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技术中心的宗旨。
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研发的重要部门,旨在推动公司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核心技术实力。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
技术中心设有总监一人,副总监若干人,各研发部门主管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
总监负责技术中心的全面工作,副总监协助总监处理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研发项目管理。
技术中心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研发项目计划,明确研发目标和时间节点,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泄露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必须遵守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评价。
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将按照公司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安全管理。
技术中心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研发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学习和培训。
技术中心鼓励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公司将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资源,以保持技术中心的竞争力。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解释权。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技术中心总监和公司管理层所有。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技术中心总监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5、《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6、《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7、《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8、《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9、《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10、《江苏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办法》第五部分11、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12、《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三14、《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15、《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16、《江苏省硝酸铵、氯酸钾销、购、用管理实施细则》17、《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无锡市建筑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无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律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三)无锡市节约能源监测站法律依据:《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国家有关部门从产业和行业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重点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产生示范和导向作用,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的升级。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全国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第条申请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五)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资料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管理制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30696167ec102de2bd89c5.png)
(管理制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和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且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且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壹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于3亿元之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于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于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于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俩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于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俩年之上。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2013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2013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苏经信科技[2013]948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公布2013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3〕948号)各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经企业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答辩考察、部门会审等程序,现认定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250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从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人才引培、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在项目实施、创新计划、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认真做好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加大创新投入,努力提升地区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
省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进行评价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滚动调整制度,不断提高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导向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依据其长远发展战略设立,统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主要技术依托。
对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无锡市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县(市)、区经信委(局)、经发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技术中心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市经信委1、负责编制全市技术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2、负责组织技术中心的认定、核查、监督和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3、负责制定技术中心的绩效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已建成运行技术中心进行阶段绩效考核和评估。
4、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经费下拨。
(二)市财政局1、负责落实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扶持经费;2、负责检查、监督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县(市)、区经信委(局)1、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技术中心的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工作;2、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建设的培育工作;3、负责本地区技术中心认定后的运行情况评估、检查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即报即办。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0XX万元以上,近两年未发生亏损。
(3)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制定了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年度研发计划和科研经费预算计划,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科研保障机制。
(4)具有较完备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两项指标均超过300万元。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实验人员数不低于15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工艺、专利、标准等科研成果。
第六条认定程序1、申请单位向县(市)、区经信委(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附件一)和评价材料(附件二)。
2、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推荐认定。
3、认定工作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检查。
县(市)、区经信委(局)在受理认定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签署推荐意见。
4、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县(市)、区经信委(局)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经核查确定,予以发布和授牌。
5、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价第七条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年度评价管理。
第八条年度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每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
评价材料包括:工作总结(附件四)、评价材料(附件二)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
县(市)、区经信委(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1日前报市经信委。
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经信委。
(3)数据核查。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市经信委委托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年度评价标准(具体认定评价标准见附件三)。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①评价得分低于60分;②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③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年度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市经信委在4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二条上报的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已是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条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县(市)、区经信委(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资助。
已获认定的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可按年度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申报指南申请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对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第一次评价不合格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县(市)、区经信委(局)负责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2、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3、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4、所在单位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5、所在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市经信委在公布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现有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附件一:《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1、申报单位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申报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申报单位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实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县(市)、区经信委(局)或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及推荐意见(盖章)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表)复印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复印件。
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2表、B107-1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江苏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
(T-1)年指统计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
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