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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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 该 条进 行 文义解 释 , 该 条赋 予 了第 三 人 提起 执行 异 议 和启 动再 审制 度 的 主体适 格 , 对 再 审程 序 的提
体却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既判力 效力扩张的不可调和的一面 , 使第三人未获得前诉
诉讼程序的保障的前提下 , 承受判决上的实体不利 益, 相悖与现代 的法治精神。从完善第三人 的事后
2 0 1 3年 8月
山西 煤 炭管理 十部 学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C o a l - Mi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 o l l e g e
Au g . , 2 01 3
第 2 6卷
人申请再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 2 4 条, 0 首次赋予 了 第三人 为实 体权利 可 以通过诉 讼撤 销原判 决 。基 于
立法上 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再审程序对损 害 自 己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笔者在北大法宝检索后 , 在 司法实务 中法官也是多依 照该种程序保护第三人 的权益 。 2 . 《 民事诉讼法} 2 0 4 条第三人执行异议和再审 制度的不足。 2 0 4 条赋予了第三人启动再审, 但对具 体制 度架构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第 三人 适用执 行异 议
这样就排 除了在执行程序前或程序结束后适用该 制度 的可 能 。同时 第三人 提起 撤销 之诉 的形式 只能 是给付之诉 , 因为只有给付诉讼才有执行力 。这样 就 把 原诉 是 确 认 诉 讼 或 形 成诉 讼 的诉 的类 型 排 除 在外 , 缩小 了第 三人 寻求救 济 的范 围。 适 用该 制 度 的 条件 是 第 三 人 向法 院 提 出执 行
第 3期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为防⽌债务⼈通过放弃第三⼈的债权,来侵害债权⼈的利益我国设⽴了撤销权。

我国对于第三⼈撤销权之诉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因第三⼈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是⼀项独⽴的新的诉讼,但对于原诉的当事⼈⽽⾔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般的民事诉讼。

考虑到第三⼈撤销之诉是对错误裁判的有限纠正,与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此可参照当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构建第三⼈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

(⼀)起诉第三⼈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及代理⼈。

第三⼈为原告。

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期间的证据。

此外第三⼈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审查1、审查形式。

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式。

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以下四种⽅式:⼀是书⾯审查提起材料;⼆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

第三⼈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主张在于撤销已经⽣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效裁判的既判⼒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期限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

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
(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
(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

(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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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3), 51-58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19.73007A Comparison between a Third Party’sRevocation and an Outsider’sApplication for RetrialChanling Yu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Jun. 13th, 2019; accepted: Jun. 28th, 2019; published: Jul. 5th, 2019AbstractBoth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a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who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litiga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different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different prescription of action and different effects of judgment.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how to apply the litigation system with the same purpose. On the basis of coexistence theo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link the two systems.Keywords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The Third Person, Perform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余婵玲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19年6月13日;录用日期:2019年6月28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5日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了维护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两者有着相同的制度目的。

但两者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例如原告适格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不同、余婵玲裁判效力不同等。

两个目的相同的诉讼制度如何适用,存在着争议,有主张取代说与共存说,后实践选择了共存说。

在共存说的基础上,本文为两种制度应该如何衔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执行Copyright © 2019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licenses/by/4.0/1. 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形成的。

我国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制度的时候,会出现只照搬一个制度,而忽视其建立基础和与之相衔接制度的情况,使得制度适用时出现诸多混乱。

比如我国借鉴而来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缺乏相应的既判力理论与辅助参加理论,致使其使用时存在诸多问题。

同时,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两种制度存在着规定与使用上的混乱。

2.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理阐释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2.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阐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为,由于不是自身的理由没有参加原诉讼,而原生效裁判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第三人提出撤销损害其利益部分的诉讼。

该诉讼主要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第一,适格当事人。

该诉的原告必须是没有参加诉讼且有提起撤销之诉必要的人,其范围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原诉的当事人作为该诉的被告。

第二,客体范围。

该诉的客体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也有仲裁机构出具的文书,只要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就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但部分特殊性质案件不可以被撤销,法律规定以及判决排除身份专属案件[1]。

