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引起的法律思考
第三方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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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1 4卷
第 8期
天 津 职 业 院 校 联 合 学 报
J un l f a j o a in ln t ue o ra ni V c t a si ts o Ti n o I t
N o . 8 V01 1 . 4
Aug. 2 2 01
21 0 2年 8月
第 三 方 网络 团购 引发 的法 律 思 考
网络 团 购融 合 了 网 络 营 销 、 媒 体 广 告 、 新 电子 商 务 等 优 势 特 点 , 一 个 非 常 有 发 展 前 景 的 商 业 模 式 。 是
然而, 随着 网络 团 购 的 高 速 发展 , 络 团 购 市 场 也 出现 了许 多 问题 。例 如 , 网 缺乏 行 业 规 范 、 购 网站 的信 用 团 度不高 、 团购 产 品 陷 阱 、 售后 无 法保 障 等 等 。这 些 问 题 不 仅 损 害 了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且 严 重 影 响 市 场 而
优 惠 的价 格 。根 据 团 购 组 织者 的 不 同 , 目前 的 网络 团 购 主要 有 三种 形 式 :
( ) 费 者 自助 团购 模 式 一 消 这 种 团购 模 式 中 , 费 者 自身 作 为 组 织 者 , 过 B S社 区 或 即 时 通 讯 软 件 如 MS QQ 等 , 找 同 样 消 通 B N、 寻 具 有 购 买 欲 望 的 消 费者 , 将 这 部 分 消 费 者 召 集 起 来 形 成 一 定 的 购 买 规 模 , 大 与 商 家 的谈 判 能 力 , 用 并 加 利 购 买 数 量 大 的优 势 , 以相 对 较 低 的 价 格 享 受 较 高 的商 品 或 服 务 。这 种 网 络 团购 模 式 可 作 为 网 络 团购 的 初 级 形 态 。然 而 , 于 自发 团 购 的 缺 陷 性 , 发 起 人 及 运 作 的非 规 范 性 、 由 如 团购 会 员 的 随 意性 等 等 , 以保 障 团 难
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束, 随着 交易完 成便 随 即 自动解 散 , 因而 具有 很大 的临 时性和偶
然性。
二、 网络 团购存 在的 主要法 律风 险 在复杂 的网络 团购行 为中 , 基 于网络 团购 的特 点可 以从 几个
2 . 商业 团购模 式 , 是 建立在 第一种 自发 的网络 团购 模式 的基 方面 阐述 网络 团购纠 纷存 在 的法 律风 险 。
{ 夤 I 】 占 毒 ▲ 金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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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 明 阳
摘 要 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进步,网络 团购已经成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这种覆盖 了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现代化的购物 方式, 以其特有的开放性 、 低成本和便捷性 , 使得越 来越 多的消费者了解网络团购, 并实施 了网络团购行为。与此 同时, 由 于 网络 团购特有 的虚 拟性 与 实物性 相 结合 的特点 ,网络 团购 的风险 和随之 不断 产生 的 问题也 使得 消 费者的合 法权 益 受到
( 一) 网络 团购的概念
网络 团购 最早始 于美 国安德鲁 ・ 梅森于 2 0 0 8 年创 办的 团购 商 品 但 是 网络 团购活动 由于其本 身就 是商 家在 激励 的 商业竞
网站 G r o u p o n , 是继 B 2 B、 B 2 C 、 C 2 C后 的又 一 电子商 务模式 。网 争 中推 出的一种 短 期的促销 、 宣传手 段 , 网络 团购在 时间 上具有 络 团购 是指通 过互联 网, 依靠专 业 的网络 团购 网站或 者其他服 务
因此 网络团 购将卖 方权 利的 实现前 置 了 , 使 得消 费 商 品一般 零售 价的交 易 的团购模 式 。 此种模 式 下, 没 有 固定的组 的支 付方式 。 织 ,也 没有 成文 的规 范来对 发起 人和 参与 购买 的消 费者进 行约 者权 益保护 陷入 了一 种不利 境地 。
对网络团购几个现实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网络团购八个王真向的 见
I律思考 去
文 / 潘 酤 ( 南政法 大学 民商 法学院) 西
网 络 团购 是 一种 新 型 的 消 费模 式 , 给 消 费者 带 来 了优 惠 的 价格 和 便 利 , 但 由于 规 范 网络 团 购 的法 律 相对 滞 后 , 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 如 21 0 O年 5月 1 目 , 7 央 视 《 费 新 主 张》 目 曝 消 节 光 了 噢 美 美 、 饰 品 团 以 及 5 团 购 网 等 团 购 网 8 站 涉嫌诈 骗 、 次充 好 、 以 出 售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等 现 象 。2 1 0 1年 3月 , 连 大
定 , 害 了消费者 的知 情权 , 侵 同时也令 消
费 者 对 团购 网站 和 商 家 产 生不 信 任 , 不
仅 对 团 购 网站 和 商 家的 信 誉 造 成损 害 , 也 对消 费者 的心 理造 成 了伤害 。
( ) 络 团 购 流 程 的 特 殊 性 导 致 救 三 网
济 途 径 受 限
的 小 宋 在 一 个 叫 “ 品 饰
团 ” 的 团 购 网 上 购 买 了
一
款 原 价 9 8元 , 折 8 打
后 只 需 2 5 元 的 耐 克 0 网站认 证的费 用标 准是 60 0 0元 / , 年 网
运 动 鞋 。 “ 品 团 ” 证 所 出 售 的 商 品描 饰 保
者参 团 , 未给消 费者 提供 商 品或服 务 , 却 使 得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也 导 致 网 友 对 网 络 团 购 产 生 了信 任 危 机 。 为 此 ,0 0年 1 21 O月 , 国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中 中 心发布《 电子 商 务 信 用 认 证 规 则 》, 公 并 布 了首 批 通 过 认 证 的 2 9家 网 站 。 一 规 这 则 出 台后 受到 了公众 质疑 。 首 先 , 证 行 为缺 乏合 法性 。 《 认 电子 商 务 信 用 认 证 规 则 》 确 定 认 证 机 构 为 中 国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 据 我 国 《 证 认 根 认 可 条 例 》第 9条 的 规 定 , 立 认 证 机 构 , 设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依 法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后 , 可 从 事 批 并 方 准 范 围 内 的 认 证 活 动 。 经 批 准 , 何 单 未 任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认 证 活 动 。 中 国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中心 本 身 并 未 取 得 认 证 资 质 , 其 认 证 行 为不 具 有 合 法 性 。 其 次 , 证 收 费缺 乏 合 理 性 。 就 中 国 认 国 际 电 子 商 务 中心 对 其 规 则 的 解 读 来 看 ,
同城团购的法律与合规问题探讨

同城团购的法律与合规问题探讨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同城团购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迅速兴起。
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宜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与合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同城团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同城团购的法律背景同城团购作为一种电子商务活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监管。
