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检测制度.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浙牧饲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牧饲发〔2011〕24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省农业厅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1〕10号),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兽药、种植业产品和假劣农资问题产品专项整治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瘦肉精”、生鲜乳和兽药专项整治(以下统称“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迅速部署落实。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职,切实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主动联系相关职能机构合力抓。
要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瘦肉精”等三项整治方案和我局制定的《2011年省级开展“瘦肉精”、兽药、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
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逐项落实到各监管单位、监管人和各生产经营主体,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早见效。
对监管职责不在本单位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要求相关职能机构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部署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二、精心组织,有序有力开展整治工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专项整治方案与工作计划,抽调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开展整治。
工作中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围绕重点环节抓好整治。
要围绕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开展以生猪、肉牛和肉羊为重点的“瘦肉精”整治;围绕奶牛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以打击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皮革水解蛋白、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为重点的生鲜乳整治;围绕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滥用抗菌药物、非法使用原料药和违禁药物等为重点的兽药整治。
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

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
为落实屠宰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规范“瘦肉精”自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肉品检测的要求,为了做好“瘦肉精”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屠宰动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本企业实行“瘦肉精”自检制,检测由本屠宰厂(场)食品质量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二、检验检测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进行检测检验,及时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三、按照有关要求,一般检测比例为: 10—50头按抽检数不低于2%抽检,50头以上抽检数不低于3%抽检。
按每批检测数不少于2头。
但10头以下抽检数不低于1头。
有条件时实施全检。
四、检测“瘦肉精”种类和方法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抽样方法依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执行。
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确证方法依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检测记录。
应记录货主、时间、生猪数量、抽检数量、检测结果、监管部门意见、备注等。
当日的检测记录及时报告本厂领导组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监督机构,核查检测情况,并签注意见。
六、检测结果的处理。
“瘦肉精”检测应制作检测报告,合格的出具“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中央编办发文进一步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职责分工

可 ,对 销 售 和 运 输 过 程 中的 生 猪 进 行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检查 。卫生 部依法 负责 组织制 定 与生猪 、猪 肉质 量
相 关 的安 全标 准并发 布相 关食 品安全 信 息 工商 总
局 负责 猪 肉流通环节 监 管 ,查 处和 打击 经营 含 “ 瘦
面落 实加 强生鲜 乳质量 安全 的各 项任 务 .加大 生鲜 乳质 量安 全监管 力度 .建立 健全 生鲜乳 质 量安 全监 管机 制 .努力确 保生鲜 乳 质量安 全
监 管相 关部 门依 据各 自职责 制定 本部 门 的信息公 布
管 理制 度 ,要 通过 政府 网站 、公报 、发 布会 、新 闻
理 办法 ( 试行 ) 。该 《 法》 指 出 ,农 产 品质 量安 》 办 全信 息发 布是 指各农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在 履行农 产 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职责过 程 中制 作 或获取 的 .以一 定形 式记 录 、保 存 的相 关 信 息 ,并 向 社会 公 布 的行 为
全 的监督管 理 .可根据 工作需 要按 照有 关 规定对 生
局 、质检 总局 、食 品药 品监管 局共 同制 定 印发 《 食 品安 全信 息公 布管理 办 法》 。依 据该 《 法》 办 ,我 国
将建 立全 国统 一 的食 品安 全信 息发 布平 台 。《 办法 》
明确 .食 品安 全信息 分 为卫生 行政部 门统一公 布 的 信息 和各监 管部 门 日常监 管信 息 。卫 生部 负责 国家 食 品安全 总体情 况 、食 品安全风 险评估 信 息 、食 品 安全 风险警 示信 息 、重大食 品安 全事 故及 其处 理信 息和其 他重 要食 品安 全信息 的统 一发 布 。各省级 卫 生行政 部 门负责 影响 仅 限于其辖 区 的食 品安全相 关 信 息 的统一 发布 各相 关食 品安全 监管 部 门按各 自
瘦肉精的规章制度

瘦肉精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猪牛养殖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猪牛养殖过程中瘦肉精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猪牛养殖业中关于瘦肉精的管理。
第三条:瘦肉精是一种合成激素,可以提高猪牛体重和促进生长,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使用。
第四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瘦肉精。
第五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瘦肉精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配备专职负责瘦肉精管理的人员,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瘦肉精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瘦肉精使用记录系统,确保记录真实可靠,便于监管部门查阅。
第二章瘦肉精的购买和储存第九条:猪牛养殖企业购买瘦肉精必须选择正规渠道,保证货源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将购买的瘦肉精存放在专用储存室内,确保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第十一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定期检查瘦肉精的保质期,及时淘汰过期产品,防止使用过期产品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猪牛养殖企业在储存瘦肉精时,必须按照规定标明瘦肉精的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以确保管理的便捷。
第三章瘦肉精的使用和监测第十三条:猪牛养殖企业在使用瘦肉精前必须进行标签核对,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猪牛养殖企业必须根据猪牛生长状况和需求,科学合理地计算使用瘦肉精的剂量,严格按照配方执行。
第十五条:猪牛养殖企业在使用瘦肉精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猪牛养殖企业在使用瘦肉精后,必须定期抽样检测,确保猪牛肉品安全合格。
第十七条:猪牛养殖企业在运输瘦肉精过程中,必须加密运输,防止产品被盗或泄漏,确保产品的完整性。
第四章瘦肉精的处置和追溯第十八条:猪牛养殖企业在使用完瘦肉精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到环境中。
县监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活动方案

