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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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6)5.1大额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6)5.2可疑交易报告上报流程 (10)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4)6.1 外部法律法规 (14)6.2 内部规章制度 (14)7附录 (15)8记录 (15)0目的和范围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上报业务的操作。
1定义、缩写和分类(1)短期,是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2)长期,是指1年以上(含1年)。
(3)大量,是指交易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4)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含3次),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含3天)。
3基本规定(1)大额交易报告范围: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本行声誉,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应当遵循本操作规程,按照依法合规、全面连续、严格保密、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业务处理原则,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行反洗钱组织机构为“总、分、支”架构。
总行、分行和支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
第五条总行、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当地人民银行有特殊规定的,要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级支行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有关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全行反洗钱工作政策和重大事项;(二)研究、部署全行的反洗钱工作;(三)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四)研究解决全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全行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高级管理层认为必要时,应当就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三)召集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处理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牵头拟订和修改反洗钱措施和工作制度,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五)牵头组织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培训宣传工作;(六)监督指导全行反洗钱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工作;(七)牵头组织反洗钱监控系统建设;(八)与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落实监管机关要求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九)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讨论或协调各分行的反洗钱工作。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全面性、及时性、主动性、保密性、全面合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都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
(二)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其他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三)主动性原则:各相关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保密性原则: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查询、冻结客户信息和客户资金。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在与客户×立业务关系时,市场部应充分了解客户,负责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
(一)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客户信息资料,对客户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第四条由×设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识别客户信息的,应确保该金融机构有健全的内控机制、能够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同时由代理机构出具识别客户身份的声明或保证,保证其已充分了解客户,其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场部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号码;(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四)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五)客户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六)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XXXX商业银行制定了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这一规程的内容,以确保银行员工对反洗钱业务有充分了解和正确操作。
一、前言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是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核心文件,旨在规范银行的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合规和防范洗钱风险。
该规程包括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原则、组织结构、流程和控制措施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二、原则1. 合规原则:银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为任何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便利或者合谋。
2. 风险导向原则:银行员工应当根据客户、业务和地域等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反洗钱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3. 推动原则:银行员工应当充分了解反洗钱业务,积极主动地推动和参与反洗钱工作。
三、组织结构为有效执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XXXX商业银行设立了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
该部门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反洗钱专员和风险控制专员等。
1. 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该流程要求银行员工在与客户开展业务之前,对其进行全面且可靠的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背景、业务目的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2. 交易监测和报告:银行员工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活动。
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3.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员工需熟悉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银行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监管合作:银行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提供反洗钱工作所需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相关调查。
五、控制措施1. 内部审慎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慎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和内部审核等。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风险培训和自查,并报告风险控制情况。
2. 信息技术系统保障:银行应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确保反洗钱业务操作的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及其他非法资金流动,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操作规程。
这些规程旨在建立起合规的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并最终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
反洗钱操作规程包括了对客户身份和风险评估的监测、对账户活动的监控、对资金交易的审查等内容。
其中,对客户身份和风险评估的监测是金融机构应用最广泛的反洗钱工具之一。
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并根据了解的客户背景和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立即将此客户列入监控名单。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对账户活动进行实时的监控,及时发现账户异常活动的情况,以便进一步的调查。
这些措施都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尽早地发现、报告和阻止潜在的洗钱活动。
另外,对资金交易的审查也是反洗钱操作规程的关键环节。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的交易都是合法的,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资金流转信息。
这些审查措施对于防范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活动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反洗钱操作规程》是金融机构有效进行反洗钱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金融机构在执行反洗钱操作规程时,不但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能够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
因此,金融机构应当高度
重视反洗钱操作规程,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和流程,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反洗钱管理系统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xx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条反洗钱管理系统是依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xx反洗钱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分为三个功能模块,分别是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一)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数据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对与营业网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和动态调整。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模块。
营业网点使用反洗钱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二章各级机构操作员(管理员)岗位配置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反洗钱管理系统共分为5 级工作岗位。
分别为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A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B 角、支行(营业网点)操作员C 角;(以下简称:支行操作员A、支行操作员B、支行操作员C);二级分行管理员;省级分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
第六条各级工作岗位基本职责:负责更改用户口令。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4.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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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流程框架
总公司
反洗钱监控 报送系统
内控合规部 反洗钱岗
分管领导
内控合规部 反洗钱岗
财务部门 联系人
分管领导
财务部门 联系人
业务部门 联系人
业务部门
互
联系人
联
网
省级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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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反洗钱 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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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大额交易判断标准
2.2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三)
• 其他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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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 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其他可疑行为
①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的。
②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 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 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人民币:
单笔或当日累计达 20万元以上
•外币(等值美元): 单笔或当日累计达
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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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缴存、支取及其他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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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一)
序 号
可疑交易行为
1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 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 解释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目录
一、客户识别
2.
客户信息采集
3. 客户信息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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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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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业务基本操作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四)留存客户提供的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五条资金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受让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六条资金贷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对于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分配、兑付的客户,及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的客户,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如贷款尚未到期,要求客户在分配贷款本金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七条资金贷款挂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八条资金贷款销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取得正式身份证件后主动办理更换。
第九条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条更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一条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操作:下列情形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措施: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节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自然人贷款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发现其他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理财中心反洗钱岗负责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工作。
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为:(一)柜台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身份、资金来源、交易性质等要素符合《公司可疑交易(行为)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提到的可疑交易情形的,应及时将该笔交易信息提交给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
(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该笔交易进行分析,对交易进行初步判断,编制可疑交易分析表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三)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分析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四)最终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可疑交易分析报送按规定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五)有充足理由认为该笔交易不可疑的,在可疑交易分析表中详细注明原因。
(六)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负责保管可疑交易分析表。
本规程第二十条所涉的可疑行为的报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三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二十条对于新开户的客户,理财中心反洗钱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在业务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低风险客户。
具体标准见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信息,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二十三条加强部门联动,对在公司有其他业务的客户,应通过管户部门的定期走访和后续管理,了解客户动态,及时更新客户信息,调整客户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