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世界各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水上搜救搜救行动的五个阶段:1水上搜救事件一般经过先后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从发现事故到对事故做出反应的过程中实施的一连串具体行动。
对某些特殊的搜救事件可能并不要求执行每一个阶段。
对于一些事件,某个阶段内的行动可能就包含了其他阶段的行动,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阶段的部分行动可以同时进行。
搜救的五个阶段下。
1事故发现搜救系统任何人员或者机构得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紧急情况。
当搜救系统第一次得知存在一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即进入发现阶段。
这是处于困难的中的人员或者航空器(船舶)可以报告所遇问题,告警台可以收到的警报,附近的工作人员可以察觉到事故的发生,或者由于缺少联系或未达到造成情况不明,任何人发现任何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应立即向他所知道的合适或者最近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报告。
如搜救单元接到这方面的信息,应适当的对这一事件做出反应。
2最初行动初步应采取的行动是,想搜救设施报警,同时获得更多的信息。
这个阶段包括:信息的评估和分类、向搜救设施报警、通信检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其他阶段相应的行动,当搜救系统开始做出反应时,即进入最初行动阶段。
此时的一些做法,如信息评估。
可能开始于发现阶段,并且贯穿于整个搜救过程。
评估完成所有信息并考虑好事故等级后,搜救任务协调员就会宣布该事故所处的阶段,并须诉通知所有参加救助的中心,人员和设施。
建立三个阶段是为了愤青事故等级,并帮助决定每一个事故应采取的措施这三个阶段分别为:不明阶段,告警阶段,遇险阶段。
根据情况发展,事故可能会重新分级。
3制定计划行动计划包括搜寻计划,救助计划和移送幸存者或其他合适安全的地方的计划。
当遇险位置不明或遇险者随风流漂流时,对搜救反应做出综合计划是不可或缺的。
恰当正确的计划对搜救任务的成功至关重要。
不管有多好的搜寻技术和多强的搜寻能力。
如果搜寻区域不正确,搜救人员还是没有希望找到幸存者的。
4采取行动采取行动阶段包括派遣搜救设施到达现场,开展搜救,展开搜寻,救助幸存者,救援遇险航空器(船舶),对幸存者提供紧急处置,以及将伤亡送至医疗机构,并将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在内的所有活动。
海上搜救方案

(1)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人员管理:实行搜救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技能考核,确保人员能力符合要求。
(3)预案执行:严格按照搜救预案进行操作,确保搜救工作的有序进行。
(4)安全监督:加强对搜救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三、施工材料与进度安排
为确保海上搜救方案的高效执行,施工材料与进度安排如下:
1. 施工材料
(1)搜救船只:配备专业搜救船只,包括快艇、拖轮、救援艇等,满足不同海域、不同天气条件下的搜救需求。
(2)直升机:配备搜救直升机,提高远程快速搜救能力。
(3)无人机:应用无人机进行空中搜救,扩大搜救范围,提高搜救效率。
(4)加强搜救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确保搜救工作顺利进行。
本施工材料与进度安排旨在保障海上搜救方案的高效实施,提高我国海上搜救能力,为遇险人员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质量控制与安全保障
为确保海上搜救方案的实施效果,以下质量控制与安全保障措施至关重要:
1. 质量控制
(1)设备质量管理:定期对搜救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性能稳定,满足搜救需求。
2. 人员安排
(1)搜救人员:根据搜救任务需求,配备足够的搜救人员,包括救援队员、医护人员、潜水员、飞行员等。
(2)技术人员:负责搜救设施的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后勤保障人员:负责搜救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物资采购、运输、住宿、餐饮等。
具体人员安排如下:
(1)搜救协调组:负责协调各方力量,组织搜救行动,人员包括组长、联络员、信息员等。
(5)信息报送:建立应急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关部门。
国内外海上搜救体系比较分析

心是设在作为民间机构的德国救生艇协会;澳大利亚的搜救中心设在海
事局,海事局不设分支机构也不拥有任何搜救力量,搜救中心也不设分 中心。
2、搜救力量的发展模式
2.1 发展政府和军队搜救力量 -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加强海事和海上防卫装备的建设,这些公务船、 舰艇和飞行器是海上搜救的主要力量; 2.2 政府购买私人搜救力量 - 欧洲许多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搜救机构主要通过租用私营飞
2004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国海上搜 救应急工作的实际,交通部开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的编制工作,该预案于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
2008年初,我国南方地区发生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 害,新的形势为我们的应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国务 院同意,2009年3月9日,修订后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 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
1、美国
管 第一区 第五区 第七区 第八区 第九区 第十一区 第十三区 第十四区 第十七区 区 地区 大西洋 大西洋 大西洋 大西洋 大西洋 太平洋 太平洋 太平洋 太平洋 指挥部所在地 波士顿, 马萨诸塞州 朴茨茅斯, 维吉尼亚州 迈阿密, 佛罗里达州 新奥尔良, 路易斯安那 克里夫兰, 俄亥俄州 阿拉米达, 加利福尼亚州 西雅图, 华盛顿州 檀香山, 夏威夷州 朱诺, 阿拉斯加州 责任区域 新英格兰州、纽约、新泽西州北部 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南部、德拉瓦州、马 里兰、维吉尼亚和北卡罗莱那州 南卡罗莱那州、格鲁吉亚州和佛罗里达东部 美国的内陆水域 大湖区 加利福尼亚州、亚历桑那州、内华达州和犹他 州 奥勒冈州、华盛顿、爱达荷和怀俄明州 夏威夷 阿拉斯加州
