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行车,保障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管理科室公务车辆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定期检修和驾驶员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车辆和驾驶员,并及时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

(二)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停车位,确保车辆的安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并停放回指定车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备案,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使用完成后需及时将汽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公务车辆调派使用时,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驶公车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驾驶员在出行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扣分、罚款、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高速路过桥过路费和驾驶员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五)公务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

(六)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四、公务车辆用油管理(一)公务车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去加油站预充值和副卡金额额度分配,驾驶员配合圈存分配金额。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方法一、总那么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使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做到统一、标准、有序,强化行车平安,降低车辆消耗,提高车辆利用率,更好地为单位的中心工作效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用车范围(一)市局机关(含物流中心)用车1、局(公司)领导公务用车;2、上级领导、外省市兄弟单位因公来我局(公司)接待用车;3、机关各科室(中心)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4、办公室、机要、财务人员特殊业务用车;5、物流中心送货用车;6、机关职工及离退休干部急重病就诊住院用车;(二)各县局(营销部)用车1、局长(经理)公务用车;2、专卖、营销等部门必要的工作用车;3、送货用车;(三)其它特殊用车三、车辆的使用管理1、按照经费集中控制、车辆统一调配的原那么,机关所有车辆一律为公务用车,不设专车,由车队统一调配使用,并对全市系统所属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修。

2、市局(公司)机关车辆属车队管理,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和车队的安排,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

无派车的用车,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工急重病或发生灾害、抢险救护等用车)由车队负责人告知,驾驶员必须无条件出车。

3、车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用车单位工作的轻、重、缓、急,按照重点优先的原那么安排用车。

4、未经车队派车,司机不得擅自出车,不准将车辆借于他人并在外停放过夜等。

如果私自出车、借于他人或在外停放、过夜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并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5、车辆必须严格按审批程序动用,驾驶员持《派车审批单》到车队开具与所执行任务相符合的《派车命令》;各县局(营销部)的派车由各县掌握。

6、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实行一车一档,同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GPS),加强对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状态的平安监控。

7、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 (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8、专职驾驶员,应持有我单位驾驶员上岗证。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率;(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小客车,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小客车,排量为1.6升以下;2. 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配备1.6升以上小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应急保障用车应配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2. 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一)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三)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应急需要配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优先,保障公务活动;(二)节约使用,提高效率;(三)规范使用,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二)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三)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03-08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XX〕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

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

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Xx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节约费用支出,确保车辆及人身安全,经xx研究特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如下: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领导公务用车;(二)公务接待用车;(三)县辖业务用车(中层干部2人以上或一般员工3人以上);(四)组织的集体活动用车;(五)其他特殊情况用车:1、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用车;2、经xx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车辆调度1、公务用车一律办公室统一调度。

出车线路在县城以内的,以口头通知为准;出车线路超出县城的,必须填写《xx用车申请单》,特殊情况(如职工或亲属急病或xx领导紧急用车)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xx用车申请单》。

派车通知单由办公室统一填写,经批准后驾驶员方可出车;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发现一次扣发绩效xx元,造成后果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xx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学习,中层二人以上或一般员工三人以上同行的(指xx市辖区内),经办公室审核、xx同意后可以派车。

3、xx员工因(婚庆、丧事、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车辆的,在不影响业务用车情况下,经xx同意后可以派车,并视情况酌情支付相关费用(郊外或长途每公里按xx元收费),过桥过路费自行承担。

三、公务用车管理1、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派车审批制度,除县城公务用车外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和外单位驾驶人员驾驶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行长批准。

2、推行公务用车单车定额核算制度,切实压缩车辆运行成本。

实行单车运营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各项制度”,切实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在满足车辆合理调配情况下,对使用年限较长的、油耗大的车辆进行封存管理。

3、加强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

每年春节、五一、国庆长假期间由办公室指定1部专用值班车辆,其余车辆一律入库保管。

驾驶员应于放假前一天下午下班前将各自保管的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保管。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安全和文明行车,本办法依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X〕X号)和市委《关于开展"六整治四清理"行动的决定》(X发〔201X〕X号)制定。

第一章车辆调配和使用第一条市管干部公务用车使用。

市管领导干部不配备专用车辆,相对固定车辆和驾驶员。

当委领导不用车时,办公室应优先保障其公务用车,并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

各处室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处室负责人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预约单》。

办公室应按照预约先后、优先一线、公平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遣单》。

驾驶员应凭车辆派遣单出车。

在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但需在事后由处室补办用车预约单,办公室补发派遣单。

统一在机关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机关停车。

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市南区、市北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派车。