根据该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同城团购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同城团购的法律问题1. 不实宣传与虚假交易在同城团购中,一些商家可能会通过夸大宣传或虚假交易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违反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家应该诚信宣传,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 退款与售后服务同城团购中,消费者可能面临商品质量不符合承诺或者服务不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获得售后服务。
同城团购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退款机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营销手段的合规性在同城团购活动中,商家使用的各种营销手段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商家不得通过滥发短信、盗取用户隐私等手段来宣传和推销商品。
同城团购平台应该加强对商家行为的监管,杜绝不正当的营销手段。
三、同城团购的合规建议1. 加强平台监管同城团购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即时处理用户投诉,对违反法律的商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明确责任分工同城团购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平台要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商家要履行诚信承诺,消费者要知晓自己的权益和订单要求。
3.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同城团购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范。
同时,加强对同城团购平台的监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同城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互联网团购涉及法律问题探究

互联网团购涉及法律问题探究摘要:随着互联网事业的不断兴起,极大的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团购成为时下一种重要的网络购买行为,获得了蓬勃的发展。
但是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本文主要是对网络团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团购;电子商务;法律网络团购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互联网购买行为,其所涵盖的团购模式比较广泛,包括自发式、商业团购、营销团购等,这些不同模式的团购行为促进了团购的发展,但是团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例如诈骗风险、售后服务风险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等。
一、网络团购概述网络团购是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网络购买行为,源自于美国,目前对于网络团购的定义还存在很多的争议,没有一个完全的统一化的定义,不同的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
作为新事物而出现的网络团购,主要指的就是团体性的购买行为,这样的购买有一定的数量要求,正是因为满足了一定的数量要求,才使得购买的整体价格要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团购供应商来说是一次薄利多销的营销手段,而对于团体组织来说则是一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
再加上网络购物本身的便捷性、高效性、灵活性,使得其成为越来越多个人以及团体所钟爱的购物方式。
网络团购的模式有很多种,笔者在此从不同购买对象角度将其分成三种,自发式购买、商业性购买以及营销性购买。
自发式购买,主要是指买方团队是由网上一些志趣相投的消费者聚集在一起集中购买的一种行为,这样的一种团体是以购买某种特定商品而自发形成的。
自发式购买的团体本身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使得其与卖家的信任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是商业性购买,商业性购买在网络团购本身成本较低,是当前较为主流的一种团购形式,主要是卖方为买方提供相对较为权威的商品,买方是商业团体,在达成某种协议的前提下,买方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得相关商品。
营销性购买,主要是针对厂商而言的,厂商自身组织团购,将网络团购纳入到自我的网络营销体系之中。
团购活动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团购活动在我国逐渐兴起,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一种新方式。
然而,在团购活动中,商家和消费者都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团购活动法律风险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家居品牌为扩大市场份额,开展了一场为期一个月的团购活动。
活动期间,消费者只需支付100元报名费,即可享受品牌旗下家居产品9折优惠。
然而,在活动结束后,部分消费者发现,报名费并未退还,且部分商品的实际价格远高于团购价格。
消费者遂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商家退还报名费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报名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收取报名费、预付款等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商家收取的100元报名费并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因此,商家收取报名费的行为涉嫌违法。
2. 商品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在本案中,商家在团购活动中宣传的9折优惠,实际上部分商品的实际价格并未达到9折,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3. 退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退货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在本案中,商家在活动结束后未退还消费者报名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侵害消费者权益:商家收取报名费、虚假宣传、不退还报名费等行为,均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面临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3)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商家退还报名费、赔偿损失。
2. 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商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自身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规范团购活动:商家在开展团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收取报名费、虚假宣传等。
网络团购法律问题探讨
网络团购法律问题探讨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
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家责任以及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欺诈行为的打击网络团购平台中存在一些商家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欺诈行为的情况,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团购平台进行了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团购平台应当加强对商家的审核,以及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及时打击欺诈行为。