水上 搜救中心 制度

水上搜救中心制度《水上搜救中心制度》一、引言水上搜救中心制度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水上运输秩序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考核与奖惩等方面,详细阐述水上搜救中心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制度概述水上搜救中心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上交通的活动,包括船舶航行、港口作业、水上旅游等。
三、工作职责1. 水上搜救中心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搜救工作有序开展。
2.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水上交通信息,及时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情况。
3.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搜救工作,确保搜救资源得到合理调配。
4. 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水上安全措施,加强水上安全宣传教育。
5. 定期评估水上搜救工作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流程1. 水上搜救中心应建立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确保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2. 接报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搜救工作。
3. 根据现场情况,协调各部门调配资源,制定搜救方案。
4. 搜救结束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搜救工作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五、应急预案1. 水上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各部门职责。
2. 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应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
4. 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取救援物资。
六、培训与演练1. 水上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 应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培训和讲座,提高搜救队伍的综合素质。
3. 应对参与搜救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4. 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搜救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
海上应急搜救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海上应急搜救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海运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最主要方式,随着船舶大型化、海上船舶交通密集度增加,海上事故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船舶海上航运发生事故,一般多处于恶劣气候、海况,自救能力差,外部救援困难,事故状态难以控制。
同时,水运行业的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多,应急反应协调环节多,难度大。
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指挥统一、行动高效的专门海上应急救援体系。
就海上应急搜救而言,我们的目标是以最快捷的方式获取最准确的信息情报,以科学的决策制定最完善的施救方案,以最有效的手段配备最精干的搜救力量,以最满意的效果汇报最关切的社会期待。
因此,我们在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海上交通安全指导方针和工作格局。
建立指挥协调体系2005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以交通部为牵头部门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交通部设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总值班室,作为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交通部与中国气象局就海上气象和灾害天气预警预报服务签署了部际协议,与信息产业部建立了海上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与民政部建立了海(水)上搜救应急联动机制。
通过加强与军队、武警的联系,有效利用各类海上搜救资源,形成了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海上搜救应急格局。
同时,交通部还着手建立了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
在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我国建立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沿海10个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及长江干线水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沿海、沿江市级搜救分中心的三级搜救组织、协调和指挥体系。
出台相关预案在抓紧修订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搜救条例》的同时,交通部于2004年编制完成了《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5月正式印发执行。
为了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交通部还组织编写了21个分预案,内容涉及航空器水上遇险、客船遇险、水上危险货物运输、水上船舶污染等多个方面,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在浩瀚无垠的海洋上,航行的船舶时常面临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制定一份全面细致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根据当前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范本。
