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分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合集下载

“超层越界”开采监管之我见

“超层越界”开采监管之我见

“超层越界”开采监管之我见一、搞清法律术语“越界、越层开采”,首次由现是在煤炭法(1996年施行,2011年第二次修正)的第三十一条。

而“超层越界” 一词,多由现在国土资源部门文件、资料中。

二、明晰管理职责矿山井下开采的矿山,大多为煤矿,也有少数金属或非金属矿山。

从以下三个方面,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有关部门“矿山井下开采监管职责”内容:(一)、在法律方面煤炭法第十二条规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煤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而且,煤炭法要求,煤矿必须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还有,煤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煤炭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而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申升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案情】甲煤业公司与乙煤矿系相邻矿区,2008年4月,为解决包括甲煤业公司和乙煤矿在内八个相邻矿井矿产资源的纠纷问题,经某市煤炭工业局推荐,受某市中小企业局、某县安监局、某区安监局及八个相关煤矿(含乙煤矿)的委托,某地质勘测设计院承担了甲煤业公司、乙煤矿等八个煤矿的矿权调查测量工作,并作出了《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

为了制止相邻煤矿越界开采,确保相邻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某市安监局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13日组织召开了解决某市相邻煤矿越界开采及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会议。

会议认为,《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

并于2008年4月28日形成某煤[2008]第7号《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载明了乙煤矿越界进入甲煤业公司开采的违法情况,以及如何处理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应方法。

2008年5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某国资监字[2008]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乙煤矿超越划定矿区范围开采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1500元的处罚,乙煤矿交纳了上述款项。

2008年5月23日,某市安监和国土部门以某煤[2008]第8号《座谈纪要》确定了密闭位置,要求乙煤矿在+429水平下山口和+429水平南翼风眼口各作永久性密闭一处。

乙煤矿亦按照规定进行了密闭。

《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还确定,乙煤矿在甲煤业公司矿区开采或破坏的煤碳资源共计17952吨,为此甲煤业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虽然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证明,2007年-2008年甲煤业公司总损失1388160元,但甲煤业公司仅起诉要求乙煤矿,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甲煤业公司的损失20万元。

一审庭审中,乙煤矿对《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确定的越界开采有异议,要求进行实测,经甲煤业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煤田地质研究所实测,但因乙煤矿对越界开采巷段已自行密闭,无法进行实测,某煤田地质研究所对《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的勘察报告资料分析后认为,该调查报告基本可靠。

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3篇)

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采矿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越界采矿现象也日益严重,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越界采矿的法律定义越界采矿,是指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矿种、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矿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越界采矿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越界采矿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采矿行为,立即退回越界采矿区域;(2)没收越界采矿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吊销采矿许可证;(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如果越界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犯罪:(1)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多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越界采矿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采矿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矿权人赔偿损失。

4.行政赔偿如果越界采矿行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采矿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5.其他法律后果(1)采矿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将采矿区域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2)采矿权人应当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3)采矿权人应当承担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的责任。

关于交代越界开采犯罪的事实情况说明范文

关于交代越界开采犯罪的事实情况说明范文

关于交代越界开采犯罪的事实情况说明范文【导言】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然而,交代越界开采犯罪行为的事实情况却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旨在引发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与行动的思考。

【1. 背景】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原始森林和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成为国家财富的一部分。

然而,不法分子往往借助非法手段开采这些资源,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这就是交代越界开采犯罪的核心问题。

【2. 交代越界开采的形式】交代越界开采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包括非法采伐、偷猎、乱捕野生动植物等。

在某些地区,为了获取利益,甚至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屡屡越界开采破坏自然资源。

【3. 犯罪行为及其影响】3.1 非法采伐:非法采伐活动常常导致森林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下降和土壤侵蚀等严重问题。

这不仅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影响,也对全球生态系统产生长期且不可逆转的破坏。

3.2 偷猎乱捕: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系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偷猎和乱捕活动导致野生动植物种群的大规模减少,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甚至使某些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

【4. 对环境的影响】4.1 水资源:越界开采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问题。

这不仅对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威胁,也给农业和工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4.2 空气质量:越界开采常常伴随着大量的煤炭、矿石开采,排放出大量的废气和灰尘,导致空气质量下降、雾霾频发,对人们的健康产生直接威胁。

【5. 反制措施】5.1 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于交代越界开采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起到震慑作用。

5.2 加强监管:加大对潜在犯罪现场的巡查力度,尤其是在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

