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浅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也异军突起,而近两年新兴的团购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伴随着”团购热”出现的是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由于法律固有的相对滞后性和僵硬性,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寻求合适的权益救济途径,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显得极为紧迫和必要。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商家保护1、网络团购的含义及法律关系1.1 网络团购的含义“网络团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将此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
”①2010年始,网络团购消费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因其折扣大、便捷,在中国的网络消费中占据了强有力的地位。
据2011年9月报告显示:9月全国团购网销售总额达20.51亿元,环比增长9.86%,首次突破20亿元。
1.2 团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主体引发的,根据法律主体在团购活动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消费者,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
三类主体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形式各样的团购方式,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一,网络团购中只有消费者与特约商家参与时,又有两种不同的消费模式:一种是消费者自发组织向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组织者同时也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将其他单个消费者联合起来,以群体为单位购买,从而得到更多优惠;另一种是特约商家发布网络团购信息,以组织者和销售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到团购中来,当购买者达到最低人数时可以按团购价购买。
这两种情形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按照约定收取价款后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其次,当有专业团购组织参与时,团购网站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寻求商家,商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
因此,可以认定团购组织、商家、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专业团购组织的介入使团购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复杂,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异常棘手。
在线购物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

在线购物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第1章总则 (5)1.1 消费者权益保护宗旨 (5)1.2 适用范围 (5)1.3 定义与解释 (5)第2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要求 (6)2.1 信息保护 (6)2.1.1 在线购物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6)2.1.2 平台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分享和销毁的具体规则,保证消费者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6)2.1.3 平台应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
(6)2.1.4 平台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6)2.2 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保障 (6)2.2.1 平台应对商家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行业规范。
(6)2.2.2 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对在售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6)2.2.3 平台应对商家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不良的商家采取限制措施。
(6)2.2.4 平台应明确商品及服务的退换货政策,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6)2.3 合同履行与售后服务 (7)2.3.1 平台应保证商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数量、规格的商品或服务。
(7)2.3.2 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
(7)2.3.3 平台应督促商家在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期内,及时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7)2.3.4 平台应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消费者与商家的合同纠纷。
72.4 消费者权益救济 (7)2.4.1 平台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咨询和维权事宜。
(7)2.4.2 平台应制定消费者权益救济规则,明确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的维权途径和程序。
