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运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面对论述题时,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并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是取得高分的关键。
罪刑法定原则,堪称刑法的基石。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从历史角度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是对封建专制刑法中罪刑擅断的否定。
在现代社会,它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法律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公民的行为自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贯彻。
这一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在刑法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
平等适用刑法,不仅包括定罪上的平等,也包括量刑上的平等和行刑上的平等。
在定罪方面,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相同的罪名;在量刑方面,犯罪情节相同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刑罚处罚;在行刑方面,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改造机会。
只有真正实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才能让刑法的公正性得到充分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的内涵是,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不同,从而判处的刑罚也应当轻重有别。
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交通肇事罪更为严重,因此其刑罚也更为严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精神状态、一贯表现等。
通过科学合理地裁量刑罚,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既能够惩罚犯罪,又能够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温习《论犯罪与刑罚》

温习《论犯罪与刑罚》没事的时候,翻翻读书笔记,看看摘抄,比在路上捡到钱还高兴。
借着贝卡利亚写的《论犯罪与刑罚》,总结一下我对刑罚的理解。
孟德斯鸠说过: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我的理解是,刑罚本身也是恶的存在,对于犯罪的惩罚有尺度的要求,罚其所当罚。
法律在本质上来说是正义的反暴力的,追求和平的秩序和生活的安宁才是法律的目的。
法律受到所在时空的道德规范、伦理观念或者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并且也应当受到这些价值观念的影响。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是走后门找关系,而是充分尊重人的情感和本性。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情感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都是有害的,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的。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当然受到价值观的影响,尤其是正义观的指导,正义的理想在于公平地分配资源和成果。
从最初的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到今天的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审判,国家通过法律垄断着何时允许使用暴力的权力。
犯罪和刑罚就有因果上的联系,对于那些犯罪的人,因为他们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破坏了和平的秩序,那么刑罚作为必然的结果,就会降临到他们身上,这样的刑罚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你犯罪了,所以要接受刑罚。
刑罚的目的可以分为现实目的和道德目的,道德目的具有正当性,现实目的具有功效性。
从道德性上来讲,犯罪的人伤害了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被害人的损失也只能从犯罪人遭受刑罚来弥补,这既是情感上的弥补,也是对于犯罪人的惩罚,这也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人进行报复,也算得上是复仇。
刑罚的清除和威慑是现实目标,也可以说成是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清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当经过仔细的推敲,一旦建立了对应关系,他就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贝卡利亚虽然写的是犯罪和刑罚,但是他确实一位悲悯的人道主义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文档重点讲义资料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刑法了解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

刑法了解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犯罪与刑罚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原则决定了刑法的适用和实施。
本文将全面介绍刑罚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确定性、罪刑相适应、法定与个别化、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个刑与普刑、刑事责任和法律平等等。
一、法律确定性法律确定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础,它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予以明确规定。
犯罪的构成要素、犯罪的程度及刑罚的种类等都应当以明文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刑罚的滥用和不当扩大。
二、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犯罪的轻重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刑罚,遵循刑事正义的原则。
刑罚过轻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不正当宽容,而刑罚过重则有可能侵犯个人权益,因此要根据犯罪情况具体量刑。
三、法定与个别化法定与个别化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犯罪个体的特殊情况。
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动机、行为情况等进行个别化的适用,不同的犯罪个体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通过法律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予以明确规定。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被处以刑罚。
该原则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刑事处罚的任意性和滥用。
五、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无罪推定,即在犯罪嫌疑人未被判决前,应当认定其为无罪状态。
这一原则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个刑与普刑个刑与普刑原则是指在确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个别化的刑罚措施。
犯罪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家庭背景等因素应当被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七、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规定了刑事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
在满足刑法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犯罪人应当负有刑事责任,并相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将详细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
如果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这就使得公民能够事先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能够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行为。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的范围,也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比照类似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这种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它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并非一帆风顺。
有时候,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或者社会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而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谨慎处理,不能轻易地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种族、性别等因素如何,只要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评价和处罚。
不能因为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而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低下而对其加重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法律适用上实现平等,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然而,在现实中,要真正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并非易事。
