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中国劳动法案例:涉外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劳动法案例:涉外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引言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员来到中国工作。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涉外劳动纠纷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保护雇员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I. 双方友好协商与谈判友好协商与谈判是解决涉外劳动纠纷的首选方式。
当涉及到劳动纠纷时,雇主和雇员应首先坐下来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
在国际劳务合同中,往往会明确约定当事人坚持友好协商与谈判的原则。
协商阶段,双方应该理性地阐述各自的观点和诉求,并通过平等、互利的谈判来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II. 劳动仲裁或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可以将纠纷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
中国各地都设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涉及外籍员工的劳动纠纷。
仲裁和调解机构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快速、公正地解决纠纷,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意见。
III. 司法程序如果仲裁或调解无法解决劳动纠纷,双方可以将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
中国的劳动法院可以处理涉及外籍员工的劳动纠纷,并做出最终的裁决。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裁决决定雇员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IV. 司法互助与调解在涉外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司法互助与调解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国际司法互助机制来处理跨国劳动纠纷。
此外,涉外劳动纠纷还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来解决。
举例来说,中国与某国达成协议,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机构,负责处理双方之间的涉外劳动纠纷。
这种合作的机制可以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保护外籍员工的权益。
V. 预防与妥善管理为了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预防和妥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雇主应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和相关法规,并确保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雇主还应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使外籍员工了解中国的劳动法律和公司的。
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投诉和举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投诉和举报管理办法1. 简介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员工可能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扰,需要有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以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此,制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投诉和举报管理办法,以明确投诉和举报的具体流程和处理方式,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2. 投诉和举报的范围用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导致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用工单位因个人特征或其他非劳动能力原因不公正对待员工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侵犯员工的权益其他影响员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稳定的情况。
3. 投诉和举报的流程员工投诉和举报的流程如下步骤一提交书面申请投诉和举报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描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
步骤二受理和调查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单位应在收到投诉和举报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展开调查。
调查应严格保密,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步骤三处理结果通知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员工告知处理结果。
通知中应明确处理意见和措施,并告知员工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4. 投诉和举报的保护措施对投诉和举报员工进行保密保护,不得泄露其身份信息禁止对投诉和举报员工进行报复行为,如解雇、降薪、降职等对涉及员工投诉和举报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解决潜在问题。
5. 引导和推动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引导员工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举报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6.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投诉和举报事项。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单位所有。
涉外劳务合同的争议解决办法

涉外劳务合同的争议解决办法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员工,我深知涉外劳务合同的重要性。
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采取合适的解决办法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涉外劳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协商解决当涉外劳务合同争议发生时,可以尝试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具有灵活性、快捷性和经济性的优点,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理智,尊重对方意见,寻求共同利益。
二、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解决失败,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和政府调解。
民间调解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信任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行业调解则由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调解;政府调解则由政府部门负责调解。
调解解决的优点是程序简单、时间短、成本低,同时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三、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在我国,涉外劳务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主要为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SHIAC(上海国际经济仲裁中心)。
仲裁具有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和国际执行力强的优点。
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四、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在我国,涉外劳务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具有程序严谨、权威性高的优点,但时间成本和费用相对较高。
诉讼解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可能受到国际司法制度的影响。
五、选择合适的解决办法在选择争议解决办法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合同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双方的关系、时间成本和费用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建议尝试协商解决,以降低成本、维护双方关系。
如协商无果,再考虑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在签订涉外劳务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法达成一致。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法规类别】涉外案件处理【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2016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快速高效处置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关于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
(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正当投诉举报权利,并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外劳务纠纷。
第四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由处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实处置。
第五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的处置应当以人为本、程序规范、办理及时、措施公正。
除涉密事项外,相关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六条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投诉举报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引导投诉举报人以理性方式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举报。
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

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一、指导原则和任务(一)指导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妥善处理、保持稳定”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二)任务:具体负责处理全市范围内商务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经营公司)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受理劳务人员正当的维权投诉;向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
二、工作机构建立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召集,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外侨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部门一名分管局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具体工作。
三、处理范围(一)境外劳务纠纷。
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国(境)外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的劳务纠纷,主要包括已反映到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的问题和事件。
(二)境外劳务突发事件。
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众性事件以及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境外劳务人员处于困境的紧急事件。
(三)国务院相关部门、商务厅、市政府转来及交办的反映侵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职责分工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后,在接到我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委或商务厅、市政府)通知的第一时间,迅速启动援助机制,协调机构进入快速反应工作状态。
(一)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派出的劳务人员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公司或个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及时主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督促有关经营公司迅速妥善处理;通告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要求和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动用相关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对于重大事件,派遣工作组与相关经营公司一同赴境外开展善后工作。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为妥善处理境外劳务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境外劳务事件是指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在外务工过程中,因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由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等原因引发的权益保护案件。
第二条境外劳务事件事关外交大局和社会稳定,国内外影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市)、各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必须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第三条各省市和各驻外使领馆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境外劳务事件。
(一)各省市应建立健全境外劳务事件预防体系;按照工作分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境外务工人员投诉、报案的专门渠道,引导境外务工人员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要求并监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定期沟通制度,倾听外派劳务人员诉求,解决外派劳务人员合理关切。
应定期对本省境外务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解决问题。
(二)各驻外使领馆应保持与驻在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应指定专人负责,倾听境外务工人员诉求;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加强管理,及时化解矛盾。
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境外劳务项目进行巡查,及时掌握境外务工人员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扩大对外宣传,正确引导境外务工人员和当地舆论。
第四条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遵循以下原则处置:(一)责任划分原则“谁派出、谁负责“原则。
即对外签约企业对境外劳务事件的处置负全责。
该企业的上级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属地“原则。
即对外签约的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置。
相关涉事企业及境外务工人员国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处置。
(二)具体工作原则各省市、各有关部门应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措施妥善处置。
对逃避或推卸责任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单位涉外事件处置方案

