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2014年8月8日五届常务理事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8月22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1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2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看待大宗现货交易所

1、发达经济体大宗商品场外市场的发展路径发达经济体大宗商品市场是在不断满足市场主体定价和风险管理需求的过程中演进发展的。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经济活动的规模范围有限,商品交易单一,因此基础现货市场本身可以较好地发挥作用。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基础现货市场天然存在的分散化、即期性等特征,使其在价格发现及资源配置方面的局限性不断显现,市场机制出现“失灵”,价值规律被扭曲,商品价格频繁大起大落,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面临很大风险。
因此,市场对锁定成本、规避风险的要求也愈发强烈。
随着避险需求增加,市场自发形成了一种在既定时间、既定场所进行远期交易的模式。
譬如,在农产品(行情,问诊)收获以前,商人会预先向农民预定收购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待收获以后农民交付农产品,远期交易雏形形成。
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远期交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一般进出口双方会在货物发运前签订买卖合同,对交易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地点进行明确规定,同时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货物运到后支付余款完成交易。
而买卖双方为规避货物运输期间价格波动的风险,常常在货物运到前将合同转售出去,远期合同具备了流动性,远期市场由此形成。
随着商品流通规模的不断扩大,自发达成的非标准合约交易成本和履约风险非常高。
由于合同对标的货物的品级、价格、数量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交易双方转让合同时,需要找到与刚好对标的货物有需求的买主,在电子信息技术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实现这种转让十分困难。
同时,由于交易双方很难对对方的信誉情况进行有效了解,交易履约的最终达成主要依赖双方的信用,进一步增大了远期交易的风险。
为解决以上问题,期货市场应运而生。
期货市场通过标准化的合约设计、统一的产品标准及合约金额、交易保证金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流动性,有效解决了市场交割违约的问题。
同时,通过将所有交易集中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使得期货市场运行效率大大提高。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一文读懂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现状及前景

2018-12-20 扑克精选从事⾼风险的衍⽣品交易;加强经纪商和投资顾问的义务;提⾼场外衍⽣品市场的透明度;推动场外衍⽣品进⼊场内统⼀清算;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等。
⽬前美国商品场外衍⽣品也归CFTC监管。
⼆、我国商品场外衍⽣品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1. 我国商品场外衍⽣品市场蓬勃发展始于2015年我国商品场外市场真正开始蓬勃发展始于2015年,2014⾄2015 年可谓我国场外衍⽣品市场的制度年,《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品交易主协议(2014 年版)》及补充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品交易权益类衍⽣品定义⽂件(2014 年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品交易商品定义⽂件(2015 年版)》及配套交易确认书先后完成制定发布,涉及权益类衍⽣品和商品类衍⽣品,场外衍⽣品市场规范度有所提升。
2016年3⽉,中证报价系统就《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品格式化合约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品专业交易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拟规范在报价系统进⾏的场外衍⽣品询价报价、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及双边清算,另⼀⽅⾯拟引⼊格式化合约交易机制,并通过专业交易商开展场外衍⽣品做市业务。
前两项已于2017年发布试⾏版。
2018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律管理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场外期权业务⾃律管理。
2017年,期货业协会下发《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然⼈客户开展场外衍⽣品交易业务,存续业务应到期终⽌,不得续期。
期货业协会发布的通知对交易对⼿⽅管理提出了更直接的要求,截堵了⾃然⼈客户直接参与场外衍⽣品交易的模式。
2. 我国商品场外衍⽣品发展现状当前证监会体系下场外期权参与活跃度较⾼的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私募基⾦等,其中前两类机构最常承担场外期权创设⽅、做市商的⾓⾊。
简述衍生品的含义和种类

简述衍生品的含义和种类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
本文将介绍衍
生品的含义和种类,以及它们的特点和作用。
一、衍生品的含义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
衍生品可以在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资产的基础上产生,其价格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衍生品可以用于投机、套利和风险管理等目的。
二、衍生品的种类
1. 期货:期货是一种衍生品,它是一种协议,规定了在未来某
一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或资产。
期货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2. 期权:期权是一种衍生品,它赋予持有人在特定期限内以特
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特定资产的权利,但无义务。
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两种。
期权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3. 互换:互换是一种衍生品,它是一种协议,规定了两个或多
个当事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互相交换某种特定资产或现金流。
互换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4. 结构化金融产品:结构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的衍生品,它
通常由多种基础资产组合而成,例如股票、债券、货币等。
结构化金
融产品的主要作用是风险管理和投机。
三、衍生品的特点和作用
1. 衍生品的特点:衍生品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衍生品的价格变化幅度通常比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幅度大得多,因此,衍生品具有更高的投机性和风险性。
2. 衍生品的作用:衍生品可以用于风险管理和投机两种目的。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衍生品交易来降低或分散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要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协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的约定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特此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一条违约和终止条款1.1主协议第4.5条中的交叉违约”【是】/【否】适用于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特定债务”【同主协议第十四条定义条款的含义】/【指:与借款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
】若甲乙双方均适用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触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甲方所有者权益的% (以人民币计价)乙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 (以人民币计价)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确定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相关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
因为主协议第6.1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而阻止或使得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付款的,不构成主协议第四条第 4.5条交叉违约”所约定的违约事件。
在判断主协议第4.5.1条所述累计违约金额和/或第4.5.2条所述累计本金数额是否超过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如果特定债务下的违约金额以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授权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或欧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要点说明
1.《定义文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上述三个协会。
2.在实操中,交易各方一般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模板签署《主协议》及定义文件,另在《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中约定个性化事宜。
3.因为著作权的原因,本文未列明该定义文件,读者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