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金融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是Jīnr_oacute金融,是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提取,贷款的发行和提取,存款和提取,外汇和其他经济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技术落后等。
为了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转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金融监管的问责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注重原则性和细节性相结合等对策建议。
___)03-0100-03[作者简介]汤磊(1987-),男,汉族,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创新。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金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日益复杂化,对分散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注重保持本国金融业的活力。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金融监管体系,但仍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阶段,金融监管在很多方面亟待完善,尤其是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为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深入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协调性较差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掀起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合并浪潮,但面对拥有庞大资金的外国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我国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10-29•引言•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金融监管对策及建议•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研究背景及意义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变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出现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
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某些方面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研究内容和方法研究内容本文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以及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评价,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比较,探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02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及问题金融监管体系概述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金融监管体系是指由金融监管机构、法律法规、监管指标和标准等组成的,用于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的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监管目标不明确01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目标不明确的问题,这导致监管机构难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
监管手段单一02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监管,缺乏市场化的监管方式,这使得监管效果不佳,难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现象并存03由于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某些领域存在监管真空,而某些领域则存在重复监管现象,这使得监管效果不佳,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负担。
经济转型期的特殊背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逐渐市场化,但与之相适应的是,金融监管体系也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这使得监管机构难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浅析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虽然我国有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但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导致监管力量过于分散,协同作战能力不足。
一些地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也普遍较弱,无法有效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容易形成监管盲区,给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隐患。
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监管规则不够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大多是分散、片面的,无法全面覆盖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和业务。
一些重大金融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监管规则不够完善,监管漏洞被利用。
监管规则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无法及时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创新,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依靠宏观调控和行政命令,监管手段单一。
这样一来,当金融市场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常常只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置,缺乏区分不同状况和个案的能力,导致一些正常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受到了不必要的打击。
一些违法行为往往能够通过灰色操作和法律漏洞逃避监管,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
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辖区重叠和监管边界不清的情况,导致在一些金融事件中,不同监管部门对责任的界定模糊,无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监管责任也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管激励机制,导致一些企业和机构存在违规和风险行为。
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规则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以及监管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完善金融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手段,明确监管责任,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风险与日俱增,如何保障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主要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一体系对金融市场的准入、运营、退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为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如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
同时,部分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二)监管机构职能重叠与监管空白并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各机构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的现象。
一方面,这导致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
(三)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有待加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我国在跨境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尚不完善,导致跨境金融风险频发。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金融市场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监管立法。
(二)优化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应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和优化,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定位,避免职能重叠和监管空白。
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然而,当前的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是监管缺失、风险防范不足、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和整合等。
这些问题不仅会损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对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是当务之急。
一、监管缺失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监管还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政策协调和整合能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互相独立、分散、相互推诿,监管空当和盲区比较严重。
这些问题造成了一些金融市场乱象的出现,如银行不良贷款率高、资本市场波动频繁、非法集资等现象。
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管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建设,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和整合,着力提升金融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风险防范不足金融市场的运作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涉及到的资金规模很大,风险也很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就很大。
目前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由于现代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与传统行业的差异,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手段也比较落后,监管的防范措施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和特点。
为此,我们应该加强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研发新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加强金融市场的自我纠错机制,搭建良好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营。
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和整合不同的监管机构职责不同,统一的金融市场要求各个监管机构沟通协作。
因此,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整合,是解决当前金融市场监管问题的关键之一。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执法协作,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的执法合作机制。
其次,加强立法协调,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促进立法的协调和整合。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促进金融市场金融信息化建设。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实现监管权力的集中、政策的整合和资源的共享,提升监管效能,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法制建设也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法制建设是指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其目的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其现状、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现状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针对金融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指导性文件,如《商业银行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监管机构日益健全。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这些机构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国还成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加强了金融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管。
3.金融市场日益成熟。
我国的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也日益丰富。
同时,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问题虽然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我国缺乏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一些重要的金融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此外,现有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
