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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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下购房合同备案规定:一、备案范围1.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房屋交易活动,均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

二、备案程序1.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将房屋抵押合同进行备案。

4. 交易当事人自行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结构等。

2. 交易双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合同约定事项。

4. 交易资金监管情况。

四、备案时限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 交易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五、备案管理1. 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积极配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工作。

六、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通过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交付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二)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明确项目交房条件与标准,严格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二、规范项目预(现)售行为(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住建部长最新表态发言材料

住建部长最新表态发言材料

住建部长最新表态发言材料
尊敬的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近期,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各项工作,今天我愿就相关情况向大家通报。

一、住房市场稳定
在住房市场方面,我们坚持稳定房价、稳定预期的基本方针,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维护住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是我部重点推进的一项工作。

我们将加大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住房环境。

三、城市更新改造
城市更新改造是打造美丽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

我们将积极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加强土地规划和资源配置,保障市民住房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人居环境。

四、加强房地产领域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们将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执法力度。

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以上就是我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最新情况通报,谢谢大家!。

政策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政策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领域。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报告以一起典型的房地产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政策法律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期房,在交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漏水、地面不平整等。

李某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房屋质量问题、赔偿范围等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成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题中,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实际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题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1)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对标的物进行修复。

本题中,开发商应承担修复房屋的质量问题的费用。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本题中,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

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

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作为经济支柱产业也获得了快速的增长。

然而,在市场快速膨胀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行业乱象、不当竞争和低质量的房地产项目等。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规要求。

一、加强购房资格审查为了防止投资客和炒房者扰乱市场,新的法规要求对购房者进行更加严格的资格审查。

购房者需要提供合法的收入证明、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并且需要在购房前进行身份核实。

此举可以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购买房产,并减少投资客对市场的扰动。

二、加大房地产企业监管力度新的法规要求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以防止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低质量的建筑工程等问题。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房屋,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同时,政府会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考核和处罚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房地产广告作为推销房产的重要手段,常常伴随着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

新的法规要求对房地产广告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房产的实际情况,并且不能过于吹嘘房产的价值和收益。

四、加强购房合同保障购房合同是购买房产的重要文件,也是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的法规要求加强对购房合同的监管,明确规定了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如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等。

同时,合同中还必须明确交付日期、交付标准、补偿责任等条款,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五、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新的法规要求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

该体系将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者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示,供市场参考。

通过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可以倒逼企业和个人保持诚信经营,提高市场整体信誉。

总结起来,房地产市场监管新的法规要求在加强购房资格审查、加大房地产企业监管力度、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加强购房合同保障和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等方面,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的合法性,有效应对市场乱象和不当竞争。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兰政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2017年4月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

根据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以及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调控组〔2017〕2号)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实行全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商品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开盘销售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二)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

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

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

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和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健康,我国不断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相关措施,旨在提升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秩序和确保市场稳定。

一、加强楼市信息公开楼市信息公开是市场监管的基础和前提。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定期发布楼市数据,包括房屋交易价格、土地出让价格以及房地产企业经营情况等。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建立全面、准确的楼市信息网站,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服务,让购房者和开发商都能方便地获取市场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强化开发商资质审核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是确保市场监管措施有效推进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开发住宅项目的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此外,还应设立行业黑名单,对一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商进行限制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制度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平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应公开土地出让的程序和结果,确保每次土地出让过程公正透明,避免出现托关系、内定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还应加大对土地使用权的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促使土地资源的正常利用。

四、加强购房资金监管购房资金流动的安全和透明是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应建立购房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购房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审核和监督。

鼓励购房者使用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减少现金支付的比例,降低购房资金的风险和流失。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交易合同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起对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核和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对于违法违规的合同行为,应及时介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严厉打击房地产黑中介房地产市场黑中介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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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全文) 2010年04月20日 14:51:30 来源:【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据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2010年4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号文)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市场监管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是要求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四是要求各地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
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五是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一是要求各地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
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
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二是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
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主要包
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
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等。


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是要求各地加快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
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四是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
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配套缺失、安全隐患等商品住房质量问题愈发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

一是明
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
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二是要
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
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三是要求各地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
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要求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要求各地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二是要求各地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今后要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三是要求各地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是要求各地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通知》还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

各地要在近期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通知》还明确,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通知》执行。

还来不及享受美丽的锦瑟华年,就已经到了白发迟暮,一生匆匆而过。

生命,就是这样匆匆,还来不及细细品味,就只剩下了回忆。

生命匆匆,累了就选择放下,别让自己煎熬痛苦,别让自己不堪重负。

放下该放下的,心才会释放重负,人生才能安然自如。

人生就是一个口袋,里面装的东西越多,前行的脚步就越沉重。

总觉得该得到的还没有得到,该拥有的却已经失去,苦苦追寻的依然渺茫无踪。

心累,有时候是为了生存,有时候是为了攀比。

真正在意你的人,不会对你无情无义,不在意你的人,你不过是轻若鸿毛的可有可无。

做最好的自己,静静地守着一江春水的日子,让心云淡风轻,怡然自若。

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不是所有的相识都能地久天长,不是所有的情谊都能地老天荒。

有些人终究是走着走着就散了,成为我们生命中的过客。

爱过,恨过,都会装点我们原本苍白的人生,感谢曾经在我们生命中出现过的人。

如果无缘继续红尘相伴,就选择放下吧,给自己和对方都留一段美好的回忆和前行的空间。

鱼总是自由自在地在水中快乐游弋,是因为鱼只有七秒钟的记忆,只在一瞬间,鱼便忘记了所有的不愉快。

所以,忘记所有的不愉快,才能为美好的情绪留出空间,才能让心情灿然绽放。

林清玄说:一尘不染不是不再有尘埃,而是尘埃让它飞扬,我自做我的阳光。

是呀,世事喧嚣纷扰,放下纷扰,做一个阳光快乐的人,做自己快乐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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