单位涉外事件处置方案一、前言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涉外事务不可避免。
面对可能出现的涉外风险事件,单位需要制定涉外事件处置方案以迅速应对,保障单位形象和利益。
二、涉外事件分类1.经济纠纷:涉及到货款、信用证、保险等问题。
具体场景包括合同违约、产品质量问题、假冒商标等。
2.劳资纠纷:主要包括外籍员工、海员等劳动力在国外发生的纠纷。
3.意外事故:包括制造业、矿业、建筑业等领域的意外伤害事故。
涉及到人员伤亡、设备、环境等问题。
4.社会责任事件:战争、恐怖袭击等涉及到人员安全的事件,以及与环保、反腐败等相关的事件。
三、事件应对流程1. 事件评估发现可能涉外事务后,立即启动事件处置流程,对事件进行评估。
检查企业在地区政府和领事馆方面的资料:•相关政府部门的紧急联系电话•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联系方式•所有与事件有关的人员身份证明、护照等文件2. 制定事件应对方案针对所属的涉外事件分类,制定相应的事件应对方案。
根据不同事件分类需要考虑以下方案:•法律手续的处理•如何与顾客、合作伙伴、员工交流•参与国方面的沟通•媒体传播和危机公关处理3. 事件执行针对制定好的事件应对方案,由应急处理小组执行。
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可以借助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来实现。
4. 事件总结针对每一个涉外事件,都需要进行总结和记录。
了解事件的原因和经过,分析事件处置的优缺点。
更新企业的应对方案以适应更多可能出现的面对涉外事件。
四、总结涉外事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我们应该对可能出现的涉外事件进行充分的准备。
为此,制定好一份涉外事件处置方案,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事件,也能有效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劳务服务投诉处理程序

劳务服务投诉处理程序1. 引言劳务服务是指一方(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出租给另一方(用工单位)的服务形式。
在劳务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例如工资未按时支付、工作环境不安全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都设立了劳务服务投诉处理程序。
本文旨在介绍劳务服务投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2. 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登记:当劳务服务的受害者(劳动者)遇到问题时,首先需要将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登记。
投诉登记通常要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问题的描述和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调查核实:投诉登记后,相关管理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
他们会与投诉人进行交流,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调查的过程中,有可能需要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进行约谈,以获取更多的信息。
问题解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相关管理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对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问题解决的方案。
方案可能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起诉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前提。
结果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会将问题的解决结果通知给投诉人。
通知应当明确问题的解决方式和结果,以及劳动者可以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如不满意结果可以进行上诉或法律起诉)。
3. 注意事项保留证据:在投诉前,劳动者应尽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问题的存在和受害者的损失。
例如工资未支付的情况,可以保留工资流水、合同等文件作为证据。
提供准确信息:在投诉登记时,劳动者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问题描述。
不准确或虚假的信息可能会对问题的解决产生不良影响。
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配合调查有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
维权意识:劳动者应具备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动意识,如果觉得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上诉等方式,继续维权。
4. 结论劳务服务投诉处理程序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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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快速高效处置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关于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
(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
(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正当投诉举报权利,并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外劳务纠纷。
第四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由处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实处置。
第五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的处置应当以人为本、程序规范、办理及时、措施公正。
除涉密事项外,相关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六条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投诉举报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引导投诉举报人以理性方式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应确保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尽可能书面提供详实材料和相关合同、票据复印件等证据,同时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
投诉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投诉举报人原则上首先向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部门投诉举报,如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受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应逐条登记,建立档案,填写《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受理单》(附表1),详细记录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涉诉方、案件线索、主要诉求等与纠纷处置密切相关的内容。
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程序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案件线索是指涉诉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诉方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与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收费、培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出境手续、协助办理国外居留、工作许可手续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收取押金等违规行为;
(二)在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当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涉诉方是否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境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
如境外雇主未与劳务人员订立确立劳动关系的合同,拖欠工资或加班费,向劳务人员收费、收取押金,劳务人员未享有正当的劳动保护措施、工作生活条件,遭境外雇主虐待,护照被扣押,人身财产安全遭威胁,发生伤亡事故,遭遇遣返等。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可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合同约定提出合理诉求,包括:退回违规收费、要求涉诉方协助向境外雇主提出赔偿要求或直接要求赔偿、查处涉诉方等。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诉讼与投诉举报分离,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引导投诉举报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处置
第十四条涉外劳务纠纷处置如属受理部门职责,受理部门即为处置部门;如属其他单位职责,受理部门应及时转交处置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如投诉举报人向驻外使领馆反映涉外劳务纠纷情况,驻外使领馆应引导投诉举报人依法、依规向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单位投诉举报,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境外群体性事件。
各驻外使领馆对需请国内处理的涉外劳务纠纷,应按规定告知涉诉方以及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抄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处置部门接受受理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与投诉举报人联系,对于涉诉方信息不明或不准确的,可以请相关部门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处置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填写《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意见单》(附表2),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进展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涉诉方,涉诉方国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处置部门,其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督办。
处置部门应依法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涉诉方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外的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将违法线索转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后,认为属于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条处置部门在对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进行处置后,应将处置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受理部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处置部门在履行行政责任或涉外劳务纠纷转入司法程序后,处置部门可以结案。
第二十二条涉外劳务纠纷结案后,处置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处置部门应建立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统计制度,并交商务主管部门汇总。
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统计表》(附表3)。
第二十五条在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过程中,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原则上应以明电、传真、函件等公开方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组织应配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会员企业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境外劳务纠纷按《商务部、外交部关于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项下外派人员发生的涉外劳务纠纷投诉和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