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其意义启示_田磊
德国的教育行政体制与其职业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学 理 现代衾 术・ 论 善
德 国 的教 育行 政 体 制 与 其职 业 教 育 及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刘邵岚 (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 湖南 摘 长沙 40 0 ) 1 2 5 要 :发达 的职 业教 育被认为是德 国经济迅速腾 飞的 “ 秘密武 器” 。其 中,德 国的教 育行 政体制在促进 其职 业教 育发展
的需 求 。
为主客体 的认识关系” 因此 ,构建 和谐 的师生 关系是 培养 。 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必要 条件 ,也 对创建 和谐 校园 、和谐 社会 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 ]齐放 . 0世纪 西方主要 教 育哲学流 派关 于师 生关 系 1 2
三、高校和谐师生关 系构建的有效机制 学校 的根本任务是 培养人 才 ,建立 和谐 的师 生关 系是促 进学生全 面发展 、培养 学生健全 人格 的重要 途径与 方法 。所 以 ,当前 培 养 应 用 型 创 新 人 才 必 须 建 立 和 谐 的 师 生 关 系 ,克 服传 统师生关 系 的缺 陷。这 种关 系的建 立依 赖于 “ 师一生 ” 互动 沟通机制 的建立 。 师生之 间应该是 主体与主体 间平等 的关 系 ,建 立 “ 师一 生 ”互动沟通 机制 。这 就克服 传统 的师 生关 系 的教师 专制 、 放任 和冷漠 ,加强 师生间 的沟通 、理解 ,通 过交 往和对 话建 构师生 主体 间的和谐关系 。展 开 “ 师一 生” 这对矛盾体 之间 的 “ 对话式学习” ,在教 与学 的互 动 中师生 不断 吸 收知识 并 将其重新整合 ,创造属 于 自己的新 观点 。师 生之 间的这 种沟
传统文化师道 尊重 的思想和意 识影 响 ,导致教 师在与 学生交 往中 ,心理上较强 的优越感 ,不愿 主动接 近学生 ,不 能 以平 等的身份 和学生交 流 ,这样也影 响 了师生关 系。最后是 在学 生的发展过程 中,大学 学生 的身心发育 基本 成熟 ,独立 性增 强 ,自主活动 的范 围越来 越多 ,内容 越来越 丰富 ,因此 学生 与老师之 间的联 系也 自然减少 。 这种 师生关 系的长 期存在 ,一 方设 置 和评价标 准 ;而在 地方分权 制 下 ,这些事务则是地方政府的职责。 14 9 9年成立的德意志联 邦共 和国由 1 6个州组成 。在教育 行政方面 ,联邦除在高等教 育原则 问题和企 业范 围 内职业 教 育及科研和学 习资助方 面有发 言权外 ,在教 育领 域的权 力有 限 ,而州享有充分 的 自治 和 自主权 。州 颁布 各种法 规 ,规定 各级学校 的设立 、维 护和发 展 ;师资 的培训 和进修 ;学 校 的 监督和管理与等事宜 。 二 、德 国 教 育 行 政 体 制 与职 业教 育发 展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在现代社会,行政给付作为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关键意义。
德国在行政给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法律保留原则的应用也为各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通过对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诸多启示,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思路。
一、德国行政给付的内涵与发展行政给付,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德国的行政给付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
在工业化进程中,德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凸显。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德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给付体系。
这一体系涵盖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多个领域,为公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二、德国行政给付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决定。
在行政给付领域,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通过立法明确了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给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养老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的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给付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使得行政给付有法可依,避免了行政机关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法律保留原则也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行政给付的决策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一)完善行政给付立法我国目前在行政给付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等问题。
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行政给付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行政给付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为行政给付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对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中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有了一些感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德国行政法后的感受进行阐述。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
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2.1 德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2 德国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2.3 德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
3.1 德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2 德国行政程序的主要程序环节
3.3 德国行政程序的特点和优势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
4.1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4.2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4.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五、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5.1 德国行政法的现状和问题
5.2 德国行政法的改革和创新
5.3 德国行政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总结: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深刻认识到德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严谨和高效。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德国城市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及启迪

德国城市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及启迪德国城市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及启迪中国人民大学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叶裕民在欧洲工业化的过程中,德国属于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用更少的时间走完了城市化过程。
德国的城市化起步于19世纪30-40年代,快速发展于19世纪70年代,初步结束于20世纪第二个十年。
我们试图从如下三个方面考察德国城市化的全过程:(一)德国的城市化进程及其背景1871年以前,德国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
从18世纪下半期开始,在德国众多的诸侯当中,普鲁士实力最为强大。
逐渐强大起来的普鲁士开始致力于德国的统一事业。
多次代表德国参加对法国战争,大大提高了普鲁士在德意志各邦中的威信,使之成为德意志的核心力量。
在经济上,于1834年以普鲁士为首联合大多数德意志国家成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
19世纪中期,这一关税同盟已经发展到除奥地利和少数个别地区以外的全部德意志国家。
