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标准管理规程
质量管理体系-留样观察管理及规程

1目的:建立留样观察管理规程,规范留样观察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以及有观察需要的中间体、主要原料的留样观察。
3责任:QC人员负责实施、QA人员负责监督。
4程序:4.1 留样的概述公司按规定保存的、用于产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中间体需批批留样,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原辅料等无特殊需要者,不纳入留样范围。
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纳入留样范围管理。
4.2 留样的要求4.2.1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4.2.2 留样应当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4.2.3成品及出售中间体的留样:(1)每批销售批均应当有留样。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产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的形式,可采用模拟包装,外贴样品标识。
(3)每批产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保证该产品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贵重及特殊样品按特殊规定量留样。
(4)如果不影响留样包装的完整性,保存期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按照该产品质量标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后一年,无有效期或复验期的应留样5年。
4.2.4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物料若有留样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可参照本留样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4.3 留样贮存条件不同贮存条件的样品按批准的不同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一般留样室,常温室要求温度为30℃以下,相对湿度不大于75%。
低温(冷藏)室要求温度为2℃~8℃。
特殊贮存条件样品按批准的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4.4 留样样品的销毁4.4.1 QC留样管理员每季度对留样室内样品进行核对、统计、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造册登记,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4.4.2 销毁时应有QC管理员和QA监督人在场,销毁后应填写销毁记录,并由销毁人、监督人签字。
5 相关文件QC-01-010-R-01 《一般留样样品台帐》QC-01-010-R-02 《留样销毁记录》QC-01-010-R-03 《留样标签》。
留样管理规程

留样管理规程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责任者
四、工作程序
4.1.留样观察目的
4.2.留样类别和留样量
4.2.1.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成品都要留样。
留样分为常规留样和重点留样。
4.2.1.1.常规留样:用于产品质量合格的凭证实物。
每批均须留样,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十倍量。
4.3.留样观察的条件与任务
4.3.1.留样应贮存在专用的留样室中,对留样环境的温度进行监控,并有专人负责填写《环境温湿度记录表》,每天进行记录。
4.4.留样品的保存期
4.4.1.保存期为产品的有效期加一年。
4.4.2.留样品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方可报废销毁。
4.5.留样观察
4.5.1.观察频率
每个品种每半年随机抽取3批次,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4.5.2.观察项目
4.6.评价与报告
4.6.1.在稳定性考察留样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检验结果
与《成品检验操作规程》中的检验项目指标进行比对评价。
4.6.2.必须查明及确证对稳定性有影响的疑点或实际偏差。
留样观察标准管理规程

目的:对所生产批次样品进行留样,有计划地考察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药品的贮存条件,有效期及生产工艺改进提供依据,并为可能发生的质量疑义提供检验用药品。
应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品种的成品和原辅料留样观察。
责任人:QC内容1 留样分类:留样分为重点批留样和一般批留样。
1.1 一般批留样:公司生产的所有合格的印有批次的成品。
1.2 重点批留样,每一品种,全年的第一批作为重点批留样。
全年的重点批留样应覆盖所有生产产品的每一品种的每一规格。
临床研究用药品,注册报批用药品均按重点留样。
2 留样数量每个品种留样量至少满足3次全检数量。
3 留样观察的时间要求及项目3.1 在每一季度的第一周,由留样观察负责人提出留样观察计划,QC主任审查批准后执行。
3.2 一般批留样每季度每品种随机抽取有效期内的两批样品进行检验,重点批留样按稳定性试验方法中长期放置试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4 留样样品的保存4.1 设产品留样库,QC 负责保管。
4.2 留样保存条件(温度,湿度等)与成品中标准要求一致4.3 QC 设专人负责建立留样台帐,摆做好留样签。
4.5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市售包装一致或模拟市售包装。
5 留样样品保存期限,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6 留样样品的使用。
6.1 留样使用应经QC主任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并记录。
6.2 每季度对留样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报告,一式两份,一份QC,一份QA存档。
6.3 留样期间发现产品质量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质量保证部经理并及时查明异常原因,得出准确结论。
6.4 当作出永久变更如:处方、工艺或内包装材料的变更,而这些变更会影响产品稳定时,变更后的前三批必须包括3.2的考察计划内。
6.5 如果某些作了可能影响产品稳定变更,如处方、生产工艺或内包装材料,这一些也包括在考察方案内。
7 贮藏:样品必须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存放。
7.1 检查间隔时间:7.1.1 属上述3.2的样品须在其有效期检查,通常从生产日期起分别在3、6、9、12、18、24、36个月时进行检查。
产品留样管理规程

