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是期货市场运行中的重要环节,交割细则的规定对于确保合约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细则展开分析,从合约交割品种、交割交易所、交割方式和交割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合约交割品种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品种主要是国债期货合约所指示的国债标准券,具体包括特定期限的国债券和现金国债等。
作为交割品种,国债标准券的选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券的可交割性,即必须是可在市场上买卖的债券;二是债券的流动性要强,供求情况较好;三是债券的市场价值稳定,能够在合理范围内体现其价值。
二、交割交易所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交易所指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债期货合约交割过程中,交割交易所需要提供充足的场外交易平台,保障合约交割的顺利进行。
交割交易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系统设施和流程,确保交割时的交易安全和可靠性。
三、交割方式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实物交割是指交割交易所按照所指示的国债标准券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交割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相关操作。
现金交割是指交割交易所按照合约规定的比例和价格,将合约的价值以现金的方式划转给交易双方。
四、交割程序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交割通知:交易双方应在约定的交割通知日期前进行交割通知,明确交割意愿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凭证。
2. 交割品种确认:交割交易所在收到交割通知后,核实交割品种和相应的数量、价格、比例等要素,确保符合合约规定。
3. 交割准备:交割交易所通知交易双方进行交割准备,包括清算、划款、配送和记录等环节。
4. 交割执行:交割交易所按照交割通知的要求,在约定的交割日期和时间进行交割操作,实现合约的交割义务。
5. 交割确认:交割交易所在交割操作完成后进行交割确认,确认交易双方已完成交割义务,并对交割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第五条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符合合约规定的范围;(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第八条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会员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客户所有。
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第九条会员申报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一)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二)客户国债托管账户证明材料;(三)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届中金所杯参考答案第二部分 国债期货

29. 2014 年 1 月 3 日的 3×5 远期利率指的是( A. 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6 月 3 日 B. 2014 年 1 月 3 日至 2014 年 4 月 3 日 C. 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4 年 7 月 3 日 D. 2014 年 1 月 3 日至 2014 年 9 月 3 日
上( A )。
代码
简称
票面利率
到期日
付息频率
90016
09 附息国债 16
3.48%
2019-7-23
半年一次
90012
09 附息国债 12
3.09%
2019-6-18
半年一次
A. 两只债券价格均上涨,债券 90016 上涨幅度高于债券 90012
B. 两只债券价格均下跌,债券 90016 下跌幅度高于债券 90012
C. 10.3 万
D. 26.5 万
23. 某投资经理的债券组合如下:
市场价值
久期
债券 1
100 万元
1
债券 2
350 万元
2
债券 3
200 万元
4
该债券组合的基点价值为( A )元。
A. 1600
B. 7800
C. 32 万
D. 16 万
24. 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息票率越高的债券,债券久期( B )。
C. 9.815
D. 10.623
20. 关于凸性的描述,正确的是( C )。
A. 凸性随久期的增加而降低 B. 没有隐含期权的债券,凸性始终小于 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为进一步规范5年期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交割准备(一)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在国债托管机构拥有以本人身份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可以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债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作为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
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应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预先向中央结算申请开通该账户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
客户应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本人所有。
卖方客户应确保国债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
因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问题导致交割国债未能正常划转,或因交割国债划转对客户其他债务担保等事项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二)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为确保国债期货交割国债的安全划转,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客户应预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方可用于国债期货交割。
1、申报信息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包括托管机构、账户全称、账户号码、开户证件类型和开户证件号码。
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应同时申报托管单元信息,客户应向证券公司确认该账户的托管单元信息,确保申报的托管单元信息无误。
买方以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
2、申报流程客户应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客户应分别申报。
会员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对会员提交的申报进行审核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
通过审核的国债托管账户方可用于国债期货交割,并可在后续交割中使用。
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

中金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2013年8月30日实施 2014年11月3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3月1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 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5.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价方式报价。
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5元,合约交易 报价为0.005元的整数倍。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
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TF。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本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合约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二条本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国债期货基础

国债期货基础介绍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挂盘基准价通知如下:TF1312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94.168元;TF1403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94.188元;TF1406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94.218元。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国债范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合约上市后新发行的符合可交割国债条件的国债,交易所在该国债上市交易日(含)之前公布将其纳入可交割国债范围。
2、合约交割月新发行且上市交易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含)之前的5年期国债,纳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合约交割月新发行的7年期国债,其到期日距交割月首日的期限超过7年,不纳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3、根据财政部和托管机构关于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国债期货交割的顺利进行,因付息导致合约交割期间暂停转托管的国债不纳入该合约可交割国债范围。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和2014年6月(TF1406)。
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
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注意:手续费需加收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为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8,约为0.8元。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中国债券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债券期货指在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期货合约,以人民币本位及其它外币计价;以中国政府央行发行及国债期货合约代表,通过期货交易所实现国债期货的买卖;国债期货交易以全额交易为主,允许市场参与者以期货市场的方式买卖国债期货,从而实现国债的买卖。
国债期货交易是一种强制交割交易,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1、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双方签订国债期货交易合同:交易内容,期货价格,期限,保证金,利息,放还、付息、结算等。
2、按规定时间付款。
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以及做出有关承诺事项。
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到账。
3、经现货结算中心结算。
结算中心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约定,进行证券期货的清算及结算,如果双方的结算结果相同,买方就可以从卖方那里收回买入的国债期货合约。
4、履行交割义务。
双方按照约定时间按合约价和市场价交割期货,买卖双方收到递送书后,确认交割事宜。
5、结算交割结果。
双方在当天确认付款金额、交接份额、相关利息等,完成最终结算、国债期货成交。
上述五个步骤便是完整的国债期货交易及交割流程,其中双方必须仔细阅读合同,付款时间准确,结算中心做好工作,按照交易合同进行交割,才能确保国债期货的安全性和正确性,才能让双方在期货市场进行安全规范的交易。
国债期货交割细则

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期货是除外汇外最大的交易手段。
下文是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欢迎阅读!国债期货交割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为4 至7 年;(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
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
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 手。
第十条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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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
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
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第十条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
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卖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2.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符合交割要求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10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首先选择不满足交割要求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择持仓量最小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要求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二条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
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
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意向申报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
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配对缴款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