第三,管辖法院。

三撤由原判决法院管辖,这是由于原法院比较了解案情事实,以及便利当事人参诉。

第四,起诉期间。

三撤自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六个月内起诉。

第五,裁判效力。

提起该诉不能停止执行之前生效文书。

若是第三人请求被法院认可,那么之前裁判中损害其利益的部分不发生效力,剩余的涉及原被告的部分依然产生效力。

这不仅保护了第三人利益,也维护了判决的稳定性。

2.2.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理阐释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以外的权利人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第一,适格主体。

对于案外人,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说认为适用案外人存在于股东诉讼、代表诉讼、债权纠纷诉讼等诉讼中。

就比如,在股东诉讼中,部分股东因其他股东行为而利益受损[2]。

之前诉讼原被告作为该诉的被告。

第二,客体范围。

该诉的客体针对错误的且损害其利益的已经生效的原诉讼裁决。

第三,管辖法院。

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到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起诉。

第四,起诉期间。

案外人提出诉讼要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年之内,或自知道、应当知道其利益被损之后的三个月内。

第五,裁判效力。

案外人申请再审裁判的效力余婵玲不同于普通的再审裁判的效力,此时法院只需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审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着共同点。

第一,两者保护的主体范围有重合。

前者的资格主体包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后者的资格主体更为广泛,包括前者的资格主体。

第二,两者具有共同的诉讼性质。

两者都属于保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事后救济程序。

第三,两者具有共同的诉讼目。

两者的诉讼目的是申请人希望通过新的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3. 立法视角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我国现有立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条文不少,但两者在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3.1. 实体要件诉讼的实体要件是指诉讼成立在内容上所要满足的条件。

两者在实体要件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三个不同。

3.1.1. 原告适格条件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法条前款所规定的有、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同时,该诉讼还要求原告没有参与之前的诉讼,且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己的理由。

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的规定,对于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的案外人,其能够申请再审。

其主体范围比有独立请求权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围更广,其还包含未参加原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同时该申请人因为实体、程序的原因,没有参与之前诉讼的审理,只能要求重新审判已生效裁判文书。

对于之前的诉讼,案外人有参加的机会但没有参加,只能请求依照再审程序救济[3]。

3.1.2. 证明程度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要求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并损害其利益,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不需要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其只需要证明其对被执行的标的物有权利。

相比较而言,三撤的证明责任更重,因为对于已发生法律效果的裁决书证明其错误,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还需证明自身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此时,案外人申请再审只需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即可。

同时,案外人申请再审有一个前提“无法提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此前提。

3.2. 程序要件诉讼的程序要件是指诉讼成立在形式上所要满足的条件。

两者在程序要件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不同。

3.2.1. 诉讼期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间是,自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的日子起六个月以内,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期间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三个月内。

后者的诉讼期间起算时间比前者多了一个判断标准,但后一个标准的时间缩短了一半。

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与否没有关系。

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被原裁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说明其只能在申请执行后当事人才能够申请,并且需要出具书面的异议。

后经法院审查,驳回异议后才能提出再审申请[4]。

3.2.2. 管辖法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原判决法院,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为原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余婵玲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请主体无论是提请撤销一审或二审判决,都由一审法院进行管辖。

若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

此时就可能面临出现一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的情况,与审级制度的不符。

同时还可能面临一审法院法官水平不足的问题。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程序就按照普通的二审程序进行,无论是从审级制度还是法官审理水平上,都更占优势。

3.2.3. 裁判结果效力不同一般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相对效力。

在绝大部分案件中,三撤审理对象为之前判决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之前判决在原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不变。

提起三撤并不会立即使之前生效判决中止执行。

第三人阻碍生效判决执行的诉讼请求,要等到其诉讼请求被法院认可,并且之前生效判决被撤销[5]。

对于之前判决的当事人与第三人而言,再审之诉的判决结果有绝对效力。

该诉从被受理开始,其就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一般而言,法院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6]。

但是,此时的中止仅仅是暂时的,其最终由裁判结果决定。

同时案外人能够参与再审程序还需法院裁定,因为其并不是当然当事人。

3.2.4. 程序性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一章中,仅从立法体例来讲,其属于一般诉讼程序。

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法律也只是较为笼统的规定。

在程序刚开始适用时,部分人认为应当把普通程序作为该制度的运行程序[7],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应当把再审程序作为运行程序,此观点认为三撤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都属于事后的纠错程序,并且两个制度在某些方面重叠,在此基础上存在学者主张把第三人撤销之诉放置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再审程序中,觉得这样更能表现该制度的本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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