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民自建房新建和改扩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农民自建房建设依法依规实行“五个必须”,即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必须要有竣工检查验收,落实行政管理责任,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优化技术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一)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
加快实现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全覆盖,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台、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
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农房选址安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鼓励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独立式单体(单间通天房)建造,确需建造独立式单体的,必须集中联建并严格控制层高层数;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农民自建房须符合“一村一貌”的要求,能够和谐融入村庄布局和景观。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永嘉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工业项目投资质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亩均产出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周期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工业用地项目准入以产业和亩均效益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土地出让公开竞价和评审准入制度,推动工业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二、准入方式(一)公开竞价制度。
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推行以承诺亩均税收作为竞价标的制度。
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前,设定产业导向、亩均税收底线、封顶地价,先竞投土地价格,当竞价达到封顶地价时(上浮最高不超过起拍地价20%),则竞投项目达产后一定期限(一般为5年)承诺亩均税收,最高出价者为中标单位。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镇街与中标单位签订工业“标准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约定达产亩均税收要求及违约处置措施。
(二)评审准入制度。
省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成长型、拆迁安置等项目,县政府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准入出让。
1.准入条件。
(1)拟申请工业用地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准入项目用地规模需10亩及以上(拆迁安置除外)。
②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准入项目必须符合永嘉县产业发展导向、永嘉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用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

永嘉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住房改造建设。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住房改造建设按照旧城旧村改造、联户拆建、个人建房、D级危房拆建等分四类实施。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实施。
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实施住房改造建设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
第五条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县城乡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以及编制年度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林业、审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城乡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旧城旧村改造第七条东城、南城、北城、江北、东瓯5个街道的建成区,包括其他中心镇、街道经县政府批准已列入旧村改造和暂缓个人建房审批的范围(以下简称一类范围)内的住房改造建设,必须实施旧城旧村改造。
其用地规模、实施模式、补偿安置标准及优惠政策等按“四策合一”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联户拆建第八条8个街道和10个中心镇的城镇规划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类范围除外)、以及农村新社区范围(以下简称二类范围)内的住房改造建设,原则上以一定规模的用地范围内的住户自愿联合,以多层住宅形式统一实施住房改建新建(以下简称联户拆建)。
沿江地区联户拆建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不小于3亩,山区中心镇(包括沙头镇)联户拆建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不小于1亩,如地形特殊和拆建项目相对独立的适当放宽。
二类范围内确因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联户拆建的,可申请个人建房,但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建筑面积、或城镇规划区内以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60㎡/人执行(农村新社区内以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80㎡/人执行),住户成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成员为准,或按人口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自然资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党委农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先规划的原则,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地方村庄规划编制盲目追求全覆盖、脱离实际、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和倾向,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统筹,整体优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布局。
各地要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优化细化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引导人口、产业适度集聚紧凑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统筹优化县域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空间布局,形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县域整体优势。
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县域村庄建设边界规模不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村庄建设边界,并预留部分规模作为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二、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指导,推进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不下达完成指标和完成时限,不盲目追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不要求编制工作进度“齐步走”和成果深度“一刀切”。
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

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永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河道、公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住建局是管理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发生在上塘、瓯北两个功能区范围外的,城镇建成区内的既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全程参与镇、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房屋交易、租赁市场管理,防止违法建筑进入交易、租赁市场,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交易、租赁行为;依法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是管理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管理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以及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且发生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区外,以及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行为;全程参与镇、街道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其他单位开展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本辖区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查处、拆除工作;同时负有对本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劝阻的责任;行使县政府责成的行政强制权;积极配合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
永委办发〔2010〕194号 - 中国永嘉

73
永嘉县企业民兵工作暂行规定
永政发〔2003〕78号
74
永嘉县民兵、预备役建设暂行办法
永政发〔2003〕77号
75
永嘉县军民通用装备征用管理暂行办法
永政发〔2003〕76号
76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政策
永政发〔2003〕62号
77
关于修改《永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
下步修改
54
永嘉县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
永委办发〔2002〕109号
55
永嘉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永委办发〔2002〕114号
56
关于建立健全乡镇驻片驻村干部计生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永委发〔2002〕162号
57
关于规范和完善行政性公告发布行为若干意见
永政办发〔2002〕82号
58
永嘉县重大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63
永嘉县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17日县政府令第23号
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定
永委〔2003〕1号
65
关于纠正乡镇领导干部“走读”现象的暂行规定
永委办发〔2003〕174号
66
永嘉县国家工作人员末位调整待岗暂行办法
永委办发〔2003〕191号
67
永嘉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细则、永嘉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永嘉县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实施细则
永政发〔2006〕127号
120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永政发〔2006〕153号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号
备注
121
永委办发〔2010〕194号 - 中国永嘉

