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它们分别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在一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会有所关联,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入手,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请求的一种司法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请求,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原审案件当事人之一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且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利益;(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纠正明显的违法错误,确有事实或者证据证明有关事项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经过审理,确有事实、证据证明有关事项的,可以对原判决、裁定作出改变或者撤销的效果。
在一般情况下,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可能会有所关联,其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由不是原审案件当事人的其他人提出的司法程序,因此在主体上存在相似之处。
2. 适用条件: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条件上也存在一定的类似性,都要求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关联性,但在其他方面又有其各自独立的特点。
需要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相关案件需要谨慎处理,充分考虑到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56期文章往期同系列文章:《虚假诉讼的救济》(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救济,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了提起执行异议的方案。
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标的物被保全或执行,但如果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或者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则可考虑通过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纠正。
本文,我们将接着上一篇文章,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案进行分析,讨论虚假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及可行性。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形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其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两种方案途径:一种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前者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后者以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进行救济为前提。
整体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是极其狭窄的,结合上一篇的执行异议内容来看,这两种途径均有赖于案外人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
(二)两种情形的适用可行性两种途径均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但两种途径的适用在实践中存有争议。
1.《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扩张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1]并未赋予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征得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
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回归原定界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时,又回归到法条划定的界限,即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审案件中的案外人,因为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我特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原审案件中,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但是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良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原审案件中,被告方与原告方发生纠纷,原告方起诉被告方并获得胜诉。
然而,在判决书中,法院对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导致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影响。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
二、再审理由我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如下:1. 原审判决对我权益保护不足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我的权益,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2. 原审判决中存在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实际上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3. 原审判决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中,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三、再审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1.撤销原审判决;2.重新审理本案;3.对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进行保护;4.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四、联系方式我是原审案件中的案外人,我的联系方式如下:姓名:XXX联系电话:XXX地址:XXX希望贵院能够尽快受理我的再审申请,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谢谢!。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如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而除了当事人之外的申请再审的人,被称为民诉案外人。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案外人对该判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直接利害关系主要体现在案外人所依据的权益与判决直接相关;二是案外人在该案作出之前曾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而法定诉讼行为主要包括提起过起诉、提出过请求、参与过调解、作出过陈述、被传唤作证等。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相对较高,再审案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再审的事实真实性;二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案件参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及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四是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同时,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一方面,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原判决可能会被暂缓执行,以便等待再审程序的结果。
另一方面,如果再审结果对案外人有影响,案外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案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必须具备直接利害关系或已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
再审程序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被告姓名)
案号:XXXXX
尊敬的法庭:
本人XXX系本案被告,特此向贵庭提出案外人再审申请书,并依法申请重新审理本案,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
自案件审理至案件判决,本案所涉事实与证据存在以下错误:
1. 错误1:XXX(列举案件中的事实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2. 错误2:XXX(列举案件中的事实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3. 错误3:XXX(列举案件中的证据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4. 错误4:XXX(列举案件中的证据错误并解释为何是错误的)
