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浅论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监管

浅论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监管作者:李嘉睿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1期李嘉睿(渤海大学,辽宁锦州 121001)摘要:本文探讨了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风险监管也在随之逐步完善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同时本文认为有效的保险业风险监管也是完善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要一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风险监管制度,防止市场失灵、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对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业;风险;监管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01-0096-02在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全球化进程中,经济周期、金融危机伴随着整个社会发展。
自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几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大量公司破产,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烈,保险监管成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业风险监管保险业风险监管是为了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制定并执行相关规则的机制。
它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包括政府对整个保险市场体系控制和监督政策等制度制定方面;微观层面主要是指对政府保险机构的设立、准入、经营范围以及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监管行为。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风险监管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分业监管模式,具体的监管执行由中国保监会以及地方保监局负责,对我国保险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这些管理和监督包括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资金投资运作等等。
在法律政策方面,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保险法律规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基本法的建立。
2002年我国加入WTO后,为了适应我国和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首次对《保险法》修正并将偿付能力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2009年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强调监管制度从基于业务规模、单一的风险因素向多种因素转移,并且国家保监会也开始督促保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
对健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研究

经采用 过 。
部 门 , 据 国 务 院授 权 履 行行 政 有 建立 起来 , 险 消 费 者 利 益 保 根 保
3 .实 体 主 义 。监 管 机 构 对 管理 职 能 , 然 近 年来 逐 步淡 化 护 机制 还 不 健 全 , 险 费 率 市 场 虽 保
对保 险公 司 的经 营活 动 的各 个方 管 理 , 有行 政管理 的色 彩 ; 具 另一 风险监 ’ 和 风险识 别还 没有 形成 ? 贝 4 面进 行监 管 。该 方式 目前 为大 多 方 面又 要 承 担 培 育 市场 、 护 市 完 整 的量化 指标体 系 。三是 监 管 维
数国家所采用 , 随着市 场经济 场 秩序 的职 能 。这 两种政 策取 向 机 制有 待进 一步完 善 。监管 组织 但
系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促 进 经 济 对
一
( )构 建 保 险 监 管 体 系 的 三
方 面看 , 险业 “ 保 经济 助 推器 和 几 种思 路 。从 世 界 各 国来 看 , 保
功 平稳 发展 和保 障人 民生 活安 定发 社 会稳 定 器 ” 能 发 挥 的好 坏 直 险监管 体 系 大 致 分 为公 示 主 义 、
据保 险法规 对 保 险机构 实行 监督 是 1 5 8 1年美 国 的新 罕 布 什 尔 州 容和 方法 , 不直 接进 行 限 制 和 管
和管 理 , 以确保 保 险人 经营 环境 , 首 先成 立 了保 险委 员会 。该 保 险 理 。英 国曾经采 用 过 。 维护 被保 险人 利益 。保 险监 管体 委员会 由三 人 组 成 , 由州 长 亲 自
外延
新 , 险 监 管 体 系 也 在 不 断 丰 富 人 、 东 、 保 股 公众进 行 分析 和判 断 的
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督的不足

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督的不足作者:米霏来源:《商情》2017年第04期【摘要】监督制度对于每个国家来首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各行各业都要与之相适应。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来说,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属于我国朝阳产业,同时也离不开监督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以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点,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保险监督保监会监管不足建议引言任何行业想要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制约,否则这个行业会变得异常混乱。
对于当今保险行业来说,保险产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但很多保险工作者文化素质过低,对保险知识了解的不够透彻,。
真实有些保险人违法经营,利用被保人对保险不理解的基础上,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销售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诚然,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很可能成为阻碍保险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因此,我国必须要充分分析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中的不足,进而提高行之有效的策略。
一、我国保险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监督体系层次少,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
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简单,主要是通过保监会领导地方保监局为主。
这种保险监管系统层次少、过于粗略,不能够对整个保险市场实施有效微观管理,只能够起到宏观管理的作用。
例如当今我国基层地区与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依然混乱。
所以,保监会体系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划分,增加保险行业监督层次,弥补保险监督体系漏洞。
此外,法律作为一种作为基础、作为有效的监督手段,能够有效在保险监督中发挥作用。
但是,我国对保险监督层面上的立法并不全面,至今也并未形成一部完善的保险监督法,即使是有关于保险行业监督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文件中,也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二)保险监督体系与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存在的差距。
我国保险相关法律条文并不规范,例如保险会内部体系不一致、保障行业随意性大的问题。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蓉(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我国原有的保险体系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潮流,完善保险体系,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现有保险行业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保险业的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行业;问题;对策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
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
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
(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
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
(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
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
(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
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
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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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时 成 立 商 业再 保 险 公 司 。 允 许 境 内 同 各 公 司 之 间 分 保 和 互 换 业 务 , 许 各 类 分 允
分 保 比 例 降 低 为 2 % , 取 消 了禁 止 向 国 0 并 外 分 出的 规 定 . 只保 留 了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年 来屡 屡 出 现 。在 这 里 , 家 作 为 总 监 控 国
量保持 变动性 和稳定性 的统一 。
4国家 调 控 与 市 场 调 控 的 结 合 。 所 有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看 , . 从 完 全 由 市 场 自 由竞 争 而 无 需 政 府 调 控 的农 产 品 市 场 是 不 存 在 的 。可 以这 样 说 , 界 农 产 品价 格 政 策 的走 向将 是 在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世 础上 , 当的进行 政府调 控。 适 参 考文献 :
fl dz i K e i s i “ h so t n fr t n o Ru s n l An re wicn k, T e lw r s mai f a o o si a
a rc lue” OECD Die trt fr giut r , rco ae o Agiut r, F s e e a d rc lue ih f s n i
再 保 险 的 监 管 主 要 集 中 于 对 法 定 分
保 的具 体 规 定 。法 定 分 保 一直 采 用 比侧 分
保 的 形 式 ,9 5年 以 前 《 险 企 业 管 理 暂 19 保
再 保 险 是 保 险 的 保 险.它 作 为 风 险 的
底 , 民 币 业 务 一直 不 办 理 分 保 。 随 着 其 人
『】李典 军 ,9 9 《 罗斯 与东 欧各 国农业 改革 的比较分 析) < 4 1 9 :俄 ,东 欧 中 亚 研 究》 5期 ・ 济 第 经 『】林 跃勤 ,0 5 《 罗斯 农 业经济 改革及其 对 中国 的借 鉴) < 5 2 0 :俄 ,新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

