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公允性及其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允性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允性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目前证券市场发展中一种普遍而又亟待规范的现象。
随着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发展,不公允关联交易在现实中引发了许多问题。
如何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关联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就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界定及其公允性(一)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我国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关联交易定义为“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准则》并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具体定义,但明确规定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
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近几年,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
判断一个关联交易是否属于公允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交易价格和交易条款是否偏离正常商业价格和条款。
如果存在偏离了公平市价发生公司利益的输出或输入,则可能构成非公允关联交易。
公允关联交易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第一,交易价格必须是以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价格;第二,交易的目的是致力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非出于不良目的,如操纵市场、转移价格或财产、粉饰报表、逃避税收、骗取信用等;第三,交易后果既不能损害企业和非关联方(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关联方的利益。
公司治理研究的新探索——评李治国博士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机制与治理研究》

业 制度发 展 的必然 产物 , 那么 , 这种 交 易必然会 与企
业 的规模 和经 营 方式 密切 相 关 。在 现 阶段 , 关 联 交
易 的无形 化尤 其是 股权 交易 的存在 对上 市公 司通 过 隐 蔽的手 段获 得控 制 权 收 益是 常态 化 的 。 这 需 要 引
起相 关监 管部 门 的注意 。在对 制度进 行分 析 的基础
机 制进行 了分 析 。对 于 关联 交 易 而 言 , 既 然 它 是 企
须 考虑 隐性交 易 成 本 。其 次 , 利用 博 弈 理论 系统 分
析 了关联 交 易监管 中各 方 问 的博 弈 行 为及 结 果 . 指 出对 关联 交易 的监 管态度 应 当是 选择 性规制 而非禁 止性 规制 。 对上 市公 司关 联交 易 的治 理监 管 是 一个 多个关 联 方博弈 的 结果 . 不 能单 纯 地 突 出某 一 方 的 作用 。再 次 , 利 用 上市 公 司对 外 关 联 担保 的数 据 对 股权 分置 改革前 后上 市公 司 的关 联交 易进行 了实证 分析 。结 果表 明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在 一定 程度 上 达 到 了提 升上 市公 司价 值 的 目的 , 但 在 许 多方 面效 果并
公 司治理 研 究 的新 探 索
评 李 治 国博 士 的《 上 市公 司关联 交 易形成 机 制与 治理 研 究》
周 德 田
中国上 市公 司 的关联交 易 源于证 券市 场 的出现 与发展 , 其 随着 市 场化 的进 程 而 不 断推 进 。随着 中 国现代 企 业 制 度 的逐 步 推 进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快 速 发 展, 上 市公 司通过 股 市 进 行直 接 融 资 的 动机 进 一 步 增强 , 从 而 造成 了关 联 交 易 量 的快 速增 加 。一 般 而 言, 中国 目前 的上 市 公 司 大 多是 由一 个 处 于控 制 地 位 的母 公 司所 支配 . 同时母 公 司还 存 在相 当数 量 的
如何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如何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摘要】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联交易因其两面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一方面上市公司难以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各关联方发生一定的关联交易。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常常因关联交易而有被侵害的风险。
因此,如何在既保证交易效率的基础上,又避免导致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这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界定;规制一、问题及产生原因随着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此而产生。
根据近年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显示,为了盈利的需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
自琼民源案件发生来,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重视,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力度。
尽管如此,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对关联交易进行虚假披露或蓄意隐瞒。
后大多数公司上市选择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上市模式。
因此母公司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上市子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总资产的部分“剥离”使得上市公司与以集团公司为主的各关联方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关联交易的利弊关联交易带有两面性,有其规范的合法性的一面,也有其不规范的危害性的一面。
一方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税款,因此可能破坏我国的税收制度。
另一方面如果交易是平等自愿的,那么关联交易可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提高交易效率,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即时筹集资金,使企业健康稳健发展。
由于关联交易利弊分化结果明显,因此,对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非公允性的界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对公允关联交易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界定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而对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的定义,笔者认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公允与非公允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仅仅通过客观条件或主观要件来判断其公允与否都是有失偏颇的。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表现形式及其治理

规 定 来 逃 避 监 管 。 本 文 针 对 关 联 交 易 非 关 联 化 的 表 现 形 式 作 了 较 为 详 细 的 揭 露 , 分 析 了 关 联 交 易 非 关 联 化 的 成 因 , 并 对 关 联 交 易非 关联 化 问题 的 识 别 和 有 效监 管提 出 了建 议 。 关 键 词 :关 联 交 易非 关联 化 上 市公
针对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监管部 门出 台了一系列法制法规 , 关联 方关系及交 如《 易的披露 》 关联方之 间出售资产等有关 、《
