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构筑物是怎么区分的 (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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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物和什么是构筑物

什么是建筑物和什么是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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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物和什么是构筑物,简单的识别方法为就人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建筑物,人不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构筑物。因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使用对象是建筑物而不是构筑物。其次是构筑物该不该进行消防设计(如垃圾房等)。 广义的建筑物概念是指人工建造的所有建造物,既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仅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档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公寓、宿舍、办公、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筑设计中所指的建筑物通常是指侠义的建筑物。 知道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概念后我们起码知道建筑物是一定要做消防设计的,因为要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构筑物一般不需要作消防设计,如垃圾房、烟囱、水井、道路、桥梁、水坝等。是不是所有的构筑物都不需要作消防设计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地面停车场和隧道等,功能单一,属于构筑物,一旦发生火灾也会影响到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以也应该作消防设计,有专门配套的《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和《隧道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与建筑物有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是构筑物,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在许多时候,“建筑物”是和“构筑物”相对而言的,尽管有时也混指。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一词侧重于其具备的审美形象或者围合了可使用的空间,即强调其相对直接地被人观赏或进入活动。构筑物则偏指其它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地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拦水的“堤坝”。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通说认为,界定专有部分的标准为: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此外,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是需要登记的。

因此把登记作为专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之一。

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实现登记的情况,但随着等级制度的不断完善,日后肯定等将此缺憾进行完善。

所以,司法解释将登记表述为能够登记。

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使用房屋外,从现实生活的需求出发,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应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

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物权法》第六章对共有部分采取了较为分散的列举式方式进行规定。

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

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了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实际中的纠纷。

因为列举很难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也即采取了排除法的规定。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是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2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构筑物的概念

构筑物的概念

构筑物的概念2005-08-10 09:34 匿名|分类:商业/理财|浏览9089次快,谢谢我想得到最准确的定义同样谢谢给任何答案的同志分享到:2005-08-10 09:40天天爱答题,20元话费等你拿~提问者采纳热心网友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构筑物的称谓在给排水教科书中提得比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定义不是绝对的。

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就江河、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

提问者评价谢谢评论|150其他类似问题•2011-11-14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各自含义及区别10•2011-03-29 构筑物包括哪些6•2008-12-28 建筑物、构筑物、构造物、结构物分别是的什么意思?58•2010-07-12 在建筑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他们主要的区别在 (1)•2014-02-27 构筑物是什么2更多关于构筑物的问题>>网友都在找:构筑物的含义构筑物包括哪些建筑建构物构筑物的定义按默认排序|按时间排序其他2条回答2005-08-10 09:41 都市烈鹰|五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概念都给你帖上,方便区分。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何为构筑物,如何描述?

何为构筑物,如何描述?

何为构筑物,如何描述?2009-12-5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是指独立存在于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人们不直接在内生产和生活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永久性人工建造物。

如井、水塔等生活用构筑物;烟囱、码头、油库、水塔等生产性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构筑物。

构筑物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判断,应掌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具备独立性。

这里须区分构筑物、建筑物与房屋的关系。

构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共同构成了建造物。

其中,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分界是人们是否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

建筑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建筑物又分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房屋与其他建筑物(如农村中的棚房、简易房等)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构成要件(如层高、四至、围护等)。

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是与房屋等建筑物相对的建造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

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属于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房屋一部分的烟囱、水塔等和建造在房屋内的猪圈、灶台、仓库等,一方面其已经作为房屋的附属物,是使房屋具备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条件,但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应当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与烟囱、水塔、猪圈、灶台、仓库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将这些附属设施作为构筑物与房屋一并登记,将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重复登记。

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

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是构筑物区别于房屋等建筑物的一个重要标准。

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属性就是通过人们在其内直接从事生产和生活以满足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而道路、渠、水井、烟囱等建造物,虽然也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建造,但是人们并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

