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初步设计电力审查意见(试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GuidelineofEnergy-avingaementonCivilBuilding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2目次3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1总则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
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地产 初步设计专业评审意见回复(范本)

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回复一、建筑专业A、设计说明部分:一、设计说明说P1页法律法规《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不对,应该是JGJ67-2006,《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规范应补充。
回复:同意专家意见,已修改。
二、第二章建筑设计说明选用规范及技术标准中,多处规范应选用错误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应为GB50098-200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应为JGJ67-2006。
主要建筑材料屋面防水登记应达到I 级。
缺托儿所及9#商铺的设计说明。
回复:同意专家意见,已修改。
三、住宅部分设计依据中《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应改为GB50108-200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应改为《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屋面做法中《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应改为GB50345-2012。
回复:同意专家意见,已修改。
四、第八章排版错误。
回复:同意专家意见,已修改。
五、消防设计专篇中消防设计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应改为GB50098-2009。
缺托儿所及9#商铺的设计内容。
回复:同意专家意见,已修改。
B、图纸部分:一、全套初步设计图缺彩色图,无法判断效果如何?建议补充部分单体效果图。
回复:同意专家意见,已补充。
二、1#住宅户型布置不合理,端头户型东西面采光,大衣柜遮挡端头采光窗。
建议重新布置该房间家具。
电梯厅走道部分应考虑排水。
北立面、西立面未表示清楚。
回复:住宅户型家具仅为示意,后期用户自行设计,走道部分排水在施工图中已考虑,北立面、西立面已表示清楚。
三、3#总平面示意图表示错误。
幼儿园缺医务保健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大便器应不少于4个,厨房应考虑排烟,二楼活动室、寝室应设护栏。
回复:总平面示意图已修改,本幼托仅为小区内部临时托管,厨房排烟已做净化处理。
二楼活动室、寝室已设护栏。
四、多层住宅应补充闷顶层平面。
回复:同意专家意见,已补充闷顶层平面。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

附件2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市建委牵头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用的统一收费。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城区绿化办)、市卫生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参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为联合参审单位。
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建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参审部门可委托认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参审部门参与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服务部门参加联审。
三、联审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各参审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
服务部门对基础设施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建议。
各参审部门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项目类别(性质)、规模、审查的内容(条款)及法律依据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和杭州政务网、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布。
(二)一门受理原则。
建设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一次告知原则。
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时,各参审部门针对图纸深度及法定审查内容提出的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原则。
各参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在集中审查的时限内作出,并在作出审查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行政单位公章的决定书(审查意见)交市建委。
四、申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报要件包括下列内容:1.建筑、结构、水暖电全套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相应计算书。
最新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资料

附件2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市建委牵头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用的统一收费。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城区绿化办)、市卫生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参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精品文档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为联合参审单位。
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建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参审部门可委托认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参审部门参与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服务部门参加联审。
三、联审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各参审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
服务部门对基础设施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建议。
各参审部门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项目类别(性质)、规模、审查的内容(条款)及法律依据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和杭州政务网、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布。
(二)一门受理原则。
建设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精品文档(三)一次告知原则。
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时,各参审部门针对图纸深度及法定审查内容提出的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原则。
各参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在集中审查的时限内作出,并在作出审查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行政单位公章的决定书(审查意见)交市建委。
四、申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报要件包括下列内容:1.建筑、结构、水暖电全套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相应计算书。
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相关范例

