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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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条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三年以上;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

(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会议,对决策事项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列席国

有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对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每半年向委派方提交国有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国有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四)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担保、资产处臵、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

(五)参与制订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国有企业(含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臵和财务负责人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查阅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监督国有企业财会工作;

(八)调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解释;

(九)对规定的事项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签;

(十)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国有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接受国有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国有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

(四)不得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

(五)不得泄露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

(七)不得利用职权在国有企业为任何人谋取私利;

(八)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签署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二)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企业经营严重亏损;

(三)明知国有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

(四)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

第四章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联签:

(一)国有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以及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国有企业本部购臵固定资产,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

(四)国有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国有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单笔备用金支付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国有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八)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九)委派方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企

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

第五章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委派方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有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国有企业任职。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转任国有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委派方与财务总监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委派方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委派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委派方受理对财务总监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当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委派方对财务总监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国有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对该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总经理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经营班子会议。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有权向委派方报告、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其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企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国企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l 总则 1.1 为适应威孚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需要,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决定设立威孚公司财务总监,特制定本制度。 1.2 财务总监是由威孚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代表的统称,包括派驻子公司(企业)担任公司(厂)级财务领导职务和中层级财务领导职务的代表。财务总监受威孚公司委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进行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威孚公司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负主要责任,并协助所在企业经理(厂长)完成当年度经济效益指标。 2 财务总监的职责 2.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政、税收、法规和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威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制订适合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作出修订和完善。对于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纠正,保证企业各项财务活动在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范围内进行。 2.2 协助本企业总经理(厂长)对经济效益指标负责。根据经营目标,组织制定实施年、季、月财务、成本、资金预算方案,督促财务部门分解、下达、考核各项财务预算指标,督促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预算差异及时分析和控制。 2.3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基建技改的需要,组织对资金的预算、筹集、分配。协调、监督对采购、储备、生产、销售等各环节资金的合理使用,努力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4 负责企业价格管理工作,包括:对外产品定价,供货合同定价及相应经济合同的签审;对内核算价格的制订、修订及审定发布。 2.5 负责组织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财产清查、投出资产的盘点、清理、审核工作。参与企业对外投资、联营、参股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各项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2.6 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工作,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的各项

上海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上海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农”发展和乡村建设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推进乡村振兴的热潮中,市属国有企业有基础、有条件、有机会充分利用其资源、市场、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乡村振兴。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建设乡村振兴“三园”(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中发挥市属国有企业更大的作用,现就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需求对接机制 (一)建立需求对接平台。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建设,带动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振兴。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要利用现有信息发布渠道,汇集市属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和涉农区建设需求,定期发布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和政策,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和涉农区信息共享度。(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 (二)构建协同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以及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市、区要定期组织交流互动活动,分区、分乡镇、分专题开展交流会、招商会、洽谈会等,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和各涉农区达成更多合作。各涉农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谋划和对接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加大资源和

项目统筹,为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创造条件。(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 二、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三)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涉农区应结合本区实际,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为提高项目准入标准和审批效率,对经联合会审后符合规划的优质产业项目可以优先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对规划未覆盖的产业项目,可以作为预备项目,由各涉农区、乡镇优先编制规划,经联合会审后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采用整体打包立项等做法。各涉农区要优化工程招投标方式,改变乡镇分散招投标,同类项目实行区级统筹招投标,减少市属国有企业重复工作。(牵头部门:各涉农区) (四)保障各类用地需求。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制度,各涉农区将盘活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重点向乡村产业发展倾斜,将指标执行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对暂时难以确定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以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和空间。乡村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分类使用,对建设用地可以实行点状供地。对已纳入乡村规划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方案设计,同步细化修正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边界等规划参数。结合乡村特点,适当放宽绿地率、装配式建筑等规划控制指标要求,提高容积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作价入股等合作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用房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

