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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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

第六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并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范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培训机构帐户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帐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培训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帐户使用,确保帐户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培训机构内部所有员工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帐户分类第四条帐户分为以下几类:1. 内部员工帐户:指员工在培训机构内部使用的帐户,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

2. 外部供应商帐户:指培训机构与外部供应商合作时使用的帐户,包括采购、支付等。

3. 学生帐户:指培训机构为学员开设的帐户,用于存储学员学费、奖学金等。

4. 其他帐户:指培训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设立的临时帐户。

第三章帐户管理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帐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帐户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第七条员工个人不得私自设立、使用、转让或出租帐户。

第四章帐户设立与变更第八条帐户设立:1. 内部员工帐户:由财务部门根据员工入职手续办理。

2. 外部供应商帐户: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设立。

3. 学生帐户:由招生部门根据学员报名信息办理。

4. 其他帐户: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设立。

第九条帐户变更:1. 内部员工帐户:员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变更。

2. 外部供应商帐户: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变更。

3. 学生帐户:学员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通知招生部门进行变更。

4. 其他帐户:相关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变更。

第五章帐户注销第十条帐户注销:1. 内部员工帐户:员工离职或退休时,财务部门负责注销其帐户。

2. 外部供应商帐户:供应商合作结束后,财务部门负责注销其帐户。

3. 学生帐户:学员完成学业或退学时,招生部门负责注销其帐户。

4. 其他帐户:相关业务结束后,财务部门负责注销其帐户。

第六章帐户安全与保密第十一条员工需妥善保管本人帐户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帐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帐户安全。

培训学校监管账户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监管账户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规范培训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家长和学员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确保培训学校收费合法、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2. 保护家长和学员的资金安全,避免因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损失;3. 加强对培训学校资金流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三、监管账户设置1. 培训学校应开设专门用于收取学费的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 监管账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开设,确保资金安全;3. 监管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培训学校名称一致,便于监管。

四、监管账户管理1. 监管账户的收支管理:(1)培训学校收取学费时,必须通过监管账户进行,不得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收取;(2)培训学校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需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3)培训学校每月编制监管账户的收支报表,并向相关部门报送。

2. 监管账户的变更管理:(1)培训学校如需变更监管账户,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2)变更后的监管账户应继续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3. 监管账户的审计管理:(1)培训学校每年应接受审计机构对监管账户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2)审计结果应向相关部门报送。

五、责任追究1. 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开设监管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 培训学校挪用监管账户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监管账户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培训学校负责解释。

培训机构监管账户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监管账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培训机构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学生、家长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管账户设立1. 所有培训机构须设立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学生预收学费、培训费等资金。

2. 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

3. 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监管账户管理1. 监管账户的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2. 严禁培训机构将监管账户资金用于非教育培训活动,如购买固定资产、支付员工工资等。

3. 严禁培训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监管账户资金。

4. 监管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监管账户使用1. 学生预收学费、培训费等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2. 学生退费时,培训机构应从监管账户中退还相应费用。

3. 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时,所需资金应从监管账户中支出。

4. 监管账户的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五、监管措施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

2.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培训机构监管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 发现培训机构违规使用监管账户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4. 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监管账户进行审计。

六、责任追究1. 培训机构违反本制度,违规使用监管账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 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一、引言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说到这,大家可能会想,这制度到底有什么用呢?其实,这不仅关乎到每位学生的学习环境,更影响到学校的整体运转。

我们来看看,这背后究竟有什么深意。

1.1 目的与意义首先,设立专用账户的目的可不止于保障资金的安全。

想想看,学杂费是每个学生的“心血钱”。

如果没有个明确的管理制度,资金用在何处就难以追踪。

更何况,学校要开展各类活动,进行设备更新,所有这些都需要资金的合理分配。

这样一来,专用账户的设立,不就成了每位学生和家长心中那块“定心石”吗?1.2 制度的基本内容再说到具体的制度内容,这可不是随便制定的。

我们要明确学杂费的来源、用途以及管理流程。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上要透明,定期公布。

这样,学校的每一笔开支,都是在阳光下运行的。

透明化的过程,像极了将阳光洒进每个角落,驱散那些模糊不清的影子。

二、管理流程2.1 收入管理讲到管理,首先得说说收入管理。

学杂费的收取是一个重要环节。

每学期初,家长交的那一笔学费,首先就要通过专用账户集中管理。

这样一来,收钱的渠道明确,避免了资金流失的问题。

比如,有些学校可能存在资金用作其他目的的现象,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集中管理,确保每一分都能用在刀刃上。

2.2 支出管理接着是支出管理。

每一笔支出都必须经过审批,必须有合理的用途和清晰的发票。

就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每次消费都要记账一样,学校的支出也得有据可查。

这不仅能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率,更能让家长放心。

无论是购买教材,还是组织课外活动,每一笔支出都有章可循。

这样大家才不会觉得心里发毛,对吧?2.3 监督机制最后,监督机制也不可忽视。

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审核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

这就像我们日常生活中总会有朋友来问:“你这笔钱是怎么花的?”那种监督的感觉,既是关心,也是保障。

通过这样的机制,学校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发挥最大的效益。

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规范培训机构财务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设立与管理1. 设立专用账户(1)培训机构应设立一个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学员预付费、学费等资金。

(2)专用账户名称应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

2. 账户管理(1)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专用账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2)财务部门负责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账户的收支、结算、查询等。

(3)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合规。

三、资金使用与监管1. 资金使用(1)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学员培训、教学设施购置、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

(2)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2. 资金监管(1)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2)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四、退费与结算1. 退费(1)学员在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后,如未参加培训,可要求无条件退费。

(2)退费金额按照学员已支付的费用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

(1)培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学员结算费用。

(2)结算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核对学员信息、费用金额等,确保准确无误。

五、违规处理1. 如发现培训机构违反本制度,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 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

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

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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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

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

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学校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三)本校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由学校从本校“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

“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

1、按照规定学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为学校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本校,开办资金为100万元,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不少于开办资金的10%;
2、本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每年度调整一次。

由本校和开户银行,在每年度续签《管理协议时,确认和调整本年度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本校使用“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时,会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第五条管理协议
本校与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协商签订《管理协议》
《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本校基本存款账户和学杂费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三)学杂费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
(四)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相关流程;
(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六)办学风险警戒通报事宜;
(七)诚信承诺;
(八)签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六条办学风险处置
本校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办学风险处置工作,依法处置办学结余经费;密切保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

第七条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一)本校可根据需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

本校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本校在新设专用账户启用前,向原开户银行提交“撤销本机构原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并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应提供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的《管理协议》复印件。

本校完成变更开户银行后,其原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应全额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由新开户银行按本《规定》和《管理协议》执行使用和管理事宜。

(二)本校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中心的专用账户。

学校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学杂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等相关文件材料。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培训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完成终上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校的股东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

(三)本校变更或撤销专用账户后,开户银行和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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