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

合集下载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遵从以下原则:1.依法行医:医师必需具备相关资质、严守医德,并遵守法律法规。

2.以患者为中心:医师要维护患者权益,敬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

3.安全第一:医师要保障医疗工作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杜绝不安全的医疗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执业医师,包含临床部门和其他相关科室的医师。

第二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条医品性为准则医师应始终以病人生命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恪守医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违法行为:医师不得参加非法活动、偷窃、贩卖毒品等违法行为。

2.职业道德失范:医师不得与患者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索要或接受贿赂,不得泄露医疗隐私等。

3.虚假宣传:医师不得夸大疗效、盲目推销药品或医疗服务。

4.违反科学原理:医师在临床实践中应坚持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医疗决策,不得随便开展未经证明的治疗方法。

第四条诊疗行为准则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遵从以下规定:1.患者知情权:医师在诊疗前应向患者认真解释诊断过程、可能的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确保患者充分知情,并敬重患者的选择权。

2.合理用药:医师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际需求,确保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滥用和不良反应的发生。

3.疑难病例会诊:医师在遇到疑难病例时,应及时组织专家会诊,确保病情被正确评估和处理。

4.手术操作要求:医师在进行手术操作前,应认真了解病情,订立手术方案,并全面准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五条科研与学术道德准则医师在从事科研和学术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研究伦理:医师在人体试验或科研项目中,应获得患者或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并遵守伦理审查的要求。

2.学术诚信:医师应保持学术诚信,不得抄袭、窜改他人研究成绩,不得伪造或造假数据。

3.发表论文:医师发表学术论文时,应真实、客观地反映研究结果,并标明研究项目的来源。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剂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遵循医学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执业规范第四条医务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操作规程。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认真执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爱患者,关爱生命,为患者提供温馨、周到的服务。

三、不良执业行为处理第十条医务人员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范,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医疗保密制度,泄露患者隐私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影响医疗质量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活动。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有下列严重不良执业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得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一)故意造成医疗事故的。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三)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诊疗原则,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后果的。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由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医院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医院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师执业资质管理
1. 医师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内执业。

2. 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3. 医师应当参加医师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
医师注册。

三、医师执业行为规范
1. 医师应当亲自诊查、调查,对患者的病情作出诊断,并出具符合本人执业类别、范围的医学证明文件。

2. 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
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6. 医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关爱患者,尊重患者隐私。

四、医师执业监督与处理
1. 医院设立医师执业行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家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师,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4.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在岗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医技人员。

第三条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三)勤学不辍,精益求精;(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医师执业注册与变更第四条医师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向医疗机构申请注册。

第五条医师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医学教育背景;(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三)身体健康,无妨碍执业的疾病;(四)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医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注册。

第七条医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办理变更手续:(一)工作单位变更;(二)执业地点变更;(三)执业范围变更。

第八条医师变更注册应当向原注册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条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师应当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关爱患者,为患者提供全面、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三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诊断明确,治疗合理;(二)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三)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四)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医师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超出自己的专业领域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医师应当积极参与医院管理,配合医院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章医师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医师应当定期接受医院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十七条医师考核结果作为其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助理医师管理规定(3篇)

助理医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助理医师队伍建设,规范助理医师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助理医师。

第三条助理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助理医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能力培养;(三)加强监督,确保医疗安全;(四)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助理医师的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医疗规章制度;(二)在医师指导下,参与诊疗活动,协助医师进行病历书写、医嘱执行等工作;(三)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四)协助医师进行健康检查、疾病诊断和治疗;(五)参与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六)完成上级医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助理医师的权利:(一)获得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二)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三)对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业准入与培训第七条助理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应当通过国家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助理医师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岗前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学基础知识;(二)临床技能操作;(三)医疗法律法规;(四)职业道德教育;(五)医院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在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二)临床技能操作的提高;(三)医疗法律法规的更新;(四)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培养;(五)医院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助理医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行为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医疗规章制度;(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三)廉洁自律,拒绝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四)尊重同行的合法权益,团结协作,共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医院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师执业资格1. 医师必须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 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注册。

3.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将被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注册1.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需向我院医务科提出注册申请。

2. 医务科对医师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3. 医师注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等。

四、医师执业范围1. 医师应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2. 医师不得超范围执业,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3. 医师应遵守医师执业规范,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活动。

五、医师执业监督与管理1.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医师依法执业。

2.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3. 医师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 医师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不得索贿、受贿。

六、医师考核与奖惩1. 医院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

2. 对考核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3.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依法执业是医师行为的基本准则。

医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行使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保护患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依法行医1. 医师的执业资格医师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

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行为。

2. 医师执业地点医师应在具有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场所从事医疗活动。

医师不得私自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从事医疗行为。

3. 医师执业范围医师应根据自己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背景,从事符合自身能力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医疗行为,不得越权从事非自己专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

4. 医师诊疗行为医师应严格执行医疗行为规范,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师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诊疗,更不得进行非法或不当诊疗行为。

三、医师职业责任1. 保护患者权益医师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遵守医疗保密职责,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切实履行诊疗责任医师应全面、准确、及时地为患者进行诊疗,按照规范操作程序,减轻病痛,促进康复,不得敷衍塞责或贻误诊治。

3. 立足医学伦理医师在诊疗中应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随意泄露患者隐私,不得与患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四、医师执业管理1. 执业注册医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执业地点进行执业注册,确保合法执业。

2. 医疗记录医师应认真记录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情描述、诊治建议、医嘱等内容,确保医疗活动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安全。

3. 医师执业行为评价医师的执业行为应定期进行评价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和医师职业素养。

4. 医师执业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师执业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五、医师继续教育医师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参加医师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医学知识水平。

六、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对于违法违规执业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医师依法执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

三、执业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坚持廉洁行医,不收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礼品等。

尊重患者隐私,不对患者及家属泄露个人信息。

积极学习和更新医学知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合理使用药物,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接受监督和指导。

四、执业规范注册登记:医师应当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申请执业注册。

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执业范围: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得从事超出注册范围的医疗活动。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执业地点: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注册医疗机构。

如需离开注册医疗机构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执业资格:医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严禁伪造、变造、出借或转让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医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防止遗失或损坏。

如发生遗失或损坏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五、监督管理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定期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医院对医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水平、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

考核结果作为医师晋升、奖惩的依据。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医师,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撤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院对患者的投诉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对于涉及医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医院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师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和舆论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补充规定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医院的处罚以上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管理。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一)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根据《医疗就够管理条例》,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二)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三)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四)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五)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七)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处方的管理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书写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为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职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6.病例书写的基本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书写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7.医生外出会诊应遵循的规定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该项内容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9.医师执业承担的法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