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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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

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

上海市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及其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一、宫内节育器随访门诊诊疗,腹部B超检查。

随访次数为放置1年内3次,以后每年1次。

二、避孕节育手术及其相关检查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宫内节育器由上海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免费提供。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宫颈刮片检查,乳腺红外线检查,血常规检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手术,免费提供皮下埋植剂,手术局部麻醉。

3、负压吸宫术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负压吸宫手术。

4、钳刮术(门诊)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宫颈准备(器械或药物),钳刮手术。

5、药物终止妊娠(停经49天以内或胚囊平均直径小于等于25mm,门诊)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血常规检查,药物流产,药物流产失败或不全时清宫术。

6、钳刮术(住院)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尿HCG定性检查,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C等病房),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宫颈准备(器械或药物),钳刮手术。

7、药物终止妊娠(停经10-16周或胎儿大小界于头臀径30mm到双顶径35mm 之间,住院)门诊诊疗,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腹部B超检查,一般病房住院(C等病房),住院常规治疗,住院常规护理,心电图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血型检查,凝血功能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药物流产,清宫术。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沪卫妇基[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保证妇女在怀孕、生育及产后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及《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为生育妇女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1、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街道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为早孕妇女建立《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与初查及产后访视服务。

2、经《母婴保健法》产科专项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孕妇的产前检查与分娩服务。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妇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流产妇女提供诊治服务。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范围包括: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若申请人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则住院医疗费中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及自然流产。

四、生育妇女因早孕建册初查、按规定的常规产前检查项目、产后访视与产后42天康复检查(见附件一),自然流产以及住院生产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医院开据的现金收据,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因进行前款所列项目在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沪卫疾妇[2012]026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的意见(沪卫疾妇〔2012〕02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女保健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为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合理配置和优化卫生资源,满足市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育龄人群动态变化、现有医疗资源分XXX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需求,对各区县做好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和规范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设置规划的总体原则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严格管理,充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

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和规范审批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原则。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以保障母婴安全和维护妇女健康为首要责任,确保基本设施设备,医护人员配置、综合技术能力以及医疗质量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202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202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202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500字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3年正式出台,全文共1500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计划生育工作,繁荣人口经济,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遵循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管理,并改革创新人口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政策第四条上海市按照生育状况、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适应本市实际的人口政策。

第五条上海市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健康生育观念,倡导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相结合。

第六条上海市支持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优生优育技术,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上海市重视关爱独生子女,建立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服务体系,促进独生子女在身心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八条上海市建立全面覆盖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婚前咨询、婚医指导、避孕措施、节育措施等各项服务。

第九条上海市提倡家庭计划生育责任制,鼓励夫妻共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上海市通过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避孕知识,推广科学避孕措施,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上海市鼓励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提供合法、安全、便捷的节育手段,保障夫妻自主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上海市加强婚前检查和婚医指导工作,提供婚姻登记前的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强迫妇女终止妊娠;(二)非法卖药、卖器械,进行非法人流、人流手术;(三)违反规定恶意诱导引产;(四)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妇女终止妊娠、堕胎;(五)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

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业务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质量督导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和评审。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人流对象等重点人群,指导开展落实常规避孕措施等干预行动,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生殖健康。

(四)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月(季、年)度报表、报表汇审会等形式,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沪人口委[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口委〔2010〕30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现将《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方案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推动优生促进工程深入开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上海列为城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单位的要求,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优生项目试点通知》)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本市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重大意义生育健康聪明的孩子,是所有家庭共同的期盼。

出生缺陷儿的诞生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

优生是最大的民生,计划生育既要体现生育数量的计划,更要提高孕育质量,帮助生育健康的孩子。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手段。

本市出生缺陷发生形势严峻,出生缺陷发生数量逐年上升,出生人口素质状况不容乐观。

2007年以来,本市人口计生系统发挥覆盖城乡的管理服务网络优势,在全国率先开展孕前检测试点、孕早期干预以及0-3岁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等系列优生优育工作,探索特大型城市优生促进服务管理模式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按照国家优生项目的统一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有助于完善、提升本市优生促进工作的水平,扩大服务人群覆盖面,从源头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2•【字号】沪人口委[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人口委[2004]1号)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局、(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委),各委属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上海市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点2004年,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人口计生部门职能拓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总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综合改革,巩固和拓展工作平台,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人口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以人为本,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752万人左右,人口出生9.2万人左右,人口出生率5.3‰左右,自然增长率-0.7‰左右;户籍人口控制在1354万人左右,人口出生7.4万人左右,人口出生率5.5‰左右,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9‰左右、计划生育率99%以上。

2004年,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快战略推进,加强人口前瞻性研究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高度,整合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人口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实证性研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

(沪卫计基层〔2017〕007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给你们,请至公共电子邮箱(地址:jicengchu666@,密码:jcc123)自行下载。

请各市级专业机构遵循“基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确保国家项目”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规范要求相应调
整信息系统中各实施项目的表单结构和内容后,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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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

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业务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质量督导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和评审。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人流对象等重点人群,指导开展落实常规避孕措施等干预行动,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生殖健康。

(四)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月(季、年)度报表、报表汇审会等形式,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

同时,对辖区信息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质量检查。

(五)调查研究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及使用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研究。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向居(村)民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做好免费避孕药具的收发与存储管理,并通过门诊、上门服务、电话、新媒体等形式随访服务对象使用避孕方法后的情况,处理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不良反应,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

