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知识要点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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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备考攻略

注会税法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备考攻略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本章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属于新增内容,本章分值预计在7分左右,易出单选题、多选题和计算问答题。

本章学习目标:①熟悉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②掌握资源税计算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③熟悉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④掌握水资源税的内容;⑤掌握环境保护税的计算;⑥熟悉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本章资源税改革后,计税规则日趋细碎。

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新税种,其税率的特殊规定、税额计算以及特殊的征管规则易成为考点。

本章近三年考题情况
本章主要知识点。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 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 第八章 环境保护税)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第八章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概述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纳税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不包含个人。

正确答案:ABCE答案解析:与其他税种不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环节不是生产销售环节,也不是消费使用环节,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环节。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E答案解析:选项C,目前环境保护税额实行统一定额税和浮动定额税相结合的方法;选项D,环境保护税收入中央不再参加收入分成,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用于地方治理环境污染。

【点评】本题考查环境保护税的特点,总结如下:纳税人及征税对象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1)环保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工业)噪声。

(2)不征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③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多项选择题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有()。

正确答案:ABDE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③禽畜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全文进行解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各种污染现象层出不穷,环境污染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治理和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而,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很多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规的遵守情况较差,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且不断加剧。

为此,我国政府决定开展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工作,以期更好地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的影响,并借此推动环境保护的工作。

历经多次修订和完善后,环境保护税法最终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并实施。

二、环境保护税法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税法共由7章、28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适用范围、税种及税率、征税主体和纳税义务等基本信息。

第二章是应税项目和计算方法,主要明确了应税排污物的范围及计算方法,以及应纳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法、征税期限等规定。

第三章是税的申报与纳税管理,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税额计算与缴纳、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是税源监督,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税源监督工作,从而保证环境保护税的正常征收工作。

第五章是税制配套措施,主要涉及到环保税收收入的使用原则、环保税收利用绩效的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违反环境保护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以保证环保税法的效力和权威性。

第七章是附则,主要对本法的解释、执行时间、对于既有污染治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2020年税务师《税法(Ⅰ)》 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

2020年税务师《税法(Ⅰ)》 第九章 环境保护税

【基本情况】【教材变动易考点】无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的计税单位是()。

A.每污染当量B.每立方米C.每吨D超标分贝『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2.某企业是环保税的纳税人,该企业有一个污水排放口,2020年8月排放总铅及化合物900千克,污染当量值0.025千克,假定该企业所在省公布的水污染物单位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4元,则该纳税人2020年8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A.7560元B.10500元C.189000元D.302400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900/0.025=36000。

应纳环保税=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36000×8.4=302400(元)。

3.某企业2020年8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炉渣3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炉渣8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炉渣适用单位税额为25元/吨。

该企业2020年8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A.50000元B.55000元C.70000元D.75000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3000-800-200)×25=50000(元)4.某工业企业只有一个生产场所,昼夜生产,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为1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1类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为55分贝、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为45分贝,2019年8月累计超标天数为昼间10天,夜间20夜,假定该企业超标天数(昼间或夜间)里产生的噪声均为60分贝。

(已知噪声环保税单位税额为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

该企业2019年8月应缴纳的环保税为()。

A.1400元B.5950元C.6300元D.10200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补充规定,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全文共五章28条、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

其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并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明确了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个是税收调节,一个是司法保护,然而,曲径通幽,最终指向的都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税负平移“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

”王建凡说,环保税并非凭空新增的税种,而是在“费改税”的原则之下,由新的环保税替代既有的排污费。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

环境保护税解读1

环境保护税解读1

123环境保护税法基本内容环保税征管的工作交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Part 1◆环境保护税法共五章2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下面按照基本税制要素,分七个方面讲解:(一)纳税人(二)征税对象(三)计税依据(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税收减免(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七)纳税地点(一)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这是判断是否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最根本的法条。

(一)纳税人1.环保税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对“人”的效力: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税法》对于纳税人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纳税人是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自然人排放污染物没有征收。

(一)纳税人1.环保税法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排污许可证管理将是环保管理的方向,也是我们开展环境保护征收管理的重要抓手。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纳税人2.对“直接排放”的理解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

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 我国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独立税种,属 于狭义的环境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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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税诞生
《环境保护 税法》颁布
2016.12.25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 )
2017.6.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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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科学确定纳税人和税额标准。根据2014年将主要 污染物收费标准由0.6元、0.7元提至1.2元、1.4元每当量,现行税法对大气、 水污染物最低税额分别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1.4元;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 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排放行为不征税,只对其 超标准排放的行为才征税;对农业生产(规模化养殖除外)、移动污染源、 符合规定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暂免征税。
四是按照减少污染物排放原则科学设计税收减免。包括五种免税 情形,二档优惠税率。发挥政策激励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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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2 录
环保税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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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征税对象
• 环保法第3条:
应税 污染

大气污 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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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物
固体废 物
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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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1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是体现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 种加权等价综合当量概念。
• 环保税法中污染当量含义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
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
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
一介质 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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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知识要点解答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四、哪些情形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我省确定的适用税额是多少?
税法规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由各省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3元。

六、污染当量是什么意思?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七、如何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
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八、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顺序是怎样的?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
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九、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十、什么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十一、哪两种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二、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建立地方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三、环保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四、环保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五、环保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
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
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六、开征环境保护税后还要征收排污费吗?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
污费。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季度的排污费,征期在2018年的1季度,需
要继续向环保部门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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