预案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这要求我们对海上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对气象、海况、交通流量等数据的收集与分析。
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频率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从而为预案的制定提供坚实的依据。
预案应明确搜救责任主体和协调机制。
通常情况下,海上搜救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但也需要边防、海关、空军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
因此,建立一个高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对于提高搜救效率至关重要。
预案中应详细规定搜救力量的配置。
这包括但不限于搜救船只、飞机的数量和性能,搜救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
同时,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国际合作,如跨国界搜救行动的协调与实施。
预案还应当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
从接到报警、评估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到组织搜救、救助遇险人员、处理事故后果,每一步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时间要求。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混乱和延误。
预案还应考虑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搜救行动中,及时向公众发布准确的信息,可以有效避免恐慌和误解,同时也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搜救工作中来。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也是预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预案的有效性需要通过定期的演练和评估来保证。
通过模拟不同的搜救场景,不仅可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还能发现潜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修正。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搜救人员的实战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中美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对比探析

第17卷 第8期 中 国 水 运 Vol.17 No.8 2017年 8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August 2017收稿日期:2017-05-22作者简介:贾世娜(1993-),女,山东人,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公共管理。
中美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对比探析贾世娜(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摘 要:多年以来,美国海上救助水平一直处于世界先列,找出中国与美国在海上救助水平上的差距,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海上搜救管理体制、救助装备、应急反应速度、搜救立法、搜救志愿服务和教育培训6个方面对中国和美国的海上救助水平进行对比探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提升我国海上救助水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中国;美国中图分类号:U67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8-0045-03一、引言我国作为海洋强国,海洋资源资源丰富,近些年来,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我国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但是涉海经济的不断发展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相应的一些问题也接踵而至。
由于受自然环境、海上船舶及船员技术水平等一些因素的影响,频繁的海上活动导致海上危险事故频发,相应地,海上搜救任务也更加繁重。
海上搜救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事业,其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政府的形象及海洋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提升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确保人民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
虽然我国的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但与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美国作为世界上的海洋强国,其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已处在世界领先地位。
本文就我国与美国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现状进行对比分析,进而提出提升我国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
二、中美海上搜救公共服务能力现状对比 1.海上搜救管理体制方面美国海岸警卫队作为负责本国海上搜救的统一执法机构,在海上险情发生后能够垂直管理,自主决策,统一指挥和行动,不必再受其他部门的牵制和协调。
全面提升水上搜救整体效能

