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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

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

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 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

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三)保险监管体系应从过去主要依靠政府主导调整到全方位监管体系上来。应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构建一套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专业评估机构评价和企业内控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在我国,保险监管主要依靠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中介机构监管以及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因此,发挥其他机构的监管功能,可以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如在行业自律方面则效仿英国经验,建立诸如保险人协会。人寿保险协会。火灾保险人协会等自律组织,这些自律组织是保险机构自己的社团组织,与保险公司相对独立.对规范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横向和纵向协调作用。同时我国保监会可以通过授权。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督权下放给各类保险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使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在发挥中介机构监督作用方面,则效仿英国建立保险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换咸易于理解的各种等级以反映保险公司的实力。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保险评级机构为他们选择保险公司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服务。保险评级机构除了评级之外,还对保险业的一些相关问题(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保险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等)进行调查研究,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政策建议,为其客户提供相关的保险咨询和顾问服务。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功能对保险市场的监督,为保证保险业的有序运行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则可以借鉴美国COSO报告的理论咸果,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以及监控等五种相互关联的控制要素角度出发,全面加强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

这不仅提高了保险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保险保障质量的提高,而且也是保险监管的有益补充。

(四)保险监管范围应从单一领域调整到多领域上来。国际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同时实践中已经存在混业经营形态的金融控股集团,按业务功能实施监管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趋势。但在目前分业经营既成事实面前.有必要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或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便协调和沟通三者之间的监管事宜,避免在目前实际中业已存在的混业经营出现体制监管真空的局面。同时保险监管也要加强同中央银行、财政、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支持保险公司拓宽资本业务,从而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协调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实效。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宁可辛苦一阵子,不要苦一辈子。

2、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3、蔚蓝的天空虽然美丽,经常风云莫测的人却是起落无从。但他往往会成为风云人物,因为他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

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情况

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12月8日,共有40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75个营业机构(含筹建)。40家公司中,寿险公司有23家,财险公司有14家,再保险公司有3家。分别有3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2家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的同时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保费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中资保险公司增速的2到3倍。到今年上半年,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47.1%;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1.2%。而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只有23%;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只增长了6.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得到长足发展,保险市场年均增长超过30%。不过,调查也显示,目前我国只有不到10%的人购买了保险,在上海、北京和其他大城市尽管购买保险的人口比例要高一些,但是在中小城市,这一比例就要低很多,百姓还没有形成购买人身保障的意识。简单一个10%加上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得出的结果是:我国保险市场必将不断成熟并有一个光明的发展前景。 2010-2015年中国保险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交强险制度实施到房地产投资解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从农险覆盖面扩大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启动……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如今,保险业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正在成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2008年,保险业积极参与抗击突如其来的两场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保险业务较快增长,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损失补偿功能逐步发挥。2008年截至11月底,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150.5亿元,同比增长4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159.1亿元,增长17.5%;人身险保费收入6991.4亿元,增长51.8%。2008年前11个月,保险业赔款和给付支出已达2675亿元,同比增长32.7%。在抗灾救灾中,保险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赔款55亿元和10亿元。 2009年,保险业积极应对各种严峻挑战,战胜种种困难,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年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2875.8亿元,同比增长23.1%。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8261.5亿元,在上年增速较高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0.9%。全年赔付3125.5亿元。 2010年以来保险业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势头,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也发生了积极变化,总体上呈现“快中趋稳、稳中向好”的特点,经营效益不断提升,业务实现较快增长。2010年1-9月,全国保费收入11299.1亿元,同比增长31.7%。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保险业监管的论文

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10年达到了14527.97亿元。保险深度有2005年的2.7%增长到2010年的3.65%,增长了近1.35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和2010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 二、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发展概况 根据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的不同,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进程,新中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 (一)直接领导监管阶段(1949至1965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管职能更多被涵盖在领导职能之中。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在苏联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下,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