20
关于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1〕42号
被永政发〔2012〕124号废止
21
永嘉县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永政发〔2011〕82号
被永委发(2013)42号文件废止
22
永县银行机构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永政发[2012]75号
26
永嘉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永政办发〔2004〕5号
被永政发〔2014〕109号文件废止
27
永嘉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永政办发〔2012〕109号
被永政办发〔2014〕83号文件废止
28
永嘉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永政办发〔2012〕110号
被永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废止
永政发〔2010〕175号
被永政发〔2012〕117号废止
17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66号
被永政办发〔2012〕150号废止
18
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永政办发〔2011〕82号
被永政发〔2013〕180号废止
19
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永政办发〔2011〕157号
被永政发〔2014〕43号废止
23
永嘉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永政发〔1998〕321号
被永政发〔2009〕158号废止
24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208号
被永政办发〔2013〕216号废止
25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123号
住建局县镇同权监管细则

住建局县镇同权监管细则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裁量基准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全市城建行业规划工作,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县城建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基准。
本基准对应《祁门县政府权责清单(2021本)》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13项,项目名称: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安徽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全市城建行业规划工作,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县城建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基准。
本基准对应《祁门县政府权责清单(2021本)》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14项,项目名称: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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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本细则施行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原则上按之前相关规定执行,但未开始施工的农村住房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9月22日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以“定位放线”到场、“规划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等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
以加层形式扩建的,开展“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两个环节。
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审批建设“一件事”改革“最多跑一次”要求,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套材料、多方复用、一网通办、全程监管”的服务模式;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统一标准的“房屋建设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施工备案和“四到场”监管服务、受理和统一出件。
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牵头工作。
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分别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和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施工备案、工地标化和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过程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巡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或责令停止建设,现场拍照和记录施工进度现状,当日移送审批单位;如正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移送立案处置单位。
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于次日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核,若发现当事人未停止违法建设,而且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书面责成属地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采取拆除等措施。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指令之日起3日内牵头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若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并全过程记录处置情况予以存档。
确需要立案查处的(如责令停止建设时违法部分范围较大且难以自行改正或怠于改正的),审批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建议及意见等按以下规定移送相关处置单位。
相关处置单位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
(一)城镇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乡村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属地乡镇(街道)。
(三)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农业农村部门。
(四)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图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章定位放线到场第七条在完成土地核发、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备案,并具备建房开工条件(施工场地已清理、平整,并已确定测绘单位)后,在基础(包括桩基础)动工前,建房户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免费定位放线。
“综合窗口”应当即时出具《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联系单》(附件1),并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定位放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建房户、测绘单位、施工人员到场,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确定的四址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在建设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挂牌告示,并拍照存档。
审批单位填写《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参加现场定位放线的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字。
第八条告示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模板参照(附件3),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姓名、建房地址、审批占地面积、审批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墙颜色、底层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或农村建筑工匠姓名、举报电话,以及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维护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告示牌完整,待房屋“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拆除。
第三章规划验线到场第九条建房户按照定位放线成果开挖基坑土方后,在基础浇捣砼前,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规划验线。
“综合窗口”接到建房户申请规划验线后,应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到场进行规划验线,并拍照存档。
对符合许可内容予以验线通过,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
对于不符合许可内容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核验施工告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的,建房户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合格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后,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加强批后定位放线和规划验线日常巡查监管力度。
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定位放线,审批单位应当立即核对四址位置、建筑物退让距离等,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
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规划验线或者未经规划验线合格擅自进行续建的,审批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现场核对施工四址位置、标高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等事项,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后,再进行后续施工;如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施工过程到场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街道)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村〈社区〉干部等),切实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各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对在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监管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根据职责依法进行“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对在建农村住房每层施工过程监督巡查不少于一次。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内容与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每次监管巡查应记录相关数据、现场施工进度、照片等监管巡查台账,并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单》(附件5)。
监管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核实到场第十二条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提出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申请(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只进行用地复核),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资规部门到场,对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如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直接进行用地复核。
参加现场竣工规划核实或用地复核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核实意见,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核实记录单》(附件6)。
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符合相关许可要求的,审批单位出具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文件;不符合相关许可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文件,并以书面通知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出具核实文件;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移送相关处置单位依法处置。
农村住房建设已完成设计图纸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文件的,由建房户负责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建房户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签署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建立县级巡视、部门督查、乡镇(街道)巡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并全过程记录“四到场”监管情况。
相关部门(单位)将定位放线、规划验线、施工过程、规划验收等环节记录的相关资料、照片以及签具意见后的记录单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确保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建房户应当支持与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四到场”的监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审批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涉及设计、施工、测绘等单位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作为不良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各自职责,核验把关不严的;(二)违反规定,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四)按照“四到场”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到场监督的。
第十七条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房户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依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因违法建筑处置未到位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送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与我县之前已有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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