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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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1985]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5.02.28【实施日期】1985.0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该文多年不执行,自然失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85)22号1985年2月28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施行。

为办好户外广告,使之符合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化广州的要求,必须加强户外广告、招贴广告的管理工作,望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此项工作。

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我们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

现报上,请审核,并予批转。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促进广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建筑物、墙壁和在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招牌、招贴、布幅、临街橱窗等形式,设置和张贴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3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根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者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者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含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者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各类水体漂浮物与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3.1 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进展与景观优化。

3.2 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与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3.3 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有关公共政策的重要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与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有关。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根据为有关法律、法规与本次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与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十六条。

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删除第十四条。

四、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墙革节能办”修改为“市节能墙革办”。

五、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录入、更新系统资源基础数据。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0日市政府第15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0年4月30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相匹配,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实施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一)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发展为导向,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明确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 年 12 月
目录
1 总则 ..........................................................2 2 定义 ..........................................................3 3 通用规定 ......................................................8 4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 .......................................10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15 6 附着于移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18 7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20 8 户外电子显示屏 ...............................................24 9 临时户外广告 .................................................26 10 户外招牌 .....................................................28 附录 A 相关技术要求 ..............................................32 附录 B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36 附录 C 术语解析 ..................................................39 附录 D 规范清单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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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

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

及规划指引”,修改为“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户外广告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理由有二:一是明确专项规划通过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和划定分类控制区域,来控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总量和布局;二是强调专项规划对下一层次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将微观的控制要求放在下一层次规划解决,使户外广告规划管理体系保持应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编制主体进行说明。

1、本次修订通过修改设置规范名称、增加“技术”二字,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性质和作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技术标准。

2、在本次修订中,将原来的主持编制部门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理由如下:(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说明:本条规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

实践证明,由于城市建筑形式和功能多样、区域商业文化特色差异显著,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和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充分听取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方式综合社会各方意见后将户外广告规划及其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政府审定。

其中,“户外广告规划”是指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十条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在待规划区域内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规划与被规划区域行政相对人的互动,最大程度地结合规划点位的业主或其授权人的设置诉求,有利于规划的落地实施。

1、规划公告时间定为30日,主要是对规划周期和规划申请收集时间两者权衡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公告内容将对规划申请的提交期限作具体规定,该期限将根据涉及规划区域的面积和建筑物密度调整,面积较大、密度较高的区域,应当适当延长收集材料的时间,但最短不得短于30日。

2、参照《广东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将公开出让的标的物定义为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参照第18条规定,将规划申请人统一表述为“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

3、本条中还规定了提交规划申请书时应当一并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作用是表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规划意愿、对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具体要求,以便下一步开展规划和公开出让时结合考虑。

第十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九)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十)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一)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或者商住型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在谢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二)显示屏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三)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说明:本条是新增的关于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规范。

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亮度大,没有规范管理将成为城市一大光污染源,对行人和居民日常生活影响构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道路行驶安全,有必要在设置路段、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

由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置。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的申请人,应当在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和其它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说明: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性要求。

其中第四款增加了“等审批辨别标识”,是借鉴上海为每个户外广告牌建立电子档案和识别标志的经验,为我市今后实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信息化管理预留空间。

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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