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制度及补考制度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及考试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及考试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
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
第一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二条考试科目可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条考查科目可采用笔试、机试、设计作品、产品制作、项目、大作业、策划书、调查报告、论文等形式进行。
考查成绩可以是百分制记分,也可以是"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
第四条每门课程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命题,一次命出同等难度A、B两套试题。
A卷和B卷主观题内容不可以雷同,客观题可有30%雷同。
任课教师应在命题时同时做出“命题双向细目表”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采用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需提交考核方案,要明确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试题的知识覆盖面要宽,重点内容核心部分覆盖面应达到100%;主客观试题搭配合理,客观题(如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应不少于40%。
试题的难度与分量要适当,应按7:2:1原则,即基础内容占70%,有一定难度占20%,较高难度占10%。
题量一般控制在A4纸四页以内。
试题类型要多样化,记忆与理解题占10%-30%,简单应用题占50%-70%,综合应用题占10%-20%。
第六条由二名以上教师承担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学进度均相同的课程,一律实行统一命题进行考核。
补考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规范学生补考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考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旨在保障学生公平、公正地参加补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我约束能力。
第二章补考范围第三条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参加补考:1. 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及格分数线;2. 因特殊情况(如疾病、家庭困难等)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经批准缓考后仍未通过;3. 考试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成绩无效;4.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对学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补考程序第四条学生申请补考,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补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教务处审批;3. 教务处根据学院意见,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和地点;4. 学生参加补考,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四章补考要求第五条学生参加补考,应遵守以下要求:1. 诚实守信,不得作弊;2. 按时参加补考,不得无故缺考;3.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4. 考试结束后,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第五章补考成绩处理第六条补考成绩按照原课程考核成绩的权重计入总成绩,不得单独计算。
第七条学生补考成绩达到规定及格分数线,视为通过补考;未达到及格分数线,可申请重修或参加下次考试。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学生在补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 作弊: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无故缺考: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 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取消补考资格,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补考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制度

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制度成绩考核是评定学生成绩,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组织和实施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学生学习成绩.通过考核,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知识技能的情况,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一、考试、考查(含测验)1、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笔试、口试、操作三种方式进行。
笔试可以分为闭卷和开卷二种.2、每学期各门课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安排3━4门,教务科在开学初通知任课教师.3、考试课规定进行期末考试一次,考查课不得在期末二周内进行集中测验或变相考试,以免影响期末的统一考试,加重学生负担。
4、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病或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经班主任同意,报教务科批准方可缓考。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若学生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数达该课程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学生参加考试资格,若属考查科目者,则该科学期总评成绩不能高于30分。
5、每门课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如确因课程性质和考试方式特殊,需延长考试时间的,须经教务科批准。
6、同一科目的任课教师在不同班级的测验中,如统一试卷,必须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如测验时间不同,应使用不同试卷,避免学生利用时间差互通信息,影响测验效果。
7、考查科目的课程,如有不同教师任课,在一学期内一般应至少有一次由教研组组织的统一测验(统一测验的时间,任课老师应在授课计划中列出),通过统一测验,检查教学效果。
8、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测验2次,一学期总课时达54节的考查科目一般每学期测验不少于3 次.二、命题试题内容对学生学习方向和学习方法有很大的影响,拟命题是考试的重要环节,在组织考试时,首先应重视组织命题工作.1、命题的基本要求是:(1)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命题,试题的深度、广度适当,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大学生考核成绩记录管理制度

大学生考核成绩记录制度第1条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补考、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2条学生每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答辩)的考核资格由开课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及论文答辩等按学校研究生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3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具体方式根据培养(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申请,允许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
补考、重修的程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另行规定。
学生重修考试须随下一年级一同进行。
重修的方式可采取降级、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学生一经申请补考、重修,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修次数。
第4条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