上海人大2021年第10期水上搜寻救助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断推进,本市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但与此同时,由于航道水网密集、过境船舶繁忙、通航条件复杂,水上交通管理难度高,本市水上搜救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9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水上搜救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和上海城市软实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海上和内河一体化管理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于9月1日颁布实施。
10月1日,《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正式施行,上海在全国率先落实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水上搜救的要求。
为进一步统筹各方水上搜救力量和资源,提升水上搜救整体效能,《条例》对海上和内河水上搜救活动进行统一规范,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同时,在后续的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水上搜救行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等具体章节中,均相应作了统一要求。
固化优化搜救体制机制上海港作为世界级综合枢纽港和第一大集装箱港,在水上搜救工作中面临较大的运行压力和挑战。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机制,由搜救中心统一负责本市海上和内河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建立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具体机构,负责相应区域水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力争通过《条例》整合各方力量,实现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一体运行、高效处置的管理新格局。
加强搜救能力建设和保障为了进一步提升水上搜救水平,《条例》通过细化应急响应、明确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和内容等,细化上位法的要求,实现国家大法在上海地方的精准有效落地。
《条例》明确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搜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搜救中心、分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完善水上搜救通信服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明确搜救中心、分中心定期组织开展水上搜救专项演练和综合演习,并重点针对邮轮、游艇、渡轮、游船、危险化学品船、航空器等搜救情形开展专项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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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搜救行动的五个阶段:1水上搜救事件一般经过先后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从发现事故到对事故做出反应的过程中实施的一连串具体行动。
对某些特殊的搜救事件可能并不要求执行每一个阶段。
对于一些事件,某个阶段内的行动可能就包含了其他阶段的行动,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阶段的部分行动可以同时进行。
搜救的五个阶段下。
1事故发现搜救系统任何人员或者机构得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紧急情况。
当搜救系统第一次得知存在一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即进入发现阶段。
这是处于困难的中的人员或者航空器(船舶)可以报告所遇问题,告警台可以收到的警报,附近的工作人员可以察觉到事故的发生,或者由于缺少联系或未达到造成情况不明,任何人发现任何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搜救事件时,应立即向他所知道的合适或者最近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报告。
如搜救单元接到这方面的信息,应适当的对这一事件做出反应。
2最初行动初步应采取的行动是,想搜救设施报警,同时获得更多的信息。
这个阶段包括:信息的评估和分类、向搜救设施报警、通信检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其他阶段相应的行动,当搜救系统开始做出反应时,即进入最初行动阶段。
此时的一些做法,如信息评估。
可能开始于发现阶段,并且贯穿于整个搜救过程。
评估完成所有信息并考虑好事故等级后,搜救任务协调员就会宣布该事故所处的阶段,并须诉通知所有参加救助的中心,人员和设施。
建立三个阶段是为了愤青事故等级,并帮助决定每一个事故应采取的措施这三个阶段分别为:不明阶段,告警阶段,遇险阶段。
根据情况发展,事故可能会重新分级。
3制定计划行动计划包括搜寻计划,救助计划和移送幸存者或其他合适安全的地方的计划。
当遇险位置不明或遇险者随风流漂流时,对搜救反应做出综合计划是不可或缺的。
恰当正确的计划对搜救任务的成功至关重要。
不管有多好的搜寻技术和多强的搜寻能力。
如果搜寻区域不正确,搜救人员还是没有希望找到幸存者的。
4采取行动采取行动阶段包括派遣搜救设施到达现场,开展搜救,展开搜寻,救助幸存者,救援遇险航空器(船舶),对幸存者提供紧急处置,以及将伤亡送至医疗机构,并将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在内的所有活动。
在本阶段末,搜救任务协调员将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
确保搜救设施收到,理解,执行搜救计划。
在获得最新消息和假设目前搜救将会失败的基础上,救助协调中心的搜救人员应利用本阶段的大部分时间做出下一步搜救行动的计划。
5结束阶段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搜救行动进入结束阶段:(1)收到作为搜救目标的航空器、船舶、或者人员未遇险的消息。
(2)搜救设施已经确定所搜寻的航空器,船舶或者人员的位置,并且幸存者已经获救。
(3)在遇险阶段中,因已经仔细搜寻过搜寻区域。
并调查了解所有可能的区域。
或者船上的人员不在有幸存的合理可能性,搜救任务协调员将决定不再进行下一步的搜寻行动。
搜救行动结束后,应立即通知所有参与的机构,设施,服务部门。
各搜救单元返回。
汇报有关情况。
加油,上物料。
为其他的任务做准备。
搜救设施返回,恢复正常工作。
并完成全部所需文件。
