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
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 《 外商投 资与国家安全法案) ) (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 e n t a n d N a t i o n a l S e c u r i t y A c t o f 2 O 0 7 , 以下简称 F I N S A ) 于2 0 0 7 年l O月 2 4 F I 起正式生效 。 法案 旨在加强美国对关系 国家 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 对外资进入美 国予以 全方位 的要求 和管制 , 并对外 国投 资可能对 国家安全造成 的各种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 美国外 国投资委
不足 。 完善立法的强烈需求推动了《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案》 的产生 。该法相对于之前 的立法 , 在 以下方 面有 了完 善: 一是对国家安全做了广义的解释, 赋予外资安全审查机 构以充分的 自由裁量权 , 在具体案例 中 进行个案认定; 二是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员会( C o m m i t t e e o n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e n t i n t h e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 以
严格设置 了审查 程序 以及在某些特 殊情 况下延 长审查期
限, 既提高 了安全审查的效率又不影响到审查 的质量 ; 三是 明确了负责安全审查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责 ,审查 机构实权 化, 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 ; 四是规定 了外国投资安全
题做 出了明确规定 , 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上 均 有 相 应 发展 。
一
的通知》 和《 商务部实施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安全审
查制度的规定》 。通过实践 的情 况来看 , 该制度 目前在审查 范 围、 相关术语界定 、 审查 内容 、 审查程序上都存在 明显 的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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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合 并、 收购、 接管条例》 对 美国外资并购 国家安 全 审查制度做 出了重 大修 改 , , 涉及 到审 查对 象、 审查 标准 、 审查程序和 审查机构等方 面。对 审查对 象的修 改 , 主要 是对 “ 管辖 的并 购交 易” 范围进行 了明确 , 受 的
同时对“ 不受管辖的 并购 交易” 出 了列举 。对审查标 准的修改 , 做 主要 体现在对 “ 关键性基 础设施 ” 出了界 做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20年11月1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将在12月10日举行投票,决定是否撤销中国电信公司在美国的运营许可;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表示,将在60天内公布关于可能禁止某些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关键技术交易的规则。
这些新的措施标志着美国针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加强,对我国也有重要意义。
美国的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委员会(CFIUS)和国家安全法案第III部分(NSMCA)。
CFIUS是美国政府负责外国投资风险审查机构,负责审核外国投资交易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对未经CFIUS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监管;NSMCA则允许美国政府在未经CFIUS批准的情况下禁止外国投资公司与美国政府和军工企业的关系。
在特朗普政府领导下,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断加强,更多的交易被审查,更多的交易被拒绝或被要求重组。
2018年8月,美国通过了对外国投资风险控制改革法案(FIRRMA),使CFIUS的审查范围扩大,包括了对外国投资损害美国经济竞争力的考虑。
这种加强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将对我国对外投资和企业海外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我国对外投资需要更加注重国家安全和国际战略的考虑,避免在敏感领域做出敏感投资。
其次,我国的企业在海外操作和扩展业务时,也需要更加注重国家安全和地缘政治的因素。
特别是在与美国存在地缘政治摩擦的领域,比如半导体、5G通信等领域,我国企业需要更加小心谨慎地对待。
不过,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加强,也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机遇。
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以避免依赖于外国技术和资源,以此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降低对外资的依赖。
此外,在加速国际化和向全球扩张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更多地考虑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合作,不仅可以分享技术和资源,也可以分摊风险和提高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为我国对外投资和企业海外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委员会(CFIUS)和美国商务部的国际贸易管理局(BIS)。
CFIUS主要负责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而BIS则负责对高技术商品及技术转让进行管控。
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对CFIUS进行了重大改革和扩大。
新法案将外资审查的范围扩大到了更多领域,如关键基础设施、先进技术、敏感个人数据等。
新法案还对CFIUS的权限进行了增强,包括在审查决定后能否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特定的行为。
新法案的通过不仅表明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趋于严格化,更是彰显了美国对于自身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
由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新法案的实施也对其他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明确法律法规,增强司法透明度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外资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审查决定的法律依据。
应当加强外资安全审查的司法透明度,使外资投资者能够清晰了解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外资的可预期性。
(二)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审查力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我国应当根据自身国家情况,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外资安全审查力度,特别是在网络安全、先进制造、生物技术等领域,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和管控,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三)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外资安全审查是一个涉及到多国利益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外部威胁。
在与美国的合作中,我国可以学习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际安全秩序。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国应当始终以国家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健全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部威胁,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应对

美 国外 资并购 国家安 全 审查制 度之 应对
王 飞 (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2 6 4 0 0 5 )
【 摘 要】 随着企业 实力增强 以及“ 走 出去” 的战略 实施 , 我 国企 业参与的海外并 购活动如 火如茶的进行着 , 尤其是 2 0 0 9 年世
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 , 为企业海外并 购提供 了新的机遇 , 同时并购过程也面临诸多障碍。本文以美国 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 为研 究对 象, 结合我 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原 因, 为海外并购 实践提供 些许 建议 。
.
