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避碰规则_中_地效船_条款探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
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避碰规则全文(中英)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PART A ──GENERALRule 1Application(a) These Rules shall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b)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u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 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c)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any special rules made by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for ships of war and vessels proceeding under convoy, or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hapes for fishing vessels engaged in fishing as a fleet. These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shall, so far as possibl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en for any light, shape or signal authorized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d)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may be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purpose ofthese Rules.(e) Whenever the Government concerned shall have determined that a vessel of specialconstruction or purpose cannot comply ful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se Rules with respect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signaling appliances, such vessel shall comply with such other provisions 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 signaling appliances, as her Government shall have determined to be the closest possible compliance with these Rules in respect of that vessel.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是海洋事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对船舶在海上避碰行动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减少事故发生。
本文将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规定、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定义了一些用语和缩写词,确保统一的术语使用;第二部分规定了船舶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的纪律和义务,包括航行中的通信、定位和报告等;第三部分明确了船舶之间的避碰规则,包括正常情况下的避碰方法、特殊情况下的避碰方法和对特定船舶类型的避碰方法;第四部分规定了避碰信号的使用方法;第五部分对航行中的错误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第六部分包括了附则和附件,对公约的解释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实施对船舶安全航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公约明确了船舶之间的避碰规则,使船舶能够更好地预判对方的行动,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其次,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公约规定了特定船舶类型的避碰方法,使船舶能够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航行。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避碰信号的使用方法,为船舶之间的沟通提供了准确的标准,提高了船舶之间的相互识别和理解能力。
最后,公约对航行中的错误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为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制裁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公约的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在船舶安全航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公约的实施为船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避碰规则和行动准则,为海洋事务的性质和特点提供了合理而明确的规定,有效地减少了海上碰撞事故的发生,提高了船舶安全航行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对船舶避碰规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球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平。
第三节船舶海上避碰常识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教案第三节船舶海上避碰常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都共同遵守的海上避碰规则。
一、号灯从日没到日出或能见度不良时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海船应显示规则规定的号灯。
1、种类、灯质、频率、范围(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灯质为黄色;不间断灯光。
范围:其位置尽可能接近船尾,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5)环照灯”灯质为白、红、绿、黄等,根据用途而定;不间断灯光。
范围: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2、号灯的能见距离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在以下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桅灯:6海里;舷灯:3海里;尾灯:3海里;拖带灯“3海里;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桅灯:5海里;舷灯:2海里;尾灯:2海里;拖带灯:2海里;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桅灯:2海里;舷灯:1海里;尾灯:2海里;拖带灯:2海里;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规定便是1972年颁布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制定背景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的。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海域。
2. 规则内容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碰原则:规定了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如何行驶和通行的基本原则。
- 航行规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船舶应该如何遵守航行规则,如遇到对面航行的船舶、遇到交叉航行的船舶等。
