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制 产 品 的 , 制 产 品 可 以不 办 理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料 管理 部 门和饲 料 质 量检 管 理条例》 二 十一条规 定的标 签 , 第 并标 明“ 制 验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申 请 者 提 供 的 需 要 保 定 产 品 ”字 样 和 定 制 企 业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其 生 产 许 密 的 技 术 资 料 保 密 。
当取得相 应 的产 品批准 文 号 。
产 品 复 核 检 测 应 当 涵 盖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括 复 合 预 混 合 饲 料 、 量 元 素 预 混 合 饲 料 、 生 的产 品主 成 分 指 标 和 卫 生 指 标 。 微 维
第 七 条 企 业 同 时 申请 多 个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添加 剂预 混 合饲 料产 品批准 文号格 式 为 :
×饲 预 字 ( × × × ) × × × × × × ×
第五 条 饲 料添 加剂 、 加剂 预混合 饲料 生 添 ×: 发产 品批准文 号省 、 核 自治 区 、 辖 市 的 直 产 企 业 应 当 向 省 级 人 民政 府 饲 料 管 理 部 门 ( 下 简 称 以
第6期 2 1 02年 吉林畜牧兽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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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 料 添 力 剂 和 添 力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口 口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扣I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外 ; 七 ) ( 申请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产 品批 准 文 号 的 , 应 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发布时间:2014-01-20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字体:[大中小](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圧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泄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疑安全管理规范规左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批准文号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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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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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人民共
和国农业部令[2012]第5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饲料》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9-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7
【相关文献】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6号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J],
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J], 李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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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定 制 产 品 仅 限 于定 制 企 业 自用 . 产 企 业 和 定 制 企 业 生
制 作 、 用过 程 中添 加 的少 量或 者 微量 物 质 . 括 营 养性 使 包 饲料 添 加剂 和一般 饲料 添加 剂
处 于 中等 水平 的猪 .在 良好 的屠 宰 前处 理 条 件下 肉质 较
好 应 激 抗 性 及 应 激 敏 感 性 猪 在 猪 群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 定 决
赶猪 时群 不能 太大 , 多 l 最 5头 。对 于每小 时屠 宰 1 0 0 头 猪 的生产线 , 每组驱 赶 以 5头 为宜 。可 采用 驱赶板 赶猪 。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境 内生 产的 饲料 添加 剂 、
添加 剂 预混 合饲料 产 品 . 在生产 前应 当取 得相 应 的产 品批
( ) 品批 准 文号 申请表 ; 一 产
的前一 天 对猪 进行 标 记 。最后 一 次饲 喂 应 安排 在 装 车 前
4 1 ,最 后 一 次 饲 喂 到 屠 宰 的 时 间 间 隔 应 为 8 l . 2h ~ 8h 以
准 文 号
不得 将定 制产 品提供 给其 他饲 料 、饲 料 添加剂 生 产 企业 、 经 营者 和养殖 者 第五 条 饲料 添加剂 、 加剂 预混合 饲 料生 产 企业 应 添 当向省 级人 民政府 饲料 管理部 门( 以下 简 称省 级饲 料管 理 部 门 ) 出产 品批 准 文号 申请 , 提 并提 交 以下 资料 :
猪 (0k ).~ . m , 多 每 1 9 gO5 06 最 5头 一 组 , 意 温 湿 度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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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批准文号是省农林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特定的生产企业按照有效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法律许可凭证,一品一号,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仅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
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生产。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企业向省农林厅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时,须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送省饲料站。
省饲料站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寄发"送样通知单"。
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三个批次的样品至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每批次送样2包,每包200克。
样品密封包装,袋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第八条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接到企业送样后进行质量复核检验,在2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九条省饲料站在收到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后,三个批次全部合格的产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省农林厅核发批准文号。
三个批次样品中有一个或二个批次不合格,在出具检验报告一个月以后重新送三个批次样品
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检验仍有不合格的,六个月以后方可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手续。
第十条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交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审批费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费。
第十一条申报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另附一份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复印件。
其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内,由省农林厅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农林厅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苏饲添字(××××)××××××和苏饲预字(××××)××××××格式审批,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字"前加"试"字。
(××××)表示年份,××××××中的前三位表示本省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编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
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四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所有产品的批准文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农林厅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
(一)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连续两次由省级以上质检机构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需要说明的问题
1.根据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
经与省饲料监察所商定,目前只委托此一家,其余暂不委托。
2.根据第十四条关于审批和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与省饲料所商议并参考外省做法,拟定审批费每个250-500元,由省饲料站收取,质量复核检验费添加剂送检3批,每个按化药原料300元;预混料送3批,检一批暂按800元,由省饲料监察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