汕头超声电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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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超声电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汕头超声电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以便化解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维护公司投资权益,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事业部(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下同)、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界定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股份公司系统内的法人(事业部下属子公司由事业部统一管理)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形式,对该法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所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主体及其管理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体是指股份公司及其系统内的法人单位。对外投资主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对外投资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对股份公司内外进行股权或产业项目投资并为之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全部活动。 第五条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股份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对外投资及其方式 (一)对外投资内容分为: 1、股份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对股份公司系统内法人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 2、股份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对股份公司系统外自然人、法人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 3、其他投资。指购买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3500字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3500字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但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如何防范贪污舞弊等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相对于独立董事及外派监事制度,外派财务总监制度更易直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之中,并将监管融入企业的管理之中。该制度的优势在哪,如何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管;外派财务总监 政府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及控股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扮演着各级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角色,但各级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是由企业管理层负责,虽然国企管理层是由国资委任命委派,但其经营活动却是独立进行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如何做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显的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监督过度,事事需要国有企业上报请示,则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国资委的监督应该是侧重与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投融资及关键人员任免等决策,同时监控各类资金的支付,防止贪污舞弊的发生。 一、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形式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主要是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但是由于存在代理关系,各级国资委不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直接由国有企业管理层负责。如何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保证国有企业的各项决策及日常经营合法合规,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贪污舞弊的出现,则显得尤为重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2005年4月,国务院提出了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通过外派独立董事及派出监事可以参与国有企业各类决策的制定,监督决策的制定过程,但该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外派独立董事及派出监事主要是参与企业各类制度及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法全面发挥监督的作用; (二)对于某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国有企业,无法派驻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因此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寻找另一种合适的监督机制,既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又能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时能做到对一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例如1997年7月,杭州市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促进国有企业?I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出台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同年9月,市国资局、市投资控股公司和机电投资控股公司正式向五家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二、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如何实施监督 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本的主要控制者,与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国企的日常经营同时也不具有现代化管理企业的能力与经验,需要委托国企管理层进行企业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国企出现了“两权分离”。虽然“两权分离”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同时也是国企改革的目标,但是现实中不可能完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和监事的请示

附件1 光明新区国有企业监事招聘岗位 一、经济管理岗(2名) (一)岗位职责 1.列席董事会,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3.对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4.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5.对企业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建议,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7.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或企业股东(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直接提出罢免建议; 8.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9.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招聘条件 1.25-35周岁(截至2017年8月1日),性别不限; 2.2年以上企业经济管理或同等职位工作经验;取得财会、金融等经济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财会相关证书者优先; 3.具备解读会计报表等财务分析能力及相关经济运行分析、判断能力; 4.工作热情积极,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学习能力; 5.具备良好公文写作功底。 (三)福利待遇 1.购买“五险一金”; 2.提供系统性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提升培训等。 二、法律专业岗(2名) (一)岗位职责 1.列席董事会,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3.对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4.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

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条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三年以上;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 (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职位概要: 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完成企业财务计划。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利用财务核算与会计管理原理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战略,并主持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 %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定公司资金运营计划,监督资金管理报告和预、决算; %对公司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成本计算,并提供最为经济的酬资方式; %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审批公司重大资金流向; %主持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 %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参与公司重要事项的分析和决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提供财务方面的分析和决策依据; %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管理工作报告; %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财务总监工作以审核、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审核、检查等方式,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每月就内控制度执行、财务会计报表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重大变化作出分析,向财务总监报告。 一、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并督促整改。

1、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内控机制存在问题的,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册、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现问题的,提出意见并监督整改。 3、对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主要经济指标及经营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有关重大变化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内部借款、对外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及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按照职责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核企业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1、审核企业投融资、全部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贷款、担保、资产评估、资产抵押(质押)、年度全面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2、审核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有关事项,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3、防范企业财务危机,指导监督企业财务危机处置工作。 (四)参与、检查、监督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及企业管理方面工作。 1、参与制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参与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及全面预算;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参与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企业财务人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奖惩有建议权。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企业财务收支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 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 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 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 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 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 点控制。 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 (一) 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 (二) 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

(三) 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 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五) 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 盘点工作; (六) 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 离; (七) 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 (八) 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 第五条岗位轮换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 (一) 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 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 (二)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七条授权审批 (一)授权方式 1. 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 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由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有批准权限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委管部门审批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六条(资产评估及出租底价确定) 企业进行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所出资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挂牌底价应不低于租赁价值的评估值。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管理办法要求,由企业通过询价等流程确定出租底价:(一)出租资产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 (二)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 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八条(资产出租方案审批) 按照批准权限,所出资企业或其所属一级子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一名财务总监多年的经验