网络团购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网 络 团购 风 险 防 范对 策 分析
黄 慧 南京 20 0 ) 10 0
【 摘 要 】网络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 式已日 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行为 ,在我国短短几年就取得 了不俗 的销售业绩,但随着网络团购市场 日益火爆 的同时,消费者角、 团购网站及厂家面l 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加,规避风 险成为网络 团购前行 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 关键词】网络团购;风险 ;对策
网络 团购最 早起源 于美 国的G o p n r u o 网站 ,其 中G o p n 个词 ru o这 是 “团” ( r u g o p)和 “ 惠券 ” ( o p n 优 c u o )的合 成词 。其主 要特 点是 每天 只推 出一 款折 扣产 品 、折扣产 品主要 是服 务类 的 ,并且 只 有一 定地 区 的消 费者才 能够 享受 得到 该折扣 产 品 。2 0 年 1 月在美 08 1 国芝 加 哥创立 ,是 一家 提供 社会 化 团购 的新型 服务 企业 ,成 立半 年 后就 实 现 了盈 亏 平衡 ,一 年 半 的 时 间使 其 估值 达 到 了1 亿 美 元 , O 被人 们 称 为 “史 上最 疯 狂 的互 联 网 公 司 ” 。 由于 其极 易效 仿 , 网 络 团购 行业在 世 界各 国迅 速发 展起 来 。 网 络 团购的 内 涵 团购是 指消 费者 团体 ,根据 自己的 需求 ,向供 应商 发起 订购 大 批量 货物 或者 服务 , 以低于 市场 价格 获得 产 品或服 务 的采购 行为 , 其 最 早 产生 于2 世纪 9 年代 。网络 团购 是 一种 C B ( o s m r 0 0 0 2 c n u e t b s n s )的商业模 式,是一种 新兴 的网络 购物方式 ,它利用互 联网 u ie s 络平 台,将 具有相 同需求和购 买意愿 的消 费者组织起来 ,形成较 大数 量的订 单,进而享 受较 低 折扣 的一 种 网络 购买 群体 行为 。网络 团购 打破 了传 统 的 消 费模 式 , 通过 网络 平 台发 布 团购信 息 ,减 去 了部 分 时 间和 金 钱 成 本 ,把 一 部分 中间 商 的利 润 直 接 回馈 消 费者 ,使 厂家 、 消费 者和 团购 网站 三方 均有 利可 图。 二 、我 国 网络 团购 存在 的风 险 ( )消 费者存 在 风险 方面 一 第 一 、 诈 骗 行 为 层 出 不 穷 网络 具 有 虚 拟 性 , 很 容 易被 一 些 不 法 之 徒 利 用进 行 欺 诈 活 动 , 当前 我 国 团购 网站 采 用 的是 在 线 支付 后 才 算 确认 订 单 ,一方 面 ,在 线 支 付 很 难保 证 支 付 的 资金 安 全 , 目前 我 国 网上 银 行 安保 措 施 不 够 健 全 , 消 费者 的 网银 账 户 时 常会 受 到 黑 客 的攻 击 , 财产 安全 有 时 无 法 得 以切 实 保 障 ; 另一 方 面 ,对 于 消 费 者来 说 确 认订 单 并付 款 只是 团 购 的开 始 ,只有 实 际 消 费或 收 到 产 品后 才 算 真 正 结束 ,若 收 到 的产 品质 量 服 务远 低 于 网站 的介 绍 , 消 费者 维 权和 退 款 很 难 , 甚 至 还 出现 了 收 取 了 众 多 网友 的 团购 费 用 后 卷 钱 走 人 、人 间蒸 发 的情况 。 第 二 、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难 以 保 证 有 些 不 法 商 家 提 供 的 商 品或 服 务 并 不 和 网站 描 述 相 符 , 出 现 以次 充 好 、 假 冒伪 劣 产 品 , 提 供 服 务 拖 延 时 间 以及 服 务 “缩 水 ” , 时常 能 够 看 到消 费者 所 团购 的饭 菜量 与 网 站 所描 述 的 明显 偏 少 ,种 类 不 齐 全 ,服 务 区 别对 待 的 投诉 ,有 时 还 出现 其 他 隐形 的强 制 收 费 。 第 三 、消 费者 的维 权难 度大 由于 团购 网站和 商家 之 间的职 责不 明确 而导致 消 费不满 意后 , 团 购 网站 和 商 家 两者 间互 相 推诿 ,无 法 及 时采 取 措 施 维护 自身 权 益 ,致 使消 费者 维权 比较 困难 。而 另一方 面 ,提起 诉讼 时 ,除 了高 额 的 经 济 成 本 外 , 由 于 商 家 和 消 费 者 通 常 不 在 一 地 , 给 法 院 的 调 取 证据 增加 了难 度 ,消费 者一般 发生 纠纷 后往往 无据 可依 。 第 四 、消 费者 的隐私权 容 易被侵 犯 在 网络 团购 过程 中,消 费者须 在 网站注册 时 填写个 人信 息 ,餐 饮服 务 类的 团购 订单 需要手 机短 信 来接 收, 实物类 的 团购还 需要 填 写个 人 的邮 寄地址 。很多 网站 并没 有对 消费 者的个 人信 息采 取保 密 措施 ,致使 很多 个人 信 息被别 人窃 取 ,有些 网站甚 至 为 了扩 大 销售 额 ,经 消费 者个 人信 息建立 数据 库 ,甚 至将这 些信 息卖 给其 他 网站 或单 位 谋取经 济利 益 ,造成个 人信 息和 隐私 的泄 露和侵 犯 。 ( )厂 家 存 在 风 险 二 第 一 、经 销商 利益 受损 由于 网络 团 购 的价 格 要低 于经 销 商 提供 的市 场 价格 ,所 以消 费 者 通常 在 购 买 相 关产 品时 首 先想 到 的 是有 没 有 相 关 团购 信 息 , 在低 价 格 的诱 惑 下 ,大 多 数 消 费者 都 会 舍弃 经 销 商 ,这 给 经 销 商 的经 营带 来 了极 大挑 战 ,减 少 了经 销 商 的获 利 空 间 ,致 使 部 分 经 销商 放 弃对 该商 品 的销 售 ,损害 了商 家原 有 的市场 销售 秩序 。 第 二 、商业 机 密 易被泄 露 网 络 团 购 网 站对 相 应 厂家 的经 营 销 售 、利 润 空 间等 会 有 一 定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
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
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
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
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逐渐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
就其本质而言,团购是指以集体购买的方式享受优惠价格的一种消费方式。
因此,在团购过程中,参与者需要缴纳团购定金,只有当团购成功之后,才需要支付剩余的费用。
