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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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规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二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合法、有效。

第二章会计核算基本内容第四条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

基金投资组合应按照市值、成本、加权平均成本等方法进行估值。

第五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投资组合报告等核算报表。

同时应制定基金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按照信托方式独立保管,并委托独立受托人进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随时了解独立受托人的核算情况,并核对独立核算报表。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七条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报告期及时编制、审核并公布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当公布基金的投资组合、收益分配、净资产值等信息,同时应当披露重大事件及风险提示。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报告。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得披露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四章会计核算监督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基金的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独立受托人等相关方应当有权对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独立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4.03.13
•【文号】中基协发[2014]9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4]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
为规范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中债字〔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20〕126号各结算成员:为进一步优化国债期货交割业务办理流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交割模式”和“部分交割”部分的条款及相关附件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实施。

原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交割业务联系人:樊悦************毕远哲************账户业务联系人:郭玉嘉************孙嘉坤************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30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保障国债市场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债市场和国债期货市场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操作合作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金所交易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割的国债期货相关业务。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第三条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由中金所根据相关规则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账户第四条投资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国债期货相关业务,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遵守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组织的国债期货交割有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中金所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系用于办理中金所与国债期货买方、卖方之间的国债交收的专用账户。

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系用于支付国债期货交收产生的相关费用,存放国债期货交收相关国债所产生的兑付、兑息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中金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和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开展国债期货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机构账户开户注册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对于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本公司在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中金所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办理国债期货交割相关的证券或资金的划转。

中金所应当保证其所发出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金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操作流程中对其划转客户国债指令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中金所的证券划转指令,按照以下顺序逐笔办理证券划转手续:(一)将相关国债从国债期货卖方的证券账户划转至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常进行的情形);(二)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买方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交割正常进行的情形);(三)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卖方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买方未履行交割义务且对应期货公司未代为履约的情形);(四)将相关国债从中金所的国债期货交收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国债期货买方对应期货公司的证券账户(适用于国债期货买方未履行交割义务且对应期货公司代为履约的情形)。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

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财会[2001]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53号)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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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目录一、总则 (3)二、科目设置 (5)三、主要账务处理 (6)(一)存入保证金 (6)(二)提取保证金 (6)(三)开仓 (6)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四)平仓 (6)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6)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 (7)(五)交易费用 (7)(六)日终结算 (7)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3、确认平仓损益 (8)4、当日无负债结算 (8)(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八)实物交割 (8)1、意向申报日(T日:减少待交割持仓) (9)(1)减少空头待交割持仓: (9)(2)减少多头待交割持仓: (9)(3)其他会计分录参照(六)(七)处理。

(9)2、交割空头持仓:(T+1日:交券日) (9)3、缴款交收(T+2日:配对缴款日) (9)(1)空头交收,并减少待交割债券持仓: (9)(2)多头缴款,并确认待交割债券投资: (10)(3)保证金调整参照(七)处理。

(10)4、交割多头持仓:(T+3日:收券日) (10)(九)交割违约 (10)1、违约方: (10)2、被违约方: (11)附件:参考范例 (12)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

若基金开展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国债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国债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编号会计科目明细科目设置核算内容1021 结算备付金1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国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1、按照买入/卖出国债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国债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照国债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111 投资收益按照国债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

6407 交易费用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国债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1当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余额为负时,本科目余额可能为负,此情况如果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则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主要账务处理(一)存入保证金借:结算备付金贷:银行存款(二)提取保证金借:银行存款贷:结算备付金(三)开仓2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3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4、金额5)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6、金额7)(四)平仓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2若当天同时存在开仓和平仓,先处理开仓,后处理平仓。

3此处“××”显示交易目的,下同。

4此处为买入开仓数量。

5此处为买入开仓合约价值(开仓价×买入开仓数量×合约面值/100元)合计。

6此处为卖出开仓数量。

7此处为卖出开仓合约价值(开仓价×卖出开仓数量×合约面值/100元)合计。

例q8。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①9)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0、金额①)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11。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12、金额②13)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借:交易费用14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六)日终结算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1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期货—××买入国债期货(金额③)8q=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数量/(上一日买入持仓数量+当日买入开仓数量)9金额①=round(“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借方余额×q,2)10此处为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数量。

11q=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数量/(上一日卖出持仓数量+当日卖出开仓数量)12此处为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数量。

13金额②=round(“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贷方余额×q,2)14交易费用金额通常为当日交易手续费合计,在实物交割阶段,还包括交割费、过户费及转托管费等。

15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③=当日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当日买入合约持仓量-(“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借方余额+“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公允价值”当前借方余额”)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16)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国债期货-××卖出国债期货(金额④)3、确认平仓损益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⑥17)贷:投资收益—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金额⑥)4、当日无负债结算借:结算备付金(金额⑦18)贷:证券清算款(金额⑦)(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借:存出保证金(金额⑧19)贷:结算备付金(金额⑧)(八)实物交割16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④=(“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当前贷方余额+“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公允价值”当前贷方余额”)-当日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当日卖出合约持仓量17当日盈亏⑤=∑[(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面值/100元]+(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金额⑥=当日盈亏⑤-金额⑦,此金额为当日平仓损益若将当日投资收益区分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⑨和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⑩,则买入合约当日盈亏=∑[(买入合约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买入合约卖出量×合约面值/100元]+ ∑[(当日结算价-买入合约买入成交价)×买入合约买入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⑨=买入合约当日盈亏-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③卖出合约当日盈亏=∑[(卖出合约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合约卖出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结算价-卖出合约买入成交价)×卖出合约买入量]×合约面值/100元+(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当日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损益⑩=卖出合约当日盈亏-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④18金额⑦=当日买入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③+当日卖出合约持仓损益变动额④19金额⑧=当日持仓合约交易保证金合计-“存出保证金—××期货公司-交易保证金”当前借方余额1、意向申报日(T日:减少待交割持仓)20(1)减少空头待交割持仓: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21、金额)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2)减少多头待交割持仓: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数量22、金额)(3)其他会计分录参照(六)(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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