2024年我国保险业开放问题论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放进程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问题与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对策建议。
一、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历史背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早期的开放进程相对缓慢,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有限。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步伐逐渐加快。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准入政策的放宽和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中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
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外资保险公司与本土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市场格局。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寿险、财险、再保险等多个领域。
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也在稳步提升,成为推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国保险业开放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程度仍然较低,对市场环境、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了解不够深入。
其次,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与本土保险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此外,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因素也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开放的问题与挑战监管体系不完善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创新空间。
同时,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和监管效率的不高也给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风险。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外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市场份额的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
本土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纷纷加大创新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
外资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业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完善

保险业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完善保险业是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行业。
然而,在这个全球化、信息化、一体化的时代,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和创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保险业创新发展与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是保险业的核心。
在保持传统产品优势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推出创新型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比如,一些健康险公司推出了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健康管理领域的优势。
此外,一些新兴产业如共享经济、智能家居等,也给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了机遇。
二、科技驱动保险业变革科技在保险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无人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应用,将会使得保险行业变得更加高效、便捷、贴心。
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如網絡攻擊、人工智能疏漏等。
因此,保险行业需要充分发挥科技实力,加强创新研究,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三、保险销售渠道变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传统的销售渠道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正在尝试新的销售模式,如线上销售、社交销售等。
这些方式既能够减少销售成本,又能够提升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也会面临新的监管挑战,因此需要配套的监管政策与规章制度。
四、完善监管体系随着保险业创新发展的不断推进,监管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监管机构需要保持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推进保险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监管部门也应当鼓励保险公司把握新机遇、推进创新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体两翼。
只有保险公司不断推进创新发展,结合监管部门的指导与规范,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保险业正在迎来更加靓丽的明天。
社会保障学考试问答题及答案(优.选)

社会保障学考试问答题及答案1、社会保障的功能有哪些?答:(1)保障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2)保证劳动力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3)维护社会稳定;(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
2、简述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的主要思想及历史意义。
答:(1)主要思想:政府和国家介入济贫救灾领域;让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儿、无赡养老人和残疾人,得到救济或赡养;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让他们能够以此谋生。
(2)历史意义:它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保障形式的重大变化,使政府和国家介入济贫救灾领域,是一个制度化的机制,赋予国家救济贫民的责任。
开创了国家立法救助的先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并且为欧美各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通过立法来保证社会保障措施的实行,是社会保障历史进程中的一大飞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3、简述《贝弗里奇报告》的主要内容。
答:报告分析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对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并据此提出政府要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工作、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建议。
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提出国家将为每个公民提供9种社会保险待遇,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并根据本人经济状况提供国民救助。
提出社会保障计划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自愿保险。
并提出六条原则:基本生活资料标准补贴一致的原则;保险费标准一致原则;补助必须充分的原则;全面和普遍性的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覆盖全体居民并包括他们不同的保障需要;管理责任统一的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是什么?答: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生产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社会的体制和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失业,工伤、疾病和贫困等社会问题凸显,矛盾丛生。
为了减轻这些问题带给人们影响和困扰,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劳动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产品大量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使得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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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
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
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
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
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
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
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
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
《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