然而,团购如果出现问题,参与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团购的法律定性和效力又应该如何认定,这些都是困扰大众的重大问题。
一、团购的法律定性在我国,团购除了具有消费性质外,还具有合同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
团购合同,即以团购活动为基础,依照双方自愿原则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参与者必须签订团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款项、数量、品质、交付期限及其他条件,以确保参与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团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普通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
即当团购合同达成并且执行完毕后,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责任关系就结束了。
同时,在对未成团购的群众来说,他们与团购网站之间所形成的意愿表达可以认为是一种邀约而不是一种合同,只有在与参与者签订团购合同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团购关系,具备合同效力。
二、团购的效力由于团购合同的特殊性质,团购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普通销售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宣传问题在团购平台上,一些商家可能会夸大产品的质量或提供虚假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这种情况下,如果团购者确认虚假宣传的事实已经影响了他们的选择,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完全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拒绝赔偿,团购者可以要求合同解除或转诉给仲裁员,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举报。
(二)产品质量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一些商家可能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回收货物,退还差价等,也可以要求赔偿或撤销合同。
(三)产品数量、型号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商家可能会轻视数量和型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我国团购网站的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

易与分 配结 构 ,好 的商 业模 式可 以举 重若 激烈 竞争 阶段 ,覆 盖面 已经 由北京 、上 海
一
、
网络 团购概 述
网市 场发 展势头 迅 猛 ,然 而 团购 网在行政
团购 网站 创办 门槛 很低 ,上 线不难 ,倒 闭
近 年 来 , 随着 电 子 商 务 应 用 模 式 与 子 商 务 生 态 价 值 链 。 中国 电子 商 务 研 监管 、 自身发展 等 方面均 存在 不足 ,我 国 支付 技术 的 日益成 熟 ,一 种 以网络 为媒 介 究 中 心按 团购 网站 提 供 的商 品 服务 分类 , 的新 型消 费方 式一 “ 网络 团购 ”正悄 然兴 可 分为 :生 活服务信 息 类 团购模 式、特 定
的法律 法 规规范 整个 网络 团购 行业 。法律
的网 站团购 ,只 能算 是个 人之 间 的私 下交 易行 为 ,发 生纠 纷后 只能 通过 民事诉 讼解
( 建 立 本 土 商 户 资 源 壁 垒 。 网 络 界 人 士提 醒 ,若 消费 者在 无工 商企业 登记 1)
团购 网站 的核 心价值 在于 为商 户提 供 了精
购网, 有的是 网络 交 易平 台推 出的团购 网 。
不到 一年 时 间 ,上 千家 团购 网站遍 布 了中
这种类 型 的团购 网站成 本低 ,覆 盖范 围较 甚至 照搬 其运 营模 式 ,商品 主要 以服务 休
国 各大城 市 ,此 时 网络团购 进 入 了 20时 广 ,消 费群体 明确 ,特 定产 品类 团购模 式 闲类 为主 ,如 美食 餐饮 、休 闲娱 乐、旅 游 . 代 。网络 团购 2O与传 统 的网络 团购 有很 常见 于 网络 交易平 台推 出 的团购 网 ,比如 酒 店 等 ,针 对 的消 费群体 主要 是对 折扣 比 大 的区别 ,传统 的 网络 团购 是 在 网站 上展 淘宝 网推 出 的 “ 划算 ”等 。 聚
我国网络团购发展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研究
研 究成 果之 一 ;无锡 商业职业技 术 学院课 题 “ 高职 院校 ‘ C 网店 C2
+ 实体 店 + 2 平 台 ’ 立 体 式 电 子 商 务 创 业 孵 化 模 式 研 究 ”( 题 编 B C 课
号 S J0 0 YK 1 DB 7)研 究 成 果之 一
◆
中 图分 类 号 :F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20
一
据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心 发 布 的 《 0 0年度 中国 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 21
关 键词 : 网络 团购 影 响 因素 电子 商
务 发展 现状
定是服务类型的 、服务有地域性、线下
目前针对网络团购的概念也没有统一
的表 述 , 国 内外 不 同 的 学 者 针 对 网 络 团 购
( )网络 团购 概 念 二
个买方谈判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也 比向单个
买 方 作 宣 传 要 低 ,降 低 了签 约 、履 行 契 约
内容 摘要 :网络 团购是 2 1 年 互联 网发 00
展 的 新 亮 点 ,是 一 种 全 新 的 电子 商 务
模 式 。 本 文 从 网 络 团 购概 念 的 理 解 分
网络 团购是指通过 网络平 台,在一段时间 内将有相 同需求和购买意愿的买方组织起 来 ,形 成较大数量的 买订单及较 强的议 价能力 ,集体 购买并享受价格折扣及共 同
维 护权 益 的一 种 全 新 的电 子 商 务模 式 。
(三 )网 络 团 购 效 益
趋 势。在短短 1 年时间 ,已由 “ 团大战” 百
随着互联 网及 电子商务新业态模式 的
发 展 , 购 行 为 在 互联 网 上逐 步 得 以兴 起 , 团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如今,团购在互联网行业炒得不亦乐乎。
