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带班作业管理及考核办法

领导带班作业管理及考核办法一、领导带班作业制度为确保工程安全、有序、高效推进,特制定领导带班作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隧洞工程施工所有作业区域和作业环节,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隧洞工程建设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求领导深入一线,实行带班作业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所有参与隧洞工程建设的领导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1)带班人员范围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分部(工区)领导班子成员。
(2)带班作业频次1.项目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其他班子成员每人每周不少于两次;分部(工区)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周不少于三次。
2.每次带班时长不少于一个完整工序,按开挖支护、底板浇筑、二衬浇筑划分工序。
(3)带班盯控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超前地质预报、沉降观测、开挖支护时长(钻爆、出渣、支护、喷砼)、光爆和支护质量、喷射混凝土超情况、底板基础面清理、预埋件铺设及钢筋安装质量、底板和二衬逐窗浇筑及连续浇筑以及安全作业情况等,填写领导带班作业写实记录。
二、带班领导职责明确1.带班领导应全面了解隧洞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熟悉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2.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与指挥,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程。
3.及时解决作业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作业进度与质量。
4.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指导,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带班作业安全规程带班领导应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隧洞施工作业安全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设施、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
四、带班作业监督检查1.建立带班作业监督检查机制,对带班领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安全隐患整改等。
3.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五、带班作业效果评估通过定期评估带班作业效果,了解带班领导在安全管理、作业进度、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表现,为后续考核提供依据。
六、带班作业问题处理1.对于作业现场出现的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带班领导应及时组织处理。
盘点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盘点作业管理办法范本作业管理是保证学生学习进度和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作业安排和管理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兴趣,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下面是一个作业管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一、学校对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明确作业的目标和要求:每次布置作业时,教师应明确作业的目标和要求,让学生清楚地知道他们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
2. 与教学内容相符:作业应与上课内容相符,既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巩固和扩展,又能提高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
3. 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个体差异: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个体差异,合理安排作业的难度和量,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完成作业。
4. 合理安排作业的时间:作业应合理安排时间,避免让学生剥夺其他重要活动的时间,如休息、户外运动和社交活动。
5. 审查和批改作业:教师应及时审核和批改学生的作业,给予及时的反馈和指导,帮助学生及时纠正错误和提高学习效果。
二、教师作业管理的具体方法1. 作业布置: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应明确作业的内容、要求和截止日期,并向学生解释作业的意义和重要性。
2. 作业提示:教师可以通过课堂讲解或课后沟通的方式,提供作业的相关提示和解题思路,帮助学生理解和完成作业。
3. 作业记录:教师可以记录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包括完成时间、质量和反馈。
这有助于监控学生的学习进度和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
4. 作业批改:教师需要及时批改学生的作业,并给予具体、准确的评价和建议。
批改作业时,应注重学生的进步和潜力,积极鼓励和肯定他们的努力和成绩。
5. 作业反馈:教师可以通过个别面谈、班级讨论或书面反馈等方式,与学生分享他们的作业成绩和评价结果,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作业复习:教师可以在布置新作业之前,对上次作业的重要内容进行复习和讲解,巩固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和成功感。
三、学生作业管理的具体方法1. 作业安排:学生需要根据教师的要求和时间表,合理安排作业的完成时间,避免拖延和临时抱佛脚。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北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名录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气焊、气割埋弧焊气体保护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气体保护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压力焊作业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锻焊钎焊作业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设备运行操作作业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制冷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序号作业类别操作项目煤矿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8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氯化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9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1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1 1城市轨道交通作业城轨电动列车司机城轨电动列车信号工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中规定的煤矿安全作业类中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中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中司钻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中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共计14个操作项目,因本市暂无从业人员未列入名录,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增设。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浙建〔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五章从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焊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浙建建[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江苏省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通知) 苏经贸电力(2001)11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 单位资质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经贸委(经委):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江苏省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江苏省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九月四日主题词:能源电力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局)。
附件:江苏省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资质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装(修、试)供、受电设施工程业务范围第三章资格考核第四章审批发证、年审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用电双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是指在江苏电网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必须根据电压等级要求上报有关申报(复审)材料,经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批准的承装(修、试)范围承接业务。
否则,供电企业不予检验和装表接电。
第四条各级供电企业应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的资质考核工作,并做好对安装、维修、试验、进网电工及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五条外省到我省从事进网作业电气承装(修、试)的单位,凭原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根据电压等级分类到我省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承装(修、试)我省的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管理制度格式及试行办法怎么写5篇

管理制度格式及试行办法怎么写5篇管理制度格式及试行办法怎么写【篇1】一、目的(一)为明确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使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能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以及自下而上层层保证实现,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
三、安全生产目标指标(一)工亡和重伤事故为零;(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为零;(三)爆炸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为零;(四)千人负伤率5‰;(五)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100%;(六)安全隐患整改率100%;(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率100%;(八)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完好率100%。
四、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原则(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历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制定,最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二)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不能高于行业和安监部门规定的目标指标,不能高于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要体现持续改善的原则。
(三)死亡及重伤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事故(火灾、爆炸、设备等)必须严加控制,确保事故发生率为零。
(四)安全生产目标除事故发生率的硬指标外,还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作业规范、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指标。
(五)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必须进行量化(即每项均有指标),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公司有指标;各部门、车间、班组直至员工均有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五、目标与指标的分解(一)安全目标制定后,根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量化考核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与工资分配挂钩。
六、目标与指标的实施(一)总经理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抓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与执行。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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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集团公司作业管理水平,持续提高改进作业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集团公司各产业单位。
(一体化事业部、定向井事业部、完井事业部、井下工程事业部、四川X、X通奥(管材集团)、采油技术项目筹备组)
第三条:考核原则
客观原则:对被考核单位的任何评价都应明确的评价标准,以 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反映产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 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公开原则:各项考核指标的制定与过程调整,对各产业单位公开。
反馈原则:过程监控结果和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进的方向。
改进原则:考核目的在于监督产业单位的职能履行与实施,促 进产业单位对公司生产作业管理目标的有效贯彻与实现,因此在考核中要注重对责任者的自我纠正和改进情况的评价。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考核内容:生产报表体系、生产例会体系、施工质量体系。
2、评分标准:根据公司目前作业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见 表一)。
表一:作业管理考核评分表
第五条:考核类型
作业管理考核为季度考核,具体以实际操作为准。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六条:考核权责
主管作业执行副总裁:对于作业管理考核全程进行跟踪。
作业部(总工办)总经理:对部门考核打分进行审核,提交。
作业管理部:对生产报表体系、生产例会体系进行考核评分。
总工程师办公室:对作业施工质量体系进行考核评分;
第七条:考核等级对照表
第八条:考核程序
1、作业部(总工办)总经理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5日前对公司产业单位上月绩效进行考核评分审核,确定等级。
2、作业管理部每月25日前对产业单位上月作业管理进行考核评分。
3、总工程师办公室每月25日对作业质量进行考核评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管理与运用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
产业单位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具体了解步骤和集团公司
管理考核办法相同。
第十条: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过程中的任何评价和资料都属于保密资料,将严格保密, 考核结果只对被考核产业单位及负责人,考核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与作业部(总工办) 沟通来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可依据集团公司管理考核申述办法执 行。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应用
作业管理考核结果应用于集团公司对各产业单位的组织绩效考 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作业部(总工办)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