关税他们为德国的工业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在30-40年代德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始起步,并得到迅速发展。
但是,这时的德国仍然处于分裂状态。
之后,普鲁士于1866年和1870年发动了普奥战争和普法战争爆发,战争的胜利扫清了限制德国统一的内外部障碍,1871年建立了德意志帝国。
德国的统一使德国真正走上了工业化和城市化之路。
(二)德国城市化的历程及特征1.德国城市化历程从下表4可以看出德国的城市化历程:表4 德国的城市化历程与城市化速度总人口(万人)城镇人口(万人)农村人口(万人)城市化水平(%)城市化速度(百分点)1871 4106 1482 2624 36.11900 5637 3066 2570 54.4 0.631910 6291 3775 2516 60.0 0.561999 8200 7134 1066 87 0.30资料来源:(1)王章辉等,《欧美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220页。
(2)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81页。
德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制、 收入 及其 他福 利 ) 、 部 内主管业 务 、 部 内所设 机 构和 业务 范 围 内公 民权 利等 四大 板块 。其余 联 邦机 构 编制
了部 分单 项信 息列 表 。另外 还有 年报 及月 报制 度 以及 逐 步完善 的新 闻发 布和 在线 政务 公开 制度 .公 民可 以
较 为 完善 的 国家 之一 , 在《 基本法) ( 2 0 0 7 年1 B版 ) 第5
高领 导 . 与 议会通 过 的年度 预算计 划 相联 系 。 【 ) (  ̄7 - 3 o a ) 但
由此 而产 生 的官僚 等 级制 也带 来 了各 种 问题 。其 中之
一
联邦州的管辖权限。 将部分立法权下放到联邦州 , 同时
减少 主要 代 表各 州利 益 的联邦 参议 院的立 法参 与权 和
政 府 网络 建 设 及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创 新 等 方 面积 累 了一 定 的 经 验 。 新 时期 ,我 国应 当借 鉴德 国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的相 关 经 验 。 在 推 进 行 政 区 划 与 行 政 体 制 改革 、积 极 发 挥 市 场 和 社 会 的 作 用 、 强化 政 府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法 治 化 以 及 政 府 服 务 与 民众 的 互 动 性 等 方 面加 强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 以期 为 我 国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保 证 。
审批 权 . 从 而提 高 了政府 决策 能力 和立 法 效率 。 总结 起
是 降低 了行政 效率 。 比如批 评者 说 “ 规 定多 得令 人 窒
息” . 比如在 北威 州建 立 一个 工业 设施 需 要8 9 个 管理 机 构 的批准 。 t 3 1 / g管 官僚 制机 构 组 织具 有 诸 多优 势 , : 但 伴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德国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1.1 德国行政法的定义德国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等方面的规定。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德国行政法具有严密的体系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行政权力,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1.3 德国行政法的独立性德国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2.2 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公平对待公民,不能偏袒特定利益群体,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3 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合法权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3.1 行政许可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通知等环节,保障公民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2 行政处罚程序德国行政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听证、处罚决定和申诉等环节,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四、德国行政法的司法保护4.1 行政诉讼制度德国行政法通过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保护,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2 行政赔偿制度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制度,当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向政府机关要求赔偿。
德国农业行政管理体系、调控手段及启示

个处
。
共有
个业务 处
,
图
联邦食 品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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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直属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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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
名 国 务 秘书
,
。
部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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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农业 和 食 品 局
和
直 属科研机构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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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 秘书 为 常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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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 农 业 行政 管理体 系
调 控 手 段及 启 示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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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农 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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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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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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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 农 业 发展 的 基 本 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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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 纳 了德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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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管理 结 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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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及 主要调 控 手 段 关 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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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国 是 欧 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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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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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
