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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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议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议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更是整个医疗保险制度财力支撑和基础物质组成,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不可小觑的支持。

每一位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与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得到合理运营和监管有着紧密联系,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

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较晚,相关部门并没有充分重视其安全问题,再加上监管组织机构缺失和监管形式单一落后以及公众没有参与其中等问题,无疑影响医保基金监管质量。

对此,本文则针对监管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望给予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标签:医保基金;监管;现状;完善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大幅度提升,医疗保障事业也在此背景下实现蓬勃发展,保障水平持续增高,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成为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存在。

然而医保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出现问题,例如频繁出现的骗取、挪用、贪污医疗保险基金现象,无疑损害大众对医疗保险体系信任,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而需要医疗保险基金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基金监管现状,积极采取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措施,进一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推动医疗保险基金事业快速稳定发展。

1医保基金监管现状1.1监管组织机构缺失我国医保基金监管组织机构缺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针对医保基金管理结构缺乏法律性规定;我国医疗保险出现于1998年,正因起步较晚而导致相应的组织机构缺乏健全。

其二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未独立于社会保险体系,相关管理机构性质级别偏低。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医保局且属于政府直管,但其医保经办机构依然隶属于社会保险大框架,其中医保基金也涵盖在社会保险基金整体中。

上述组织层次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监督医保基金实际运营。

从各个地区情况得知,当前很少有地区详细对外披露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基本上都归于社会保险基金大项目中对外发布,由此一来公众就无法清晰直观了解医保基金运营情况,降低医保基金透明度,更无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不可或缺的角色。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

本文将从现状、创新和发展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是蓬勃发展的。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8.5万亿元,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超过4.3万亿元。

同时,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多,保险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保险业增速快、规模大,具备了强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吸引力。

其次,我国保险业不断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政府通过不断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鼓励发展保险资产管理、推动发展健康保险等。

在产品层面上,保险公司推出了多种创新型保险产品,如健康险、长寿险、家庭责任险等,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在科技层面上,保险科技的应用也在不断推进,如智能核保、区块链技术等,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些创新举措不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增长点,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最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面临的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保险产品的销售模式仍以传统代理渠道为主,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等新兴销售渠道发展相对滞后。

其次,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保险的认知水平较低,缺乏风险保护的意识,导致保险产品的市场渗透率相对较低。

此外,保险监管制度和机制还有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对于新型风险的监测和风险的防范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推动保险业的更好发展,政府和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加强监管,改革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市场准入政策,提高行业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推动保险科技在业务创新和风控中的应用。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对象不完全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

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

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

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

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

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

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

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

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

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

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蓉(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我国原有的保险体系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潮流,完善保险体系,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现有保险行业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保险业的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行业;问题;对策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

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

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

(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

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

(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

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

(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

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

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近几年保险监管情况汇报

近几年保险监管情况汇报

近几年保险监管情况汇报
近几年,我国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险市场稳定发展,保险业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保险法》和相关监管规定,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了保险市场风险。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力度,严格把控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等环节,保证了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动保险科技创新,加强了对保险科技企业的监管,推动了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

最后,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推动了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在未来,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还将面临一些挑战和任务。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新业务形态的监管,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销售渠道和销售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业务风险。

最后,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跨境保险业务的监管,推动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

总的来看,近几年我国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任务。

保险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作出新的贡献。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摘要:本文针对银行和保险行业在监管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深入分析了当前形势下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通过对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以及技术进步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进行研究,揭示了监管新形势对银行保险业的全面影响。

随后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以及改革的动力和意义进行深入分析,为今后路径规划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针对监管新形势的应对对策探究部分,本文提出了强化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创新业务模式、加强技术投入以及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等具体应对措施。

通过对银行和保险行业在监管新形势下的分析和对策探究,旨在为行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监管新形势;银行保险;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引言:随着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经济形势的日益复杂,银行和保险行业面临着新的监管挑战,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以及技术进步对业务模式的影响。

这些挑战不仅考验着行业从业者的智慧和能力,也为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业的现状和对策,旨在为行业提供指导性建议,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一、监管新形势对银行保险业的影响(一)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政策法规环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直接影响着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和运营。

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产品设计和服务流程,以符合更新的监管要求[1]。

例如,严格的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都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日常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银行保险机构需要不断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策略,确保遵守法规合规经营。

(二)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在监管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要求越来越高。

金融机构面临着多样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这种情况下,强化风险防范和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确保风险可控性,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堕 堂 璺
Q :
经 济 发 展 与 改 置
我国 监管 现状 进建 保险 体系 及改 议
强 强
( 吉林 大 学 ,吉 林 长 春 1 0 1 ) 30 2
[ 摘
要 ] 新 中 国成 立 以 来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保 险 业 经历 了 曲 折 反 复 的 艰 难 发 展 历 程 。
9l ・
国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0.2 01
经 济 发 暖 与 改 覃
“ 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8 93年,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
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
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保险监管。同时, 制定 《 保险业监管指标》 ,设立较为简单的保险偿付
中国成立初期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
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
[ 收稿 日期 ]2 1 — 3 0 00 0 — 2
[ 作者简介] 强强 ,吉林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 生

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17 99年4月,国 务院批准 《 中国人 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 ,作出
步实现政企分开。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 19 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 9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发挥金融宏观调
控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做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 定,要求抓紧拟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国 、《 人民银行法》 票据法》 保险法》等法律草案,提 、《 、《
展模式影响下 , 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 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15 9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 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 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中国人 民