单位。195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政上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下属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1966至1995年)。在先后经历国内农业保险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之后,受极“左”思潮影响,中国保险业在十年动乱时期彻底停办。经过十年浩劫,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2.8亿元,规模仅与1957年2.23亿元的保费收入大致相当。经过23年艰难历程,中国保险业几乎回到原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由直接领导职能向监管职能逐步转型。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监督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计委行使制定国家保险业发展规划职能,初步实现政企分开。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保险企业业务活动为核心,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121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1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论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历经十几年的谈判,2001年中国终于加入了WTO,入世后的中国在迎接机遇与挑战的过程中,经济蓬勃发展,保险业,作为金融方面的一个重要领域,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 回首入世前与入世后近十年间的中国保险市场,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中国保险业的不断进步,但同时也看到仍需不断完善。入世前,我国保险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保险市场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国有独资保险高度垄断。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保费仅占GDP的百分之一点几,远低于当时西方国家的8%—10%,世界排名仅占80位左右。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当时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四、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不高,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 入世后,中国的保险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克服以往缺陷,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加快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步伐,提高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都有很大提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垄断格局打破。保险市场经历着由寡头垄断到多方竞争的过渡阶段。目前,中国共有保险公司一百多家(包括许多外资公司),以往的国有保险公司几家独大现象也得到了改善。二、发展迅猛,保险业务总量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以来,保险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6%左右,2009年,全年保费突破一万亿。三、经营逐步规范。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经营逐渐规范化、现代化,产寿险分业经营,电脑和网络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普遍运用已初见端倪。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家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发展,在抓住机遇扩大规模的同时又抓好管理,以期适应长期的发展和竞争。四、.中介机构不断发展。代理人队伍不断扩大,并已开始通过经纪人进行销售的方式,其他各种提供保险服务的咨询、公估机构也在增多。五、监管体系不断健全。《保险法》得到修改,相关配套法律的出台,监管体系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监管机构、同业公会和公司自律的三级监管架构得到形成。保监会、行业协会等的成立在规范市场,改善市场环境等方面也取得了成效。 在保险业得到一些改善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所存在的问题:一、保险市场结构仍然分布不均衡,从总部设在辖内的保险公司数量来看,东部地区占了绝大多数;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来看,东、中、西大体持平;从保费总量看,东部占了将近一半,中、西大体持平。二、保险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风险发生后,理赔方面不及时,态度傲慢,纠纷不断等问题时常出现。三、消费者保险意识也许得到提高。例如,我国的农村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思想意识相对落后,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 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

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

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摘要: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只是20多年的进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进展时期。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诸多咨询题,保险市场差不多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几家独大,不利于竞争。在制度上,爱护保险市场运行的要素和环境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市场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保险监管亟待加大。关于一般民众来讲,他们的风险及保险意识严峻滞后。老百姓关于保险的意义和功能认识还不够、人均保险费低、保险普及率专门低、保险意识极其淡薄。对此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增加透亮度,提升全社会的对保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而保险行业中,从业人员素养偏低、服务水平偏低。目前全球当临金融危机,这对保险行业是一个挑战,同时又是一个机遇。对此我国保险行业必须尽快进行调整,加大人员治理,尽快完善保险市场监督机制以使保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同时蓬勃进展、繁荣昌盛。 关键词:垄断,不完善,不健全,职业素养,保险意识 正文: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在空间和时刻上尽量减少风险而无法排除,因此了应对这种风险而产生了保险。风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保险学的任务确实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得以确立的条件,形式及其本质,以阐明保险经济关系的发生,进展和变化的规律性。保险学是为了研究识不风险,测定,转嫁,分散风险,最后达到减轻排除风险的目的。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式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损害的一种融资方式。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它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害,以保险人为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805年英国人在XX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XX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XX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XX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XX、XX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XX分公司管理。 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

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XX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XX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XX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XX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

中国保险业研究报告

中国保险业研究报告 2003-04-29资料来源:全景网络 一、行业发展状况 1.保险行业的特点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同时具备储蓄功能。与一般的企业相比,保险业具有投资需求大、经营周期长、利润率稳定的特点,是典型的以创新来推动增长的金融产业。其中产险业具有高度周期性[1]。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按其目的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对投保人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是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保险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达到1241.9亿元,商业保险公司总资产达6494.1亿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商业保险。 3.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 中国保险业尚处于成长初期,发展速度较快。全国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053.14元,年均增长速度34.4%,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现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在15-20位之间。 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看,寿险业的发展速度大大高于非寿险业。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经历了相同的变化:从1992至2002十年间,寿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2.8%,而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仅为18.1%;1980年保险业全面恢复时,寿险保费收入几乎为零,199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30.4%,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开始超过产险,200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74.5%,而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下去。 伴随着保费收入以大大高于国民收入和人口数量增长的速度增加,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这两个保险市场成熟度指标不断增长。截至2002年底,中国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为237.6元,较之世界发达国家保险深