皓晖·香雨蓝苑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年1月28日,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召开皓晖·香雨蓝苑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会。
会议邀请了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重庆市皓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优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参加了会议。
在听取相关单位对本工程初步设计情况介绍的基础上,经研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如下:专家组经过认真讨论认为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基本齐全,设计文件基本满足国家及我市规定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执行的国家及我市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基本正确,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结论为“修改通过”,设计单位应对以下审查意见内容进行修改后报经协会确认:一、建筑专业1、6班幼儿园建筑面积1093.8㎡,过小,不符合规范面积指标。
2、缺方案对比指标。
3、总图说明部分缺综合管线描述。
4、规范列举中,总论与专业说明混乱。
5、建筑特征表与要求不符。
6、玻璃6mm厚时,大于0.9㎡应用安全玻璃。
7、特征一览表缺车库。
8、从消防批文看,8#楼为综合楼,应落实消防水池等设备配置。
初设建筑定性与方案消防批文不符。
9、消防扑救场地,8#楼的幼儿园活动区域与其它场地有高差,消防车无法到达。
10、1#车库负一层车库(1)10#楼区域大规模的戊类库房纳入车库作为一个分区不妥,库房最远点至疏散口距离过长。
(2)12#楼核心筒区域未形成消防电梯前室。
(3)5轴与U轴交叉区域最远点至疏散楼梯的距离超过60米。
(4)3#楼区域仓库无两个疏散口。
11、2#车库负二层车库及负一层车库(1)9#防火分区戊类库房应独立分区。
9#、10#楼区域库房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2)简易洗消间不宜小于5㎡,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普通门。
(3)人防区域应设观察室(位于清洁区)。
12、1#楼(1)一层G4户型,起居室面积落实是否有12㎡,厨房排烟道如何转换。
(2)一层商业设两个出口,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5米。
(3)二层应设防坠物措施。
(4)三层农贸市场楼梯开门不应小于1.4米,开门方向有误。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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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道总空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公建计量间内;
5、两条及以上的母线,始端箱需设置在同层。
1、多层一户一表表箱宜设底层(一楼或地下室);
2、高层一户一表宜每 2(或 3)层统一集中装设,表箱不得设置在 强电井内,宜设置在消防通道或强电井附近的墙内暗装;
3、商铺应每户设置独立表箱,同一投影面积下建筑的商铺表箱应集
(个数) 备注:A 为小区住宅面积(平方米),B 为小区公建(纯物业用房) 面积,C 为小区商业(经营性)用房面积,D 为小区地下室面积, E 为小区车位总数;
其中 B、C 需扣除单 独设置专 变供电的
面积
二、配电室
2、1 座配电室最多设置 2 台配变,地面标高比室外地坪高 30 厘米;
3、小区配电室宜为地面独立建筑物,采用户内模式。当条件受限设 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应设在地上层面,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 修通道。当条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层时,可设置在地下负一层(其地 下二层入口应高于该区域历史最高水位以上 300mm,且地下二层的 面积不得小于地下一层面积的 50%),不得设置在仅有地下一层的 地下室。且按照尽量靠近各负荷中心的原则分散布置;
1、电缆分支箱(除充电桩配套外)不得设置在地下;
五、其他
2、小区内单体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及以上或用电容量在 100kW 及以上的公建或商业负荷由专变供电,电源接入项目新设或就近环 网室。 3、相同级别的小容量负荷(小于等于 20kW 的用电负荷)应按供 电区块、用途等合理归并。
2
审查人员签 名:
建设方(开发 商)签名:
日期: 日期:
3
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与电
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能在环网室内通过;
6、环网室要求单独设置电缆层,电缆层净高在 1.2 米-1.5 米之间。
室内要求双列布置,尺寸一般不小于 6×10×5.7(长×宽×高),梁
底净高(含电缆架空层)不小于 6.7 米。
1、配电室数量(四舍五入)= (A*0.06+B*0.08+C*0.09/2*630,
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初步设计电力审查意见
项目名称
审查时间
审查部门
审查人
以下为相关要求:
项目
要求内容
建设方 意见
1、小区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 万方的,规划设置 1 座环网室,建筑 (个数)
面积大于 10 万方,规划设置每 10 万方 1 座环网室;
2、需设置两座环网室的项目,环网室的位置应相隔一定距离,建议
4、配电室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配电室门应朝地下室车辆通行通道
1
开启,门口不设置车位;
5、配电室形状应规整,单个配电室站内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站内无结构柱遮挡,梁下净高不能小于 4.5 米;
6、集水井不得设置在配电室内,应设置在配电室附近。
7、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预装式变电站外壳与住宅 外墙间距不宜小于 20m,故箱式变压器原则上在农村和偏远城镇的 住宅小区内作为永久供电设施使用,城市区内住宅小区应采用配电 室模式。 1、除多层外的住宅必须采用封闭母线,不得采用预分支电缆,建筑 高度为 50 米(或十九层及以上)或单元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 高层应配置 2 条及以上的母线; 2、强电井内应留有检修人员足够的维护空间,封闭母线两条及以下 的井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2 米,三条的道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 三、封闭母线 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深度,不小 于 0.8 米;
尽量位于小区对角线;
3、应在地面一层设置独立建筑开闭所。同时靠近市政道路,环网室
与市政道路间无地库出入口等遮挡;环网室内部设置应符合电力运
行规范。
备注
一、环网室 4、环网室两扇门应在对角线位置,地面标高比室外地坪高 30 厘米;
5、环网室应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且环网室的上一层和下一层
不应为居民住宅。环网室上一层不能设置垃圾房、煤气调压站、厕
中装设并预留维护通道,每个表箱由独立电源供电;
四、表计、表
箱
4、别墅、排屋应每户设置独立表箱,表箱应暗装在外墙上;
5、公建设施中的消防水泵、生活水泵应单独装表,由独立电源供电。
6、地下室的公建负荷计量间设置易相对集中,计量间要求与公变配 电室相邻设置。 7、充电桩计量表箱宜装设在配电室附近,不得安装在地下负二层及 以下。电缆分支箱宜每层单独设置,不得上下层交叉接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