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 CFIUS)对外资并购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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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购房网】【干货分享】赴美投资并购必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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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购房网】【干货分享】赴美投资并购必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A)CFIUS历史与现状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是一个美国联邦政府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的9个联邦政府部与办公室为固定成员: 财政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国务院(即外交部)Department of State 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科技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Policy 以下为CFIUS 的观察员,在合适的时候,参与CFIUS活动: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 Budget 经济顾问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ors 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国家经济委员会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 国土安全委员会Homeland Security Council CFIUS的使命是根据美国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DPA))以及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FINSA)),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研究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研究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研究》2023-10-26CATALOGUE目录•引言•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研究•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对投资者的影响•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的改进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1研究背景与意义2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资在各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对外资的安全审查一直备受关注。

在此背景下,研究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分析其定义、适用范围及判定标准,以期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法律分析等方法,对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案例等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揭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受管辖交易范围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研究目的与方法02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1949年,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最初是为了防止外国公司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1975年,美国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统一进行外国投资审查。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投资的增多,CFIUS的审查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强。

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将外国投资审查的权力扩大到所有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历史与发展03CFIUS的审查主要分为申报、调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其中调查阶段是审查的核心。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01CFIUS负责统一进行外国投资审查,其成员包括美国财政部、商务部、国防部等9个政府部门。

02CFIUS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管辖交易范围01管辖交易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如涉及关键技术、基础设施、敏感个人信息等领域的投资。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I.引言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简称FINSA) 于2007年7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字,并于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同时也表明美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寻求保持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两者之间的平衡。

该法案对外资进入美国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了全新的诠释。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简称CFIUS)将对“1988年8月23日之后提议或待决的,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商业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

由此,任何外国人控制的,存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将被视为“受管辖的交易”而成为被审查的对象。

为配合FINSA的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22日起正式生效。

该实施细则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均有相应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果CFIUS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在疑虑,不论其入股比例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

换而言之,即任何外资并购从理论上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其次,CFIUS有对已完成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即对外资企业而言即使交易完成也可能会被制裁。

另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如交易一方因故意或明显疏忽,在自愿申报中向CFIUS提交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存在遗漏, 或违反了缓解协议,都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CFIUS机制浅析

CFIUS机制浅析

CFIUS机制浅析前言:近年来,中国赴美并购投资企业频频躺枪,并购项目或是交易前基于对CFIUS机制的审核结果的不利预测而主动终止,如清华紫光收购西部数据案例;或是交易中被叫停,如蚂蚁金服收购美国汇款公司(速汇金)案例,或是交易完成一段时期后被迫终止投资经营,如三一重工收购风力发电企业案例,不一而足。

对于这些走在国际化道路上的中国企业来说,享有“一票否决权”的CFIUS 机制可谓是赴美并购中企的“拦路虎”、“紧箍咒”,甚至“杀器”也不为过。

CFIUS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和程序,有志于以赴美并购方式借道美国优质企业现有技术成果而全面深入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又应该如何应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通过对CFIUS机制审核要点的分析和对中国赴美投资企业提出相应应对策略,以期对赴美投资企业有所裨益。

一、背景随着中国综合国力以及中资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持续增强,中国资本正在加速走向海外。

美国是国际资本的集中投资地、国际优质企业的集中所在地,中资赴美并购投资具有巨大吸引力。

截止2017年11月2日,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投资规模为138.8亿美元,而2016年同期为603.6亿美元,降幅近八成。

究其原因,除中国政府对于境外投资加强监管和投资者的理性外,与CFIUS在美国川普总统就任以来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和“美国至上”的执政理念下对外资投资审核程序的趋紧不无密切关系。

二、CFIUS机制要点CFIUS全称为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即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是一个由包括国防部、国务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九个政府机构代表人员组成的联邦政府委员会,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其职能为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投资交易进行审查。

除了九个常设席位外,其它常任成员、列席成员只有建议权,没有投票权。

而这其中,国家情报局长这个职位很特殊,它本身没有投票权但却很重要,因为它需要向每一个CFIUS审核评估提供一份国家安全评估报告,并且需要提出中立、客观的意见。

简析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及对中企并购策略的建议

简析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及对中企并购策略的建议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0722019年9月 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19.18.072简析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及对中企并购策略的建议华东政法大学 张莉摘 要: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快速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崛起紧密联系,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的趋势将必然转变为资本净输出。

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活动自2006年以来多以失败告终,研究美国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将对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其他企业在当前的贸易摩擦背景及逆全球化思潮下的在美并购具有相当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外资并购 跨国并购 国家安全审查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9)09(b)-072-02近年来外资并购规模在快速增长,成为全球直接外资流量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1]。

