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6日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九月八日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政府借(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所属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拟委派的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资格,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八条财务总监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
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XX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指南

(3)提出财务事项审批权限草案;
(4)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 草案;
(5)提出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 草案;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类业务 内部控制程序规范;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大投资、 筹资活动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草案;
(8)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9)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上 述(1)—(5)方案;
(4)会计帐务处理程序。 (5)定期结帐程序。 (6)会计报表设置和编制程序,包括合并 报表编制程序。
(7)内部报告设置及编制程序。除按《企 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财务报表外,可以 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设置内部报告。内 部报告按时间可分为:即报、日报、月报、 季报、年报等;按内容可分为资金报告、 费用报告、往来报告、投资报告、实物报 告、担保报告等。
(2)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预算、 决算方案。
(3)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利润 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4)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资产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5)主持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 工作。
(6)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起草拟交经理层审批的 有关财务会计事项报告。
(8)负责起草拟交经理层审批并 报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财务会计 事项报告。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 责及程序
财务总监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基本职责是:向董事会负责,为 其财务会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接受监事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质询 和检查;在经理层履行财务会计管 理工作。
(一)对董事会的职责及程序
1、职责
(1)提出财务会计机构和岗位设 置草案;
(2)提出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草案;
1、 规定货币资金业务的职务分离 要求。 2、 规定货币资金审批权限。 3、规定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 复核、支付程序。 4、 规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5、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确 定现金支付范围。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惠府[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府〔200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二月九日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对外投资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改革重组、代表国有产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包括事前应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依出资关系而形成的管理部门。
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政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示范文本)

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某某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某某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某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进行资格审定。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
具体为:(一)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财务总监工作条例

财务总监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直属全资公司的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直属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在直属全资公司设臵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受集团总部委托,负责指导和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运作,对集团总部负责。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同集团企业文化和基本管理制度;(二)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务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集团系统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一年以上;(三)熟悉本集团业务,精通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简称“大财务”制度);(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信勤勉,廉洁奉公;(五)熟悉任职企业所属行业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六)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任免程序第五条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财务部门提名,经人事部门考核,集团总部任免。
第四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六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一)从财务的角度,监督和检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二)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三)检查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安全性;(四)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与总经理联签按集团总部规定需要联签的资金使用;(五)审核属下全资(控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六)向集团总部提交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意见。
(七)财务总监需参与下属公司的财务分析,并向集团总部及公司提供季度、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章财务总监的权限第七条财务总监是集团总部派往直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经营班子会议,有建议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有知情权和报告权。
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部的工作,核实各类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定期将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向集团总部报告。
某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某某投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对控股公司直属企业的财务监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推荐到各直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正式担任企业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财务总监由××控股公司推荐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直属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要求:1(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担任一类企业财务总监,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长,具有十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
担任二、三类企业财务总监,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长,具有八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应具有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一类企业财务总监的,须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二、三类企业财务总监的,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需要。
男性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个别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一)因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2失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帐目上弄虚作假的;(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直属企业财务总监在业务上接受××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的指导。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
惠府〔2001〕70号
已执行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4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沿海防护林带禁止违法毁林占地的通告
惠府〔2001〕104号
已执行2006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4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专业批发市场发展的优惠规定
31
关于实施惠州市燃气经营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1999〕146号
市政府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同意惠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07-2020〕的批复》〔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惠府函〔2007〕270号〕,市区燃气经营市场将按上述《专项规划》做出重大调整。
32
关于在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旅游宣传经费的通知
22
转批市工业用地协调领导小组、市国土局关于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及其使用条件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惠府〔1997〕65号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不一致。
23
关于划拨土地经营房地产转让补交地价问题的复函
惠府办函〔1997〕178号
主要内容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不一致。
惠府〔1994〕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不一致。
9
惠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
惠府〔1994〕5号
内容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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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条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三年以上;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
(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负责并报告工作。
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会议,对决策事项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列席国
有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对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每半年向委派方提交国有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国有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四)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五)参与制订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国有企业(含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查阅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监督国有企业财会工作;
(八)调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解释;
(九)对规定的事项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签;
(十)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国有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接受国有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国有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
(五)不得泄露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
(七)不得利用职权在国有企业为任何人谋取私利;
(八)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签署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企业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国有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第四章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联签:
(一)国有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以及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国有企业本部购置固定资产,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
(四)国有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国有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单笔备用金支付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国有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八)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九)委派方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企
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
第五章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原则上实行聘任制。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委派方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有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
财务总监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国有企业任职。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转任国有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
委派方与财务总监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委派方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委派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委派方受理对财务总监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当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委派方对财务总监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国有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总经理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经营班子会议。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有权向委派方报告、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其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