有
万 多 个 有 机 农产 品 生
,
产 业 安全 与 创 新 局
食 品 安 全 与动 物健 康 局
,
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其意义启示-田磊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2年第2期第36卷(总第170期)№2,2012Vol.36General,№170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其意义启示田磊(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德国政府开展了新一轮的行政体制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1、精简政府机构,建设"小政府",更新行政理念;2改革公务员制度,管理规范化;3多种方式并举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4增加税种,节约开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需要不断借鉴国外行政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改革。
从德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对于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1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坚持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路;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3健全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公务员绩效管理体系;4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5加快步伐,加强和完善以广大农村群众和城市职工为重点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启示[中图分类号]D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50(2012)02-0054-03[收稿日期]2011-09-26[作者简介]田磊(1985-),男,辽宁建平人,沈阳师范大学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德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危机,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不断扩张,管理机构膨胀,各项开支增加,财政压力巨大;传统官僚体制效率低下,民众对政治普遍冷漠,对政府的回应能力下降,政府威信降低。
为了应对这些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潮影响下,积极开展行政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比较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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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2年第2期第36卷(总第170期)№2,2012Vol.36General,№170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其意义启示田磊(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德国政府开展了新一轮的行政体制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1、精简政府机构,建设"小政府",更新行政理念;2改革公务员制度,管理规范化;3多种方式并举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4增加税种,节约开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需要不断借鉴国外行政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改革。
从德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对于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1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坚持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路;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3健全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严谨的公务员绩效管理体系;4采取多种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5加快步伐,加强和完善以广大农村群众和城市职工为重点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启示[中图分类号]D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50(2012)02-0054-03[收稿日期]2011-09-26[作者简介]田磊(1985-),男,辽宁建平人,沈阳师范大学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德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危机,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不断扩张,管理机构膨胀,各项开支增加,财政压力巨大;传统官僚体制效率低下,民众对政治普遍冷漠,对政府的回应能力下降,政府威信降低。
为了应对这些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潮影响下,积极开展行政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比较显著。
本文通过对德国联邦政府的所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分析,认为其无论是在行政体制建设,还是在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社保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都走出了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道路。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学习和借鉴德国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于我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务员管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极具借鉴参考意义。
一、德国行政改革的背景与原因德国是由16个联邦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议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联邦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理由议院选举产生为政府首脑,对议院负责。
德国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行政管理体制。
从职责的划分上来看,立法权主要归属于联邦,而行政权和司法权则主要归属于州政府。
一般来说,属于联邦的权限有:外交、国防、金融、货币、铁路、航空、部分税收;属于州的权限有:教育、州规划、治安、自然保护、农业保护、水资源、空间设计等。
[1]在二战以后,德国的“福利国家”弊端凸显,社会福利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
由于公共行政采用了马克思·韦伯的官僚行政模式,随着德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所要管理的事务逐渐增多,管理机构逐渐庞大,人员逐渐增多,财政开支扩大,造成了机构臃肿,官僚作风日益严重,行政效率低下,而人民对于政府的行政效率却进一步不满。
为了缓解财政压力,联邦政府削减了社会福利的待遇,致使民众的情绪普遍不满。
此外,德国也卷入了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危机,社会经济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德国联邦政府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潮影响下积极开展行政体制改革,在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公务员管理、国有企业、社保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德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精简机构,建设“小政府”,构建以“顾客”为导·54·向的行政理念1.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小政府审议院”,作为推进改革的中间力量,负责向政府提供行政改革的政策报告。