由于团购进入门槛低,盈利周期短,盈利速度快,不少创业者纷纷淘金这个看似前景无限的领域。
国各大团购负责人也不乏抛出豪言壮语,欲拿下国团购的制高点。
虽然团购网迅速积累了人气,不过其中也隐藏了很多风险,找一适宜的运作模式、支付模式成为团购行业的新目标。
1.信誉风险1.1诚信缺失,发布虚假信息虽然从目前的网络团购的开展势头看,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购置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这种模式在逐渐地完善,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团购中来,对网络团购的信任程度在不断提高。
但仍然还是存在着大量的不信任现象,消费者存在对团购的信誉问题。
用户在选择团购时,对于实物团购会遭遇所购产品与实际有偏差,或存在质量问题,而在提出要求退货时,卖方却迟迟不予回应。
如团购化装品,往往打出的价格都是专柜价的1-7折不等,更甚至花上二十、三十块钱就能买数百元的产品,而到用户手中却发现是化装品的小样,即赠品或试用装。
另外对于购置优惠效劳类产品时,团购企业为了达成理想的效果,成心发布不明细信息,或者带附加条件,致使用户至商户消费出现众多额外条件限制,变相收费,以弥补差价。
一些团购公司会在上发布商品的优惠信息,或者组织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
但是,当消费者订购商品后,却发现承诺的优惠难以兑现。
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团购网。
在团购过程中,消费者应该重视下单步骤,在与销售商或签订合同时,留心是否附带有优惠条件,并注意保存相关的宣传资料作为证据由于团购给商家带来集中式爆发的用户量超过店面的实际效劳承载量,会直接导致效劳品质的下降,消费者开场抱怨商家的效劳不尽如人意。
团购效应对于中小商户的吸引力非常大,但这些中小商户实际所能提供的如店面规模、供给量、效劳效率等亦均处于一般水平,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量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缺乏,致使消费者体验度变差,适得其反;同时对于团购而言,用户的信任程度受挫,用户群流失,最终影响团购自身开展。
浅谈我国网络团购的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网络团购的发展建议作者:梁弘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网络团购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由专业团购机构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
团购网站有其优势,但是这种运营模式也有其弊端。
这就要求我们客观看待网络团购这一消费方式,扬长避短,以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运营模式团购的原理,就是一些互不相识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将各自少量的资金聚集起来,从而与各大商家谈判,以此来取得最优的价格。
由于薄利多销,各大商家可以给这些消费者低于正常价格的一些优惠。
一、团购运营的几大限制要素1.人数限制对于网络团购而言,一般都有最低购买人数的限制。
从商家的角度来考虑,只有达到一定的人数要求,商家才能从中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就算是要通过团购这种方式,也要讲究成本核算的问题,一旦少于这个人数,就很难从中获得利润。
但是,也有一些团购网站除了有最低人数限制以外,还有人数上线的要求,这种团购网站通常都是对于一些有数量限制的商品的销售,商品销售完之后,此团购就立即停止。
例如我们熟悉的唯品会、聚美优品等团购网站,一般而言都是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只要售完商品,后面的人就无法再购买此商品了。
2.时间限制网络团购一般而言都是有时间限制的。
这种时间限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团购本身所给出的时间限制。
例如一些团购商品本身就标明了活动还有多少时间结束。
消费者只需要在团购所给出的时间范围内购买此商品即可。
第二种是由于商品数量导致的时间限制。
许多团购商品标明了库存有多少件,一旦将库存商品全部销售完之后,此团购就会立即结束,不论还有多少消费者想购买此商品。
这种时间限制相对于第一种而言,显得更加紧迫,消费者难以把握这种时间。
3.商品限制一般而言,同一团购网站在同一时间段只卖一款或是多款商品。
这种模式与普通的网上购物网站不同,在普通的购物网站上,例如淘宝、凡客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是兴趣来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而团购网站则不同。
社区网络团购下团长的法律责任研究
社区网络团购这一新业态迅速席卷全国各地,而国内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团长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无明文规定团长的权利与义务,给消费者维权与团长主体法律规制造成现实阻碍,社区团购主体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法律主体资格,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社区网络团购中团长的作用与失范行为1.社区网络团购中团长的作用2019年至2022年,中国政府为了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传染,采取静默政策,社区居民无法通过传统市场买卖取得生活物资。
以上海为例,据数据显示,为取得生活必需品,80余万上海“团长”异军突起,这些团长主动联系厂家、商家,承担其商品宣传、商品储存保管、售后调解等工作。
其主要工作流程为:统计团购人数和需求量,统一汇总给供货方和商家,接收商品,再按订单精准分发。
电销企业嗅得以社区为单位线上线下联合销售的商机,利用社区网络团购机制与社区团长签订《平台服务协议》,通过团长与消费者进行线下交互活动,实现消费者线上预购、线下自提的消费模式。
团长作为连接平台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其工作内容主要为:销售前期建立扩张微信群,发布小程序链接或广告链接,对目标商品进行宣传、答疑吸引社区居民下单;销售中期接收商家派送的商品并进行保管、发放;以及销售后期协助平台对处理售后问题等等。