县监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活动方案一、组织与领导为确保监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活动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测计划制定制定详细的监测计划,明确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监测方案。
三、药品检测方法采用快速检测试剂盒、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方法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进行初步筛查。
对于疑似阳性样品,送至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药品来源追溯一旦发现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立即启动追溯程序。
通过调查询问、调阅档案、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涉事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追踪溯源,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
同时依法对涉事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风险评估与预警根据监测结果和追溯调查情况,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预警和应对措施。
同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共同防范和应对风险。
六、信息共享与报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报送机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涉事产品追溯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七、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监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活动。
八、监督与考核加强对监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活动的监督与考核,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定期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对于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处理,同时将监测结果作为评价相关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通过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推动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屠宰厂定期抽检制度范本

屠宰厂定期抽检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抽检制度。
二、抽检范围与对象1. 抽检范围:全国所有生猪屠宰厂(场)。
2. 抽检对象:生猪屠宰厂(场)内的生猪、屠宰后的猪肉产品、生猪运输车辆、屠宰工具及高风险区域。
三、抽检内容1.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对生猪、猪肉产品、生猪运输车辆、屠宰工具及高风险区域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2. 瘦肉精检测:对猪肉产品进行瘦肉精检测。
3. 寄生虫检测:对猪肉产品进行寄生虫检测。
4. 其他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可能影响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进行检测。
四、抽检频率与时间1. 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阳性结果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
2. 瘦肉精检测: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阳性结果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
3. 寄生虫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阳性结果进行追踪调查和处理。
4. 其他检测: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测。
五、抽检程序1. 制定抽检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抽检计划,明确抽检范围、对象、内容、频率等。
2. 抽取样品:屠宰厂(场)在接到抽检计划后,按照要求抽取样品,并填写样品信息表。
3. 送检: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 检测: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5. 结果反馈: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屠宰厂(场)。
6. 追踪调查与处理: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样品,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进行追踪调查,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六、质量保障1.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和规定。
2.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
3. 样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装、运输和储存,确保样品质量。
瘦肉精检测制度

瘦肉精检测制度瘦肉精是一种常用的禁用药物,被非法添加到肉类中以提高肉的瘦肉率。
长期摄入瘦肉精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包括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生殖系统等各方面的损害。
因此,为了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针对瘦肉精的检测制度。
瘦肉精检测制度是指对肉制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中不含有瘦肉精成分。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包括检测方法的选择和标准的设定。
首先,选择适用的瘦肉精检测方法非常重要。
传统的瘦肉精检测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MS)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等。
这些方法能够快速、准确地检测出瘦肉精的存在。
此外,还可以利用基因检测技术,通过检测动物体内的基因片段来判断是否被添加了瘦肉精。
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可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制定合理的瘦肉精检测标准也是十分重要的。
检测标准应该根据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确定瘦肉精的安全摄入量。
标准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国内外相关标准、法规和行业规定,并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和确认。
标准的设定应该科学、公正、合理,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瘦肉精检测制度的执行需要依赖于精密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
各国通常会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负责瘦肉精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需要采集样品,并进行实验室测试。
同时,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通常还需要进行复核检测,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另外,瘦肉精检测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处罚机制。
一旦发现违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养殖和加工企业的监督,定期抽检,并进行例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增加打击违法者的威慑力,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总之,瘦肉精检测制度的设立和执行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制定科学的检测标准,以及建立完善的监测和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保障公众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农药残留及瘦肉精采样制度

学校食堂农药残留及瘦肉精采样制度一、采样对象与范围本采样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的农残及瘦肉精采样工作。
采样对象主要包括学校食堂所使用的蔬菜、水果、肉类等食材。
采样范围应覆盖不同供应商、不同批次和不同存储条件的食材,以确保采样结果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二、采样频率与时机采样频率应根据食材的供应情况和风险等级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建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采样,针对高风险食材或供应商,可适当增加采样频率。
采样时机应选择食材进货后的第一时间,确保样品的新鲜度和代表性。
三、采样方法与工具采样方法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不同食材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
对于蔬菜、水果等食材,可采用随机抽样法或分层抽样法进行采样;对于肉类食材,应确保在不同部位或不同批次中进行多点采样。
采样工具应选用干净、无污染且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的材质,如不锈钢、陶瓷或玻璃等。
四、样品保存与运输采样完成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入密封容器中,并贴上标签进行标识。
标签上应注明样品名称、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人员等信息。
样品保存应遵循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避免样品变质或污染。
在运输过程中,应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和运输方式,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检测结果分析与记录检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学校食堂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了解食材中农残及瘦肉精的含量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同时,应详细记录采样时间、地点、样品信息、检测结果等内容,形成完整的采样记录档案,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追溯。
六、异常结果处理与报告如检测结果显示食材中农残或瘦肉精含量超标,学校食堂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食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对已经使用该批次食材的菜品进行封存和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学校食堂还应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采样人员培训与监督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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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 (瘦肉精检测制度 (适用实行瘦肉精企
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 瘦肉精” 的日常检验工作 , 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
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 并应保持光线充足 , 通风良好 , 室内
环境整洁 , 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 ,能独立操作 , 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 (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 , 并建立人员岗位
责任制 , 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 ,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 , 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 ,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 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
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