卡 该年度合 并主营业 务利润 的 5 .6%。 45 天 津磁卡 原持有 天津环球 高新 9 0%的股 权, 经两次转股之后 , 0 1 至2 0 年末不再持 有天津环球 高新股权 。天津磁卡此举大有 深意 ,因为按财政部规定 ,关联 交易的交
◆
寻找 “ 跳板 ” 司, 公 隐瞒实质 性关联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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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跳板”公司 ) 关联方则通过其他方式 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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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的成 因分析
( )上 市公 司具有 关联 交 易非 关联 一 化 的 内在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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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改变股权结构 ,致使一些关联交易从表
面上 看完全 是两个独 立法人之 间的交 易 ,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关联交易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关联交易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愈发频繁,但是伴随着并购的扩张,关联交易问题也愈发凸显。
关联交易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以上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关联交易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并购的常见形式之一,但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双方企业的利益及关联关系,往往会出现关联交易。
例如,母公司与被重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导致被重组公司的估值被夸大,从而影响整个重组的公允性。
二、并购后的关联交易问题
在上市公司并购完成后,双方企业之间仍然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会继续出现关联交易问题。
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整个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针对上述问题,上市公司应当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一、制定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规范关联交易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报告要求等细节,以保证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二、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排查关联交易问题,并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独立第三方评估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选择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保证被重组公司的估值公正和准确,避免出现关联交易问题。
总之,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关联交易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以保证并购的公允性和透明度,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及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及监管关联交易是指由于利益关系或者控制关系而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最大化、资源配置优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考虑。
本文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并介绍现阶段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动因1. 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首要目标,而关联交易可以提供更多的业务机会和经济利益。
例如,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迅速有效地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2. 资源配置优化上市公司往往需要从多方面获取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市场渠道等。
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可以更方便地获取这些资源,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关联交易还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通过与关联方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3. 公司治理结构考虑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
例如,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可以增强自身的控制力,实现资源的调配和利益的协调。
同时,关联交易还能够减少公司经营决策的不确定性,增加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向投资者公开交易内容、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
这种信息披露要求可以增强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评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2. 独立董事审议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由独立董事进行审议,并出具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参与可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独立性和审慎性,有效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交易的发生。
3. 控制性交易限制针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我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措施。
例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不得超过取得资产净值的30%,同时要求上市公司报告会计师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公允性及其治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公允性及其治理一、前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行为。
随着企业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关联交易的规模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但是,随之而来的非公允性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今天,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涉及的利益链条更加复杂,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非公允性及其治理措施,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二、关联交易非公允性1.交易定价不公允关联交易的定价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定价不公允会直接影响到交易各方的利益。