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比如权力干预、人情关系等。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pdf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阐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阐述在刑法中,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
它确保了犯罪的界定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凭借任意或主观判断。
本文将对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进行阐述。
第一节: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定义及作用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的确定和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民权益: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执法者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2. 法律确定性:该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明确规定罪名、构成要件和刑罚,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为行为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3. 防止司法任意:依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量刑和判决时必须依法行事,避免出现主观想象、个人喜好或偏见对判决产生的影响。
4. 保障刑罚公正:根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且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当,以确保刑罚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二节: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罪刑法定:依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及其刑罚,包括罪名、犯罪构成和刑罚范围等。
2. 物刑分离: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是以剥夺自由为主的情况下施行,而禁止对被判刑人进行体罚、酷刑或虐待。
3. 罪责划分:根据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判决机关在罪行量刑时必须严格按照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犯罪责任,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刑法解释的适用:为避免司法任意,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按照法律及其解释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第三节: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适用于刑法领域,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 司法裁量权:尽管犯罪与刑责法定原则要求严格依法量刑,但需要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以适应各种特殊情况。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①[摘要]文章对贝卡利亚的思想进行解读,并从其刑罚思想的基础,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思想内容等方面,找出对当今立法、司法及法制观念的有益之处。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废除死刑;影响现今社会,犯罪与刑罚始终是我们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同样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在中国这个在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刑法和刑罚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罚的地位举足重轻,同样对于今天而言,刑法与刑罚在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上有着同样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研究西方刑法与刑罚的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使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产生了根本性变革,震动了世界。
在这本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野蛮有残酷的旧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旧刑事制度本质的蒙昧主义。
贝卡利亚赞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并追随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他把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带到刑事政策领域,在刑法领域很有影响力。
他运用功利主义和人性论等哲学观点指出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提出了至今广为推崇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人道化原则。
他还强调适用刑罚适用时应具有的确定性,及时性和宽和性。
贝卡利亚的思想是一颗明珠,在欧洲法制史中熠熠生辉。
一、贝卡利亚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贝卡利亚的思想基础是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的思想基本上全部是基于功利主义,继而从唯物主义感觉论处罚,通过人的意识的支持行为,从各个方面诠释其犯罪与刑罚的思想。
那么,究竟什么是功利主义思想呢?从功利主义的历史来看,功利主义先后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两个发展阶段。
所谓功利主义②就是一个行为是对的,当且仅当行为者所可能采取的其他行为的效益都不高于该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更高效益的替代行为。
所谓效益,或者说一个行为的效益是指该行为之后的结果产生之所有快乐值的和减去所有的痛苦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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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①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为学习刑法的必读经典书目。
该书出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对旧有的刑罚制度提出了挑战,分析并批判其不当之处,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谴责,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
他重新审视了刑罚制度,首次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无罪推定、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证据、诉讼时效等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公认准则。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中阐述的思想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因为资本主义的萌芽、文艺复兴最早出现在意大利。
他们首先提出新的社会价值对人、人性的重新认识,要求肯定人、人性及人的价值,希望把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在这一趋势下,贝卡利亚批判旧的制度,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借此提出了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经典、精炼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至高无上的规范和调控作用,是现代刑法文明程度最有力的表征。
因此,当今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刑法中都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可以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两个方面。
前者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后者包括: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②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不但明确提出了这一为现代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也在全书中多次论述了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任意解释,它完全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可能具体的含义,因此作出的解释也超出了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
如果“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即类推解释),这样法官自认为合法的解释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因此,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受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时间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刑罚。
显而易见,这都是由“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所造成的。
据此,我们在定罪量刑时要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因此“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
贝卡利亚还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而刑法文字所带来的适用上的“麻烦”只能由立法者作必要的修改,以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
