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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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人事争议管理制度

学校人事争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处理。

三、争议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原则;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4. 及时、高效处理原则。

四、争议处理机构1.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

2.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五、争议处理程序1. 当事人提出争议: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向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 调解:调解委员会在受理争议后,应组织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为30日。

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

4. 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应在调解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争议案件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5. 学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对调解委员会提交的争议案件进行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6. 争议裁决:学校领导审批后,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六、争议处理结果1. 裁决结果为最终裁决,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

2. 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领导申请复议。

3. 学校领导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争议处理费用1. 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2. 当事人因争议处理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华中师范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工作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参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教职工、与教职工直接发生争议的学校有关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四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考评、奖励与惩处、工资、津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争议;(三)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调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冠以学校名义,但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等,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第五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原则。

调解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调解小组制度

学校调解小组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校园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学校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促进学校内部矛盾的化解。

2. 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

3. 增强学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三、组织架构1. 学校调解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各科室负责人、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

2. 学校调解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

四、调解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2. 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要及时高效,防止矛盾扩大化。

3. 积极主动原则:调解工作要积极主动,主动化解矛盾,预防纠纷发生。

4. 调解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调解工作要注重教育引导,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五、调解范围1. 师生之间因教育教学、奖惩、考核等产生的纠纷。

2. 学生之间因学习、生活、活动等产生的纠纷。

3. 师生与学校之间因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等产生的纠纷。

4.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纠纷。

六、调解程序1. 申请人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申请,填写《学校调解申请书》。

2. 学校调解小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受理调解申请后,学校调解小组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4. 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学校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5.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学校调解小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6.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学校调解小组将协议内容报学校领导审批。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调解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学校调解小组制度,有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调解小组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校园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校园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校园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及时妥善解决校园内各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园纠纷调解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校园纠纷调解工作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之间的各类纠纷,包括劳动争议、租赁合同、知识产权、教学科研、人身损害赔偿等。

第四条校园纠纷调解工作由学校设立的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调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调解委员会,作为校园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

调解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相关副校长、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普及调解知识,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二)制定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三)接受当事人申请,依法调解校园纠纷;(四)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履行;(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调解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请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调解,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调解纪律。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疏导矛盾,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监督。

四、调解工作措施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相关资料;(二)调查取证,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三)邀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定或者评估;(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现场调解、书面调解等方式。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度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度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维护我校的和谐稳定,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及时高效、法治为本、调解优先的原则,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二、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工会主席、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2. 学校设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工会、人事、教务、后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 各年级、各部门应设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小组,负责本年级、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矛盾纠纷的识别和报告1. 矛盾纠纷识别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识别机制,通过以下途径及时发现矛盾纠纷:(1)加强与师生员工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师生员工的诉求和意见;(2)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矛盾纠纷;(3)关注网络、媒体等公共信息,及时了解和发现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2. 矛盾纠纷报告一旦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上报领导小组。

四、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1. 调解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调解工作,可以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参与调解。

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2. 协商学校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平等对话、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实现矛盾化解。

3. 仲裁对于涉及劳动、人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 诉讼对于无法调解、协商解决的矛盾纠纷,学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工作流程1. 矛盾纠纷识别和报告发现矛盾纠纷后,及时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办公室报告。

2. 矛盾纠纷评估和分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办公室对报告的矛盾纠纷进行评估和分类,确定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紧急程度。

学校调解小组工作制度

学校调解小组工作制度

学校调解小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及时解决师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调解小组是在学校领导下,负责调解师生之间、师生与学校之间、教职工之间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的专门机构。

2. 学校调解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法制副校长等人员组成。

3. 学校调解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调解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或保卫部门。

三、工作职责1. 宣传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引导师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2. 接受师生咨询,提供法律、政策、心理等方面的服务。

3. 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内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4.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调解工作的开展,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5.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归档管理,并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馈。

6. 定期向学校报告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小组在调解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2. 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及时高效原则。

调解小组要迅速响应,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 教育引导原则。

调解过程中要注重教育引导,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五、工作程序1. 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由调解小组工作人员记录。

2. 受理调解。

调解小组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3. 组织调解。

调解小组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后三日内组织调解,通知当事人参加。

XX大学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XX大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学校在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的正常工作秩序,稳定教职工队伍,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XX大学和与其有人事关系、劳动关系(与学校或其所属职能部门、机构及院系已正式签订人事处认可的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履行和解除而引发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协议过程中在录用、聘任、流动、待聘等环节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津贴、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伤的认定、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可以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学校所属企业法人内部聘用人员(社会人员)的劳动人事争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XX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调解学校内部的劳动人事争议,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和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五条 XX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专门组织,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自觉寻求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等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中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细则

中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细则

一、总则1、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人事争议,规范学校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特制定本细则。2、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是调解校内各部门人事争议的组织。3、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的工作接受校长室和校工会的指导。4、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依法调解下列争议事项:①校内各部门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包括单方辞职、辞退)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所发生的争议;③学校实施聘用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5、调解人事争议应遵循的原则:①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②同当事人民主协商;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④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6、调解组织的职责:①制定有关调解规章制度和调解文书;②组织调解学校和校内部门内部发生的人事争议;③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争议的预防工作。⑤做好调解档案资料管理、调解工作总结和统计上报工作。⑥做好调解的日常工作。二、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调解。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了人事争议时,应由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先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调解。2、单位调解组织在接到申请调解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受理或进行调解的决定。如对方当事人不愿在本单位进行调解的,应作好记录,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工作小组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工作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受理。3、调解工作小组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开展调解工作并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市、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4、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学校调解直接向市、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发生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如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6、调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及时指定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当事人过目签字或盖章;②调解工作小组成员或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③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加盖调解工作小组印章。并在签字后15日内自觉履行。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小组各1份)。协议书须列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写明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说明的事项;⑤对调解未果的,应据实作好记录,填写调解书一式3份并在调解书上说明情况,经调解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后,分送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工作小组各1份。7、调解组织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①属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②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应由该组织的成员集体作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四、附则1、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员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人事争议调解期间,原处理意见有效。3、本细则由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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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根据《某某区教育系统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积极、认真做好人事改革中发生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调解组织、范围、职权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单位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处理在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一个调解组织。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
1、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政策规定上平等。

2、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调解范围:
1、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人事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职权:
1、有权受理在调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2、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调解的处理结论。

3、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人员组成(共5名):
1、职工代表2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代表1名: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

3、工会代表2名: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调解三个阶段。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申请事项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调解小组核实后认为不在受理范围的,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受理的内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召开调解会,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调解会,并各自陈述事实和理由,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小组予以准许。

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作为调解不成。

1、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2、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

3、调解工作超过1个月,仍未能作出调解结论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出具调解不成书面材料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5条规定,教师与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

第十五条: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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