【6. 个人观点与理解】我对交代越界开采犯罪的事实情况深感震惊和愤慨。

在我看来,这一问题不仅与环境生态息息相关,也与社会公平和公正有着密切联系。

【矿业案例分析之九】申升: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矿业案例分析之九】申升: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矿业案例分析之九】越界开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申升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案情】甲煤业公司与乙煤矿系相邻矿区,2008年4月,为解决包括甲煤业公司和乙煤矿在内八个相邻矿井矿产资源的纠纷问题,经某市煤炭工业局推荐,受某市中小企业局、某县安监局、某区安监局及八个相关煤矿(含乙煤矿)的委托,某地质勘测设计院承担了甲煤业公司、乙煤矿等八个煤矿的矿权调查测量工作,并作出了《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

为了制止相邻煤矿越界开采,确保相邻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某市安监局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13日组织召开了解决某市相邻煤矿越界开采及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会议。

会议认为,《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实际情况。

并于2008年4月28日形成某煤[2008]第7号《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载明了乙煤矿越界进入甲煤业公司开采的违法情况,以及如何处理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应方法。

2008年5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某国资监字[2008]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乙煤矿超越划定矿区范围开采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1500元的处罚,乙煤矿交纳了上述款项。

2008年5月23日,某市安监和国土部门以某煤[2008]第8号《座谈纪要》确定了密闭位置,要求乙煤矿在+429水平下山口和+429水平南翼风眼口各作永久性密闭一处。

乙煤矿亦按照规定进行了密闭。

《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还确定,乙煤矿在甲煤业公司矿区开采或破坏的煤碳资源共计17952吨,为此甲煤业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虽然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证明,2007年-2008年甲煤业公司总损失1388160元,但甲煤业公司仅起诉要求乙煤矿,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甲煤业公司的损失20万元。

一审庭审中,乙煤矿对《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确定的越界开采有异议,要求进行实测,经甲煤业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煤田地质研究所实测,但因乙煤矿对越界开采巷段已自行密闭,无法进行实测,某煤田地质研究所对《某市八个矿井矿权调查测量报告》的勘察报告资料分析后认为,该调查报告基本可靠。

因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而引起的县级政府追责的实例分析

因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而引起的县级政府追责的实例分析

因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而引起的县级政府追责的实例分析作者:侯晓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合法矿山企业的非法占地行为并不是其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前置条件,企业的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与其非法占地行为之间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合法矿山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查处,国土资源局是受限制的职责,因为在矿产资源管理的流程中,前一阶段的合法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会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职责的履行。

依据新修改的行政公益诉讼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先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起诉。

此案需要国土部立法专家就此案与最高法、最高检两院,给予有力的司法指导。

关键词基层公诉案件合法矿企非法占地行政公益诉讼作者简介:侯晓红,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经济师,研究方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278一、法律要点1.当基层人民法院是公诉案件中涉嫌渎职犯罪主体之一时,能否成为此案件的依程序和职权的审判机关?2.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合法矿企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与其非法占地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否合法、合理?3.合法矿企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管理部门是谁?4.在案件中,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司法体系认定的犯罪主体不正确、违反回避规定等严重错误时,司法程序怎么走?受害人的救济程序是什么?5.依据新修改的行政公益诉讼规定,乙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先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起诉。

此阶段,乙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对乙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起诉书。

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案件和合法矿山非法占地案件,各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只有合乎程序,才能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6.本渎职案件中法律责任的剖析。

二、案情甲企业是乙县合法矿山企业,2005年取得采矿权,2011年至2014年期间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修建办公、宿舍区。

2014年甲企业实际负责人张某因涉黑被乙县公安机关羁押。

越界采矿典型案例

越界采矿典型案例

越界采矿典型案例越界采矿是常见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越界采矿典型案例,欢迎阅读!越界采矿典型案例篇1:2012年1月15日,吉山铁矿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协议,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吉山矿区采矿权,有效期6年至2010年1月止,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安山岩,批准矿区面积0。

1759平方公里,安排三个作业点。

2012年12月,吉山铁矿由于选矿厂生产需要建造尾沙坝,需使用大批石料,故擅自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二个作业点(矿区范围以西及西南面)进行爆破开采,共越界开采出出20万吨石料,其中约17万吨石料用于构造尾沙坝,另3万吨石料用于销售。

[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处理中,对吉山铁矿开采用于建设尾沙坝的17万吨石料的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第二条有关规定,不作越界开采行为处理。

对吉山铁矿未按批准矿区范围采出的约3万吨作为大片石对外销售的行为认定为越界开采并进行处理。

2005年9月8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1、责令吉山铁矿退回批准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吉山铁矿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分析]这起案件在矿产违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深思和警戒:吉山铁矿依法取得了采矿权后,为了能尽快开工开采,同时为了生产安全的需要,打算建造尾沙坝,因此在核定采矿区外开采石料用于设施建设,其初衷是合情合理的,其本意也并非出于营利目的,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也是不作为非法采矿进行处罚的。