1996年,审议院在向联邦政府提交的中期报告中,提出要按照建立“小政府”的要求削减政府管理事务,实现联邦政府小型化并确立行政服务目标等内容。
报告要求各部门,要对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全面的审核、清理,将可以委托给民间机构或下级部门的管理事务全面下放。
同时,联邦政府还围绕政府的核心任务,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编制,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2.在机构设置方面,联邦政府根据新形势将原有的具有重叠职能的部门进行了合并,整合成了新的部门,比如,新设的社会问题部就是负责管理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事务的部门。
另外,合并了一些职能不同但业务具有相关性的部门,如将交通部和邮政部合并。
3.在行政理念方面,联邦政府引入了企业服务理念,将全体公民看作是政府的顾客,政府是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机构.政府各部门要以客户为导向,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注重实践成本意识、质量意识和形象一致等管理理念。
(二)改革公务员制度,管理规范化1.削减联邦政府公务员数量。
1992年两德统一后,联邦政府公务员人数为38万人,虽然在1995年末减少到32.5万人,但要想恢复到统一前暨1989年的公务员数量(30万),联邦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削减公务员人数,同时每年要按1%的比例削减行政机关的职位数。
2.公务员录用程序规范化。
一是提前几个月向社会发布公务员招考信息;二是对报考信息审核严格,通过率控制在80%,同时,在考试中要求考生的书写、表达等方面要100%准确;三是考生在笔试、面试和体检都通过之后,要进入公共管理学院,进行时间不等的职业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
3.建立了绩效管理体制。
联邦政府针对公务员的晋升制定了包括沟通能力、人际能力、组织和领导能力等10个方面的《公务员考核及晋升条例》,对公务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公务员,将有机会进入正轨院校深造;对于考核成绩不佳的公务员,严重的会被辞退。
4.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提升公务员能力。
一是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轮训的相结合的方法,使公务员能在具体岗位上根据工作的需要,不断地补充新的知识和技能,拓宽知识面和提高行政水平;二是联邦政府规定,公务员的录用、调任或晋升等,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进入机关后也要不断接受培训,形成了“培训—就职—再培训—晋升”的良性循环机制。
[2](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二战以后,原西德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而原东德则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
所以,研究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应考虑西德和东德不同的经济体制。
1.原西德国有企业的改革(1)制定国企改革法律,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
联邦政府的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有针对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为依据。
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在法律上主要是通过了私有化法,联邦政府以私有化法为依据,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2)采用出卖股票的方法,逐渐推行国有企业改革。
联邦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采取了“部分私有———完全私有”的逐渐出卖国有企业股票的方式。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会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核,以确定政府参股的公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是必要和必不可少的。
否则,就必须将该公司的国有股份全部出让,让企业完全回归市场。
(3)实现对铁路、邮电、航空等三大公共事业的私有化改革。
在联邦铁路改革方面,联邦政府首先整合了原来的德国联邦铁路和德意志帝国铁路的相关资源,组建了新的德国联邦铁路公司。
随后将公司负责的铁路线路建设管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三个部门改造成三个股份公司,最后将公司出售给民间,实现民营化。
邮政、电讯等公共事业改革的方法与铁路系统基本上是相同的。
对于航空业的改革,政府出资组建了航空管制公司,并吸引民间组织参与管理,具体负责航空管制业务。
2.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革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为企业“买回”投资者,通过投资者的投资,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
(1)制定法律,成立机构,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
原东德地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相关法律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和重组法》和《信托法》。
同时,联邦政府成立了托管局负责东德地区国企改革的具体事务。
(2)多措并举,全面推行国有企业改革。
首先,对企业和不动产进行识别,将该退还的退还给原主;其次,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继而将企业出售给最强有力的购买单位;再次,对大型企业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将大企业分解成若干中小型企业,再将这些中小企业出售给投资者。
(3)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在德国统一后,东德地区建立了同西德地区相同的社会保障体制。
新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没有使失业职工的生活水平受到太大的冲击,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为东德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复苏创造了奠定了基础。
·55·【责任编辑曹萌】(四)改革社会保障制度70年代中期,随着德国经济增长放缓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德国社会保障体制日益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社保费用的增加影响了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失业人员不愿再就业等。
面对这些问题,历届德国政府都采取了多项措施对社保制度进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制定就业促进法,鼓励就业。
法案要求政府要对失业且不打算就业的人员征收保险费,以促进他们就业。
政府还组织由政府、劳、资三方共同参加的“劳动联盟”,通过协商确定了减缓工资上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降低税收等促进就业的措施,为社会创造更多岗位。
2.扩大社保收入。
一是增加税收种类,平衡社保支出。
二是扩大社保税征收的覆盖面,以增加收入。
主要是将原来不用缴纳社保税的低收入者有条件的逐步纳入社保税的征收范围。
3.减少社保支出。
(1)科尔政府的改革政策。
在养老保险方面,通过延长退休年龄,降低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以及降低月养老金支出占工资的比重,延长支付年限等方式,减少养老保险支出。
在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控制签约医保医生数量,防止医生供给过剩;二是详细规定药品的费用和种;三是提高患者自己支付的比例;四是投保者可自由选择保险机构以促进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目的。
[3](2)施罗德政府的改革政策。
1999年6月,政府向议院提交了以紧缩为基调的税收和养老金改革方案,提出了养老金待遇调整不按净工资增长,而是按照通货膨胀核算,变相的对各类工作人员的待遇进行了削减[4]纵观德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联邦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务人员管理和开发、国企改革、社保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一些做法,顺应了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改革的潮流,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虽然我国与德国历史文化不同、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德国联邦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