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房改房、集资房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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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全称住房制度改革,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的根本性改革。

下面小编带来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对于各位来说大有好处,一起看看吧。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1.房改房交易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2.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买卖房改房法律规定(3篇)

买卖房改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改房,即已购公房,是指原为公有住房,经政府房改政策允许,职工个人通过支付一定房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住房形式。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改房买卖交易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房改房买卖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房改房买卖法律规定。

二、房改房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房改房是指职工在政府房改政策指导下,通过支付一定房款,将原公有住房购买为个人所有或使用权的住房。

2. 特点(1)政策性:房改房是在政府房改政策指导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的政策性。

(2)福利性:房改房购买价格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3)有限产权:房改房在产权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随意出售、出租等。

(4)交易受限:房改房买卖交易受到政府政策限制,需符合相关规定。

三、房改房买卖法律规定1. 买卖双方主体资格(1)卖方:卖方应为房改房的原购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买方:买方应为具备购房资格的个人或单位,符合政府房改政策规定。

2. 房改房买卖合同(1)合同内容:房改房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买卖双方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合同签订:买卖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3. 房改房过户登记(1)过户登记:房改房买卖双方应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2)所需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改房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

4. 房改房交易税费(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房改房买卖交易应缴纳契税。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房改房买卖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3)其他税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可能还需缴纳其他税费。

5. 房改房交易限制(1)限制转让:房改房在取得产权满5年后,方可转让。

(2)限制出租:房改房在取得产权满5年后,方可出租。

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3篇)

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职工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房改房在市场上逐渐成为交易的热点。

然而,房改房买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将详细介绍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二、房改房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职工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房改房具有以下特点:(1)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2)购房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合法权益;(3)购房者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房改政策,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性质房改房属于私有住房,其性质为私有财产。

购房者享有房屋所有权,并可以依法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

三、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1. 买卖合同房改房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结构、产权状况等;(3)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4)交付房屋的时间及条件;(5)税费承担;(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2. 房屋产权过户房改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改房证明等;(2)卖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3)买方和卖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5)买方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3. 房改房买卖税费房改房买卖税费包括以下几项:(1)契税:根据房改房的性质和交易价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契税;(2)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印花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房改房的性质和交易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4)个人所得税:根据房改房的性质和交易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房改房买卖限制(1)限制性购房人:房改房买卖有一定的限制性,如限制外籍人士购买、限制炒房等;(2)限制交易时间:房改房买卖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如规定购房后满五年方可转让;(3)限制交易价格:房改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或者标准价。

咸阳市职工集资房买卖规定

咸阳市职工集资房买卖规定

咸阳市职工集资房买卖规定一、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

二、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

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 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二、集资房买卖或无法办理房产证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

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

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于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征用土地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买地总厂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整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区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联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勉强实施,成立Xxx厂民营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制订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共同组成人员组成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世界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举办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举办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补助金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垦地。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晨在册雷米雷蒙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一、福利房这是方案经济制度的产物,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

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福利房是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集体利用公积金建筑的房屋,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不必全额购置,有可能是局部购置的。

最近很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房在完善产权后目前正在进行住宅补贴,是国家的统一行动。

以后不会再有福利房了二、房改房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

已购公有住宅,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宅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本钱价或者标准价购置的已建公有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本钱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置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本钱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法都有所不同。

按照本钱价购置的,房屋全部权归职工个人全部,按照标准价购置的,职工拥有局部房屋全部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全部。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宅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宅制度向住宅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完成住宅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宅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本钱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置房改出售的住宅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宅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宅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操纵,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操纵指标,以预防一些人大量低价购置公有住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置房改出售的公有住宅有肯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宅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本钱价的根底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其它购置房改中的公有住宅,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

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宅,一般要在住用假设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本钱价购置的公有住宅三、经济适用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宅。

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

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集资房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以下简称“单位集资房”)。

第三条单位集资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单位成立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单位集资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包括:(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单位分管住房工作的领导;(三)财务部门负责人;(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五)职工代表;(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二)审核职工申请集资房的资格;(三)组织职工集资房分配;(四)监督集资房建设、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五)处理集资房管理中的纠纷。

第三章集资房申请与分配第七条职工申请集资房的资格:(一)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八条集资房申请程序:(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公布入选职工名单;(四)职工按规定缴纳集资款。

第九条集资房分配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根据职工申请时间和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集资房分配程序:(一)公布分配方案;(二)职工按照分配方案进行申购;(三)审核申购资格;(四)确定分配结果;(五)签订集资房购买合同。

第四章集资房使用与维修第十一条集资房使用权归职工所有,职工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二条职工对集资房进行维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及时报修,确保房屋安全;(二)维修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三)维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五章产权管理第十三条集资房产权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内教职工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房屋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住房,是指校园内用于教职工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校内住房根据建设年代、结构、区域、性质、现实条件和学校规划,划分为房改房、集资房、周转房、不宜居住房屋等四类。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是指根据湖北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资房,是指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在学校自有土地上兴建的教职工住房。

(三)本办法所称的周转房,是指按照湖北省住房改革相关政策和校园总体规划不宜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四)本办法所称的不宜居住房屋,是指因建设年代久远、结构老化和学校规划已列入危旧房或拆除范围的教职工住房。

第二章住房管理的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其组成包括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工会、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工会主席。

日常办事机构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挂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住房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修订和诠释教职工住房的调配政策、管理规定及办法,指导住房管理部门开展全校教职工住房的调配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改办负责校内教职工住房的统一管理。

未经房改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各类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改变住房结构。

第六条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由房改办按照《住房分配调整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校工会、监察处负责住房分配、调整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立项、报批、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住房结构安全鉴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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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房改房、集资房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烟草分公司职工住房的实际,制定职工房改房、集资房交易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司职工参加房改所购房改房,在住宅区与办公区未分离前,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所购住房,在居住未满五年以及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二、职工需要出售房改房或集资房的,只能出售给本单位其他职工,售房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产权已转让给非单位职工的原房改房,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只予办理该房产权转让给单位职工的有关手续。

四、房改房或集资房所有权人与单位购房职工在达成房产交易协议后,应书面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五、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进行交易的房改房、集资房所有人,由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撤销该房产权的交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弄虚作假及在房改房、集资房交易工作中负有责任的职工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由玉林烟草分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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