以上错误导致原判结果不符合事实真相,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新审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审刑事案件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具有重新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新的证据(提供详细描述),证明原判的事实与证据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 鉴于原判的错误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再审申请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因,本案应当依法受理再审申请,审查并纠正原判中的错误。
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特此向贵庭提出请求:
1. 立案受理再审申请,审查并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
2. 执行停止本案原判的执行,确保案件重新审理的公正进行。
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33f4e05a8102d277a22f2d.png)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第一篇: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一、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一款第八项)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补充。
独任制只适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诉案件。
其他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
审查的重点是组成是否合法。
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采用了独任制。
(2)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3)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审理的;比如审判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及该案的发回重审的。
(4)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但要在笔录上记录在卷。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一、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不合法。
不能以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合法申请再审。
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要审查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是否依法作出了决定。
第一、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6月13日施行)。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相关问题探讨

督 程序 解释 》 第五务 、 四十二 条 确立和 完善 了案 外人 中请 再 审制度 , 对 于保 障案 外人 的合 法权 益 、 ) 第 这 促进 司法公 正具有 积极 意 义。但案 外人 中请再 审 制度相 对 于 当事人 中请再 审 制度 而言 , 仍需 进一 步细 化 , 我 国在立 法的 层面 未建立 再审 之 且 诉, 无法对 案外 人 的权利给 予有 效保 护 。 因此 , 本文拟对 案 外人 中请再 审 的条件 、 外人在 再 审 中的诉讼 地位 、 外人再 审 案 案
一
案 外人启 动再 审程 序 的法律 依据 我 国修 订 前的 《 民事 诉 讼法》 二百 零八 条确 立 了案外 人执 第 行异 议制度 , 为案 外人 启动 再审程 序提 供 了法律 依据 , 但这 并不 能理 为案 外人 对生 效裁判 有 申请 再审 的杈利 。 修订 后的 《 民事 诉讼 法》 第二 百零四 条弥补 了原 《 民事诉讼 法》 中案外人 执 行异议 制度 中的部 分不 足 , 但仍 然没 有解 决 以下 个 问题 : 是对 裁判 L 一 的审查 、 销及 变更 等本 应属 于审判 监 督 的内容 , 撤 却放 在执 行程 序 中予 以规 定, 结构 砹置 不合 理 ; 是没 有明确 赋予 案外 人在 合 二 法权 益受 到生效裁 判侵 害时提 出 中请 再审 的权利 : 三是规 定案 外 人在 执仃程 序中可 以提 出异议 , 于那 些未进 入执 行程序 的生 效 对 裁判 案外人 是 否可 以提 J 异议 , 未作 规定 。 审判 监督 程序 解 I 则 《 释》 五 条、 第 第四 十二 条对案 外人 申请 再 审的相 关制 度进 行 了规 定 。其 中, 第五 条第 一款 没有 强调案 件 已经进 入执 行程 序 , 二 第 款 则 定了案 外人 在执 行程 序 巾的 救济 。这 些规 定大 大扩 展 了 对案外 人遭 受生效 裁判侵 犯之 合法权益 的救济 , 利于对 案外人 有 的 合法权 益保障 。 二 、 外人 申请再 审 的条件 案 《 审判 监督程 序解 释》 第五 条对 案外 人 申请再 审 的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要有 以下几 点 : 主 , 1 申清再审 的主 体是 案外 人 。这里 的案 外人 并非泛 指 除原 . 审案件 当事 人 以外 的其 他任 何 人 , 是指 除当事 人 以外 , 法律 而 其 上 的权 益 因生效 裁判而 受到 侵 害的人 。 2 案外 人对 原生 效裁 判所确 定 的执 行标 的物主 张权 利且 无 . 法 通过 提起 新的 诉讼 解 决争议 。如 果 案外人 能 通过 提起 新 的诉 讼 实现其 权利 ,J不能 申请 再审 。 ! 1 0 3 案外 人 申请 再 审的 期限 。在裁 判 文= 生 效后 两年 内或 者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往期回顾
上一期下一期
3 上一篇放大缩小默认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蒋玉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房屋以400万价格出售给周某。
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后,因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案争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案争房产归原告周某所有。
2.被告李某于10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王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某申请再审称,案争房产系其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双方依照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该房产的产权权益。
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本案标的额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将此共有房产确认给原告,显属违法。
王某请求撤销上述调解书,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原审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系争房产的权属登记档案中没有王某享有权利的任何记载。
王某仅依据合作协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并对原审调解书申请再审,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其与李某之间就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也应当通过另案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因涉及李某与王某的共同产权问题,且存在管辖错误问题,应受理王某的再审申请。
辨法析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来看,案外人对于生效裁判(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下同)申请再审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且无法另诉解决的,应认定其再审理由成立,裁定再审;若其与案件没有不可分的利益,或虽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但可以另诉解决的,应认定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的事由以及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与当事人申请再
审存在明显不同。
因此,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包括管辖错误在内的诸多再审事由在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方才适用。
在案外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满足上述两个实质要件的情形下,纵使案件超级别管辖的事实存在,上级法院也不宜仅仅以案件存在管辖错误为由裁定进行再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上级法院按照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监督并作出处理的权利。
另外,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重点应当从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是否成立和能否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和把握。
如果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即可裁定再审;否则,应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能另案解决的,告知案外人可另行起诉。
至于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应认真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上一篇放大缩小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