产品留样管理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目的:为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建立留样取样和管理制度,为方便产品质量追溯管理。
范围:适用于公司原料、半成品、灌装品、成品的取样和留样观察。
职责:公司质检部人员负责取样和检验,并及时反馈检验结果,根据结果决定产品放行与否。
内容:一、取样明细2、原料留样数量至少为检测量的2倍。
3、半成品取样明细二、产品留样管理1、新品:采用新配方或新包材、新工艺的产品称为新品,新品前三批需要特殊取样增加取样数量,因新配方或新包材、新工艺的不稳定因素增加。
2、返工品,对产品半成品返工过的产品,留样数量和新品一致,因返工的不稳定因素增加。
3、备案取样和客户要求取样按照每次取样要求执行,并在产品留样台账做好记录。
4、产品留样储存4.1半成品、原料、成品留样储存,放在专门标识的柜子,按客户分类。
4.2建立台账,记录样品名称、配方、批号、生产日期、留样数量等信息。
4.3保存期限:半成品留样储存期限为6个月;成品留样储存期限为保质期后6个月;原料留样为到货日期后1年。
样品达到规定期限后按照规定报废处理。
4.4产品留样标识为4.5储存条件:留样储存在低于35度,湿度35%-85% 的室内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避免雨淋。
5、每款新品分别对前3批生产日期后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产品打开检查产品的外观、性状、颜色、气味等是否发生变化。
并建立留样观察记录表,做好记录。
若有异常须填写《产品留样异常报告》。
6、返工品生产日期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打开检查产品的外观、性状、颜色、气味等是否发生变化。
并建立返工产品留样观察记录表,做好记录。
若有异常须填写《产品留样异常报告》。
7、样品不得随意销毁或取走,借用需登记《样品申请领用表》,经过质检人员同意方可取用。
相关记录《留样观察记录表》《产品留样台账》《样品申请领用表》《产品留样异常报告》《原料留样台账》。
试验药物留样标准操作规程

试验药物留样标准操作规程1. 背景介绍试验药物留样是指将随机选取的试验药品保留一定量的样品,在试验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留存并妥善保管。
这个过程是药物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确保了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因此,建立试验药物留样标准操作规程对于药品研发单位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2. 药物留样要求2.1 留样样品数量试验药品留样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留取足够的样品供后续需要使用。
留样数量通常应该满足1)满足不少于理论样品数目的要求;2)超过科学研究的要求。
同时,留样数量应与试验药物的种类、性质、用途、储藏条件等方面进行合理设置。
2.2 留样位置为保证试验药品留样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应选择试验时留样的位置符合以下原则: 1. 试验前样品应规范合格,样品储存过程应符合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解决;2. 被留样的药品应代表试验中使用的样品,有一定的代表性;3. 对于药物留样的位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测,确保药品存储中不会出现温度、湿度等方面的变化,使之不符合要求,影响样品质量要求。
2.3 留样标记被留样药品必须进行充分标记,标注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试验药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厂家、生成日期等; 2. 试验所属项目、编号、试验时间等;3. 药品留样时,需要加盖鉴定专用章。
3. 药物留样的存储条件为保证试验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药物留样过程中应满足以下存储要求:1. 留样瓶应符合试验药物瓶规格,样品应放置在与之相适的储存环境中; 2. 留样存储环境温度应在-80℃以下,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50%区间内; 3. 留存期限应按照试验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留存。
4. 药物留样的保管管理为了保证药物留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药物留样过程中需要对样品进行仔细的管理和监控: 1. 对留样样品需要进行科学的分选和分类,标记具体的留样位置和储存条件,建立留存记录; 2. 对药物留存样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对样品质量进行评估; 3. 对样品采取安全措施,掌握样品使用情况并对药品样品进行不间断监控,确保样品重要性的可靠性; 4. 应制定药物留样使用规章制定和留样使用计划,指定保管负责人、保管人员等等。
留样管理规程QC(A)-219-03