(二)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1.应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置规划。

机构内应设有妇(产)科,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医技科室。

开展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吻合术的机构,应设有泌尿外科。

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和麻醉镇痛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应为二级(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设有妇科病房或计划生育病房。

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机构,应通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并办理妇科内镜医疗技术登记。

2.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各项技术服务,并接受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

3.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妇产科医师从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工作,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工作。

对人流对象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人流对象落实常规避孕措施,减少重复人流。

(三)其他医疗机构其他各类设有妇(产)科和泌尿外科的医疗机构应开展关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未经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手术。

本市任何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不得施行妊娠超过27周(或胎儿双顶径≥6.5cm)的终止妊娠手术。

三、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一)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根据有关要求,主要承担:组织研究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标准等的拟订;组织实施本市免费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的拟定、政府采购、经费使用、储运管理、质量监控、发放服务、信息化建设与保障等工作;指导各区免费避孕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免费避孕药具服务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传;组织实施有关的国内与国际交流合作;完成国家及本市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任务。

(二)各区人口计生指导中心承担本辖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管理的政策要求;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统计、编制、报送本辖区的免费避孕药具年度需求计划;拟定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经费使用、需求计划执行、存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基层免费避孕药具项目服务与管理工作;对基层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的服务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各街道(镇、乡)负责编制辖区内免费避孕药具的年度需求和发放计划;承担免费避孕药具日常管理和发放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为育龄人群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指导避孕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各居(村)委为育龄人群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

第三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节育和终止妊娠技术、输卵(精)管吻合术的医学检查和手术;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者的相关咨询及随访;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一)科普宣传及健康教育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常规工作。

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可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面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计划生育的专题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

(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指导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当贯穿于服务的各个环节。

1.服务提供者应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契机,因地制宜开展咨询与指导。

2.服务提供者应遵循尊重信任、坦诚共情、畅言守密、善听详解、和谐互动的咨询原则,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中心,充分了解其需求、困惑和担心,提供完整、准确、适宜的避孕方法信息(包括避孕原理、适应证和禁忌证、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副反应、获得途径等)的基础上,帮助服务对象及其性伴根据其具体情况,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3.为服务对象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时,应特别关注重点人群,如未婚性活跃人群、产后夫妇、人工流产后妇女以及希望更换避孕措施者,对有性传播性感染(疾病)风险的重点人群更应提供双重保护指导。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步将对辖区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指导和管理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范畴,便于跟踪随访,并及时补充避孕药具供应。

(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1.门诊诊疗服务(1)可在门诊进行的手术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孕10周内负压吸引术、输精管绝育术。

(2)药物终止早期妊娠(<10周)应在具备急救条件(如急诊刮宫、输血输液等)的二级(或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中开展,并设置药物流产观察室,由专人按常规进行药物流产对象的接纳、观察与随访。

(3)对受术者通过病史询问和检查,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筛查手术高危因素,按常规要求做好术前准备,规范书写病历(要求见附件1)。

凡遇疑难高危对象,应及时收入病房。

(4)对所有人工流产手术对象,术前按规定查验身份信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注明身份证号。

(5)按常规要求对计划生育手术对象进行术后随访,诊治和处理手术并发症及避孕措施使用后的不良反应。

2.病房诊疗服务(1)应住院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各种方法终止≥10周妊娠、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其他疑难高危手术。

(2)中期妊娠引产应在二级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按常规要求开展,术前应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引产的医学证明或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承诺书,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和(或)承诺书原件存留在住院病历中。

引产对象临产后应由专人观察处理,并如实做好记录。

引产胎儿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3)因医学原因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由有资质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并实施。

(4)输卵管吻合术或输精管吻合术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中施行。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受术者夫妇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再生育告知书/证明,上述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复印件及再生育告知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保留于住院病历中。

(5)住院病历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

中期妊娠引产给药记录、观察记录、分娩记录、产后记录、清宫手术记录等按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所制定的专用记录表(见附件2)填写。

3.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流产前后应围绕“计划生育服务”的主题,构建全面整体的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涉及术前初诊、手术当日和术后随访环节,包括健康教育服务、流产后咨询服务、指导人工流产后即时落实高效避孕措施,以及流产后随访服务四个内容(见附件3)。

(1)术前初诊:接诊医生或专职咨询护士在完善常规的术前检查同时,应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筛查和甄别服务对象是否具有重复人工流产的高风险因素(见附件4),有针对性地向服务对象和/或性伴提供人工流产、避孕节育相关知识和咨询,填写《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术前咨询记录表》(见附件5),并指导服务对象术前选定术后宜采用的高效避孕方法(见附件6、7),鼓励使用长效避孕方法。

人工流产后2年内无生育计划的服务对象,首选长效可逆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长效避孕针。

2年内有生育计划的服务对象,可指导采用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长效避孕针或避孕套。

(2)手术当日:服务对象签署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知情同意书(见附件8)。

根据术前咨询结果和术中具体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对选择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长效可逆避孕措施的妇女,排除禁忌证后可即时落实,并发放健康处方。

(3)术后随访:人工流产术后1个月,对返院复诊的服务对象进行首次随访,开展一对一咨询,了解其在人工流产后身体及月经恢复情况,评估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并填写《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首次(1个月)随访登记表》(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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