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与登记:规定了哪些企业或单位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并要求这些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2.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包括评估的内容、程序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等。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了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明确了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
5. 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了在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通过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可以有效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规定也对重大危险源企业或单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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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储运等工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国家设立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提前防范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测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改造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应当包括对危险源周围环境的监测,及时掌握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给监督管理机构,确保监督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做到及时、科学和有效,能够迅速控制事故发生和蔓延。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责任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营,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和流程合规。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支持和咨询。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对人群集中居住区、城市区域、环境、设施等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评估,保障其安全运行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的原则,依法、科学、高效、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加强科技支撑,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执法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是主管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地方安全监管局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压、高能源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剧烈破坏的单位、区域或设施。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切实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划定标准,划定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自身是否为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登记。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特性、安全措施、责任人等。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库,统一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保障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施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因性质、种类、数量等问题,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人和公众宣传重大危险源的相关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相应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重大危险源的产生和影响。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危险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工人和公众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并负责其使用和维护。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危险源是指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公共安全、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物质、设备或者工艺等。
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国家制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
3.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4.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5.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即建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电气设备安装、爆破工程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防范。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员,负责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危险源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危险源相关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事故,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危险源范围内的人员进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与危险源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危险源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投保建筑施工责任保险,以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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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属于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和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龙滩电厂组织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中的重大新危害,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定义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确保及时输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上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督部门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规定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各类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与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配合安全监察部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工作、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确保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准确、完整;(四)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对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六)完善本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使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七条班组(值)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龙滩电厂及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二)配合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确定和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或重大危险,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确保及时向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准确、完整;(四)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演练,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对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如实向本部门报告;(六)完善班组(值)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使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和受控状态。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归档第八条电厂、部门、班组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
各部门应当定期、及时对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台账进行审核,并负责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各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按要求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评估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上报上级单位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工厂总工程师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自检,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龙滩水电开发公司(下称龙滩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四)重大危险等级;(五)安全对策;(六)应急救援措施;(七)评价结论和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龙滩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对于新建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二)危害识别和评估;(三)报警系统;(四)应急设备和设施;(五)应急能力评估和资源;(六)事故应急程序和行动计划;(七)保护措施程序;(八)事故后恢复程序;(九)培训和演习。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值)经常进行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各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部门应按当地政府要求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电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构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直接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应实行专业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龙滩电厂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场所等,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九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大坝、生活水厂外,其余应列入龙滩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项关键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大坝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坝体监测、水文观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船闸、升船机也应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认真检查和维护,做到机构灵活、无卡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二)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按照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三)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办法》,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督,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四)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可升降检修平台、桥式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可升降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通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
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放。
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六)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
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七)酸、接卸碱区和罐区设置围堰。
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八)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一条除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生活后勤、多种产业、企业职工持股会形成的企业,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确保安全。
(一)接送员工上下班的通勤巴士、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游船等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
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
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
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本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员工必须具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三)汽车加油站、绝缘油库、汽轮油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