- 标志和信号: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应当使用的标志和信号,以便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 风险规避:强调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始终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做出决策和行动。
3. 重要性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避碰规则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利于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保障了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避碰规则提供了统一的标志和信号,有利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在海上进行协调和通行。
避碰规则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使船舶在遭遇不同情况时能够始终保持警惕和注意,避免可能的事故发生。
4. 实际应用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遵守。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并且船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还定期对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环境和技术条件。
5. 结语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和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船舶在海上相遇时,应首先观察对方船舶的航向 、速度和距离,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 施。如果对方船舶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 如改变航向或减速,以避免碰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 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让行为,确保海上 交通安全。这些规则包括船舶在相遇时应如何行 动、如何使用信号等具体规定。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应保持谨慎,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确 保安全通过。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 护航船只时的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护 航船只时应特别小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在相遇时的基本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相遇时应互相保持警戒,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航行,避免碰撞。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针对会遇或追越情况下的船舶义务进行 规定。
VS
详细描述
船舶在会遇或追越时应遵守相应的航行规 则,确保安全通过。
狭窄水道是指航道狭窄、弯曲或障碍物较多的水域,如海峡、河口等。在这些水 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因此需要特别谨慎。此时,船舶应遵守相 关规则和指示,如保持安全航速、避免会船等,以确保安全通过狭窄水道。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的行动
使用导航设备:在狭窄水道中,船舶应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 位和导航。
狭窄水道中航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位 和导航。这些设备包括GPS、雷达、AIS等,可以帮助船舶精 确掌握自身位置和周围环境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引言
二、内容
1、法律框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了船舶驾驶者所需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致准则。
根据该规则,船舶应遵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并依照该公约的约定维护航行的安
全和秩序。
2、船舶警示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及驾驶员
应有效地观察和理解周围环境以及船只的状况,如果船舶能够及时发出警
示信号,有利于按照国际条约,船舶减小造成事故的可能性。
3、国际货物海运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在国际货物海运中,船舶应该及时
报告所有紧急情况及危害其他船舶的信息,并及时给予另一艘船舶安全警告,防止发生撞船事故。
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出和接收有关海域及船只信息,作出积极的措施,以确保海上安全。
4、避让非电子通信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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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 第6期世界海运
V ol.29,N o.6
2006年12月
World
Shipping
Dec.2006
《避碰规则》中“地效船”条款探讨
周文涛
X 1
,田云凯2,李 冰
3
(1.上海海事局,上海 200086;2.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 116026;
3.大连海事局,辽宁大连 116001)
【关键词】避碰规则;地效船;避让责任
【摘 要】通过对《避碰规则》中“地效船”相关条款的研究和探讨,提出和明确“地效船”与其他船舶相遇时的避
让责任,并对《避碰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D 996.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7728(2006)06-0045-02
0 引 言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的制订和实施避免或减少了船舶的碰撞行为,同时也为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促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现代化的交通管理和航海技术的发展,《避碰规则》自1977年生效以来,已进行过多次修正,在2001年修正案中,引入了“地效船”相关条款。
笔者对地效船条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旨在明确阐明地效船的相关条款,帮助海事管理机构、地效船管理和操纵人员、引航员等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避碰规则》,从而避免或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并对其中不完善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以供参考。
1 “地效船”相关条款释义1.1 定义
第三条第1款规定:“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和修改前相比,适应航运发展引入“地效船”,使“船舶”的外延更广。
第三条第13款规定:“‘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表面效应”是指飞行器在贴近水面、冰面和平坦地面飞行时,机翼升力增大(机翼下面的压力升高),同时机翼的诱导阻力则因气流流过的条件改变而减小的一种空气动力特性。
地效船有低速排水航行、特超低空飞行、高空飞行3种操作方式。
要说明的是:¹当地效船一旦进入高空飞行,则应视为“飞机”,而不是《避碰规则》范畴中的“船舶”,本文所讨论的“地效船”也不包括这一种情况;º本文所讨论的“地效船”不包括其失控、锚泊等特殊状态;»当地效
船在水面操作(低速排水)时,应作为一般的机动船,遵守《避碰规则》第二章各条规定。
1.2 地效船和其他船舶相遇时的避让责任
《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规定:“(1)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