定价不公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关联交易的市场性质不明显,无法确定价格参照物;二是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可能通过不公允定价获得利益。
2.交易内容不对等关联交易的内容应该是双方达成共识的、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业务,但现实中存在一些关联交易内容对等性不强的情况,导致某一方在交易中获得不公平的利益。
3.关联交易套利关联交易存在低成本套利的问题,通过关联方之间的优惠转移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比如,企业向关联方提供原料等,通过价格差异获取差价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企业的收益下降,还会在市场中造成不必要的垄断现象。
三、治理措施1.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完全、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合同内容、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交易定价等。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标准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的频次和深度,让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
2.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一旦发现交易定价不公允、交易内容不对称等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反馈。
同时,应当建立审计信息公开制度,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理解并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3.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对上市公司外部环境的监督力量,他们应当独立行使职责,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披露和评估,并向股东公开汇报与处理结果。
而且,独立董事还可以提供独立的建议和意见,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管控起到重要的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问题探析

2 1 第 1期 00年
我 国上 市公 司 非公 允 关联 交 易 问题 探 析
聂 君
( 南财经政 法大学会计学院 , 北 武汉 400) 中 湖 3 0 0 摘 要 : 公 允 关联 交 易在 我 国上 市公 司 普 遍 存 在 , 资 本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产 生 着 重 要 影 响 。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联 非 对 关
交 易监 管 措施 、 管理 层 动 机 等 方 面 分 析 了 非 公 允 关 联 交 易 产 生 的 主要 原 因 , 提 出 了相 应 的 治 理 对 策 。 并
关 键 词 : 市公 司 ; 上 非公 允 关 联 交 易
中图 分 类 号 : 8 0 F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0— 160 1 7— 18 2 1 ) 10 7—1 本 上 是 以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部 门规 章 等 制 度 性 规 定 为 主 。《 司 法 》 《 计 法 》 高 层 次 的 法 律 中未 对 关 公 、会 等
1 上 交 易
上 市 公 司 关 联 方 交 易是 指 上 市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对 上 市 公 司 关 联 人 之 问发 生 的 转 移 资 源 或 者 事 项 的 义 务 。关 联 方 交 易 做 出 规 范 。 我 国 《 司 法 》 关 联 方 交 易披 露 的规 定 中 未 对 关 联 方 交 易 做 出 定 义 , 有 少 量 条 文 对 董 事 和 经 仅 联 方 交 易 本 身 无 可 非 议 , 一 种 中 性 行 为 , 而 , 现 实 经 是 然 在 济 活 动 中更 多 的情 况是 , 些 上 市 公 司 为 了 粉 饰 业 绩 , 得 理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特 殊 形 式 的 关 联 方 交 易 限 制 做 出 了规 定 。 一 取 但 是 以上 规 定 过 于 粗 略 , 调 整 现 实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关 联 交 在 配 股 资 格 , 现 再 融 资 或 避 免 沦 为 “ T” “ T” 往 往 滥 用 实 S 或 P , 使 关联方交易来操 纵利 润 , 增盈 利 , 虚 导致 会 计信 息 失真 , 从 易 时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 得 非 公 允 关 联 交 易 成 为 可 能 。 另 外 , 《 业会计 准则第 3 企 6号 一 关 联 方 披 露 》 内 容 不 够 细 致 , 的 仅 而误导广大 中小投 资者 , 阻碍 了资本 市场 的持续 健康 发展 。 并 这 种 关 联 人 在 利 己 动 机 的 诱 导 下 , 用 法 律 或 会 计 制 度 上 仅 规 定 了关 联 交 易 的 性 质 和 类 型 , 未 规 定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利 政 策 、 定 该 政 策 的 基 本 因 素 、 价 的 方 法 、 定 价 与 市 价 决 定 此 的 漏 洞 , 公 平 、 正 当 地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害 广 大 中 小 股 不 不 损 的可 比性 , 使得 上 市 公 司对 定价 政 策 的披露 极不 规范 。在 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 的权 益 , 扰乱 资本 市场 秩序 的 涉及到重大关联 方交易时 , 定价政 策及 原则仅一 语带过 , 对 行为即非公允关联交易 。其主 要表 现形 式有 : 约担保 、 违 非 甚 至 不 披 露 这 些 要 素 , 人 不 得 不 怀 疑 其 交 易 的公 允 性 。 让 公允资产买卖 、 恰 当的并购 或重组等 。 不 23 上 市 公 司 粉 饰 业 绩 的 动 机 驱 使 . 2 上 市公 司非公允 关联 交易产 生 的原 因 有 的上 市 公 司 利 用 非 公 允 关 联 交 易 虚 假 销 售 来 实 现 收 2 1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不 合 理 . 入 的增 长 或成 本 的降 低 , 以达 到 操 纵 利 润 的 目的 , 而 误 导 从 我 国 上市 公 司 大 部 分 是 由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上 市 的 , 于 由 广大投 资者 , 上市 公 司“ 从 圈钱” 。有 的上市 公 司由 于经营 改制不彻底 , 司股 权 结构 不 合 理 , 股股 东 一股 独 大 , 公 控 在 管 理 不 善 导 致 亏 损 , 避 免 沦 为 “ T” “ T” 常 常 通 过 非 为 S 或 P , 某种程度 上左右着 上市公 司的经 营行 为 。单 一大股 东凭 借 公 允 关 联 交 易 将 亏 损 调 节 为 盈 利 。有 的 上 市 公 司利 用 非 公 对 上 市公 司 的绝 对 控 制 权 , 过 利 益 输 出 型 关 联 方 交 易 活 允 关 联 交 易 “ 理 避 税 ” 他 们 常 常 用 很 高 的 价 格 从 关 联 企 通 合 , 动, 高上 市公 司 利润 , 造 高盈 利 假 象 , 上 市公 司“ 抬 打 从 圈 业买进 材料 , 再用低 价格卖 给关联 方 , 利用不 同企业 和地 区 钱” 。此类 关联 方 交 易 较 为普 遍 的 做 法 是 , 了 扶 植 上 市 公 税率及免税条 件 的差异将 利润转 移 到税 率低 或免税 的关联 为 司 , 公 司 会 通 过 高 买 产 品 , 卖 原 材 料 的 方 式 , 加 上 市 企业 , 母 低 增 将盈利企 业的利润转移 到 亏损企 业 , 以实现 整个集 团 公 司 的 收 入 。在 资 产 重 组 中 , 股 公 司 将 优 质 资 产 注 入 上 税负 的最 小化 。另外 , 控 股票全 流通 以后 , 续亏损 的上市公 连 市或 与上 市公 司拥有 的不 良资产 进 行 置换 , 而改 善股 份 司更 有 动 力 进 行 非 公 允 关 联 交 易 。《 券 法 》 定 : 如 果 上 从 证 规 “ 公 司的资产质量 , 完成利润 输送 。