文件名称留样管理规程编号QC(A)-219-03 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复制号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修订号03分发部门QC中心1.目的: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进行稳定性考查,为改进工艺、制定药品有效期、提高药品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2.范围:适用于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留样管理。
3.责任:QC主管、留样观察员4.程序4.1 QC应指定专人负责留样管理及观察工作,填写留样登记表、观察记录及留样分析报告。
4.2 留样观察的分类:制剂留样按观察目的不同可分为,一种是重点留样,用于留样考察分析,一种是一般留样,用于备查。
原料和重点辅料、加工的半成品留样用于辅助对应成品的出厂检验考察。
4.3 制剂重点留样4.3.1样品能代表正常生产时的质量水平。
通过定期分析观察,可考察产品在储存期质量变化情况。
为改进生产工艺,修订质量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提供科学数据。
4.3.2重点留样:对于本公司重点产品或主导产品,优秀产品,不稳定产品和原料,均属重点留样。
重点留样应按品种分类造册,待定期复查考察用。
产品的重点留样按以下原则确定:4.3.2.1 新投产产品,首次生产前连续三批必须作为重点留样。
作为公司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考察对象,用长期试验的方法考察其质量稳定性。
4.3.2.2 老产品的处方、工艺改变、内包装材料改变或原料、主要辅料变更生产厂家时,首次生产前连续三批必须作为重点留样。
4.3.2.3 稳定生产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多少,抽取部分批次作为重点留样,一般不少于1批次。
4.4 一般留样4.4.1 除重点留样规定以外的稳定生产的成品,每批均作一般留样。
文件名称留样管理规程编号QC(A)-219-03 4.4.2 原料每批次都作为一般留样。
4.4.3 辅料新供应商或供应商改变生产工艺的前二批作一般留样。
4.4.4 半成品每批作一般留样。
4.5 留样数量类别留样数量留样期限辅料每批留二倍全检量3年原料每批留二倍全检量3年对应成品检验合半成品按《半成品、成品取样管理规定》执行格除另有规定外留成品见附表Ⅰ至有效期后一年4.5.2 制剂重点留样数量根据不同品种所考察的技术指标及复检次数所需检验用量而定,详见附表Ⅰ。
检验后剩余检品、出厂成品留样管理规程

检验后剩余检品、出厂成品留样管理规程1 留样管理员由QC授权人担任,负责留样样品的接收、储存、观察、分析和报告工作。
2 留样范围2.1 原则:对产品质量考察具有一定意义、能贮存一段时间的检验样品均在留样范围内,且每批均须留样。
2.2 进厂原料、辅料。
2.3 中间体(半成品)。
2.4 成品。
3 留样数量:原辅料、半成品为检验剩余量,成品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
4 留样样品的要求:留样样品封口严密,完好。
5 留样室环境:常温状态。
6 留样工作程序6.1 样品的接收6.1.1分样人或取样人(成品留样)将样品交给留样管理员。
6.1.2留样员填写《留样接收记录》,双方签字。
6.2 样品的保存6.2.1样品应分类,码放整齐。
6.2.2留样样品的贮存期限规定如下:1g成品── 有效期后一年或三年半成品── 成品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原料── 检验合格后一个月辅料── 检验合格后一个月6.2.3留样不得外借或转送他人。
如确实需要取用时须有质量经理的批准签字。
6.3留样观察6.3.1留样观察的重点和时间6.3.1.1样品的复检.为了考察当年产品检验的准确性、稳定性,抽查产品的稳定性情况,由留样观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计划每年应复检样品的数量.片剂按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项目,每年随机抽查3批,复检一次;在留样观察时发现有性状等不正常变化时应进行复检.其它批次仅观察外观情况,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并作为备查资料保存.该批到达留样期限时,做一次全项检查.6.3.1.2对于每一品种的产品至少应选定3批样品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每批取样品至少为正常取样量的20倍,观察时间为0、3、6、9、12、18、24、30、36、42、48、54、60个月,留样期满全项检查。
6.3.2留样观察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告6.3.2.1按规定时间对样品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外观检查由留样管理员完成,理化指标的检查由留样管理员于观察期到达前一周填写《请验单》交QC分样员进行请验。
食品企业留样管理规程

