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日益繁荣,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即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2.监管原则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包括: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管理、风险中性、投资者适当性等。
3.业务规范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严格规范,包括:禁止刚性兑付、限制杠杆水平、规范资金池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等。
4.过渡期安排为保障市场的稳定过渡,资管新规设置了过渡期,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按照新规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新规的业务将予以清理。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机构需调整业务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合规意识。
2.对投资者的影响资管新规使投资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如禁止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等。
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更加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合理配置资产。
3.对市场格局的影响资管新规将促使金融机构加强竞争和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同时,资管新规将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1)优化业务结构,调整盈利模式;(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合规意识;(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规要求的金融产品。
2.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合理配置资产;(2)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谨慎选择理财产品;(3)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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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原则之统一标准、新老划断
统一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多部门联合发布,以为着同意监管的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新老划断: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
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 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 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 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 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 安排。
允许结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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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结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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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多层嵌套结构
禁止的多层嵌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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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多层嵌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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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多层嵌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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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资金池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资金池---产品分类标准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 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 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 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 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 -回复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解读-回复什么是中银国际资管新规?中银国际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行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银国际资管)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业规定。
该规定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加强资产管理行业的风险管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出台背景:近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但在一些资产管理机构中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如风控能力不足、高杠杆运作等。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银行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资管)制定了这一系列的行业规定。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1. 风险管理要求: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并设置合理的内控制度。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风险保险机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2. 杠杆管理要求:对于使用杠杆的资产管理机构,中银国际资管规定了合理的杠杆比例,并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杠杆管理制度,并制定杠杆监控3. 投资者保护要求:中银国际资管新规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资产管理机构需要明确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4. 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资产管理机构的透明度,中银国际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投资业务情况等信息。
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影响: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管理行业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它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有助于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问题。
其次,新规对于杠杆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遏制了资产管理机构过度运作的风险。
此外,新规还提高了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增加了行业的透明度,增强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来说,中银国际资管新规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自身风险控制能力。
另一方面,新规也为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来获得竞争优势。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

资管新规全文解读: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资管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 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3. 限制期限错配: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
4. 强调主动管理: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外,资管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解读资管新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资管新规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
2. 资管新规的目的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限制其发展。
因此,在遵守资管新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仍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杠杆率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这将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5.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这将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资产管理的运作情况,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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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新规》)。
该规定是对原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规范,旨在促
进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本市场运行
效率。
《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禁刚性兑付:《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以刚性兑付
为目标,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渠道为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无条件或类似无条件的兑付担保。
这是为了杜绝资产管理计划
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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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尽职免责原则:《新规》提出了尽职免责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
资产管理业务中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对于正常市场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3. 分级管理:《新规》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普通产品和专项产品两类,对于专项产品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专项产品的发行和投资
必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同时加强产品募集、运营、退出等方面的
监管。
4. 杠杆管理:《新规》在杠杆管理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
求金融机构加强杠杆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杠杆率过高的现象,防
止资产管理计划因杠杆放大而产生的风险。
5. 防范套利行为:《新规》强化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内控要求,要
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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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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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格投资者标准及投资限制
合格投资者标准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限制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 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 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 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 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 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 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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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新规
1、监管原则---统一标准、新老划断 2、监管产品及控分层去杠杆 3、监管要求---刚性兑付 4、去嵌套通道 5、规范资金池 6、资金池---产品分类标准 7、合格投资者标准及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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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原则之统一标准、新老划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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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产品及控分层去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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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资管新规简单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资管行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资管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要求资管计划必须设置专门的合同和基金托管人,进一步明确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资管产品分类:按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投资门槛和风险控制要求。
3.流动性管理:对于资金流动性较差的产品,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产品的赎回和转让。
4.托管资产管理: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资管产品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5.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加强对资管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管,避免市场乱象和风险事件的发生。
总之,资管新规的出台为资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稳健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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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资产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解读。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业务范围和分类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策略可以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
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投资者适宜参与的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资产投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担保、违规同业、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4 杠杆和融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杠杆和融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合理控制杠杆水平,防止过度融资、过度杠杆等风险。
2.5 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募集的限额、募集资金的管理、销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6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和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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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关注点之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这条在征
求意见稿里有争议,但最终还是一刀切没有给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例外赦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对杠杆率计算方式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即: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但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首次明确中间级、加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
二、新规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定义,即: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份额提供风险补偿、收益不按照份额比例计算。
但新规中规定,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人有限承担风险提供合法性依据。
三、新规明确了投资顾问的条件,即: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事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认为投资顾问必须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相关条件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
四、关于“溯及既往”和“新老划断”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0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即下周一正式实施。
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
往的效力。
不符合该规定第三条“保本”规定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存在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高保本保收益安排的(包括但不限于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杠杆率超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规定倍数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牵头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率,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应当清盘,不得续期。
与之前2016年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条款逐条对比解读:
一、适用范围:
涵盖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子公司。
这一点与去年3月正式版和2016年征求意见稿一致。
二、宣传销售负面清单:
《私募资管业务规定》第三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法询金融评:“不得违规销售资管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任何方式”系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的全面吸收,此外,还将代销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纳入本条监管范畴。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法询金融评:《私募资管业务规定》正式稿完全吸收了今年征求意见稿有关严禁保本的内容,并突出重视,将名称禁止和宣传材料禁止在正式稿中分成两个条款。
(三)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法询金融评:本款规定与2016征求意见稿、11月版与3月版一致。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法询金融评:去年3月版和11月版均只规定了口头方式,此次2016最新版新增“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可以基本覆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的违规形式,此外,新增的方式反倒利于投资者保全证据。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法询金融评:本款在2016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提及,但表述上更贴近去年违规案例的情形,也是2016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及的违法违规案例,对各类网络理财、销售平台、P2P等机构不规范的销售行为进行约束,禁止通过多人拼凑、借贷等形式上符合但实质上却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情形。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法询金融评:本条对以往穿透识别规定的重大突破,本质上市吸收了上海证监局2016年1月对券商资管及托管业务案例通报中的某一典型案例的归纳总结,原2016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对于此种情形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正式稿并没承继这种表述,而是用了更为概括、宽泛的表述,同一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管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虽然表面上没有明确对多个资管计划的投资者要合并计算,但对本条解释时仍然可以通过解释为是“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限制”而被判定为违规。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资计划是否仍然可以豁免穿透核查,在本条所指情形中,若被认定为是实质上“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限制”,恐怕是不能得到豁免穿透的。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法询金融评:本条与2016年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个别措辞有别,完全吸收了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内容,对措辞方面,完全是吸收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募集流程,将不特定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变为特定对象之后,才能对其进行具体产品的宣传。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超过3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不得超过2倍
正式稿的上述杠杆率规定,回应了之前业界争论的2016征求意见稿中对期货类资管产的极大宽容,此次正式稿由3倍宽容度降低至2倍。
3、新规明确要求穿透核查嵌套资管产品: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严禁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4、名称中必须明示包含“结构化”或“分级”的字样,与2016征求意见稿是一致的。
5、区分了结构化集合和非结构化集合产品,其中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产品(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这是正式稿新增内容。
四、严控投顾:
正式稿基本继承了2016年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严禁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并且强调管理人的兜底法律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责任的承担。
正式稿在措辞上没有狭隘的使用“投资顾问”或“顾问协议”,替代为“第三方机构”和“委托协议”,实际上是包含了虽名义上不是投顾或不符合投顾条件,但实质上承担投顾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在对新规的涵摄对象范围上实际上更为广泛,实际上一种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稿新增一个条款:第三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