在 资产 租赁 过程 中 , 公 市公 司连续 三年亏损 , 由证 券交 易所 暂停其 上市交 易, 母 就 半 司可 以 随 时调 节 租 赁 价 格 或 只 收 取 象 征 性 的 费 用 , 至 是 年 年 报 披 露 后 仍 亏 损 者 ,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上 市 公 司 一 旦 甚 终 ” 上市 公 司 以 远 高 于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 资 产 租 给 集 团 公 司 。 退市 , 将 大股东不但 失去 了再 融资 的机会 , 而且 由于所 持股 份 这 些 上 市 公 司所 筹 集 到 的 资 金 往 往 被 控 股 公 司 或 关 联 企 业 多 , 理 论 价 值 损 失 巨 大 。 为 了 使 连 续 亏 损 的 上 市 公 司 避 其 占用 , 这 一行 为 很 少 受 到 中 小 股 东 的 监 督 制 衡 。 股 权 分 免被摘 牌, 而 大股 东会 千方 百 计 地通 过非 公 允关 联交 易来 粉 置 的解 决 , 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上 市 公 司 的 非 理 性 行 饰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此 外 ,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市 公 司 “ 续 三 年 尽 中 连 为 , 由 于 非 流 通 股 上 市 流 通 形 成 的 大 股 东 持 股 优 势 以 及 盈利 、 但 连续 三年 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1 以上 、 O 每年净 资产 收 大 股 东 利 益 与 股 价 的 紧 密 联 系 , 得 大 股 东 更 有 动 机 去 操 益 率 不 得 低 于 6 配 股 资 格 的 硬 性 规 定 , 得 上 市 公 司 往 使 % 使 纵 股 市 和 股价 , 股 东 受 成 本 的 制 约 没 有 动 力 监 督 和 制 约 往 选 择 非 公 允 关 联 交 易 , 盈 利 调 节 到 “ 股 生 命 线 ” 以 取 小 将 配 , 经 营者 。 由 于缺 乏 约 束 , 不 可 避 免 地 发 生 非 公 允 关 联 交 得 配 股 资 格 。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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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公允性及其治理内容摘要: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另一方面,非公允关联交易会损害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通过分析其主要动机与手段、危害及成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经济后果治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经营形式逐步由单一的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重组等形式,快速扩展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纷纷设立自己的子公司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
这一切使得相关联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日见增多,数额日益增大。
关联双方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内部资源配置,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产盈利能力;通过相互拆借资金,相互担保,可以及时筹措资金,有效地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机会成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
但是,关联交易毕竟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受利益的驱动,在交易中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内幕交易。
现实中大量不合法、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分析其主要动机与手段、危害及成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动机与手段所谓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对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侵害的交易。
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其动机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输送”。
按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和上市交易以及发行债券等,均需达到一定的盈利指标。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非公允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
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采用大幅度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或资产转让;在关联企业之间或者通过第三者最终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人为地抬高上市公司销售额和利润;以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方式收取固定的回报;以收取管理费用和分摊共同费用的方式调节利润等。
控股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货款。
按《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配股募集的资金,应按募集说明书的用途予以使用。
但现实的情况是,这些资金却常常被控股公司挪作他用。
上市公司变成了母公司的“提款机”,成为母公司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
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母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也十分严重。
控股股东常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一种地下通道(即“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最后“掏空”上市公司。
主要手段包括:向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其产品;向上市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及服务费等,以五粮液集团为例,截止2003年五粮液集团累计从上市公司获取商标和标识使用费现金54344万元,其中一些商标使用费为相应销售收入的数倍(如圣酒、岁岁乐、古都液等),另外,集团公司还向五粮液收取综合服务费、货物运输、资产租赁费、维修服务费及经营管理费等更多达94334万元;我国资本市场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公司改制上市后,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将手中的各项实物资产陆续地卖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通常支付的都是现金,而这些资产通常都是质次价高的,受损的总是上市公司,还有一些控股股东则是以一些质量低劣的非现金资产来抵充所欠上市公司款项,巨额冲销。
最近的一个事例是济南轻骑,2002会计年度一次性计提大股东及大股东所属公司欠款39.74亿元的坏账损失,平均每股计提坏账准备超过4元。
违规担保,转移风险。
一些控股公司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信这种无形资产为自身提供巨额贷款担保,从而使上市公司独立地无条件地承担了相关的财务风险,成为控股股东的“避风港”。
据有关媒体报道,ST猴王为猴王集团担保贷款的金额高达4.3亿元,这些或有负债在猴王集团破产后大都成为ST猴王的现实负债,ST 猴王最终亦为之付出了破产的代价。
转移利润,逃避合理纳税义务。
这是指企业集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来逃避税负。
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减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经济后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果主要有:(一)对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利益输送型关联交易,虽然能够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创造或维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似乎也从中享受到额外收益。