存在单位根 , 是平 稳序列 , 进而表 明国民生产总值 与第三产业
增 加值 之 间 存 在 协 整 关 系 。 2 .误 差 修 正 模 型 。 国 民生 产 总 值 与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之 间 存 在协 整 关 系 , 表 明 两者 之 间 有 长 期均 衡 关 系 。 但从短期来看,
DL NY d o e s n o t Gr a n g e r ca u 。 0 DL NX … 】 . 4 6 4 5 9 3 6 9 0 0 . 2 5 0 3 3 4 8 7 7 5 DL NX d o e s n o t Gr a n g e r Ca u s e 3 l DL NY 0 8 6 9 3 6 3 8 3 0 . 0 6 3 3 6 7 3 6 1 8
范 围广 泛 , 目标 产 业 和 并 购 企 业 方 面 的 限制 具有 类 似“ 列举性 ” 内含 着 对 主 动 申报 的 鼓励 以及 对 不 申报 的威 慑 , 表现为 : ( 1 ) 对
和“ 客观性 ” 的特 点 , 即只要客 观上不符 合所 列举 的产业 和企 于没 有 中报 的并购 交易 , C F I US各 部 门成员有 权随 时通 报审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治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杨长 勇内容提要 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已成为 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重要壁垒 。
本 文模拟出一 份美国审查的敏感产业清单 ,分 为高度敏感和 敏感两个层次。
可以此为基础,从企业和政府两 个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美国审查。
同时,随着 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可以美国制度为借鉴, 从建立法律依据 、明 确审查主体 、细 化审查范 围 、灵 活审查程序和清晰程序终端等五个方面 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 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敏感 产业清单模拟 应对建议 启示DOI:10.16304/ki.11-3952/f.2014.12.004 随 着“ 走出去 ”步 伐加快和外资准入放宽, 我国面临两个突出问题 :一 是在加大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并购投资的同时 ,如 何有效应对 其国家安全审查 。
二 是在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同时, 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构 建安全高效的 开放型经济体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总体方案》在这方面已明确提出要求。
美国是全球投资环境最开放的国家之一, 也是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完备、最 有 效的国家之一 。
深 入研究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 全审查制度,找到应对其安全审查的有效方法, 并充分借鉴其运作经验 ,完 善我国外资并购安 全审查制度 ,对 于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美 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依 据:凭什么审查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依据法律 进行 。
五 部法律在构建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是 1950 年的《国 防生产法》。
第 721 节要求“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或接管进行审查”。
二是 1988 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对《国防生产法》第 721 节进行了修正和扩充,明确列举了五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 ,规 定了审查外资的具体 程序 ,赋 予总统中止或禁止被认为威胁国家安 全的外资并购的权力 ,成 为构建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关键的一部法律。
美国对外资监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审 查阶段 的 期 限是 3 0天 。起 始 日期根 据启 动方 式 的不 同 ,
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 仅能 够为我 国构 建相 关制度 提 供借 鉴 , 不 同时 分 别是从 当事方 提交 书面材 料 的次 日起或 者 由财 政部收 到“ 门 部 能够为我 国“ 出去” 走 的企业提供 信息 , 让其 更多 的了解美 国 的法 举报 ”aec o c) (gnyn t e 的次 日或 者财 政部 决定启 动审 查程序 的次 i 律 政策 。 美 国对外 国投资 的国 家安全 审查 制度核 心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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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时外资监管 的国家安垒审查制度
爱新觉罗 ・ 婷 楠 陈 茜
摘 要 国 家安 全审 查制度 是各 国为 了防止 外 国投 资影 响本 国的 国 家安 全 而制 定的 审查制 度 。美 国对 外 国投 资的 国家安 全 审查的制 度设计 目 是世界 上 最先进 的 , 其 2 0 年 改革之 后其 制度 设计 方 面更加 科 学和周 全 。本 文主要 研 究 了改革 前 尤 0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加深 。外 国投 资给 东道 国的 国家安 全带 来 了负面 影 响 。故对 外 受 C I FUS实施 的 强制 调查” 。其 调查 的程序及 期 限当事 方 自愿 国直接 投 资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的规 制是 非 常必 要 的。美 国 作为世 界上采取 最开放 的投 资政策 的国家 , 国家 安全 审查制 度 其 却制 定 的最为先 进 的。故 研究 和学 习美 国 的外 国直接 投 资 的国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都有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上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对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比较与借鉴。
对比审查范围。
中美两国都将外商投资的领域分为敏感领域和非敏感领域进行审查。
敏感领域包括军工、能源、通信等关键行业,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较大。
但中美两国对敏感领域的界定有所不同,如美国将个人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业等纳入敏感领域,而中国则将核能、军事科研等纳入敏感领域。
在借鉴中,可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敏感领域的界定,以确保国家安全。
对比审查程序。
在审查程序上,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等。
美国的审查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初审、详细审查和总统最终决定等环节。
而中国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化,包括初审和核准等环节。
在借鉴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详细审查环节,以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精度和严密性。
