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水务集团水质管理制度

水务集团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水务集团对水质的管理,保障公众饮水安全,提供优质水源,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特制定本水质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测体系1.水质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水质问题,切实保障供水安全。
水务集团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2.水质监测点位应覆盖整个供水网络,包括水源、加氯站、泵站、管网和用户端等重点位置。
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3.水质监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4.水质监测应定期进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做到信息共享、数据公开。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处置措施1.对于水质异常问题,水务集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发生水质问题时,水务集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合理赔偿。
3.水务集团应建立健全水质追溯体系,对水质问题的发生原因进行溯源,及时进行整改,以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章安全管理1.水务集团应建立健全水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供水安全。
2.水务集团应定期对水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水质管理水平和意识,确保他们能够熟练运用监测、分析和处理技术。
3.水务集团应对自身的设施、管网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及时维修和养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其他事项1.水务集团应建立健全水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的保存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水务集团应定期对水源进行保护,加强水质管理,增加水库的水质软化设备,确保水质合格。
3.水务集团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水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保护优质水源。
结语水务集团水质管理制度是水务集团管理水质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水务集团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质的实际需要。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规定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水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
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
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L,冬季控制在-L ,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
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
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
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
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
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
自来水公司水质检测管理规章制

自来水公司水质检测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来水供应水质的安全和可靠性,提高自来水公司的服务质量,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来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水质检测工作。
第三条水质检测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水质检测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第二章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第五条自来水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自来水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水质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水质检测标准和方法。
第七条水质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水质检测设备和仪器应当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水质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第九条自来水公司应当根据水质监测计划,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频率采集水质样品。
第十条水质样品的采集应当遵循卫生原则,避免样品受到外界污染。
第十一条水质样品的采集过程应当记录详细的信息,包括采样时间、地点、采样人员等。
第十二条水质样品应当及时送达水质检测实验室,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水质检测方法和标准第十三条水质检测应当采用权威的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自来水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检测方法和标准的数据库,供水质检测人员参考和使用。
第十五条水质检测方法和标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五章规范化的水质检测流程第十六条自来水公司应当建立规范化的水质检测流程,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水质检测流程应当包括样品接收、样品准备、样品分析和结果评价等环节。
第十八条水质检测流程的每个环节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和审核,确保整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章水质检测结果的处理和报告第十九条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023年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2023年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水质是自来水公司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不断提高水质管理水平,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我公司特制定了2023年的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水质检测与监测1.建立并不断完善水质监测与检测系统,确保水质参数监控全覆盖。
每月对所有供水点的水质参数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加强对供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及时了解水源地污染情况。
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水源污染。
3.每年对全市范围内的供水管网进行检测,定期清洗和消毒供水管网,防止管网因污染而导致的水质问题。
4.建立水质不合格处置机制,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供水点,立即停止供水,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和修复。
二、源水净化处理1.建立完善的源水净化处理设施,对水源地进行水质改善工程,确保供水水质的稳定和安全。
2.增加源水预处理工艺,包括预氧化、混凝、沉淀、过滤等工艺,以保证源水中有害物质的去除率。
3.加强对源水中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不断提高去除率,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水质管理人员培训与监督1.加强对水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水质监测和处理技能。
确保水质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每年对水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和督促,确保水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建立水质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机制,对水质监测合格率、水质改善效果等指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四、应急预案与处理措施1.建立并不断完善水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理流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一旦发生水质事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保障用户饮用水安全。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水质安全防控的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水质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3.建立用户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对用户反映的水质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五、宣传与教育1.加强对公众的水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用户的水质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3篇)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用户饮用水的安全和水质的稳定,确保自来水公司提供的饮用水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的内容:1. 水源管理:自来水公司应具备合法的水源,并进行水源保护,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
2. 水处理设施管理:自来水公司应设备先进的水处理设施,对原水进行处理,包括除臭、除垢、杀菌等工艺,以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3. 水质监测:自来水公司应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供水进行定期的水质监测和检测分析,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水质问题。
4. 水质标准:自来水公司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水质标准,确保供水的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5. 安全消毒:自来水公司应进行合理的消毒操作,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同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管网管理:自来水公司应定期清洗和消毒供水管网,确保管网的清洁和无菌。
7. 废水处理:自来水公司应建设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以保护环境。
8. 应急预案:自来水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对供水水质的影响,保证用户的正常用水。
以上是一般的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细则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水质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执行。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2)摘要: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中必需的资源,其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证自来水的水质达到国家的卫生标准,并确保水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自来水公司制定和实施了水质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随着人们对水质的要求日益提高,自来水公司必须加强水质管理,确保提供给用户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
本章将简要介绍本文的目的和结构。
二、水质监测1.水质监控点的选取2.水质监测参数的选择与测定方法3.监测频率和监测报告的编制三、水源保护1.水源地的选择与保护2.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管理3.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控措施四、水处理工艺1.水处理工艺流程2.水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3.水处理剂的使用和管理五、管网运行管理1.管网巡查和管线维护2.管网消毒和冲洗3.管网卫生监测六、水质投诉处理1.水质投诉受理2.投诉处理流程3.投诉监督和问题整改七、培训与交流1.员工培训与教育2.内外部交流与合作3.经验总结与改进八、结语引言:自来水公司作为辖区内自来水资源的供给方,负责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自来水,并确保自来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XXXX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XX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水服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供水服务信息公开以下内容:(1)停水信息(2)水价信息(3)业务收费信息(4)业务办理信息(5)水质信息(6)服务承诺信息(7)其他信息第四条停水信息公开工作要求:(1)申请停水部门提前24小时向公司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转交工程部和客服中心,工程部联合客服中心提前24小时公布停水信息。
(2)客服中心负责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发布停水信息公告。
综合办负责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电视媒体字幕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停水公告。
(3)申请停水部门提前24小时在停水区域显眼位置张贴停水公告。
(4)如遇爆管需停水维修的,工程部联合客服中心、综合办立即发布公告。
第五条自来水价格公开工作要求:(1)通过公司的网站、营业厅、网上营业厅公布自来水价格、代征收费价格、特困群体水价优惠信息和水费违约金信息,附有政府相关部门文件依据,并且公开公司关于招商引资水价优惠信息。
(2)分公司负责在各营业厅公开;综合办负责在网站公开;客服中心负责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平台向用户推送信息,每年应向用户推送信息1次。
(3)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及时调整自来水价格、代收费价格和特困群体水价优惠公开信息。
第六条业务收费信息公开工作要求:(1)供水业务收费信息指用户在办理业务时,涉及收费的信息。
包括一户一表安装收费、老旧小区改造收费和水表定检收费等信息。
(2)通过供水网站、营业厅、网上营业厅公布各业务收费标准和政府相关部门文件依据。
第七条业务办理信息公开工作要求:(1)公开的内容包括业务办理途径、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等。
(2)分公司负责在各营业厅公开;综合办负责网站公开;客服中心负责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平台向用户推送信息,每年应向用户推送信息1次。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制度范本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等供水单位的质量管理及水质检测活动。
第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明确水质检测职责、检测流程、检测频次、检测方法等,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水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检测试剂,保证水质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供水设施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水质检测组织与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水质检测工作。
第七条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并根据水源、水质、季节、设备运行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检测频次。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资料管理制度,保存水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应急检测机制,对突发性水质事件迅速进行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水质检测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常规检测,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项目。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水质特点和卫生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耗氧量、氨氮、硝酸盐氮、硫酸盐、氟化物、重金属等。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国家认可的水质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水质检测质量控制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检定,保证其准确度。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检测水平。
水质管理制度