然而,在对东道国的经济、就业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外资并购可能导致东道国国内相关的关键部门和关键技术被外国投资者控制。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东道国政府通常对外资并购实施一定的干预和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手段就是国家安全审查[2]。

自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以来,我国的知名企业多次出海进军美国,但最后大多还是以失败收场[3]。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在《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出台后加大力度审查,接受审查的交易数量也较以前有了较大上升。

美国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贸易摩擦和逆全球化浪潮之下,研究相关制度,从而提出相应建议,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快更好地“走出去”。

1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制度的框架1.1 审查部门1.1.1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1975年依据美国总统的11858号行政命令设立的CFIUS是美国负责外资并购国家审查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负责监控和评估外国投资对美国安全的影响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现实需要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采取适当措施[4]。

美国国家安全壁垒下的中国企业对美并购研究——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案分析

美国国家安全壁垒下的中国企业对美并购研究——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案分析

美国国家安全壁垒下的中国企业对美并购研究——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案分析摘要:跨国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已经引起了投资东道国的广泛关注,美国对此尤其敏感。

近年来,我国大型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尤其是发生在美国的并购活动日益增加, 与此同时,美国运用国家安全壁垒的手段来阻碍相关并购的案件也相应增加。

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寻求投资保护对策,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做好法律服务。

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对本案进行分析,以厘清中国企业对美国并购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案件做出相应的建议:充分运用事前咨询机制;不能完全依赖CFIUS先前类似的裁定;利用州内交易规避安全壁垒。

关键词:721条款;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一、案情简介与美国国家安全壁垒基本内容2010年8月19日,罗尔斯公司(Ralls Company)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由吴佳梁(三一集团副总经理和三一集团子公司——三一电气公司总经理)持股20%,段大为(三一集团的首席财务官)持股80%,吴佳梁出任首席执行官。

2012年3月,罗尔斯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特纳US(Terna US)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黄油湾(Butter Creek)风场项目。

2012年7月25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发布文件称罗尔斯的收购存在国家安全风险(national security risks), 要求罗尔斯公司停止修建该风电工程。

2012年8月2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针对罗尔斯公司发出更为严厉的修订版禁令。

2012年9月12日,Ralls公司以CFIUS发布禁令的行为违法为由将CFIUS和其负责人美国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Timothy Geithner)告上法庭。