与委领导一起外出执行公务,3人以内的,原则上乘坐领导用车。

与委属事业单位一起到其它区市执行公务,原则上乘坐事业单位车辆。

到青岛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确需带车的,使用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车。

第四条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

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委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安排用车。

租赁时,用车处室应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应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驾驶员应填写《派车登记单》,并如实填写用车单位、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以及过路过桥费等内容。

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在登记单上签字确认。

每周一,前一周的登记单第三联应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应留存备案。

第六条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一)车辆配备数量-可编辑修改-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xx区住建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xx区住建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参照《xx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局公务用车,是指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定向化保障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用车联系人管理等。

第四条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管理我局公务用车。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相对固定用车联系人(即用车人员)作为公务用车的驾驶员。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各股室、各事业单位明确用车联系人,一般谁开车谁违章谁负责。

违反规定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人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用车人员出车时负责妥善保管,出车结束后交回局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油卡加油办法。

用车人员应注意车辆用油情况,车辆用油不足及时联系车辆管理人员。

局车辆管理人员也要主动跟踪负责好车辆用油相关工作,尽量准确掌握每台车辆耗油情况。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xx区住建局公务用车联系单》进行规范派车,用车人员根据《公务用车派车单》出车。

出车结束后,用车人与车辆管理人员需在《公务用车派车单》单上签字确认用车时间等相关内容。

车辆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对《公务用车派车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局大院停放制度。

未安排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局大院指定车位。

因公务用车之后,用车人员应及时将车开回局大院停放。

机关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汽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汽车使用行为,提高汽车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和驾驶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关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下辖的所有汽车的使用管理工作,包括机关单位全职驾驶员和其他人员开车的情况。

第三条机关汽车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使用公共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机关汽车使用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汽车使用应当遵循经济、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进行行车计划和安排。

第六条机关汽车使用应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七条机关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机关汽车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汽车使用管理应当依法保护车辆的技术信息、隐私信息和注册信息,严禁泄露。

第二章机关汽车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机关汽车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车辆的合法使用。

第十条机关汽车使用应当以公务、工作需要为目的,不得私自使用或将车辆外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机关汽车使用前应当进行合理安排和审批,明确使用车辆、行车路线、出发时间、乘车人员等事项。

第十二条机关汽车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行车证件和保单,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机关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机关汽车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机关汽车使用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或有其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机关汽车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包括车辆维修记录、行车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三章机关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七条机关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格证书,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

第十八条机关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尊重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范文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出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自备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必须遵循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以公务为目的,禁止私人乘坐、私人定制和私人活动等行为。

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任务进行使用,不得超员、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加强保养、维修、保险等管理工作,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章机关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申请和审批应当由机关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并明确制定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详尽的用车理由和用车时间,在申请书上签名确认,并经直接上级或指定审批人审核签字。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层级和权限进行,确保不漏审、不违规。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审批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理由应当予以明确说明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任务需求和安排,不得随意调动和改变用车目的地。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期间,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并加强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驾驶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车辆相关证件和备件,做到随时可查、必要时可用,并定期向上级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的保险制度,对车辆进行保险投保,确保在事故和损毁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SS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局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严禁一切公车私用行为,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一切公车私用行为
局机关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管理、调度;其他公车由车辆使用单位管理、调度。

严禁一切公务用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准使用公车,确因公务原因需使用公车时,应遵守派车报批制度。

工作日下班时间、双休日、节假日,无公务原由,局内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单位。

局纪检组将加大对公务用车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报批制度
我局所有公车用车,除XX市区内的近距离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外,其余用车一律实行报批制度,无报批的一律不予安排出车,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1、XX市城区以外、不超出济宁市域范围内的公务用车或者用车时间不超过2天的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派车单安排车辆;
2、济宁市以外用车或者用车时间超过2天的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签批后,由办公室按派车单安排车辆。

我局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工作优先、特事特办、厉行节约、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私用”的原则,用车单位或用车人填写派车单时,应写清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用车人等,由分管负责人或(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办公室核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用车。

三、规范公务车辆管理
1、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提供的资料出车,超越“派车单”提供的范围和无“派车单”又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出车,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负。

2、公务车辆不可私自移交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移交他人,一切后果自负。

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向领导汇报,经就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驾驶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3、局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实行运行公里数报告制度,每次油卡充值前各专职司机需上报本周期内行车公里数以及油卡剩余资金,局里统一按照车辆运行里程和油卡剩余情况予以充值。

4、车辆维修实行报批制度,凡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按照车辆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批准后实行定点维修;关于车辆保险的购买,驾驶员需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购买保险。

5、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参加安全学习,
增强安全意识,严禁违章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规驾驶造成的各类处罚由个人承担。

说明: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XX市SS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