世界各国的水上搜救体制1英国的水上搜救体制英国的搜救组织,由英国海岸警备队,农林水产部、国防部(海军,空军,气象局)和英国救生艇协会等机构组成。
在海岸警备队内原来共有六个海上救助协调中心RRC和十八个海上救助分中心RSC。
1988和1989年英国政府对其进行了调整,关闭了其中三个分中心。
虽然救助协调中心有所减少,但英国政府没有降低海上救助标准。
体现在政府对此拨款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
虽然英国海岸警备队人员编制比较少,但是志愿人员却达到6440多人。
“英国皇家全国救生船协会”为联合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的500海里海岸线提供救生船服务。
2美国的海上搜救体制美国的搜救体制是将全国的水域分成内水,近海和远海三种区域,内水(即内河和大湖区)各区域由国防部派空军的航空救援队承管;近海区域有海岸警备队(the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承管。
远海区域由国防部责成海空军的驻外司令官智慧管理。
参加内水各区域的搜救工作的还有国防预备队和海军小型舰队。
陈关部门协调区域内的搜救工作,美国联邦航空局,交通安全委员会,国家搜救委员会,海洋气象局,两帮通讯委员会,宇航局,联邦救灾局,美国红十字会等12个机构作为协作单位参与海上救助工作,美国海岸警备队负责的搜救责任区域很广,包括太平洋的大部分,大西洋的2/3的水域,整个的墨西哥湾。
整个搜救责任区域划分为12个管辖区。
各区设有司令部。
当发生大规模海上事故时,各管区的救助协调中心RCC将负责协调船舶和飞机的行动。
美国海岸警备队约2240艘各类船艇,170架飞机。
其中专供救助的船艇大约160艘。
紧急时联系方式:电话(在美国):查看电话指南中所列的美国海岸警备队的紧急号码,或者拨打911或呼叫最近的美国海岸警备队协调中心,VHF-FM(用于海上船舶报告紧急事件)通过16频道呼叫美国海岸警备队。
3加拿大的水上搜救体制加拿大的海上搜救工作有运输部所属的海岸警备队CCG担任,由国防部长负责担任综合调整整个搜救活动(其中包括CCG搜救活动)的责任语气有关的最终责任。
加拿大的海岸警备队的总部设在渥太华,沿海设有5个管区,各管区司令在CCG 的领导下完成本管区工作。
另外,在管区下还设有保安部或者保安署,部长或者署长在管区司令的领导下完成本管区工作任务,各部署的组织随其规模的的大小而异,有些部署只在夏季执行任务,CCG工作156艘救船艇以及35架飞机。
紧急电话:海上搜救中心(709)772-5151 免费电话:1-800-563-2444 4法国的水上搜救体制为了开展海上搜救任务,法国设立了地方监督和救助中心CROSS,该中心是《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于救助公约》规定的救助协调中心。
该中心由海洋部长领导下的负责海事管理的官员(在发生大规模的海难时,海军军区司令亲自指挥)是指在法国的格里内角,偌堡,柯森、艾泰勒,拉加尔德,5个地区。
其中三个中心设置了分中心,cross的工作人员来自海洋部和海军。
除了上述专门的海上救助机构外,法国的民间海难志愿团队多而且活动频繁,最主要的团体是法国海难救助协会,该协会的总部设在巴黎,他在全国的主要港口设立了260个救助所,该协会拥有130艘救助艇和约330个气胀式救助筏。
5日本的水上搜救体制。
日本已经建成以海上保安厅为中心,覆盖全日本海域的还是那个搜救网络。
该网络将其管辖海域分成11个管区,每个管区内设海上保安厅本部,其下再设若干海上保安部和海上保安属。
为了在广大海域迅速准确的实施海难救助,日本海上保安厅依靠33个陆地通讯站,24个救助方位确定站和巡逻艇昼夜监听遇难频率,同时还建立了平时测定来自遇难船舶的电波方位的体制。
为了有效的运用船位通报体制,海上保安厅配备了可与远海航行船舶进行短波通讯的设施,以获得船位信息。
海上保安厅24小时值班。
一旦发生海难事故。
便迅速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研究搜索区域和救援办法,通知遇难船巡逻艇和飞机立即赶赴现场。
为实施特殊海难的救援工作,日本海上保安厅建立了羽田特殊救难基地,为潜水救助船配备巡逻艇。
该基地的任务是: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海难救助;应用高潜水技术从情妇和沉船中营救人员。
从直升机上降放特殊救难队员以救助搁浅或者进水船舶,此外还进行一些海难救助以外的业务。
例如利用特有技术进行海上特有技术进行海上犯罪搜查工作。
清楚航道上的障碍物等,对国内所有海上灌区的救助要求,羽田特殊就难基地昼夜24小时可以随时做出响应。
广泛利用民间力量也是日本海上搜救体制的一个特点,日本沿海民间较早的组织“日本水难救济会”总部设在东京,在沿海道,府,县设有24 个分部,分部再下设295个救助所。
和115个分所。
日本水难救救济会拥有85 艘小型救助船。
19000多名职员救助人员。
日本海的保安厅将会视为海难应急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对其工作予以指导外,还给与必要的协助。
、6我国的水上搜救体制我国的海上搜寻与救助协调机构是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在海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海难事故或者人员落水。
突发疾病需要救助,可以拨打全国统一全国救助电话—12395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我国的专业海上搜救力量从1951年组建起,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在中国沿海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海上救助网络。
在搜救力量使用上以交通运输部所属的专业力量为主。
如遇某些海域地方救助力量不足时,可由地方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驻军联系,按照前线的原则,由不对派出舰船,飞机给予支援。
参加救助的军用舰船,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行指挥,同时接受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
另外,还可以协商商船,渔船,等民间力量进行救助。
交通运输部海上救援打捞系统是我国唯一一支国家专业海上救助力量,随着2003年救捞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救捞系统多次在国家重大应急搜救和抢险打捞事件中担任重任。
到2008年救捞系统先后组织救助行动4309次,执行救助抢险任务3009次,出动救捞船舶,飞机和救助队4418次,救助海上遇险人员17051人,其中外籍人员2363名。
救助各类预先船舶813艘i,其中外籍船舶160艘,打捞沉船65艘。
参考文献{1}徐德蜀,邱成.企业安全文化简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2}徐德蜀,邱成.安全文化通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严新平,金永兴水上交通安全导论.北京:人名交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