(制水、供水部份)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结合市水务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供水水源水质管理、供水厂水质管理、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管理及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净水原材料质量管理、水质检测、水质考核、水质公告、水质事故、水质标准及相关技术规程。
第四条本制度中供水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输配水管理和市政供水管网管理的单位,主要包括汉口供水部、武昌供水部、汉阳供水部、长江供水公司、阳逻供水公司。
第五条营业站、所为水务集团三级水质管理单位。
第六条三级水质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水质管理,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各项水质管理措施。
第七条设置水质管理人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以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水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水质分析月度例会, 并将会议记要报水质管理部;(四)每月应对水箱清洗作业情况进行督查,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及清洗后的水质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五)24 小时监视供水监测系统的管网水质数据,当发现水质超标时应及时按照本单位水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细则启动预案(六)负责组织管网吐水和吐水点水质的抽检工作;(七)负责本单位水质检测设备(包括水质在线监测仪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八)对用户的水质诉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附一:用户水质诉求处理规程)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九)每年对各自供水区域内的吐水阀、消防栓等涉及供水水质的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设备以及盲肠管、未连通区域、支管等存在水质风险的部位进行排查,列出清单,结合道路情况适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管网管理部和水质管理部;(十)每年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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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供排水公司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司出厂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
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公司水质监测部负责本司水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公司信息办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
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公司水质监测部提供。
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六条公司出厂水由水质监测部检测后,再通过信息办统一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厂水各项。
公布时间、数据的具
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度出厂水《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标准》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公司出厂水检测数据应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八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共同负责供水水质监测数据发布,水质检测中心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公室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
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并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公司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池州市供排水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