CFIUS则在9月13日之后向美国总统奥巴马递交了评估报告。

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发布总统令,正式否决罗尔斯公司的此次收购。

美国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的演变及背后的逻辑

美国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的演变及背后的逻辑

美国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的演变及背后的逻辑∗邢 悦 苏勃瑞∗∗ʌ内容提要ɔ 历史上,美国是跨国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受益国之一,而美国也历来标榜其自由开放的市场和投资环境㊂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逐步建立起一套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 )为执行机构的外资投资并购监管制度㊂这一制度在美国国内政治博弈的推动下经过了多次演变,在历次制度变革中,国会向来是制度改革的积极推手,而政府则持更为审慎的态度㊂特朗普政府上任后在2018年通过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 )与此前历次改革相比则呈现出诸多特殊性,其中之一就是政府成为改革的主导力量㊂本文基于对美国外资审查制度历史演变规律的研究,探讨为何最近这次的制度改革会出现特殊性㊂本文认为,在历史上驱动该制度演变的主要矛盾是美国国内的政治博弈,改革过程和结果体现了影响政府决策的各因素之间基于各自利益和立场的竞争㊂特朗普上任后,应对中国的全面竞争成为美国面临的主要矛盾,影响国内政治的各因素在对华政策上达成共识,成为推动此次制度改革的合力,因此,需要从国际政治的视角理解特朗普此次制度变革的特殊性㊂此外,特朗普个人独特的政治34∗∗∗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李巍教授和‘世界政治研究“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作者文责自负㊂邢悦,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副教授,中国对外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苏勃瑞,睿远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㊂理念和执政风格也是导致此次制度改革出现特殊性的不可或缺的因素㊂未来这一制度会进一步趋向严格,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㊂ʌ关键词ɔ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 CFIUS FIRRMA 中美竞争进入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各国企业经营活动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增强,企业间的跨国投资并购行为早已屡见不鲜,并构成全球商业演进和发展的重要动力㊂资本与商业活动的跨国互动,为各国带来了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㊂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坐拥全世界最多的跨国公司和最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一直是企业跨国投资并购行为的最重要资本来源国和投资目标国之一㊂然而,尽管享受了国际资本带来的好处,美国对于外资投资并购并非照单全收,与其成熟的国际资本市场相对应的,是美国建立起的一套相对完善的,以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为核心执行机构的外资投资并购监管制度㊂但令人遗憾的是,美国这套外资监管制度似乎对中国并不友好,①近年来,由中国公司发起的蚂蚁金服并购速汇通案,华为收购三叶公司(3Leaf)案,凯桥资本(Canyon Bridge Capital)并购莱迪思案等诸多交易均被美国的外资监管制度拒之门外㊂特朗普总统上台以来,对中国资本在美国的投资并购行为的监管严苛程度更上一层楼,2018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全新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简称FIRRMA),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投资并购行为的监管力度,这一法案一经出台就被中外学界和商界普遍认为是史上最严格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㊂在2020年,美国政府更是以外资投资审查为由,对中国互联网企业 字节跳动 做出了强制要求其剥离先前并购的抖音国际版(Musical.ly)并退出美国市场的裁定,在全球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㊂美国的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是如何演进的?2018年为何能够出台史上最严格版本的FIRRMA?这次制度改革与此前几次有何区别,又为何有这样的区别?这些都是在当今现实背景下颇具实践价值的研究问题㊂本文旨在探究美国外44世界政治研究(2022年第一辑总第十三辑)①黄河㊁华琼飞:‘美国投资保护主义 以中国对美投资为例“,‘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4年第2期,第167 187页㊂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沿革背后的演变逻辑,并回答为何最近一次的制度改革出现了诸多特殊性,从而为我们理解今后美国在这一领域可能的政策变化提供参考,也为中国企业未来在美开展商业活动提供建议㊂一 文献综述事实上,学界对有关美国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㊂依据研究视角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 政策角度 研究和 政治角度 研究两大类㊂这两类研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研究素材上看,政策类研究的素材主要来源于与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相关的美国政府政策文件和国会法案,而政治类研究则主要关注影响该制度演化发展或影响该制度对个案审查结果的各方立场㊁行为及言论;其次,从研究方法上看,政策类研究聚焦于对相关政策文件的文本分析,通过不同版本制度间具体法规文本的变化分析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方向,而政治类研究则重点剖析制度背后各重要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从而分析影响制度演进和制度执行的内在动力;最后,从研究所运用的理论上看,政策类研究更多会借鉴国际法学或经济管理类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主要发表于法学或国际经贸研究类期刊,而政治类研究则往往会从国际政治或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出发,研究成果主要见于国别研究或国际关系研究类期刊㊂①见表1㊂ 表1政策角度 和 政治角度 研究的异同政策角度政治角度研究对象美国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研究素材政府政策文件和国会法案影响制度演变的关键人物的行为㊁言论㊁态度研究方法法律文本解读行为体互动逻辑分析理论借鉴国际法学㊁经济管理理论国际政治㊁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发表刊物法学/国际经贸研究类刊物国别研究或国际关系研究类刊物就政治角度的研究来说,主要研究成果包括:孙哲在2013年的研究中对美54美国外资投资并购审查制度的演变及背后的逻辑①笔者只是对此做了大致的区分,其实,有些研究同时具有政策研究和政治研究的性质㊂。

横向并购案例

横向并购案例

跨国并购中的石油行业-对中海油海外并购的案例分析2008年08月22日来源:金融界字体:大中小国泰安研究所金瑾2005年8月2日,中海油宣布撤回其对优尼科公司的收购要约。

这意味着,中海油在与其竞购对手雪佛龙(Chevron)的明争暗斗中败下阵来。

一、背景:2005年3月,中国三大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之一的中海油,开始了与年初挂牌出售的美国优尼科公司的高层接触。

优尼科是一家有一百余年历史的老牌石油企业,在美国石油天然气巨头中排位第九,近两年其市值低于同类公司20%左右。

市值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主产品天然气市场开拓不够,大量的已探明储量无力开发。

在中海油向优尼科提交了“无约束力报价”后,美国雪佛龙公司提出了180亿美元的报价(包括承担债务)。

由于没有竞争对手,雪佛龙很快与优尼科达成了约束性收购协议。

6月10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了这个协议。

6月23日中海油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

这是迄今为止,涉及金额最大的一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理由是,优尼科所拥有的已探明石油天然气资源约70%在亚洲和里海地区。

“优尼科的资源与中海油占有的市场相结合,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在完成正式交割前任何竞争方都可以再报价。

雪佛龙公司的收购在完成交割前,还需经过反垄断法的审查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查。