对比审查标准。
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信性”和“潜在影响国家安全的能力”。
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影响国民经济安全”。
在借鉴中,可以参考美国的标准,将“可信性”和“能力”等因素纳入到审查标准中,以全面评估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
对比信息公开。
在信息公开上,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较为透明,审查结果可以公开发布。
而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对不够透明,审查结果往往无法得以及时获知。
在借鉴中,可以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增加外商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存在一些差异,但也可相互借鉴。
在审查范围、程序、标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可以互相学习,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充分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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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摘要:通过2007年对《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和2008年对《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的修订,美国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完善了审查机构设置,强调了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继续保持了实体标准掌握上的灵活度与自由裁量权,在审查程序上以自愿申报与强制审查相结合,在再审查方面以“常青条款”替代“安全港规则”。
我国已确定了由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基本模式,在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过程之中,可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借鉴。
关键词: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一、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表明在我国由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政策所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体系已逐渐成型。
东西方冷战结束之后,新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战略考虑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鉴于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存在的重大影响及其对东道国国家安全所构成的潜在威胁,近年来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了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和监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上述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制定。
不过,《反垄断法》第31条仅为原则性规定,如何具体实施仍有待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在当前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总体趋势下,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固然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外国投资者都希望在其操作程序上能做到透明、固定、具有指导性。
因此该条文的细化和执行问题不仅是广大外国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进一步配套立法的工作重点。
在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美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自1975年以来,美国就逐渐形成了由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及其成员的审查和调查程序、总统采取行动权、国会加以监督的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
2007年美国对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案作出重大修订,新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 f 2007,以下简称FINSA)由美国总统布什于2007年6月26日签署,并于2007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根据该项法案,2008年4月23日,美国财政部又进一步制订并公布了《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草案)(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其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我国2008年8月23日公布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
这种跨部门联合审查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由财政部牵头的跨部门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做法。
考察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发展,对于我国在即将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如何界定国家安全等概念,部际联席会议如何运作和接受监督,如何确定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和考量因素等等细节问题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趋势及启示美国对外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的安全审查由来已久。
根据“第11858号行政令”,1975年美国就组建负责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对美影响的跨部门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1988年,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修正《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721条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The Exon-Florio Amendment),该法于1988年8月23日生效,已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并购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美国总统有权力暂停或中止该项交易,并据此授权CFIUS作为该条款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此后,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分别于1992年10月23日、1992年10月28日、1994年10月14日先后三次接受修订。