由此可见,团长在社区网络团购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2.社区网络团购中团长的失范行为2020年南京12315大数据显示,上一年全市12315热线平台共接收市场监管领域各类社会诉求404866件,同比上升19.55%。
其中,“社区团购”和网络直播带货成为消费诉求的新热点,涉及社区团购消费投诉举报158件,配送提货问题、侵权欺诈问题、订单违约问题、价格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成为重点投诉领域。
南方都市报民调中心在南都热线等平台基础上,汇总了广州市2020年3至2021年3月涉及4家社区团购平台(橙X 优选、多X 买菜、美X 优选、十X 团)的3735条消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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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
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
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
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
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
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
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
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
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
团购网站的重要功能在搭建一个富有人气的开放服务平台,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并为之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营销服务,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广而告之,联通商家与潜在消费者。
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合同中的身份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团购形式中,充当不同的角色。
二、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一)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由团购网站发起并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团购的主要模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在。
团购网站通过寻找适宜的产品提供商将其纳入团购网络,再通过网站发布商品或服务团购信息,设定商家的交易条件,吸引注册会员购买。
消费者实际完成交易后,商家和网站相互结算。
由此来看当今大多数团购网站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作用,是网络团购交易的平台提供商。
虽然也有一些大型自营网站组织团购,但是其实际上属于自产自销,与消费者的关系不涉及第三方,在与消费者的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处于卖方。
我国商务部在2011年4月13日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规定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同时《规范》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规范》也是把团购网站定位于第三方服务平台。
团购网站要获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必须强制登记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这也是当前网络交易主体资格规范化的一种趋势,有利于规范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
但是同时《规范》对平台经营者的定义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限制较小,这也是我国团购网站发展迅猛的重要原因,一旦有利可图,便一拥而上;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导致迅速衰落,甚至关闭、携款潜逃,引发一系列问题。
往往使得消费者、商家权益的不到保障。
因此,应该加强对团购网站准入门槛的限制,提高对网站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强化对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如把团购网站的经营者限制在法人范围内。
以降低网络团购的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商家、网站三方的合法正当利益,从而促进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
(二)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团购网站加入团购中使得原本清晰的二方买卖合同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要一一确定。
确定好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地位是确定三方权利义务的关键。
团购网站也只有找好自己在整个网络团购中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发展。
当前学界对于团购网站在团购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还没有一致观点。
主要有代理人说、合营者说、柜台出租者说等。
代理人说认为在团购合同交易中是团购网站代理实体商家与消费者签到合同,团购网站实际上表现为代理人角色。
在具体的交易中,团购网站以商家的名义和消费者签到相关协议,由商家承担法律责任,网站收取商家的服务费用。
应该说在团购网站发展的早期确实存在这样的状况,但是到今天,很难说团购网站没有参与到网络团购合同中来。
团购网站不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是加入其中。