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按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5条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相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境及术科等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其中如学生确因生理原因完全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或因患严重疾病及受严重外伤,中途不能继续体育课学习时,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确认免修的期限经所属学院及体育学院院长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免修一段时间,成绩按六十分计。
免修期满,仍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继续免修手续。
研究生课程除公共英语外,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但可根据培养方案申请修改个人培养计划。
第6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前言学生成绩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评价学生学习情况和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标。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成绩,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制订了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一、学生成绩的管理主体学生成绩管理主体为学生、任课教师、年级组、学校教务处,具体职责如下:1.学生:能够认真对待学习,尽力发挥自己的学习潜力,完成学业任务。
2.任课教师:学生学习的主要指导者和组织者,负责具体的教学工作,如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考试评测等。
3.年级组:主要负责各年级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工作,如组织年级集体备课、学习考试安排、学籍管理等。
4.学校教务处:学生成绩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统筹全校学生成绩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教学计划、考试安排、学籍管理等。
二、学生成绩的评价标准学生的学习成绩应以其学业水平、学业背景和学业过程为依据一并考虑,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1.成绩评定标准:–期中考试(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50%)–平时表现(占总成绩的20%)2.成绩公示标准:–成绩分数按照班级、科目单独进行公告。
–每次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时间地点等内容。
–每次考试后及时公布成绩,一般不超过两周。
3.学生成绩管理的原则:–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成绩仅是其中的一项指标。
–学生成绩应该以学生个性、能力差异和发展规律为基础,注重发现、尊重、调动和完善学生个性差异。
–学校的成绩考核制度应当为有意识、有目的地塑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倡导学生自我管理提供机会。
三、成绩管理的流程学生成绩管理的流程包括:考试安排、成绩统计、成绩公布和成绩分析等环节。
1.考试安排–由学校制定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
–由学校教务处通知年级组,由年级组制定考试安排,通知给任课教师和学生。
2.成绩统计–学校教务处按各班级、各科目划分统计学生的实际成绩。
–年级组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3.成绩公布–提供更加客观、真实、可靠的学生成绩信息,方便学生和家长查询。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一)学生成绩管理制度的概述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工具,用于对学生的学习表现进
行测量和评估。
它旨在通过确定每个学生与一定学习标准的比较,以便更
好地指导教学,提高学生学习能力,改善学生学习成果。
管理制度的实施
是学校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是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
情况拟定的一套完整的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既考虑到学
生的学习能力,又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成果,所以它涉及到学校的教学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
(二)学生成绩管理制度的内容
1、评价指标:学校制定的学生成绩管理制度中,有若干标准,指导
学校对学生的考试成绩、学习进度和学校考核结果进行评价。
2、评价标准:学校制定的学生成绩管理制度中,有若干标准,用于
衡量学生的学习绩效,而这些标准通常都来自学校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
和学校的考核要求,也可以由学校根据特定情况自行制定。
3、评价方式:学校制定的学生成绩管理制度中,有若干评价方法,
比如学校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定期测试、定期反馈、评估报告、竞赛等,以及补充教学等,也可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的表现采取各种方式。
考试管理制度及补考制度

石家庄广通中专学校考试管理制度及补考制度根据广通中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列入学生成绩考核管理之中,学生成绩考核分考试、考察和定级。
1. 考试:每个专业每学期考试科目,可分别采取笔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并在教学计划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2. 命题是考试的重要环节,由教务处协同教研室统一组织进行。
具体由教研室负责,于考试前1 周完成。
命题的基本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命题。
3. 试题的深度、广度适度,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试题要有较大的覆盖面,有适当的量。
既要考核学生全面掌握知识的状况,又要有一定难度的题目,以考核学生掌握重点、难点的程度。
试题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除必须熟记的知识外,避免出现死记硬背的题目。
试题应有一定的坡度,难易比例适当,以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
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学科,考试题由教务处统一抽定。
尚无的学科,由任课教师拟定两套以上试题,由教务处选用。
试题拟定后,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拟定的试题要经过试做。
由教务处审查、选定。
毕业考试由教务副校长审定。
命题工作开始后,任课教师即可停止辅导,只进行答疑,不允许划复习范围、重点和出复习题。
4.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应在考试前1 周对考试做出安排,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
考试时间一般为90 分钟。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确实因无法克服困难,不能参加考试时,按规定请假。
经班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5. 考场规则①学生在考试前要做好考试准备,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
除应试必须的文具外,不得携带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存入。
②考试期间保持安静,交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议论。
③有试题不清时,可以要求监考教师回答,不得提出其它问题。
答卷应使用钢笔、圆珠笔。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是一个为了有效管理和评估学生学习成绩的规章制度。
这个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成绩评定标准:制定明确的标准,用于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这个标准可以包括考试得分、作业质量和参与课堂讨论等方面的要求。
2. 成绩登记与公示:教师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学生的成绩记录下来,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公示出来,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成绩情况。