中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研究

中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从恢复国内业务到持续发展壮大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改革完善,逐步形成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框架。其中,市场行为监管已经成为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各国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推动金融监管改革,加大了消费者保护力度。我国保险监管也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根本目标,推出了诸多改革措施。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保险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并围绕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化改革密切联系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如何改革,成为一项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入分析考察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系统地规划设计市场行为监管体系,提出改革目标、思路和重点措施,对于认识保险监管规律,指导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具有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共有7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对象、意义、目的、思路、方法、内容及论文的创新和不足。第2章,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相关研究进行回顾梳理。国外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保险消费者保护、监管组织体制、反保险欺诈等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2000年以来,国内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及相关主题的探讨明显增多,研究涉及了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保险费率监管、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但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通常仅涉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某个单独的方面,缺乏对市场行为监管各领域的系统全面考察。 第3章,从制度变化和监管实践的角度,回顾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历史变迁,总结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内容与方式,分析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必要性。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经历了监管起步、整体框架初步构建、体系基本形成、以竞争行为为重点、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等五个阶段。保监会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较为清晰,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进市场行为监管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全面深化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5530227.html,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作者:钟惠平 来源:《财税月刊》2018年第06期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保险业的概念、其市场、以及通过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让读者对保险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进而介绍由于早期保险业乱象导致现在我国保险业得不到广大民众的信任,接着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关键词保险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我们把从事保险工作的人称之为“搞传销的”,把保险销售员叫做“卖保险的”。“我们”是谁?“我们”是中国人民的大多数。“搞传销的”和“卖保险的”是对中国保险业一种污蔑性的称呼,这里并不说明大多数中国人民无知和不尊重人,要知道,能让14亿中国人中的大多数都认可的这样一种评价,绝对不只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不了解所能一笔带过的,这些评价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并不得人心,这里我们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纵观我国保险业20年的发展,客观地说,中国保险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章_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第三章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近代海上保险发源于( c )。 A.英国 B.伦敦 C.意大利 D.中国 2、被誉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的( B )人尼古拉斯·巴篷开办了专业承保火灾的营业所。 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德国 3、在(),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由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A.巴比伦 B.古希腊 C.中国 D.德国 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 A.罗地安海商法 B.罗马法典 C.“冬蒂法” D.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5、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 D ),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 A.保险表 B.费率表 C.统计表 D.生命表 6、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 )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 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7、( )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 A.1865 B.1875 C.1899 D.1926 8、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定的()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其损失由受益方共同分摊。 A.《汉穆拉比法典》 B.《罗地安海商法》

C.罗马法典 D.基儿特制度 9、1998年11月,()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保险宏观管理体制日渐成熟。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央财政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是( B )。 A.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B.平安保险公司 C.天安保险公司 D.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1、( C )是世界上唯一的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的组织形式。 A.专业再保险公司 B.皇家交易所 C.劳合社 D.伦敦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1、人寿保险的起源是由()的情况及其汇集演变而成的。 A.海上保险 B.古代的殡葬制度 C.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 D.1666年伦敦大火 E. 伦巴第人 2、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保险法》颁布后的首批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即( ABCDE )。 A.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B.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D.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一国政府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A.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财政政策 D.经济管理体制 E.总人口 4、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人口因素主要包括()。 A.总人口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人口结构 D.家庭消费支出 E.人的生命发展阶段 5、下列对责任保险陈述正确的是( CDE )。 A.责任保险的起源比人寿保险要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 等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2.04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 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 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 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的方式或者签订共保协议的方式共保。成立共保集团需制订相应的章程。共保集团的成立及其章程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共保集团章程或者共保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共保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保险金额、保费收入等; 2.共保承保人名称、基本情况,并指定出单公司; 3.各共保承保人的份额;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差距。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本文从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问题来分析,并且期望能提出有效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保险;现状;问题;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保险收入增长迅速 保险收入是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的增速来判断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下表是我国保费收入近几年的统计 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2、市场发展趋势 中国是一个拥有13 亿人口的大国,如此庞大的群体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来提供保障服务。可想而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的巨大。同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居民财富的积累与购买力的增强,为商业保险积累了潜在的市场资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在整个国家,行业要发展的强烈呼唤下,保险市场的开发动力十足,而任务却艰巨,富有挑战。 二、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市场问题 从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不够完善。我国保险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集中度都较高,目前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四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但却不利于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使他们处于被大型保险公司所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同时这种发展模式也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 2、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一定年份直接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有时是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保险密度是指一国平均每年人均保费数。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截止2011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1046.64(元/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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