但也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丧失市场独立性而过分倚重关联企业的扶持,上市公司抗击外部风险能力不断衰弱甚至最终丧失。
当大股东自身难保,对上市公司没有能力再进行挟持的时候,上市公司的业绩随时可能跌入低谷,甚至出现大幅亏损。
更为严重的是,当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货款,利用劣质资产向上市公司套现,以及转移上市公司利润,掏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更是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侵害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很小,他们的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
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资套现,募集资金后又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又如母公司将其某些资产卖给上市公司而不论这些资产对其是否有利;再如为保证配股权,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编造业绩,这些都是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资产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唯一保证。
如果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为其债务担保,就会使公司资产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令债权人的债权无保障。
(四)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原国有企业经改制成为股份公司上市后,保留了大量的非流通国有股,在借壳、买壳上市的企业重组、购并风潮中,转让国有股是一个经常采用的方式。
在某些产权转让的交易中,价格明显过低,这显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外,为包装上市公司,提高其业绩,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有的不惜牺牲自身利益,同上市公司进行输血式的关联交易,间接地损害国家利益。
(五)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这是企业避税的一个常用手段。
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至低税率企业,确保集团整体税赋最低。
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
(六)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
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尤为重要的是,若任由不公平关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投资者受到伤害并失去信心,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将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极为不利。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原因分析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
国内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不少企业上市后并没有做到真正“三分开”,尤其在生产经营上受控于其母公司的现象比较严重。
而与此同时,这些控股母公司又往往是由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成的,不仅仍然承担着部分政府和行政职能,而且在理念上也容易将上市公司视同过去的国有企业,于是各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惯常做法和传统经营管理方式在上市公司得以沿袭,例如占用资金、委派任命、关联担保等,大股东可以相当方便地利用其控股优势和行政影响力来左右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不公平关联交易,使利益倾斜于大股东本身或其关联人。
另外,在我国,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这也是造成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重要因素。
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结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上市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和“一股一票”投票制度的安排,为不公平关联交易创造了先天条件,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是分开的,股东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之后,按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和收益权,并承担有限的责任,但财产处置权归公司法人所有,股东不得随意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但当股东滥用表决权而迫使公司违背自己的意志而行动时,股东人格就掩盖、替代了公司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缺陷也就得以暴露。
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典中,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股东须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
但我国并未加以借鉴,以至于在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造成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侵害时,该原则恰好成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而又可免尽无限责任的保护伞。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加之相应约束大股东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大股东控制更多地导致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利益输送”现象,使得以“掏空”为目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更加肆无忌惮。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不尽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问题制定了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表现在:有些规定自相矛盾,存在规避的空间;缺乏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
一些上市公司正是充分利用制度的这些缺陷,想方设法钻制度的空子,进行大量不合法、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治理措施(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正如前文所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缺少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国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权结构的优化配置。
股权结构改变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公司控制权重新分配的过程。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能使股份公司的人格化特征更加明显,进而能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了其凭借股权优势将自身意志强加给上市公司及为谋取私利不惜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