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重要法规,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这些准则十分必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1.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依据。
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基础。
2.业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营业务、市场份额、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还应当披露公司的新产品、新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更清晰的预期。
3.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当包括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这些风险信息是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也是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表现。
4.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也应当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构成、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公司内部运作方式十分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的时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这些时点的披露是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2.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通常情况下,信息披露会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如报纸、公司官方网站等。
3.信息披露的语言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理解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名词和术语,保证披露内容的易懂性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质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的公开方式、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情形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公司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平等对待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公开责任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专门部门、公司全体员工承担。
第五条公司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公开意识和法规意识的教育,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保护和服务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信息公开纪律和监督管理,并追究信息公开责任。
第二部分信息公开范围第十条公司信息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情况(二)公司重大业务变动(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行为(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员工的变动(五)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等状况(六)公司重大财务会计情况(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十一条涉及公司内部人员、公司机密等信息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内外发布。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对外公开。
第三部分信息公开程序第十三条公司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公开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畅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公司公告栏等渠道。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公开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的回应和处理媒体、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披露的标准

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披露的标准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披露的标准是指上市公司在发生资产转让行为时,按照规定必须向投资者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披露的信息要求和程序。
资产转让是指上市公司将自身所有或部分资产出售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行为,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披露的标准被制订并逐步完善。
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披露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转让时,需向投资者和相关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方式、交易的时间、交易的影响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及判断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2.披露时机:上市公司需要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公布交易结果,向市场和投资者披露交易的结果。
3.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披露公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合同公告等方式进行资产转让的信息披露。
其中,披露公告是最常用的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将资产转让的重要信息通过报纸、期刊、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
4.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披露的标准主要由上市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证监会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对资产转让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监管部门的审核: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转让披露时,需要经过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
监管部门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披露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披露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防止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资产转让披露的标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最新版】目录1.概述2.信息披露内容3.信息披露格式4.准则的意义和作用5.结论正文一、概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而制定的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说明书: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
2.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计。
3.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应当对发行说明书中的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4.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应当对发行申请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核。
5.其他必要的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该准则,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制。
具体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文件名称、申请文件编号等信息。
2.目录:应当列明申请文件的各个部分,方便读者查找相关信息。
3.声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声明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包括重要提示、目录、正文和附录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股票市场是一个充满活力和风险的金融市场,而上市公司则是其中的主要参与者。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以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以及它们的影响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的核心之一。
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绩公告、内幕信息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拥有足够的信息来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减少操纵市场的行为。
信息披露规则通常涵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时间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也要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在同一时间获得信息。
二、内幕交易禁令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通过获取未公开信息来进行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对市场公平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内幕交易实施了严格的禁令。
内幕交易禁令规定了哪些人员可以访问公司内部信息,并规定了他们禁止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
此外,禁令还规定了公司内部人员必须如何披露他们自己的交易行为,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
三、交易暂停和涨跌停规则为了控制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还包括了交易暂停和涨跌停规则。
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异常交易行为时,交易暂停规则允许交易所暂停交易,以防止市场失控。
涨跌停规则则限制了股票价格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以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四、日常监管和处罚制度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还包括了日常监管和处罚制度,用于监督和惩治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监管机构负责定期审核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对违反规则的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罚。
处罚制度通常包括对违规公司的罚款、暂停交易、撤销上市资格等措施。
这些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可以保证规则的执行和市场的秩序。
总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和制度。
公司上市材料清单

公司上市材料清单公司上市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一步,需要准备的上市材料清单相当繁杂,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报表、行业分析、法律文件等。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上市材料清单,供参考。
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简介: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公司使命和愿景等。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结构。
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关人员的履历和背景信息。
3.公司股权结构:包括公司的股本构成、股东持股比例、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信息。
二、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
2.利润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成本、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
3.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财务指标:包括公司的利润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三、行业分析1.行业背景:包括行业的发展历史、规模、市场竞争情况等。
2.公司地位:包括公司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品特点等。
3.市场需求:包括产品市场规模、增速、市场段位等。
4.竞争对手:包括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产品特点、发展战略等。
四、法律文件1.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权限、股东权益等。
2.公司法律意见书:由律师出具,对公司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3.关键合同:公司与重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同。
4.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文件。
5.公司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经营相关文件。
五、风险提示和前景分析1.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竞争风险等。
2.公司前景分析: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机会、盈利预测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市场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要求,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重要信息的活动。
下面将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因素三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一、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和现金流量等重要财务指标。
通过这些报表,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现金流状况等,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二、经营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竞争优势。
公司还需披露重要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等信息,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未来规划等内容,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战略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
三、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投资者需要了解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包括行业竞争压力、政策变化、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同时,公司还需披露内部控制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帮助投资者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因素三个方面进行披露,以提供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真实的公司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1.引言1.1 概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与其关联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向市场及投资者公开披露交易相关的信息。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维护上市公司的良好运营和治理。
关联交易是指由于股权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管理关系等因素,导致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购销、借贷、担保等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资源占用、交易定价不公等问题,对于投资者和公司治理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的类型、规模、价格、条件和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风险以及与关联方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问题。
同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也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目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况,使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则和标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更加明确和严格的监管措施来约束和规范相关行为。
因此,为了改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可以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严惩违法行为。
二是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明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促进公司良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进一步改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实现更加有效的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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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上市公司[①]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
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
因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结合有关事实、案例,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1、涵义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②]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 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
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2、起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④].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
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⑤].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
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3、经济学的理论依据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简称ECMH)。
“这一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表明了宏观、微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
它建立了一个分析系统,让人们在该系统所设定的框架内,对股票价格本身的合理性、股票价格与信息披露和市场上其它各种因素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⑥]”。
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假设将市场分为三种形式的有效市场,即弱效率市场、中强效率市场和强效率市场。
“在弱效率市场中,价格仅反映证券以前的价格信息;中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⑦]”。
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
在理想的观念中,证券监管部门力图使证券市场成为强效率市场,但在现实中是达不到的。
即使如美国般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的国家,其主要证券市场也只是弱效率的;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到处充斥着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根本无效率可言。
所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促进有效证券市场的形成,正是我们目前要做的工作。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多[⑧]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益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 [⑨]”。
1、违规形式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
1998年在“西藏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西藏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缺此出资,西藏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
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5.4亿元[⑩],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而“震惊”股市。
2)信息披露不充分[11]、不完整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12]”。
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
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
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
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3)信息披露不及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
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还有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的披露更是缓如“慢郎中”。
三、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规定1、立法框架中国对于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且立法级别较高的,当属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以专节规定“持续信息公开”,共计九条;在第三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又穿插规定了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最高立法机构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有1993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三节“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第153条第3款、第156条之规定。
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是1993年4月22日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第六章专章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另外,数量最多、内容最庞杂的规定当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1993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该规定“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13]”;又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至第七号,详尽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再如1994年10月27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等。
2、信息披露的范围综合起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无非就是以下几大块内容:(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3、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第177、181、182、183、184、188、189、202条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每一条款的最后往往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法,其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规定不可谓不祥。
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