质量问题的解决在网络团购中,由于商品的实物无法直接观察,消费者收到商品与描述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货或者索赔。
网络团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售后维权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商家责任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网络团购平台的商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购买。
商家在发布商品信息时,应当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商家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质量的保证商家在网络团购中售卖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商家出售低质量或不合格的商品,将面临消费者的索赔要求,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网络团购平台应当对商家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合同法适用网络团购过程中,买家与卖家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关系。
合同法对网络团购的适用是十分重要的,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网络团购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规定相关合同条款,涉及到商品价格、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他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团购平台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网络团购平台应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浅谈网络团购法律责任实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 词 : 团购 ; 网络 ; 法律
电子 商 务 I E L e c t r o n i c B o s s i n e s s
浅谈网络团购法律责任实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曹 露聪 北 京理 工 大 学 1 0 2 4 8 8
摘要 :பைடு நூலகம்团购行 为总体 来说是 一个 市场行 为, 而市 场有其 自身 的发展规律 , 政 府应 当采取经济 手段 和 法律 手段 , 而 不是
一
、
我 国 目前 法 律 过 于 集 中在 对 常 规 市 场 消 费 者 权 利 的 保 护 网 络 团 购 法 律 责 任 的 实 现 存 在 的 问题 虽 然网络 团购的法 律责任 有相关 的法律进 行认定 , 在 上 , 对 网 络 团购 消 费 者 缺 乏 专 门 的 规 定 , 某 种 程 度 上 对 经
涉 及的商 品 , 也 由 图 书 、软 件 、家 电 、 手 机 、 电脑 等 小 商 理 部 门的 协 作 行 政 也 是 一 个 社 会 问题 。 品, 扩大 到家居 、建材 等价格 不很透 明的商 品 , 甚 至 扩 展
到 保 险 、 旅 游 、 教 育 、培 训 等 服 务 类 领 域 。 同 时伴 随 而 二 实 现 网 络 团 购 法 律 责 任 的 建 议 网络 团 购 经营 者 和 组 织 者 在 法 律 责任 的 承 担 上 出现 的 来的, 是 团 购 网 站 虚 假 广 告 、商 家 偷 工 减 料 、消 费 者 售 后 更 需 要 我 们 有 相 应 的途 径 和 方 法 去 予 服 务 无 法 保 障等 消 费 维 权 问题 。 于 此 相 对 应 的是 , 目 前 国 问题 需 要 我 们 正 视 , 以解决 , 只 有 这 样 才 可 以从 根 本 上 去 保 障 网 络 团 购 市 场 的 内 并 没 有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来 约 束 网 络 团 购 这 种 新 兴 的 消 提 升 消 费 者 网 络 团 购 的信 心 , 维 护 市 场 经 费 方式 , 也 没 有 明确 的 政 策 保 障 措 施 制 约 它 , 网 络 团购 的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 济 体 制 的 稳 步 运 行 。 消 费 者 往 往 面 临 取 证 难 、维 权 难 的 问题 。 第一 , 从 法 律上 明 确 网 络 团购 消费 者 的合 法 市 场地 位 ,
团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迅速崛起。
团购平台通过组织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参与。
然而,在团购市场中,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团购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团购市场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2018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团购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1000元的智能家居产品。
在购买过程中,李某发现该产品原价为1500元,折扣力度为33%。
然而,在收到产品后,李某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于是,李某向团购平台提出退货申请,但平台以“商品已拆封,无法退货”为由拒绝退款。
李某遂将团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虚假宣传本案中,团购平台在宣传过程中,将商品原价虚高,折扣力度夸大,误导消费者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团购平台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霸王条款在团购协议中,平台设置了诸多霸王条款,如“商品一经拆封,不予退货”、“逾期未支付订单,订单自动失效”等。
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极为不利,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制定含有免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团购平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售后服务不到位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在购买产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向团购平台提出退货申请。
然而,平台以“商品已拆封,无法退货”为由拒绝退款。
这表明团购平台的售后服务不到位,未能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售后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团购平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网络团购现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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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这三类主体 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存 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1、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在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 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 的优势去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2、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在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 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到比单个采购更 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3、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在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 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 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背后的法律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由于网络团购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传统的商业 法规可能无法完全适用。因此,在处理网络团购纠纷时,需要结合互联网经济的 特性来考虑相关法规的适用性。
