武汉市锅炉烟尘排放标准DB03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 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和排污口标志。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相 对于GB13271-2001,2014年修订的新标准(GB13271-2014)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 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 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 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 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 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它的作用是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最常见的是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排放标准。
烟气排放标准指的是锅炉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烟尘、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指的是锅炉废气中颗粒物(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空气污染,为此,国家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严格标准、基本标准和特别标准三种。
严格标准要求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基本标准要求排放量在一定的范围内,而特别标准则要求排放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
此外,国家还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日排放量和年排放量标准,日排放量标准要求每日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而年排放量标准要求每年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通过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防止空气污染,确保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由于各家企业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
行情况不一,因此,国家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惩罚,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是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热能设备,其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国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
物的排放限值。
烟尘是指固体颗粒物,其主要成分是氧化物、碳酸盐和硫酸盐等,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我国规定了锅炉烟尘排放的限值,要求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烟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则是导致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也对其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锅炉,我国也制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其排放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
燃煤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因此其排放标准相对更为严格。
而燃油锅炉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相对较少,其排放标准相对宽松一些。
此外,我国还对锅炉的运行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保证锅炉在运行过
程中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要求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以保证燃烧效率和排放性能。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锅炉,我国也对其进行了处罚和整改要求,以确保锅炉排放达标。
总的来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
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在未来,我国能够继续加大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动工业生产向更加清洁、环保的方向发展。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锅炉烟气排放标准锅炉烟气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锅炉、生活锅炉等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进行燃烧时产生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和限制的标准。
烟气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这些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其排放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颗粒物是指烟气中的固体颗粒物质,主要包括灰尘、烟灰等。
颗粒物的排放会造成大气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对于锅炉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也有着严格的标准要求。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锅炉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颗粒物质的排放量不得超过30毫克,生活锅炉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颗粒物质的排放量不得超过20毫克。
其次,二氧化硫是烟气中的一种主要污染物,其排放会导致酸雨的形成,对植被、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于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不得超过200毫克,生活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不得超过50毫克。
最后,氮氧化物是烟气中的另一种主要污染物,其排放会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人体健康也具有一定的危害。
因此,对于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00毫克,生活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不得超过50毫克。
综上所述,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都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这些限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维护人体健康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企业和个人在使用锅炉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改善环境质量做出自己的贡献。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设备,它通过燃烧煤、油或天然气等燃料,产生热能,用于加热水或产生蒸汽,从而驱动机械设备或提供热能。
然而,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大气污染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
首先,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
这些限值的设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也促进了锅炉技术的升级和改进。
例如,针对二氧化硫的排放限值,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都致力于降低硫氧化物对大气的污染程度,保护大气环境的整体质量。
其次,为了实现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
例如,通过优化燃烧工艺、提高锅炉燃烧效率、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降低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此外,加强对锅炉运行管理和监测,也是保障排放标准执行的重要手段。
再者,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问题,更是一项政策和法律问题。
各国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于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锅炉进行限产、停产甚至关停,以此来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锅炉排放的环保水平。
最后,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环保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锅炉排放的环保水平。
同时,企业也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
总之,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并通过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推动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全面执行,以实现大气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健康的保护。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为了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的针对锅炉烟气中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
