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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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
Y<100 X<10 Y<100 X<10 Y<50 Y<100 Z<2000 X<100 Y<500
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营业收入(Y) 营业收入(Y) 房地产开发经营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物业管理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资产总额(Z)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万元 人
X≥300
Z≥120000 X≥300
100≤X<300
8000≤Z<120000 100≤X<300
10≤X<100
100≤Z<8000 10≤X<100
X<10
Z<100 X<10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具体流程
1.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营业执照; 2.是登录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或微型企业创业平台 (http://www.wqcypt.com/)申请创业扶持; 3.进入微型企业创业平台申请创业培训; 4.参加创业评审; 5.享受创业补助。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业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计量 单位 万元 人
大型 Y≥20000 X≥1000
中型 500≤Y<20000 300≤X<1000
小型 50≤Y<500 20≤X<300
微型 Y<50 X<20
工业*
营业收入(Y)
营业收入(Y)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从业人员(X)
人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X<100 100≤Y<2000
X<10 Y<100
住宿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餐饮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X≥300
Y≥10000 X≥2000 Y≥100000 X≥300 Y≥10000 Y≥200000 Z≥10000 X≥1000 Y≥5000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指所有注册资本金(包含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出资 额)在15万元以内,雇员(包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的企业,以及符合《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国家标准的微型企业是根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进行界定,满足其 中一项条件的均属微型企业。对微型企业发展情况的表述统一为:截至X月底,累计发 展微型企业XXX户(含享受创业补助的XXX户)。 “小型企业 ”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或企业申报后,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从 业人员等指标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型 企业要求的所有企业。
Y≥40000
Y≥80000 Z≥80000 X≥200 Y≥40000 X≥300 Y≥20000 X≥1000 Y≥30000 X≥200 Y≥30000 Baidu Nhomakorabea≥1000
2000≤Y<40000
6000≤Y<80000 5000≤Z<80000 20≤X<200 5000≤Y<40000 50≤X<300 500≤Y<20000 300≤X<1000 3000≤Y<30000 100≤X<200 1000≤Y<30000 300≤X<1000
建筑业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批发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零售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仓储业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邮政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办照(一般企业办理,注册资本金15万元以内)→网上预申请 (培训、创业补助2个月后1年内)→回访(工商所)→初审(小微企 业科)→评审(评审小组)→公示(创业补助结果)。
享受创业补助微型企业条件
1.申请创业补助的创业者基本要求 (1)创业者(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 员人员等“四类人群”。 (2)创业者具有创业能力。 (3)创业者无其他在办企业,并且未享受过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含资本金补助)。 (4)属于“四类人群”的创业者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5)创业者夫妻双方均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只能对其中一人给予创业补助。 (6)创业者已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或其他创业培训(经批准免予培训的除外)。 (7)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公司为注册资本、合伙企业为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为出资额) 在15万以内,且设立登记满2个月。 (8)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含创业者、股东、合伙人),20人以内。 (9)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工业园区外,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10)所属行业为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 类行业,或区县微型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所含鼓励类行业。 (11)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微型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 件。 (12)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创办多户微型企业多次 申报后续扶持资金。
300≤Y<2000
300≤Y<6000 300≤Z<5000 5≤X<20 1000≤Y<5000 10≤X<50 100≤Y<500 20≤X<300 200≤Y<3000 20≤X<100 100≤Y<1000 20≤X<300
Y<300
Y<300 Z<300 X<5 Y<1000 X<10 Y<100 X<20 Y<200 X<20 Y<100 X<20
100≤X<300
2000≤Y<10000 100≤X<2000 1000≤Y<100000 100≤X<300 1000≤Y<10000 1000≤Y<200000 5000≤Z<10000 300≤X<1000 1000≤Y<5000
10≤X<100
100≤Y<2000 10≤X<100 100≤Y<1000 10≤X<100 50≤Y<1000 100≤Y<1000 2000≤Z<5000 100≤X<300 500≤Y<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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