只有在美国证交会批准之后,优尼科董事会才能向其股东正式发函,30天后再由全体股东表决。

在发函前如果收到新的条件更为优厚的收购方案,仍可重议。

7月2日,中海油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通知书,以便于其展开对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公司提议的审查。

7月20日,优尼科董事会决定接受雪佛龙公司加价之后的报价(以40%的现金、60%的股票的方式进行收购),并推荐给股东大会。

中海油对此深表遗憾。

据悉,由于雪佛龙提高了报价,优尼科决定维持原来推荐不变。

同日,中海油认为185亿美元的全现金报价仍然具有竞争力,优于雪佛龙现金加股票的出价,对优尼科股东而言,中海油的出价价值确定,溢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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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CFIUS? 对并购交易有什么影响?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 )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
9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CFIUS 的代表们来自包括国防部、国务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

根据2007年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 )所颁布的2008年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了CFIUS 的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控制企业对产品与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美国企业的收购案。

出于《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立法目的,对“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外国控制”的定义都较为宽泛,应根据每个交易的相关事实及具体情况逐一确定。

应申报原因——自愿申报,无申报费 向CFIUS 进行申报为自愿且不要求申报费。

与Hart-Scott-Rodino 反垄断法案所规定的并购申报制度不同,仅因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不要求向CFIUS 申报。

是否需要申报,完全取决于该交易是否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这也意味着,一些很小的并购交易有可能要进行CFIUS 申报,而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基础设施的大型并购案则无需申报。

向CFIUS 提交申报也可以降低未来风险。

例如,如果该交易将要或者已经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有可能运用其政治势力,在协议签署或交易完成后,要求其派系的国会议员促使CFIUS 展开独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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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 )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申报前的协调
CFIUS 申报由所有交易方共同进行。

参与申报的交易各方通常需要在申报前相互协调,并与CFIUS 配合进行。

协调工作包括在申报一周前就提交申报草案。

通过申报前的协调工作以及提交草案,在正式申报前,CFIUS 就可以对被收购方及收购方有所了解,评估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风险。

此外,CFIUS 也可以要求修改草案,避免延长正式申报后的审查过程。

申报的保密性
向CFIUS 申报的信息,包括正式申报前提供的信息,都受到严格的保密性保护,包括不受信息自由法案限制。

但是,与行政或司法行为有关的披露,以及向国会的披露,则是允许的。

国会在收到CFIUS 对某个特定交易的调查简报时,也要求遵守与CFIUS 相同的保密措施。

共同申报以及审查期
在申报正式提交以及CFIUS 确定提交后,交易各方须经过30天的初审期,等待CFIUS 决定批准或进一步调查。


30天的初审期内,CFIUS 时常要求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代表提供有关交易方和交易的补充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必须再次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

大部分交易经过这30天的初审期都能获得批准,前提是CFIUS 向国会报告有关交易不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

但如果CFIUS 决定进一步调查,交易各方就必须再等待45天,CFIUS 在此期间会进行全面调查。

在45天的调查期结束时,根据CFIUS 的报告,美国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最终决定。

但实际上,极少有交易进入需要总统决定的阶段——如果该交易在初审阶段未获得批准,CFIUS 通常会要求交易各方同意对交易形式进行修改(例如对部分特定资产或业务的剥离),而非总统审批。

要求外国收购方提供的信息
CFIUS申报的信息由联邦法律规定,包括交易实质内容、交易各方(包括收购方的母公司)、预期交易完成日、估计交易现金与其他对价,以及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机构名称(包括顾问、承销商或资金来源)等。

要求外国收购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收购方及其母公司的背景、各自的管理层、董事、股东以及关联公司等,以及收购目的。

要求美国被收购企业提供的信息
申报中要求美国被收购企业提供的信息包括对其将要被收购的业务与产品线的描述,估计市场占有份额、向美国政府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以及存在潜在军事用途(无论是攻击性或防御性)的科技。

总结
总而言之,是否进行CFIUS申报,受到以下因素影响:
收购方国籍;
收购方的政府控制或控股程度;
收购方对美国企业拥有的股权或实际控制;
被收购的美国企业的科技和产品的类型与潜在用途;
与美国政府协议的历史或与美国企业的关系。

对于在美国的买方或卖方来说,CFIUS是交易前应进行的一项重要考虑,要确保遵循相关法规以及按时完成交易。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Karen Dickinson 律师
电话:602-230-5511
电邮:karen.dickinson@
Matt Vogel律师
电话:(414) 277-5817
电邮:matthew.vogel@
Amber Liu (刘芳) 律师
电话:(312)715-5267
电邮:amber.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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