它适用于我国各类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面将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污染物分类:根据锅炉烟气的成分和污染特性,将大气污染物分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等。
3. 排放限值: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在锅炉烟气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烟气黑度限值。
4. 排放标准:根据锅炉类型、燃料和污染物特性,制定了不同行业、不同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排放监测与控制: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作用1. 控制锅炉大气污染:通过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限制各类大气污染物在锅炉烟气中的排放,从而控制锅炉大气污染。
2. 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合理的排放标准可以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3.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实现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4. 规范排放行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各类锅炉提供了明确的排放要求,有利于规范锅炉的排放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 企业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制定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操作规程。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武环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明确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武环办〔2016〕27号各区环保局(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处室: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下简称《锅炉排放标准》),为推进落实我市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大力实施禁煤,现就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如下:一、新建锅炉新建锅炉为:2014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新建燃煤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新建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2中规定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在用锅炉在用锅炉为: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燃煤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燃煤锅炉,除颗粒物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外,其他污染物项目及在用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1中规定的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6年7月1日起,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燃煤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燃煤锅炉,除颗粒物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3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外,其他污染物项目及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排放标准》表1中规定的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6年7月1日前,该类锅炉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规定执行。
燃气、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参数及计算

锅炉废气锅炉废气燃气1项目使用3台5t/h(两用一备)的锅炉提供热源,年运行6000小时,天然气使用量为5.4×106m3。
天然气燃烧会产生烟尘和SO2。
参照《环境保护实用数据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及川气天然气成分(总硫含量≤200mg/Nm3)进行分析计算,项目锅炉年烟气产生量为5.6×107Nm3,燃烧产生污染物为烟尘:2.4kg/万m3,SO2:4.0kg/万m3。
项目烟尘量为1.30t/ a,产生浓度为23.3mg/m3,SO2产生量为2.16t/a,产生浓度为38.8mg/m3,烟尘、SO2排放浓度能够满足GB13271-1 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Ⅱ时段标准要求。
另外,根据GB13271-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锅炉应设置15m高的排气筒,通过同一15m高排气筒排放。
建设单位应根据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关于采样位置的要求,在锅炉排气筒应设置检测采样孔。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
同时为检测人员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是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m。
锅炉废气燃气2项目使用2台6t/h的锅炉提供热源,每天运行20h,年运行5000h,天然气使用量为5.0×106m3。
天然气燃烧会产生烟尘和SO2。
根据《环境统计手册》,燃气锅炉烟气量计算公式如下:yQLVy=1.14-0.25+1.0161(?-1)V0 4187其中:Vy——实际烟气量(Nm3/ Nm3);y QL——燃料的低位发热值(kj/kg),天然气为38630kj/m3;α——过剩空气系数,α取1.2;yQL-250. V0——理论空气需要量(Nm/kg),V0=0.2610003,经计算得V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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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锅炉烟尘排放标准DB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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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034-91 1991-12-31实施武汉市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烟尘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武汉市的环境特点和技术经济条件,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的烟尘排放浓度限值和林格曼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总额定出力在65t/h以下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2.引用标准GB384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3.排放限值和适用地区
3.1各类区域锅炉烟尘浓度排放限值和林格曼黑度限值应符合表1要求。
区域类别适用地区
限值
烟尘排放浓度(mg/Nm3)林格曼浓度
(级)
新、改、扩* 现有
一东湖风景区
100
200 0-1 南湖风景区
九峰森林公园
其他风景名胜区
200
重要建筑物周围
二一类区和四大工业区以
外的市区
250
30
0-1青山、葛店、白沙洲、
易家墩四大工业区、郊
区、县以上城镇
300
三其他地区
400
40
0-1
备注:*新、改、扩是指锅炉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
3.2市区新建高层建筑(1988年以后新建的九层以上的建筑)所附设的锅炉(总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1t/h),其烟尘排放限值执行100mg/Nm3,如这类锅炉的烟囱高度符合本标准"
4.3"规定的可按表1规定执行。
3.3表1中"适用地区”的范围界限;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郊、县由郊、县人民政府划定。
3.4一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用锅炉。
4.烟囱高度
4.1总额定出力在35t/h以下的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2要求。
锅炉总额定出力(t/h或相当于t/h)<0.
5
0.5-<
1
1-<22-<66-<10
10-<2
20-<35
烟囱最低高度(M)15202530354045
4.2 35t/h以上的锅炉,其烟囱高度应符合GB3840的有关规定。
4.3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新建锅炉的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监测方法
5.1烟尘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的测试方法。
按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执行。
5.2在监测过程中,锅炉额定出力和空气过剩系数的规定,按GB384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武汉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湖北省
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时间: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