食品企业留样管理规程1、目的:规范样品留样的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进出公司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
3、责任:检验员、留样管理员、质量管理部。
4、控制要求:4.1留样管理员:由质量部授权专人担任,负责检验后剩余样品以及留样的管理工作。
留样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并定期观察留样和提出复检,做好观察和复检记录。
4.2留样的概念: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产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产品样品为留样。
4.3留样范围:进出公司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
4.4留样数量、留样包装容器:根据不同品种不同要求制定,不得随意变更留样数量,不得少于项目全检量的3倍(不包括微生物、可见异物检查所需的样品量)。
4.5留样要求:4.5.1所留样品应将口封好,在样品外包装上贴有标记,其内容有:品名、规格、批号、来源、留样日期、有效期、留样人等。
4.5.2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样品须分别存放,每个留样单上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
4.5.3置于留样柜内,大体积包装留样品存于固定的留样室内,4.5.4应与标准中规定的贮藏条件一致。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样品留样员可拒收。
4.5.5留样样品不准销售或随意取走,样品转移应有记录,并有质量部领导签字。
4.5.6留样样品保存期限是成品销售后二年或有效期后一年,二者之中选择时间较长者。
4.6留样室环境:样室应避光、阴凉、有通风设施。
室内有恒温、除湿、排风设施为宜。
除特殊要求外,通常在室温10~30℃保存。
4.7留样工作程序4.7.1样品的接收4.7.1.1质量部对每一品种应作出留样观察中所必须检验的项目、间隔检验时间等规定。
4.7.1.2由留样观察员填写留样通知单,现场QA人员按要求留样。
4.7.1.3 检验员将剩余样品交于留样管理员,经核对后存放于留样室。
4.7.1.4留样员检查样品封口是否完好,外标签标记是否清楚,所留样品的贮藏环境必须与法定标准中规定的贮藏条件一致,并经常保持留样室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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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留样管理。
范围:适用于需要进行留样的样品。
责任人:QA。
内容:
1.定义: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追溯与药品质量有关的质量投诉、市场抽检及其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用于药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2.留样原则: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物料或产品的批次。
3.留样室要求:质量部应按照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立留样室。
留样室内应安装通风、调节温湿度设施,并安装温湿度表。
4.留样室管理:留样室由QA专人管理。
负责检查、记录留样室的温度、相对湿度和留样样品的接收、保管及超过留样期限样品的销毁。
其中留样室的温湿度应每日上午、下午各观察1次,并填写《温、湿度记录》。
5.留样分类
5.1每批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体积较大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等),如成品已经有留样,不必单独留样。
说明书、小盒、纸箱等不留样。
5.2 每批中间产品、成品均应留样,如一批成品分次进行包装的,每次包装应至少抽取一件最小包装对其留样。
6.留样方法
6.1 QA待物料、中间产品检验完毕后,将剩余的样品进行包装,由QA作为留样,并在《检验样品分发、接收、回收记录》中登记留样数量,加贴《留样标签》,并填写《样品留样台帐》。
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分别包装,以免交叉污染。
6.2检验结束后剩余的完整包装成品应退回QA,由QA作为留样,并在《样品分发、接收、回收记录》
文件编号:SMP-共3页第2页
中登记留样数量,在对留样进行重新包装后贴留样标签,填写《样品留样台帐》。
7.留样样品的完整包装形式规定:
7.1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市场销售的最小包装相同;
7.2原料药采用模拟包装;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中间产品采用锁口袋或试剂瓶封口保存。
8.留样量的规定
8.1 每批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留样量不得少于全检量的2倍(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除外)。
8.2 每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留样量不得少于全检量的2倍,体积较大的内包装材料,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9.留样的保存
9.1分类编号:根据其性质特点分类分品种,按检验合格的时间顺序存放在专用留样柜中,每个留样柜中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便于发现问题时核对;精麻类原料药样品应保存在精麻类原料药库留样专柜内。
9.2使用原则:所有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随意动用,只有在出现质量投诉和市场抽检出现质量问题需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时方可使用。
如需动用需填写《动用留样审批单》报质量部经理批准,待批准后方可动用并填写《样品使用登记台帐》。
9.3 保存环境:根据样品品种贮存要求进行保存。
9.4保存期限
9.4.1 成品留样均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9.4.2 购入的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留样保存至使用该物料最后一批成品的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9.4.3 精麻药品留样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
9.4.4中间产品留样保存至成品放行。
10.留样观察
10.1留样保存期间的成品,在不影响包装完整性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目检,填写《物料、成品留样观察记录》,并与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共同保存。
10.2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每季度进行一次目检,填写《物料、成品留样观察记录》。
10.3中间产品应在留样期间至少目检观察一次,填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记录》,直至成品放行。
文件编号:SMP-ZL共3页第3页
11.留样异常情况处理:如发现留样样品在保存期间有变质的迹象,应按《纠正和预防控制标准管理规程》进行彻底调查,必要时对留样样品进行复检,根据复检结果和对留样样品保存条件的调查,评估产品质量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必要时,还应由QA发紧急通知按《产品召回标准管理规程》实施召回。
12.留样销毁按《报废物料、成品核准销毁标准操作程序》执行。
13.QA应每年年底对当年留样观察情况进行总结。
相关文件与记录
纠正和预防控制标准管理规程SMP-ZL-006
产品召回标准管理规程SMP-XS-010
报废物料、成品核准销毁标准操作程序SOP-WL-009
留样标签RD-ZL-001
动用留样审批单RD-ZL-036
样品留样台帐RD-ZL-040
样品使用登记台帐RD-ZL-006
物料、成品留样观察记录RD-ZL-002
中间产品留样观察记录RD-ZL-003
检验样品分发、接收、回收记录RD-ZL-039
温、湿度记录RD-ZL-091
变更记载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