一名财务总监多年的经验 说个实话,干了二十五年的财务和审计工作,做了差不多十年的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终于闲下来了。闲暇时间上上网,看看同行们的文章,也很有趣,看多了,也就想自己写写自己做财务总监的经历及作为一个财务总监应具备的能力,也算是给同行一点帮助。 我把财务总监分成三种: 第一种:账房先生式的财务总监,其工作范围有编制报表;制定制度;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税务处理;内部控制。 第二种:总会计师式的财务总监,其职责除了上面的内容外,还包括全面预算;融资活动;资金管理;产品定价;成本控制。 第三种:超级(真正的)财务总监:除了上面的工作范围外还有财务战略;资本运营;绩效考核;企业及财务风险管理和控制;企业价值除了没有自己做过老板,工、农、商、学全干过了,当农民是上山下乡,兵虽然没当过,在农村还当了几天的民兵算是扛了枪;当工人是为了找份稳定的工作;上学则是想有个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真正从事商业则是在抛弃稳定的工作之后下海,最初下海也是为了混口更好的饭吃而已、没有其他想法。93年到深圳之前自己也不知道有几斤几两本事,虽然也在大型国企(几万人)干了十来年会计和审计,也混了副科级,工作颇得处长和局里的总会计师看重,也有过做处长和总会计师的想法,可也只能自己慢慢的熬而已,那时是评资历和那种关系(大家都明白)吃饭的年代,也不知要混到哪年哪月才行。但这段时间我没事就看书,而且涉及得比较广泛,会计审计、经济法律知识

等等,知识的积累对我以后的机会和财务总监生涯是至关重要的,也使我养成了不断的学习好习惯,如果你想做财务总监,不断学习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中国,变化日新月异。 我这个人性格当初比较内向,所以比较适合干财务工作,自己也喜欢。我觉得做你自己喜欢做的工作就会全身心的投入,你就会发展得很好,就会有前途。 我做财务总监是在我下海十个月以后。刚开始是应聘到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做股东代表(相当于作审计工作,主要是对所投资大陆的企业进行审计,我负责其中三个省的九家企业),当时大部分企业当时还没有投产,主要是筹建和公司规范化的运作,由于我对这些很熟,加之我平时对大陆的经济法律及会计审计了解得比较多,对于不熟悉大陆事务港方来说,很需要我这种人,所以,这一时期差不多公司规范性文件都是我起草的,同时还对我所负责的几个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提出审计意见。在深圳呆了差不多有三个月后,就出差去跑了一趟,深入了解各个企业的情况。回深圳后我根据当时各个企业不能统一协调关系、重复浪费资源的问题,提出组建区域性企业集团的想法得到香港总部的首肯,于是我就被派到组建某集团,集团成立后我就被正式任命为财务总监之职。该集团除总部外,下属六个生产性企业,算是正式开始了我的财务总监生涯,那是九三年底我刚刚下海十个月,这个时候,我才发现我真的还不错(还有那么几斤几两),过去十几年的会计和审计工作经验对我来说是无比宝贵的,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增加自己的自信心,你就能做好财务总监。抓住机会首要的就是你的信心和能力。 做财务的门栏比较低,这也是会计人员比较泛滥的原因之一,但做一个好的财务人员却实实在在不容易,做一个合格的财务总监更不容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进行资格审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具体为: (一)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

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所在企业的预算管理,组织年度总预算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实施预算全过程控制,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考核。 (三)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正确计算和反映所在企业经营成果,对所在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依法合理筹措、运用资金,保证经营需要,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及时、足额上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中国重点512家国有企业名单

中国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 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三、120家试点企业集团 注:上述三类企业中有重复企业 其中包含已经上市的公司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隶属性质所在地 化工: 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沧州化肥厂地方河北 沙隆达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东 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内蒙古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黑龙江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地方上海 河南中原化肥厂地方河南 山西焦化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西 锦西化工总厂地方辽宁 辽宁轮胎厂地方辽宁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福建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福建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中央安徽 青岛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江苏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广东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北京 中山精细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东 贵州赤大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中央河北 河南轮胎厂地方河南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湖北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地方吉林 化学工业部南京化工厂中央江苏 辽河集团公司地方辽宁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沈阳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山东威海橡胶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青岛碱厂地方山东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 沪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自贡市鸿鹤化工总厂地方四川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天津灯塔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地方云南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潍坊亚星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建材: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浙江三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杭州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浙江东方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福建 柳州水泥厂地方广西 河南振华玻璃厂地方河南 淄博华辰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朝阳重型机器厂地方辽宁 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总厂地方北京 四川江油水泥厂地方四川 秦皇岛市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地方安徽 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地方安徽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地方北京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央北京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地方河北 河北省冀东水泥厂地方河北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河北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南 湖北华新水泥厂地方湖北 湘乡水泥厂地方湖南 株洲玻璃厂地方湖南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地方湖南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地方上海 上海汇丽华学建材总厂地方上海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昆明水泥厂地方云南 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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