因此,当一部法典已经制定完毕后,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这样就可以与暴政专政相抗衡。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明确性原则,要求由成文法规定刑罚,禁止事后法。
对法律进行自由解释是一个弊端,然而如果法律规定得含混不清就是另一个弊端。
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③“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法律含混就会导致司法擅断,危害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外,社会要稳定,必须要有成文的法律。
而且,要想预防犯罪就应事先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
“每个公民都应知道怎样做是犯罪,怎样做不是犯罪。
”这是一条普遍的公理。
法律只有被越来越多的公民多掌握,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法律只有明确,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也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某行为是犯罪行为,才能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
此外,书中还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是无权对公民科处刑罚的。
因为“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
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最后,书中也论及了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的要求。
这部分将在接下来的两个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中有论述,故在此不作赘述。
在进行一定的展开论述的基础上,贝卡利亚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一个精辟的总结,即: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基于因果报应论和功利主义,在对罪犯进行量刑时,必须要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来决定对其适用刑罚的轻重。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也是符合人的认识和理解的。
因此,这一原则也为现代各国刑法所公认。
贝卡利亚提出了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大小,即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而且不应考虑被害人的身份。
据此他指出,刑罚与犯罪应当互相对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他把犯罪行为看作是一个阶梯,因此也需要有一个相适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并且,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该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这种合理的阶梯论可以使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得到恰当的处罚,这样才能最有效地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还进一步认为,如果不能对犯罪行为处以恰当的有效的刑罚,最终刑罚惩罚的将是由不恰当的刑罚所造成的犯罪。
在书中,他不但概括地区分了所有不同种类的犯罪和相应的刑罚方式,并详细地阐明了一些具体犯罪的刑罚方式。
在对盗窃犯罪的论述中,他区分了不牵涉暴力的盗窃和牵涉了暴力的盗窃,应分别处以财产刑和身体刑与财产刑相结合。
我们姑且不论他所论及的刑罚方式的合理性,他的这种区别对待的理念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此外,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贝卡利亚特别讨论了对贵族的处罚,认为对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不论身份都应以其罪行的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不仅抽象地论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还在具体的犯罪中验证了自己的观点,提出并始终坚持了在当时看来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前两个原则,不论在刑法理论层面还是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得到了一致的认可,许多原理都已被认为是普遍真理。
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由于其许多论点都具有极端的前瞻性及在不同国家普遍适用的艰巨性。
刑罚人道主义使一种全面平衡的结果,它不仅包括受刑人的肉体本身痛苦的减少,还包括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和旁听的民众得情感安慰,包含着一系列的宽容与宽恕。
④因此,贝卡利在书中用较多的篇幅,批评了旧的刑罚的蒙昧、残酷本质,提出了许多相关的刑罚人道主义的观点。
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引言中,贝卡利亚的论述就已蕴含了浓郁的人道主义色彩。
他认为在当时的欧洲,几乎都忽视了去考虑残酷的刑罚以至于“把冷酷变成了长期合法的惯例”。
他《论犯罪与刑罚》的初衷表述为:“唤起那些善感者得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鸣”。
在这样的基调下,全书从正反两方面阐释多处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简言之,就是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而是对犯罪的预防。
然而纵观各国的严刑酷罚,我们发现其并没有发挥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反犯罪层出不穷,新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发生。
更加严重的是,刑罚越残酷,犯罪越残忍。
因此,贝卡利亚在那个时代人道主义思潮下,勇敢地对当时残酷的刑罚作了猛烈的抨击。
他认为有效地控制犯罪的手段不是严酷的刑罚,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此外,“刑法的残酷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其一,是破坏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性,即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二,严酷的刑罚还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形。
这就更加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是需要一个限度的,如果没有人道主义的指导,终将会走上严刑酷罚的不归路。
在人道主义指导下的刑罚限度是不能超越绝对的必要性的,否则就是暴虐。
此外,贝卡利亚还从刑罚的及时性的角度说明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首先,说刑罚的及时性是公正的体现,是因为刑罚越及时,犯人等待不确定的刑罚的时间就越短,这种等待给犯人造成的痛苦就越小。
此外,在被宣判为犯罪之前,他仍不是犯罪,因此对他的监禁只能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对他不应苛刻。
因为“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可能不要那么严酷”。
其次,刑法及时性的好处主要体现在: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对罪犯和其他人造成的惩罚效果就越明显,会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认识,即只要犯罪就会受到刑罚处罚。
“只有使犯罪与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
”因此刑罚的及时性有助于刑罚功能和目的的发挥和实现。
论及刑罚的人道主义就不能不提死刑的存废问题。
贝卡利亚在书中用了十分之一的篇幅来论述这一问题。
他虽不是第一个提出应废除死刑的学者,但他论述有理有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展示了一种无畏的气概和追求真理的决心,体现了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极刑的批判精神。
首先,根据孟德斯鸠的“社会契约论”,每个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以保护自己其他权利的实现。
而正是人们让渡的一部分少量的权利的结晶形成了国家的刑罚权。
而没有人会毫无代价地让渡自己的权利,更何况是将自己的生命权让渡出来呢?此外,死刑在阻止公民杀人的同时,“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因此,他对国家是否有权行使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产生了质疑。
其次,死刑在人类社会走出原始社会后就一直被视为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一种最有威慑力的刑罚,它的实施方式也十分繁多,甚至有的残酷程度令人难以想象。
但就在这种极刑漫长的存在发展史上,它并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仍然有人冒着被剥夺生命的危险去实施犯罪。
而适用死刑的两个理由分别是:第一,剥夺犯罪人自由后仍然不能消除其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第二,处以死刑是预防他人犯罪根本和唯一的手段。
然而,事实上,这些理由根本是不成立的。
最后,“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尽管死刑的执行和场面是十分可怕的,但这种威慑对人来说是暂时的,很容易被遗忘。
而真正给人造成威慑作用的是刑罚的延续性,即适用劳役刑,“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因为只有经常性的印象才会对人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此外,死刑的适用会使“观众”心中产生怜悯感,这也应督促立法者考虑限制刑罚的强度。
因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正如前文分析的,刑罚的目的是阻止再犯,并预防他人犯罪。
因此它的强度只要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即可。
因此死刑完全可以被其他刑罚取代,而且更能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
比如,苦役刑相当于死刑来说,它的执行方式更加人道,且“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常存的鉴戒”。
它在改造犯罪人的同时,“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