在交易中,消费者是直接把合同款付给团购网站,而不是商家。
消费者实际上消费后商家再与网站结算。
合营者说认为,团购网站与卖家是联合经营,从本质上说是同一责任主体。
主要是基于虚拟网络中交易双方的“互盲”性考考虑,在交易时,任何一方都是利用有形的团购网站与无形的另一方进行交易。
该说将网络购物网站作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把网站当做卖家的合营者。
买家会根据各个团购网站的信誉、服务、商品价格而选择在交易平台,团购网站通过交易能获得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法中公平的原则。
但是从整个网络团购流程来看,团购网站的作用体现在提供相关服务,促成交易,没有或者实际上也没有与卖家的联合经营。
柜台出租者说认为销售者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设立“柜台”进行展示,团购网站向销售者出租网络空间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即所谓的“空间使用费”。
这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把网络空间与柜台联系起来,可以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展览会的规定确定网站责任。
但是这也把团购网站从团购合同分离出来,团购网站实际上部分参与了合同,而且在现实情况下,如今的团购网站绝大多数是不收取“柜台”租金的。
通过仔细理解以上观点,笔者发现大多数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也都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不足,网络团购是新兴发展的事物,完全用现有的制度去硬套会存在不符的情况。
在发生纠纷时,我们期望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解决,但实际上,网络团购合同不同与现有的这些合同,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也不能等同现有法律的规定。
另外团购网站的发展是日新月益的,类型也变得丰富多彩。
正是团购网站的类型和运营模式的多样化使得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多样化倾向。
因此,对于团购网站在团购合同中的法律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团购网站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和当时各方的约定来确定,以求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消费者、销售者、团购网站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团购网站在团购合同中的责任分析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加入使原本清晰的双方合同关系变得复杂化。
实际上,整个团购过程中存在三个合同:团购网站与注册用户(消费者)的用户协议;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合作协议;商家与消费者的买卖或服务合同。
因此,对于团购网站在团购合同中的责任也来源于这两部分。
团购网站在用户注册时都会要求消费者同意它们的用户协议,这也是确定团购网站责任的主要依据。
笔者通过了解发现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一般包含如下部分: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受;团购服务规则;服务条款的修改;用户密码和账户安全;服务风险及免责说明;法律管辖和适用等等,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较详细的规定。
但笔者也发现这些用户协议大多对网站自己的权利规定较多,存在着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美团网的用户协议中“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
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等等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相关条款也有可能因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团购网站发布的一些服务承诺也应作为确定团购网站的责任依据之一。
一旦团购网站违约,也就能清晰地确定团购网站的违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意见》对团购网站经营提出了要求,如“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因此可以看出,团购网站对团购网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查、监督的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团购网站给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团购信息,消费者出于对团购网站信任,而参加团购受到财产损失,团购网站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资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同时网站有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如果私自泄露消费者信息,则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对于团购网站和商家而言,双方会约定合作协议,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依双方的协议。
在涉及对消费者违约或侵权时也可依据协议的约定和实际过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随着团购网站的快速发展,随之大量的消费投诉、合同纠纷,团购网站关门倒闭,携款而逃的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对团购网站的监管,规范准入制度,厘清团购网站在团购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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