但是吉山铁矿未能妥善处理好尾沙坝建设需要量和实际开采量的关系,对于多开采出的3万吨石料,吉山铁矿在明知道石料采自于采矿区外,也未取得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许可的前提下,还擅自将石料进行销售,并取得了一定非法收入。

这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就构成了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必须对此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采石场超深越界法律规定(3篇)

采石场超深越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石场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采石活动的不断深入,采石场超深越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对采石场超深越界法律规定的梳理和研究,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采石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采石场超深越界现象概述1. 采石场超深越界定义采石场超深越界,是指采石场在开采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深度、厚度等进行开采,超出批准范围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

2. 采石场超深越界原因(1)采矿权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采矿权人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对超深越界行为认识不清,导致非法开采。

(2)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对采石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对非法开采行为查处不力。

(3)利益驱动:部分采矿权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法律法规,超深越界开采。

三、采石场超深越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深度、厚度等进行开采,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取得采矿权,并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深度、厚度等进行开采,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超深越界开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超深越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具体案例分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案情介绍:
2004年5月,某乡镇企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在某国有磷矿矿区范围边缘划定矿界,并进行了采矿设计,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开采磷矿。

在开采过程中,该乡镇企业改变了原来的设计方案,将巷道故意偏向同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后超出自己矿区范围直接与国有矿山打通,造成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破坏。

经群众举报,当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出面制止,责令其停止开采。

经测量,该镇企业超出自己矿区范围30多米。

在确定地下矿区界限后,该市国上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该乡镇企业退回本矿区开采。

该乡镇企业停止7天后,又擅自越界开采,造成部分巷道坍塌,危及了国有矿山的安伞。

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①责令该乡镇企业赔偿国有矿山企业损失;
②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③并处罚款:30000元,
④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理分析:
1、本案中对于该矿山企业的处罚是否恰当?
该乡镇企业在开采磷矿过程叶中,改变原来的设训方案,将巷道战意偏向国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后超出自己矿区范围30多米直接与国有矿山打通,造成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破坏,部分巷道坍塌,危及了国有矿山的安全。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斗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该乡镇企业已经构成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2、超层越界开采的认定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违反原定的矿山设讣方案,超出国十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采矿权申请人在申清采矿许町证时,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矿区范围图。

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罔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是个立体范围,由三维坐标构成。

因此,越界开采行为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超越平而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即平常所说的“越界开采”:二是超越标高上批准的范围越界开采,即平常所说的“超层开采”。

3、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法律适用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同丁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

一些矿山企业,尤其小矿山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时有发生,成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久治不愈的个“顽症”。

2005年,国家九部蚕联
台举行的“全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行动中,将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超层越界开采既破坏和浪费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又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进行严肃查处。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构成犯罪躺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我国《矿产资源法》是1996年修改的,而1997年我国《刑法》也进行了重新修订,所以,当前超层越界开采构成犯罪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是第三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超越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属于非法采矿罪规定的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擅自采矿。

因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其违法主体的处罚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非法采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是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普遍存在的“顽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其危害、高度重视,加大对于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另外,由于超层越界违法行为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违法主体应当受到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数罪并罚的处罚。

4、超层越界开采的赔偿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合法采矿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责令违法主体赔偿损失。

如果是一般的财产损失,则可以通过衡量其价值责令违法主体赔偿。

但是采矿权是一种特殊物权,对于损失的赔偿问题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人只是获得和销售矿产品的权利。

因此,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应归属国家。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经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如果越界开采了其他采矿权主体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必然损害其采矿权的合法权益。

违法主体越界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当归属受侵害的采矿权主体似乎合情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出了一些借鉴,例如《关于对违法采矿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冀国土资函(2004)344号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无证采矿或越界采矿行为发生在未设定采矿权区域时,侵害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此时国家是唯一的受害人,赔偿范围应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有尝取得的费用以及就违法、采取及破坏的资源,国家应获得的其他收益;当越界开采行为发生在已设定采矿权的区域,即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此时既侵害了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又侵害丁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因此,赔偿对象应为采矿权人和国家。

采矿权人获得的赔偿范围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数额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和矿产资源的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大于5万元的,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确定。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为造成了权力人三个方面的损害:第一.是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第二,是造成了权利人矿井建设和资源的破坏;第三,是使权利人可以开采的矿产品减少,造成良接的财产损失。

对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超层越界开采侵犯其他采矿权主体合法权益的赔偿,应当是扣除侵权人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成本后
的收益补偿给受侵害的采矿权人。

因为超层越界开采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成本投入将矿产品开采出来。

因此,并不能单纯按照矿产品的单价计算赔偿数额。

如果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没设立采矿权的矿区,则其违法所得应当由国家没收。

根据了解的相关策例,目前我国对于超层越界开采多采取没收违所得、并处罚款和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处罚方式,一般不考虑受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补偿问题。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合法采矿权人的权益,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受侵害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权益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