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方向的探讨(doc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23•【文号】国税发[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国税发〔1999〕12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目录一、实验概述 (2)1. 实验目的 (3)2. 实验背景 (3)3. 实验任务和要求 (4)二、证券投资环境模拟分析 (5)1. 模拟环境搭建 (6)1.1 软件工具选择及安装配置 (7)1.2 数据准备与初始化设置 (8)2. 市场行情分析 (10)2.1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11)2.2 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2)2.3 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14)三、投资策略制定与实施 (15)1. 投资策略类型选择 (17)1.1 成长投资策略 (18)1.2 价值投资策略 (19)1.3 宏观对冲策略 (21)2. 投资组合管理实践 (22)2.1 资产分配与风险管理 (23)2.2 个股选择与买卖操作 (24)2.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 (26)四、模拟交易过程记录与分析 (26)1. 模拟交易流程梳理 (28)1.1 行情分析与策略制定阶段记录 (29)1.2 交易执行与监控阶段记录 (30)1.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阶段记录 (31)2. 模拟交易结果分析 (32)一、实验概述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功能:介绍证券市场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不同类型证券的特点和交易方式的分析,使学生了解证券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阐述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如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和价值取向。
通过对投资组合理论的研究,使学生掌握如何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选择。
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介绍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的投资策略和方法,包括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量化投资等。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如何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分析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探讨如何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这些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

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银监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111号提案(财税金融类214号)的答复银监函〔2016〕173号李民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协助商业银行贡献于供给侧改革的提案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拓宽处置管道的建议(一)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人民银行积极探索拓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银行化解不良资产。
一是2016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召集首批试点商业银行召开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专题会议,调研试点面临的技术问题,并从业务保障、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舆论宣传等方面向试点机构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范,提升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准化水平和透明度。
三是支持指导有关试点机构积极推动具体项目落地。
中国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招商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发行许可。
2016年5月26日,上述两单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共计5.34亿元人民币,涉及不良资产入池资金共计27.39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渠道进一步拓宽。
(二)关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近年来,银监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市场机构探索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尤其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分析总结,多次召开会议与市场各方进行交流探讨,在充分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意见基础上,于2016年4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并从监管指标计量、投资者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有关要求,以促进相关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可转换债券是指可兑换成( )的债券。
A.股票B.另一种债券C.期货D.现金正确答案:A解析:可转换债券是指能兑换成股票的债券。
2.关于新股网上发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网上发行新股是借助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进行的,具有高效、安全的优点B.网上发行新股大大减轻了发行组织工作的压力,诚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具有经济性的优点C.全额预缴、比例配售是网上发行方式的一种D.股票网上发行就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正确答案:C解析:C选项全额预缴、比例配售属于网下发行方式。
3.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 )元。
A.1亿B.2亿C.5亿D.5000万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4.( )的自营买卖,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买卖。
A.柜台和承销业务中B.上市证券C.柜台D.承销正确答案:C解析: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
5.( ),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A.2004年5月底B.2005年4月底C.2005年5月底D.2006年1月底正确答案:B解析: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它不仅解决了历史问题,还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了条件。
6.受到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通常称为( )股票,它是指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现某种需要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的财务状况或其他异常状况。
A.SDB.SC.FTD.ST正确答案:D7.交易席位根据( )不同,可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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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探讨

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探讨【摘要】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和完善,缺乏统一规范和监管。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税收政策,提高透明度和合规性。
同时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其他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先进做法。
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未来研究可以关注税收政策对企业实际盈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提出更具体和深入的政策建议。
通过改革完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改革建议、国际经验、政策建议、企业发展、研究展望、结论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部分需要从宏观角度出发,揭示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探讨税收政策对其运作的影响,进一步探索如何通过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发展和健康运作。
该部分需要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研究路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分析当前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通过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指导相关部门出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政策,促进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通过对国际经验的借鉴,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成功之处,为我国的税收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最终,我们希望通过本研究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发展。
1.3 研究意义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政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税收制度,提升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对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学号:090710174班级:09级工商二班姓名:乌日汗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正文1994年税制改革已经过去三年多,尽快提出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并加以深入研究、论证,以早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已经成为财税部门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
我认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调整税负,优化结构,完善税种,加强征管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一、调整税负合理确定税负总水平是优化税制的基础,是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影响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的主要因素是:1.经济发展水平。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其税负水平也会相应上升。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其税负水平也高于发展中国家。
2.政府职能范围与程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应当不断优化。
现代国家的政府不仅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统治,而且十分注重保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
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以税收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由税收的特点和职能作用决定的。
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有税收、收费和专门基金、国债三种形式。
(二)衡量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高低的主要方法是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1.横向比较是指将本国的税负总水平与其他国家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
目前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0%,发展中国家一般不低于15%,而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全部税收收入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多一点,其中中央政府的税收只占5%,显然偏低了。
2.纵向比较是指与将本国不同年度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
8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负总水平曾经达到20%以上,随后逐年下降(平均每年降低约一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种状况仍未扭转,1996年已经降至10.2%。
中国历次印花税调整情况及对股市的影响

0.93%
1993年
22
4349
0.5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课税情况
国家
收税情况
美国
曾设置证券交易税,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繁荣证券市场,克林顿政府继承了里根政府的税改政策,在上个世纪最后10年,逐步地取消了证券交易税。
韩国
只对证券交易的卖方征收0.3%的证券交易税。
日本
日本税法规定,证券交易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单向收取,税率最高为0.3%,最低为0.01%,对债券类和股票类交易,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实行差别税率,以限制场外交易,合理证券构成,对政府债券则免税。
2001年
291.31
16386
1.78%
2000年
485.89
13380
3.63%
1999年
248.07
11377
2.18%
1998年
225.75
9853
2.29%
1997年
250.76
8651
2.90%
1996年
127.99
7408
1.73%
1995年
24.22
6242
0.42%
1994年
48.77
西班牙
对证券的卖方征收不超过0.11%的证券交易税,但同时又规定了相应的起征点,即只对超过200万比塞塔的部分征收。
比利时
对政府债券征收0.009%的税款,非政府债券为0.014%,对上市股票征收0.035%的交易税。
意大利
每10万里拉股票交易缴纳50-75里拉的印花税,即0.05~0.075‰,每10万里拉的债券缴纳20-30里拉的印花税,每10万里拉的政府债券缴纳2.5里拉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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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方向的探讨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
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
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
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XX、XX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XX证券市场课征,当时XX市政府参照XX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XX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
XX在XX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
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
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XX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
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
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
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
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
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X作用不大,征收X围狭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
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X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X作用不大;证券市场的内涵远远大于股票市场,X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四、证券交易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应有助于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第一、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
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单的进行。
第二、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
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
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
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除了丹麦以外的其它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
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方向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二)以税负公平为重要方向
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
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
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
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
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
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三)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
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
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证券市场发展方向上的稳定性。
(四)证券交易税的改革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
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
征税X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
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
可以把目前的征税X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
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
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
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是降低税率——目前A、B股适用税率都为0.2%,如果直接降低印花税税率的话,估计可以降0.05个百分点或降0.1个百分点,降至0.15%或0.1%。
三是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巴西对一般的股票交易按0.027%征税,对远程交易征收的税率就比较低,适用0.012%,这种
差别税率可以体现出对不同交易方式的税收倾斜。
我国印花税改革应该综合比较上述各种降低税率的方式,结合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