3. 成绩查询与申诉:学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自己的成绩,如果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向教师提出申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4. 补习与补考: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学生成绩,学校应制定相应的补习和补考安排,提供机会让学生改善自己的成绩。
5. 奖惩制度:学校可以设立奖励措施来鼓励优秀成绩的学生,同时也可以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来对待不良成绩或作弊行为。
6. 班级成绩管理:班主任应负责管理整个班级的成绩情况,确保全班学生成绩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学校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同时也能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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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考试管理制度及补考制度
根据新余司法警官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列入学生成绩考核管理之中,学生成绩考核分考试、考察和定级。
1.考试:每个专业每学期考试科目,可分别采取笔试、或实行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并在教学计划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2.命题是考试的重要环节,由教务处协同教研室统一组织进行。
具体由教研室负责,于考试前1周完成。
命题的基本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命题。
3.试题的深度、广度适度,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试题要有较大的覆盖面,有适当的量。
既要考核学生全面掌握知识的状况,又要有一定难度的题目,以考核学生掌握重点、难点的程度。
试题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除必须熟记的知识外,避免出现死记硬背的题目。
试题应有一定的坡度,难易比例适当,以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
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学科,考试题由教务处统一抽定。
尚无的学科,由任课教师拟定两套以上试题,由教务处选用。
试题拟定后,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拟定的试题要经过试做。
由教务处审查、选定.毕业考试由教务副校长审定。
命题工作开始后,任课教师即可停止辅导,只进行答疑,不允许划复习范围、重点和出复习题。
4.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应在考试前1周对考试做出安排,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每个考场有两位教师监考。
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确实因无法克服困难不能参加考试时,按规定请假。
经队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5.考场规则
①学生在考试前要做好考试准备,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
除应试必须的文具外,不得携带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存入。
②考试期间保持安静,交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议论。
③有试题不清时,可以要求监考教师回答,不得提出其它问题。
答卷应使用钢笔、圆珠笔。
答卷应力求整洁、字迹清楚。
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
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传递、夹带、抄袭等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除该门成绩按0分计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结合以校纪处分。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弊者,不论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处理。
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正面朝下放于课桌上离开考场。
6.教考教师职责
①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领取试卷,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考号安排座次,清点学生人数,宣布考试纪律。
考试开始时分发试卷。
②监考教师可以更正试卷上的差错,可以回答学生关于试卷字迹不清的问题,不回答有关试题答案内容的问题。
③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准在考场上看书报、交谈或做其他事情。
④发现学生作弊时,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警告、制止。
对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停止其考试,考试后将情况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将根据作弊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长批准执行。
⑤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收齐试卷,妥为密封后送教研室评卷。
同时填写考场记录,送教务处备案查.
7.评卷
评阅卷工作要客观、准确、公正。
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
评卷后考卷和学生成绩表应立即报到教务处保存,保存期半年。
上报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如需要该成绩,须征得共同评卷人和教研室主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8.试卷分析
①凡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均在评阅卷后认真写出试卷分析表,送教务处。
②试卷分析要反映出教学情况及对教学的改进意见等。
③教务处应综合试卷分析的内容,写出试卷分析报告,供学校领导和教师参与。
9.补考
①考试,考查不及格者,考试前经教务处准假的缺考者,准予补考一次。
因考试作弊无成绩或无故旷考的学生,视其态度,如认错态
度好,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②经准假缺考而补考的成绩,可以按补考的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等记。
③学校应根据学生考试、考查的补考成绩,按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学生升、留学、毕业或结业。
④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按规定准予升学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前准其补考一次。
毕业考试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⑤报考费:每门20元,一般取中队各门学科未及格者15名左右,补考费由中队收取后上交教务处.教务处再进行分配,下拨到各中队长20%,其余经费作教务处办公经费及教务处人员组织考试补助之用。
10.考试课的成绩构成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考试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学生无故缺课、缺作业及实习报告,其中任何一项,一学期累计达到该课程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学期考核资格,该课程的学期成绩按零分计算。
考试成绩评分①期末考试占60%,②平时成绩占20%包括到课率,认真听课,课堂回答问题,课堂讨论、完成作业、平时测验等。
③实习实训、实验、警察技能课等占20%。
总评成绩或平时成绩如有不及格者,须补考。
毕业成绩一学期结束课程的学科,学期成绩就是毕业成绩。
两学期以上结束课程的学科,毕业成绩通过各期成绩平均取得。
11.考查
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应在每学期初予以公布。
考查课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考查课不进行期末结束考试。
考查课的成绩主要根据课堂提问、平时测验与学生完成作业情况等,按一定权重综合评定。
考查课的成绩一般在期末考试前评定完毕。
考查课的补考工作随同考试的补考工作一同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考查课补考的内容及试题由任课教师确定,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务处审定。
考查课可以用试卷方法补考。
考查课补考其他规定与考试课补考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