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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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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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元依法对达到必然学术程度或者专业技术程度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布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此中包罗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分按照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必然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必然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庇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罗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彼此关系的总合。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成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分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采纳各种办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当局、有关行政部分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多种办法,开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打扫文盲制度:各级人民当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纳各种办法,开展打扫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打扫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打扫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测验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测验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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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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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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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1. 引言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教育的基础上,为培养具有高级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而进行的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为管理和规范高等教育各项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进行整理和概述。

2. 高等教育法规的种类高等教育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规定。

•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发展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进行细化和明确。

•学校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等制定学校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规范。

3.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3.1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任务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强调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高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学生的招生与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3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高等教育法规强调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育质量评估、教师评聘制度、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包括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质量、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规定。

4. 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是高等教育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1 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权力,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责任追究。

4.2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高等教育法规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开教育质量、教学成果、招生与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高等教育的透明度。

4.3 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生和教职工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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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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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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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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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1 教育法的含义(1) 教育法的定义(2) 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3) 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1.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 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 高等教育法基本原则1.3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1) 教育法渊源的含义(2)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6)自治条列和单行条例(3)教育法的体系1.4 教育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题和客体(2)教育法律关系(3)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和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1.5 教育权和受教育权(1)权利(2)教育权(3)受教育权(4)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2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2.1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1) 职业教育制度:概念和特征;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职业教育现状;(2) 成人教育:成人教育的概念和特征;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的发展趋势;2.2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1) 国家教育考试概述;(2) 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3)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3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1) 学业证书制度;(2) 学位制度;2.4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3.高等学校3.1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地位;法人地位;公法人地位;(2) 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3.2 高等学校的设立(1) 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2) 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3) 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3.3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 高等学校的权利教育法规定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2) 高等学校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4高校教师4.1 高等教师的地位(1) 高等教师的身份;(2) 高等教师的地位:高等教师的社会地位;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高等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4.2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 高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4.3 高校教师资格制度(1) 教师资格制度概述(2) 教师资格的分类与使用(3) 高校教师资格条件(4) 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5) 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4.4 高校教师职务制度(1)职务设置;(2)任职条件;(3)职务评审;4.5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1)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内涵和意义(2)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特点;(3)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形式;(4) 高校聘任的基本程序;(5) 高校教师聘任的合同;(6) 实行高校教师聘任制应注意的问题5 高校学生5.1 高校学生地位(1)高校学生的概念;(2)高校学生的地位;5.2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高校学生的权利;5.3 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1) 入学与注册;(2) 注册;(3) 转专业与转学;(4) 休学与复学;(5) 退学;(6) 毕业、结业和肄业;6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6.1 教育法律责任(1)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2)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3) 几种典型的教育法律责任;6.2 教育法律救济(1) 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2) 教育行政复议;(3) 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4)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5) 教育行政诉讼;(6) 教育行政赔偿;(7) 教育民事诉讼;(8) 教师申诉制度;(9) 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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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

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2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 10 章 84 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而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人民、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

客体:国家权力、人身和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

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五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权利:资格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

权利与权力区别:内容、主体、范围、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实现方式和要求。

(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家庭教育权。

受教育权: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和发展。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联系: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区别:二者的主体不同;二者的来源不同。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考试题型1、辨析题,如:(1)教育法没有阶级性(2)教育政策比教育法律调整范围要广(3)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应该平等2、论述题,如:(1)教育法的作用?(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关系?(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第一节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一、职业教育制度(一)职业教育概念特征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特征: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

(二)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职业学校: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 1.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 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4. 有相应的经费。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 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 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4、对农民的培训; 5、创业培训; 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二)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

特点:实用性、职业性、社会性、多样性、终身性。

7第二节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

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节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一、学业证书制度二、学位制度(二)学位等级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一共为 12 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四节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一)教育督导的概念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教育督导的方式: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一)教育评估的概念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

考试题型1、辨析题,如(1)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实践性p49(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水平考试p59(3)文凭一般是指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证书p682、论述题,如:(1)你认为我国的高考制度应该如何改革?p61(2)谈谈你对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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