(2)地效船在水面上操作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各条。
”第(2)项比较容易理解,下面主要讨论第(1)项所涉及内容。
“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这一短语与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条款对让路船的要求看似相同,但实际存在一定区别,并不能因条款中有“让清”二字就判定“地效船应是一艘让路船”。
因为往往只有在构成碰撞危险时才会产生“让路权”和“直行权”的避让责任问题(“追越”除外),而本款并没有对“是否构成碰撞危险”作说明。
另外,条款中“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已清楚表明地效船属于一艘“不应妨碍他船安全通行的船舶”,而且考虑到其优越的操纵性能,《避碰规则》对其提出了比一般“不应妨碍船”更高的要求,即“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也就是说,地效船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以避免形成碰撞危险。
如果地效船未能及早地采取行动留出足够的水域导致与其他船构成碰撞危险时,即使地效船被指定为一艘直航船,其仍不能解除“不应妨碍”的义务。
综上所述,不管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地效船自始至终负有“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的责任。
但笔者认为:此句中的“所有其他船舶”不包括与
X [收稿日期]2006-08-02
[作者简介]周文涛(1982-),男,湖北天门人
其同样处于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1.3 地效船和水上飞机相遇时的避让责任
《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5款规定:“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各款的规定。
”本款中的“所有船舶”应包括地效船。
而《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中也有“所有其他船舶”一词,应该包括“水上飞机”。
第5款和第6款是并列条款,因此,《避碰规则》对地效船和水上飞机相遇时两者的责任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下面从两个方面对相遇时两者之间的责任和关系进行探讨。
(1)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构成追越局面时。
根据《避碰规则》第十八条前言“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一句,如果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构成追越局面,将优先适用《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2)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构成其他局面时。
比较《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5款和第6款条文,我们会发现第5款多了“通常”一词。
这就意味着,虽然水上飞机负有“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的责任,但相对较轻。
第5款后半段有“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各款的规定”一句,这表明:水上飞机的“让清和避免妨碍责任”通常仅限于“碰撞危险”形成以前,“碰撞危险”形成后,让路船还是要负主要责任。
而第十八条第6款却无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地效船与他船发生碰撞,绝大多数是地效船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从《避碰规则》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地效船的避让责任比水上飞机要重。
考虑到地效船可利用襟翼实施倒退悬停,以及垂直起降,通过方向舵、升降舵、襟翼可进行无坡度急转弯,甚至就地回转,升空速度也比水上飞机要快,根据《避碰规则》“操纵能力较好的船舶应尽可能避让操纵能力较差的船舶”的一般原则,地效船和起飞、降落或贴近水面飞行的水上飞机相遇时,地效船应尽可能避让水上飞机。
1.4 地效船和地效船相遇时的避让责任
纵观《避碰规则》全文,笔者发现,地效船之间,除处于“追越”和作为“机动船”看待的“在水面上操作”两种状态时有明确的避让规定外,其他状态如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之间的避让责任条款几乎没有。
由于地效船速度比一般船舶要快很多,出现碰撞危险后留给操纵人员思考和协调避碰的时间很有限,对遇状态下的思考和协调避碰的时间尤其短暂,“先协调后避让”的“一般原则”在地效船之间的避让行动中往往行不通;同时,地效船一方在考虑如何避让对方地效船的同时,还要宽裕地让请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这种责任更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效船与地
效船之间的避让行动。
因此,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的操纵人员,在航行和操作过程中应充分运用良好船艺,尽量避免地效船之间出现碰撞危险,当碰撞危险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全面考虑其特殊情况,充分运用良好船艺,特别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在笔者看来,除《避碰规则》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之间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两船负有同等避让责任。
2 对《避碰规则》的修改建议
(1)《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5款修改为“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除地效船以外的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各款的规定”。
(2)《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第二项修改为: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但不包括与其同样处于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3)在《避碰规则》第十八条第6款中增加新的第3项: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之间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双方应全面考虑当时环境和其特殊情况,充分运用良好船艺,特别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
止。
Discussing about the clauses of WIG in COLREGS
ZHOU Wen -tao 1
,TIAN Yun -kai 2
,LI Bing
3
(1.M SA S hanghai ,S hanghai 200086,China ;
2.Dalian Maritim e Univ .,Dalian 116026,China ;
3.M SA Dalian ,Dalian 116001,China )
[Abstract ]Based o n the r esearch and discussing about the clause of w ing -in-g ro und cr aft (WIG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 ns f or Pr 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COL REG S ),t he aut hor raises a nd clear s the o bligation of anti-co llision when WIG meets o ther v essels,and put s fo rw ar ds so me necessary sug gestions to t he CO L REGS .
[Key words ]COL R EG S;W IG ;o blig atio n of anti-coll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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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 第29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