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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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5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5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负责汇总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结合“数字福州”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依据合同及时申请建设资金,并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遵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榕政办〔2015〕184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闽财企〔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工信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9月30日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纳入福建省工信厅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委修订相关划型标准的,依照新规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各设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闽经信中小[2015]58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08
【实施日期】201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闽经信中小〔2015〕5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福州市金融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重点企业按时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继续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企业发展
(一)本意见所指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所管辖企业特别是地方重点企业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难以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而影响续贷提供的短期垫资资金。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闽经信函投资〔2018〕88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闽经信函投资〔2018〕88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闽经信函投资〔2018〕88号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4〕521号)等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我委参照制订了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由全省经信部门核准的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二、各级经信部门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应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泉工信科技〔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泉工信科技〔2021〕169号各县(市、区)工信(工信商务、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预下达2021年省级工业企业技改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1〕4号),现就申报2021年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类别及申报条件(一)设备投资补助专项1.企业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2)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3)项目申报单位2019年度(以纳税所属期计)实际入库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4)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的。

2.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经备案(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于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备案(核准)文件;(2)项目建设地点在泉州市辖区范围内且列入2020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3)项目备案建设性质为非新建类,且纳入工业投资非新建类统计;(4)2020年,项目建设期内购置的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含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申报的设备需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

(二)完工投产奖励专项1.企业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2)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3)项目申报单位2020年度(以纳税所属期计)实际入库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4)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涉黑涉恶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闽政办[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一日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

(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企业详细信息数据、企业警示信息数据、企业良好信息数据和企业资质信息数据等构成。

(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组建,依本办法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披露的法人机构。

(六)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将分散在行政性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向行政性组织征集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综[2016]8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通知(闽工商综〔2016〕87号)各设区市工商(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一张网”)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全省一张网”)建设,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实现2016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一张网”并投入使用,2016年底前基本完善“全省一张网”的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先行建设的目的通过先行开展“全省一张网”建设并率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的建设目标,进一步完善“一张网”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摸索“一张网”建设中的规律,创造工作经验,更好地服务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先行建设的主要任务1.信息归集。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数字办关于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信息归集工作的函》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过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签订备忘录、共享协议等形式,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机制,利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2016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41个主要监管部门(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高院、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安监局、省食药局、省旅游局、省邮政局、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互联网信息办、省文物局、省工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民航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为索引,由工商部门将各类企业。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级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级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榕经信投资[2016]83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榕经信投资〔2016〕833号)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经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5〕6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执行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6〕70号),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级专项切块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158号),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215号),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现将2016年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类型及具体要求(一)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专项1.申报条件(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2016年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龙头企业须是列入省经信委《2016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闽经信投资〔2016〕143号文)中的企业。

(2)2015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含技术、软件)金额1000万元以上。

(3)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注册在福州市,2015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300万元以上。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可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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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闽工商财[2017]33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2.11
【实施日期】201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财〔2017〕337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已于9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福建省工商局信息化项目CA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结余结转的CA(指电子证书认证)服务收益资金(以下简称“CA资金”)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权益分配后结余结转资金资产的管理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CA资金申请使用、审批、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CA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财务装备处职责:
1.汇总、审核职能处室提出的CA资金需求;
2.负责做好与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公司”)对接经费申请和项目采购工作;
3.负责做好CA资金管理,以及负责将CA资金项目资产实物入账入库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信息分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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