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4月起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doc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1985]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5.02.28【实施日期】1985.0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该文多年不执行,自然失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85)22号1985年2月2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施行。
为办好户外广告,使之符合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化广州的要求,必须加强户外广告、招贴广告的管理工作,望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我们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
现报上,请审核,并予批转。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促进广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建筑物、墙壁和在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招牌、招贴、布幅、临街橱窗等形式,设置和张贴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20xx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根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者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者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含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者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各类水体漂浮物与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进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与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有关公共政策的重要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与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有关。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根据为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与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第15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4月30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定义 ..........................................................3 3 通用规定 ......................................................8 4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10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5 6 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18 7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20 8 户外电子显示屏 ...............................................24 9 临时户外广告 .................................................26 10 户外招牌 .....................................................28 附录 A 相关技术要求 ..............................................32 附录 B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36 附录 C 术语解析 ..................................................39 附录 D 规范清单 ..................................................45
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务会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下列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一)利用户外场地、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构)筑物设置实物模型、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三)利用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四)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五)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六)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或其他载体、其他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属于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以及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气象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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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月起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
告和招牌-
广州4月起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今年4月1日起将执行,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在广州将被严令禁止。
《规范》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临街建筑物玻璃等。
我发现,在这个规定中,对于目前常见的建筑楼顶摆放招牌的做法将统一禁止,规定所有建筑物屋顶、裙楼屋顶均不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广州市规划局解释说,广州城市天际线由内外轮廓组成,建筑楼顶设置广告牌会对天际线造成破坏,同时,对建筑本身的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还包括: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利用交通信号灯、指路牌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依附于行道树或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等等。
户外广告的设置,常常会影响司机的视线,为了保证交通安全不受影响,《规范》还规定不得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设置户外广告;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对于正在施工建设的在建建筑物户外广告,这个规范中也明确,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记者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