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二、 保 险监 管的 内涵
保险业实现原保 险保费收入 1 6 1 2 0 . 1 8亿元 ,同 比增长 3 8 . 1 8 %; 行业总资产 1 3 9 7 6 9 . 0 0亿元 , 较年初增长 1 3 . 0 8 %; 资金运用余额
为 1 2 1 1 0 9 . 3 0 亿元 , 较年初增长 8 . 3 3 %。 不仅如此 , 在保险公司的 资金运用收益方面的上升趋势也 比较明显 。
管的 内涵以及 重要性加 以阐述 , 然后结合 实际对保 险监 管发展现状 以及监管 问题详细分析 , 最后 结合 实际对保 险监 管的问题成 因以及 优化策略 详细探 究, 希望能通过此 次理论研究 , 对保 险监管的整体质量提 高起 到保 障作 用。
关键词 : 保 险监 管 ; 重要性 ; 监 管措 施
些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这就需要对这些保险监
四、 我 国 的保 险监 管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及 成 因 分 析
管问题及时地解决 , 只有 如此才能促进保险监管 的良好发展。 ( 一) 保 险监管 的问题分析 第一 , 监 管力度不 强。我国的保 险监管在发展 中 , 还存在着 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 在风险监管 的力度上还有待加强 , 对保 险市 场的可持续发展保 障力度不够 。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 , 在对保 险
元, 是 国际金融危机 以来 的最好水平。 而进入 2 0 1 6 年, 保险业仍
指导老师 : 魏 鑫。

1 0 1 -
2 o 1 5 — 2 o 1 6 保 险监 管费用对 比
2 0 1 5 保 费收入2 . 4 7 S - - f r  ̄ 元 行业总资产 达到 实现 利润2 8 2 4 4 C
1 2 . 4 万亿元 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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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吉林大学法学院强强发布时间:2010-11-05回首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60年风雨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封闭到开放、从落后到先进的曲折道路。

与之相伴,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由最初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市场尚未培育建立,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监管体系构建缺乏基础性条件,发展到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保险市场形成并快速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一、新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发展历程根据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的不同,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进程,新中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

(一)直接领导监管阶段(1949至196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管职能更多被涵盖在领导职能之中。

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

1952年6月,在苏联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下,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

195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政上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下属保险处。

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1966至1995年)。

在先后经历国内农业保险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之后,受极“左”思潮影响,中国保险业在十年动乱时期彻底停办。

经过十年浩劫,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2.8亿元,规模仅与1957年2.23亿元的保费收入大致相当。

经过23年艰难历程,中国保险业几乎回到原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由直接领导职能向监管职能逐步转型。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监督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计委行使制定国家保险业发展规划职能,初步实现政企分开。

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保险企业业务活动为核心,以市场准入、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为重点,对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实施严格监管。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下发《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并实施分业经营。

根据文件精神,199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单独没立保险处,负责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客观上讲,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以政府主导的垄断经营为主、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下,保险监管实质上以严格市场审批作为主要内容,国家法律层面也并未对“保险”明确界定,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三)市场行为监管阶段(1995至1998年)。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同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颁行。

伴随《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不断创新,保险业进入高速增长时期。

但由于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竞争中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设立机构、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或抬高手续费等,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为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切实贯彻实施好《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先后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等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对保险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开展包括航意险、机动车辆保险、保险中介市场、寿险误导、资金运用在内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综合运用审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条款费率、规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保险监管。

同时,制定《保险业监管指标》,设立较为简单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初步探索建立保险风险检测指标体系,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建立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等,尝试运用风险指标监管调控保险市场。

(四)保险分业监管阶段(1998至2005年)。

1993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做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抓紧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同时明确提出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随着金融分业经营改革目标的确立,以及保险业自身较快发展,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保险业进入分业监管新时期。

保险业监管主体也由一般性政府行政机构监管,改由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独立机构承担。

保监会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迈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保监会成立后,依据1995年《保险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于2000年制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晚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目标;同时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引入“实际偿付能力”、“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概念,规定当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罚原则,并尝试从审计监管角度衡量评估偿付能力风险。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被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一是保险监管机构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

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赋予保险监管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

三是保险公司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且不得提供虚假财务和业务报告等。

四.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适当调整,除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非保险企业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利用其他投资方式。

(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新阶段(2005年至今)。

2001年10月,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的吴小平在“中国的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明确提出,“随着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好转,中国保险监管将由目前的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过渡。

”2002年,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的马永伟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保险监管将转变思路和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5年年会上正式宣布,“要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

努力构筑以公司内控和治理结构监管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促进中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至此,我国保险监管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审批到监管”,“从市场行为监管到偿付能力监管”的复杂制度变迁。

此后,2008年7月1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2009年10月1日颁布了新《保险法》(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诠释,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完善。

二、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二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

第一层次指现行保险法,它承担统领保险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基本法作用。

特别是相对于2002年《保险法》,现行保险法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扩展了保险社会功能,深化了监管内涵,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能。

第二层次指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2002年以来,保监会先后颁布出台3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保险市场依法经营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

第三层次指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制定新生命表,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等。

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形成结构分明、逻辑严谨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极大丰富和完善了保险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为保险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具体而言:一是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核心内容。

2008年1月25日,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偿付能力综合分析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同年公布的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及相关概念、偿付能力评估、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和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范,监管职责明确、内容丰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确立完善。

二是对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实施监管。

市场准入方面,申请设立中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要求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

市场退出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散(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除外)、依法撤销和依法破产等,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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