2、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网络团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透明度, 消费者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在消费者自发组织的团购中,由于缺乏专业知 识和经验,消费者可能会接受到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从而遭受损失。而在专业 团购组织或销售者组织的团购中,虽然有专业人员的参与,但仍然可能存在虚假 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网络团购 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网络团购现象的法律分析
目录
01 一、网络团购的定义、 主体和形式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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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引起的法律思考[摘要]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已成为最流行的一种购物形式。
随着网络团购火爆的同时,缺乏行业规范、欺诈多、维权难等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给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危机。
本文阐述了当前流行的网络团购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立法情况,对我国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网络团购欺诈维权立法引言网络团购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将有相同需求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较大数量的购买订单,集体购买,享受集团采购价,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
[1]在我国,网络团购是网络市场的新兴产物,近几年才开始火爆,团购的“主力”常见于年轻人,主要包括大学生和白领等。
团购网站的兴起和火爆,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价格低廉。
团购产品的折扣通常低于传统购物网站,它们以超低的价格吸引着消费者,一些商家的折扣可以打倒一至四折,更有很多产品达到了一折以下,甚至出现了零元以及负一元的情况;第二,涉及面广。
网络团购的领域小到玩具、手机、软件、图书,大到家具家电、建材、房产等,可谓无所不包,现在更是扩展到了保险、旅游、教育培训、健康体检及美容、健身休闲等服务类领域;第三,便捷的电子支付功能。
电子支付功能的发展使网上交易越来越简单、方便、迅速,为网络团购解除了后顾之忧;第四,年轻人潮流前卫的生活方式。
当团购成为一种潮流,今天你没有团,就落伍了,因此,追求前卫的时尚群体推动了网络团购的发展。
网络团购可以给消费者群体带来尽可能低价的商品,商家则薄利多销,因此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从经济学上讲,团购将零散分布的消费需求,集合成一种规模需求,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消费和生产。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网络团购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
众多团购者货款的集合数额较大,这对违法或犯罪分子是很大的经济诱惑,容易引发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诈骗等经济性犯罪的发生,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取证,投诉无门,维权困难。
因此,如何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规制混乱的网络团购市场,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探析(一)网络团购存在诈骗风险现实中存在某些不法团购网站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发送假货诈骗团购者的情况,这就导致团购者在参与团购活动时存在着被诈骗的法律风险,而从团购网站的角度来说,也会因为被怀疑诈骗而导致信用度降低,最终影响经济收益。
团购诈骗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一是我国的网络团购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团购网站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入行门槛低,企业启动资金少,经营者利用团购者对团购网站资信状况识别能力差及贪图便宜的心理,哄抬团购数量,造成热抢的假象,在后台随意改变热卖的数据,把一个东西原价虚高,然后再貌似打一个大折扣,其实比原价优惠不了多少,有些团购网站还会把销量标的非常高,以此吸引消费者,这样获得众多团购者的货款,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关闭网站;二是有的团购网站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公司并未注销而开办者却不知所踪,收取货款之后也未按照团购约定发货,其后也不退还货款,网站告知的线索并不能使消费者找到网站开办者。
三是百度、360等搜索引擎通过竞价排名,把有一些诈骗网站或“钓鱼”网站排在前面,由于团购者一般来说更偏向于选择排在第一位的网站,导致选择这个网站而受骗。
(二)消费者难维权针对团购网站上的商家服务缩水,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行为,由于消费者在网络团购时支出的金额较小,出现纠纷后大多不愿投入太多精力维权,只好自认倒霉。
目前,团购者如果遇到消费纠纷,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正规的团购网站通常有专门的客户维权中心,在遭遇团购陷阱时,可以向客户维权中心反映,由客户维权中心与商家进行联系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可是若遇到网络欺诈或者不正规的团购网站,则无法通过客户维权中心来维权。
[2]二是团购者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地域的限制性,甚至由于管辖权和证据问题,造成法院也很难受理诉讼请求,因此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是往往投诉无门。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团购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大量纠纷无法顺利解决,售后服务更没有保障。
一方面,团购产品陷阱、售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维权难、缺乏行业规范,亟须相关部门出台行业规范。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证制度。
特别是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要求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内资公司,这规定说明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而不能是个人。
而目前,国内大部分团购网站并没有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所以更容易发生欺诈。