2.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职责不够明确。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导致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监管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应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挑战。
3.金融市场风险仍然存在。
尽管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金融市场风险仍然存在。
例如,我国的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的监管难度较大,风险也相对较高。
三、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缺失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
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难以形成。
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二、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三、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
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四、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
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五、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
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是,金融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一、现状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虽然经历了多年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缺乏一部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金融法律体系。
其次,我国金融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法规难以实施。
此外,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亟待完善,监管责任不够清晰,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监管效果不够显著。
二、问题1、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备,缺乏一部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金融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统一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分散、不完备,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2)金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在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和不足。
(3)金融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我国金融法律适用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和适用。
2、执行力度不够我国金融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法规难以实施。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标准不统一。
不同的监管部门对同一问题的执法标准不一致,导致了执法效果的不稳定。
(2)执法机构的职责不够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职责分散,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3)执法手段不够灵活。
金融领域的案件复杂多变,执法部门需要有更加灵活的执法手段来应对各种情况。
3、监管机制亟待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亟待完善,监管责任不够清晰,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监管效果不够显著。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责任不够清晰。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职责分散,导致监管责任不够明确。
(2)监管手段不够灵活。
金融领域的案件复杂多变,监管部门需要有更加灵活的监管手段来应对各种情况。
(3)监管效果不够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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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自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旧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变化多端的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供了更多要求的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要与世界接轨融入国际金融监管系统。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法律
自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
特别是在经济风险不断增加的今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1.金融法律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
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法律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当中以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金融市场上风云变幻、危机四伏,人们最需要的就是减少不稳定性、降低风险。
如果金融监管依法行事,必然会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减少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依法监管,已为各国的经验所证明。
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与隐患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已经进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我国金融法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出台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对照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来检视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增多,金融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不断发生,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
从1997年新刑法可以看出增加了不少新的罪名,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刑法对于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
2.2金融创新与金融立法不同步,金融立法较为滞后
资产证券化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直作为我国的金融创新业务现实存在着,但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却一直滞后于业务的发展。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但是从一出现就以较快的速度发展。
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却非常不明确。
当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仅仅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
而且,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在我国的《信托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找不到支撑点,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异常薄弱。
2.3商业银行独立性差、自律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不断在上升,收息率继续下降,经营面临严重困难。
不能实现政企分开,没有切实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
商业银行自身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自我约束力不够,时不时有违规操作现象发生。
2.4证券、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性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企业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兴风作浪,谋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
近年来,股市和期货暴涨暴跌,投机和金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无一不同证券经营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健全有关。
2.5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合作不足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
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既不适应我国“入世”后对众多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客观要求,也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的实际问题,对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同时我国在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还不够充分和全面,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制止内幕交易、追查跨境金融犯罪等方面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议
3.1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首先,要尽快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确保金融监管工作深入细致地进行。
其次,针对金融市场化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法规;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
行法》的独立性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对独立性,理顺相关关系。
今后,凡是没有相应的管理法规和规章,有关金融机构不能成立,有关业务也不能开办。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全面清理,需要完善的完善,需要废止的废止,避免监管法规、规章间的矛盾之处,真正使金融监管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最后,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依照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有利于地方性金融建设的监管规章和办法,作为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3.2严格依法监督,加强监督的力度和强度
要坚持原则,坚持有法必依。
对于违法违规经营和操作的,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并且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对于属于一般性违规的行为,通过查实问题,对其进行相关的处分;对于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严惩不贷,要从严、从重处罚。
3.3增强监管人员自律意识,加强对监管人的监督
在整个监管过程中监管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对监管人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加强对监管人员执行法律政策、法规的监管,看其是否依法办事;二是加强公正性的监管,看其是否准确处理、处罚;三是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对于被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有直接亲属关系和可能影响相关处理处罚决定公正性的情况应执行回避制度;最后就是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可以聘请外国金融专家和金融监管方面的专家来帮助我国,具体指导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体制的改善以及帮助我国解决某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技术性难题。
3.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交易具有跨国性,一国监管当局鞭长莫及。
这就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创新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交易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199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监督技术委员会,向世界各国金融、证券当局发表了有关银行及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交易的信息监管制度,协调各国对金融创新交易的监管。
在加入WTO后,更应该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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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金融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周英.金融监管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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