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家安全日益全方位受到重视。
2006年发生的阿联酋国营公司迪拜港口世界(Dubai PortsWorld,DPW)收购英国航运公司(P&O)的六个美国港口运营权以及中海油(CNOOC)收购美国尤利科石油(UNOCAL)事件,促使美国加快了其外资安全审查法案的修订工作。
2007年6月26日由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FINSA,作为原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的第四次修订,进一步增加了对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方面的新的要求。
新法案的以下特征值得引起我们重视:(一)扩充了“国家安全”概念的范围FINSA增加了对所有涉及重要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资产)和核心技术的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加强了对所有受到外国政府控制企业所从事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同时进一步澄清了CFIUS在决定是否存在外国控制时的判断标准。
有关重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审查在FINSA出台之前实际上已经在进行,由于以前对重要基础设施方面所存在的外国所有权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模糊,新法案澄清了CFIUS,特别是其成员之一——国土安全部在保护重要基础设施方面的职责。
同时,为避免引起审查数量的急剧上升,FINSA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即如果财政部长或副部长、或牵头机构的同级官员确定这类交易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可以放弃调查要求。
FINSA对国家安全的界定十分宽泛,不仅考虑到可能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而且还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等。
这种对国家安全的宽泛认识对于所有国家而言都是必要、可行的,且毫不为过。
因此,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对国家安全作类似上述内容的宽泛解释,为具体审查制度的展开留下充分的活动空间。
(二)完善了审查机构设置自1975年以来,美国逐渐形成了由CFIUS及其成员的审查和调查程序、总统的采取行动权、国会的监督权所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
在2007年新法案颁布之前CFIUS只是依据行政命令所设立,FINSA以法律形式明确了CFIUS的地位,从立法上授权CFIUS谈判、施加并监督实施各种有助于减少有关交易的国家安全威胁的限制性条件。
该法确定CFIUS主席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秘书处设在财政部国际投资局,该局牵头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成员包括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等,总统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
各部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负责审视有关并购。
新法案增加了能源部、劳工部和国家情报局等三个CFIUS新成员。
能源部和劳工部的加入意味着涉及美国能源等战略资产的外资并购案将受到特别关注,并购美国企业将导致的美国国内就业问题也会纳入审查的范围。
新法案进一步明确CFIUS各成员的职责,增设牵头机构(Lead Agency),即由委员会主席指定、代表委员会对特定目标活动行使主要职权的部门,牵头机构负责个案审查,谈判并监督缓冲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s)的实施。
我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也应尽量明确其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职权分配。
针对个案的不同,确定不同成员并由特定机构牵头负责的做法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模式,也有利于谈判、监督、实施与交易方所达成的各种限制性方案或条件(如降低持股比例、设置表现要求等)。
(三)加强了国会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新法案把过去美国国会对CFIUS的不定期监督变为了定期监督,同时加强了CFIUS对国会的信息披露。
FINSA要求CFIUS应在所有审查和调查程序结束后向国会提供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提供所审查和调查交易的详细内容,并书面保证该交易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保证缓冲协议已经解决了所有疑点;此外,CFIUS还应向国会提交详尽的年度报告,汇报之前12个月内已审查或调查的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对有关外国直接投资、核心技术以及来自特定国家的投资的分析。
收到通知(Notice)和报告(Annual Report)的国会高级成员可以对相关交易或缓冲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质询。
从权力运行规律来看,各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中都配置有制约权力,或者是由国会予以监督(如美国),或者是可由行政法院予以全面司法审查(如法国)。
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规定审查机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制度,赋予人大常委会接受、质询报告的权利,甚至进一步考虑是否赋予其对特定案件的最终否决权,正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受制于美国国会影响、中石油收购斯拉夫油田受阻于俄罗斯国家杜马一样。
(四)加强了高层参与和决策的责任机制为确保CFIUS高度负责地作出决定,FINSA要求财政部和主要部门高层官员(通常是助理部长级别以上)应亲自签署提交给国会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书,应签署对涉及外国“国有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收购免予调查的决定书,应签署根据“常青条款”启动再调查的决定书。
如果总统根据721条决定对某项交易采取行动,也必须公开声明其决定。
为确保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各成员高度负责地作出决定,防止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和职权不清,适当加强相关部门的高层参与程度并完善决策责任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可喜的是近期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和条件。
(五)保持了实体标准上的灵活度与自由裁量权美国新法案继续规避了对国家安全、控制标准等关键性概念加以明确界定的做法,在牺牲了政策透明度的同时也为审查机构保留了较大的灵活余地。
而双层测试等新的审查方法的引入,标志着美国对于外资准入的审查较之以往更为苛刻严格。
所谓双层测试,即根据条例第302(c)款的规定,一项使外国法人获得美国企业已公开发行的具有投票权的10%以下股份的交易,只有在该交易“仅以投资为目的”时方可免于审查。
该条规定意味着对于一项交易除需考察其是否构成控制之外,尚需对其“投资目的”进行考察,换言之任何交易均在其审查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