[3]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与宽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部门管理的监管和执法难度。
因此,亟待出台针对团购网站经营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完善网络团购的法律环境。
同时,明确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主体,也应当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管理。
二、相关国外立法借鉴(一)美国美国是最早兴起团购网的国家,其对团购网站的准出入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网站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
同时,在网站的经营过程中,政府会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对网站进行严格监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美国国家职业经理人犯罪投诉中心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共设的美国网络欺诈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该中心接受投诉后,由包括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第三方分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巨额罚款。
[4]由此可见,美国的网络团购,在注册登记、事后监管、投诉处理各方面都充分的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此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欧盟欧盟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
其中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有: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德详实的信息,多种多样的选择以及低廉的而价格。
在诚信建设方面,欧盟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数据等方式来达到增强诚信的目的。
《远程销售指令》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三)德国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
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
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
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
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三、对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的建议(一)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在网络团购市场的准入制度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5月30日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经做出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那么工商部门就应该依据该办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在网络团购的网络广告规范方面,传统的广告法对网络广告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现在网上虚假广告泛滥,引诱欺骗着消费者,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
[5]针对搜索引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更应该提出强制性要求,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因为它相当于收了这些诈骗网站的费用,给它做了虚假广告。
因此要尽快规范网上广告宣传的具体法规,如果广告存在假和违法内容, 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网站经营者、搜索网站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二)培养安全团购意识相比其他方法和措施,消费者自身更能有效地保护自己。
在网络团购行业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政府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应该加大对网上团购的安全风险等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传在团购中应注意的事项,例如消费者在团购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知名、规模较大的购物网站,在参团前要仔细地查看商家的相关信息并认真阅读服务描述、消费规则,在支付过程中要对支付页面、消费时限进行截图,付款完成后要保留好确认短信、确认页面,以防以后发生纠纷。
一旦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团购中受到诈骗要及时向工商机关、消协和公安机关反映,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立法要对网络团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进行法律规制,保护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制定或完善,使团购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有据可依:首先,应制定针对团购网站的管理规范。
可以结合国外立法的优秀经验,比如,明确团购网站市场准入的统一的注册的条件、出台网络团购所推商品应当符合的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标准等。
其次,应制定关于商家、团购网站、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关系的规范,明确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连带责任,可以加强团购网站的责任承担,如要求团购网站承担对商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担保义务等,避免再出现纠纷时团购网站和商家互相推诿。
第三,应确立团购消费者受损救济体系,明确相关的处理程序,供团购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第四,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或者团购网站承担举证责任,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所在地专属管辖权,以保证消费者诉讼权的实现。
四、总结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依法治国的精神的逐步深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子商务及网络团购方面的立法水平也将随之提高也更趋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网络团购得以向正规,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 邵平.浅谈网络团购.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年4 月号上(总第366 期).[2] 法桥·互动.法制文萃报. 2011-04-30第14版.[3] 洪璧.我国网络团购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现代经济信息.[4] 周小勇,等.网络团购的电子商务模式研究[j].科技信息,2010年20期.[5] 冯旸.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29卷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