第三,有用性。

民法学意义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不同之处标准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不同之处标准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不同之处标准文章标题:揭示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的不同之处导语:建筑物与构筑物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汇,但它们究竟有何不同呢?本文将通过深度的探讨,为您揭示建筑物与构筑物之间的不同之处,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建筑物的定义和特征:1.1 建筑物是指为人类居住、工作、娱乐等活动而建造的房屋、结构或建筑物体。

1.2 建筑物具有以下特征:- 建筑物通常由多个房间或空间组成,用于满足不同的功能需求; - 建筑物通常具有地基、墙壁、屋顶等结构,以提供稳定性和保护性;- 建筑物通常采用各种建筑材料和技术来构建,如砖石、混凝土、钢铁等;- 建筑物外观通常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反映了设计者的审美观念和文化背景。

2. 构筑物的定义和特征:2.1 构筑物是指为完成特定目的而建造或安装的工程设施或建筑结构。

2.2 构筑物具有以下特征:- 构筑物通常是临时性的,用于特定的目标或任务;- 构筑物通常包括桥梁、堤坝、管道等,用于连接、隔离或导流; - 构筑物通常用于工程、农业或军事等领域,满足特定需求;- 构筑物通常具有强大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以应对外部力的影响。

3.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相互关系:3.1 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是人类为了满足不同需求而创建的结构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

3.2 建筑物与构筑物在结构、功能、材料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但也有某些重叠之处。

3.3 有些建筑物本身同时具备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如桥梁和摩天大楼等,它们既承载交通功能,又提供居住或办公空间。

4. 概念回顾与总结:4.1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人类创造的两大类结构体,它们在目的、特征、使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4.2 建筑物着重强调居住、工作、娱乐等功能的满足,强调美学和舒适性。

4.3 构筑物则更注重工程、农业或军事等领域特定需求的满足,强调功能性和承载能力。

4.4 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非是相互独立的概念,有些结构体既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又具备构筑物的功能。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界定2014-03-07 11:06:23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判断标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判断标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判断标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判断标准单位作者:最⾼⼈民法院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全集.物权卷21.专有部分。

除法国将专有部分的要件界定为使⽤上的排他性外,⽇本、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法均将构造上的独⽴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要件。

参照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通⾏做法以及我国学者的通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项将构造上的独⽴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要件。

该条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第⼀个条件“具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就是来源于构造上的独⽴性。

“能够明确区分”这⼀表述,也有学者赞同。

如⽇本学者丸⼭英⽓先⽣提出了判断专有部分的五个标准,其中第⼀个标准就是“区分(境界)的明确性”,即⼀栋建筑物之此部分与该栋建筑物之彼部分必须予以明确区分。

我国学者王利明先⽣和陈华彬先⽣也赞同“区分(境界)的明确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标准。

从⽴法来看,《物权法》第六章的章名就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核⼼就在于“区分”⼆字。

综合以上理由,本解释第⼆条第⼀款第(⼀)项将构造上的独⽴性表述为“具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将《物权法》第六章章名中的“区分”⼆字在这⾥清晰地表述出来。

就使⽤上的独⽴性,⽇本、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以该条件作为判断⼀物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标准。

参照上述国家和地区的通⾏做法以及我国学者的通说,本解释第⼆条第⼀款第(⼆)项将使⽤上的独⽴性作为判断专有部分的⼀个要件。

这种表述主要是考虑到与专有部分第⼀个条件的表述“具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从⽂字上对称、协调。

关于“能够登记”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从现有资料来看,多数观点认为它不是专有部分的要件。

但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须经登记”应当是判断某⼀建筑物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标准。

王利明教授认为,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除必须具备构造上和使⽤上的独⽴性这两个要件外,还需具备“通过登记予以公⽰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性”这⼀要件。

关于构筑物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构筑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构筑物是指人类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科研、文化、教育、体育等需要而建造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构筑物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构筑物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以下将从构筑物的定义、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的划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构筑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构筑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其中,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居住、工作、学习、娱乐等用途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是指为满足特定功能而建设的、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和功能的设施;设施是指供人们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和附属设施。

三、构筑物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构筑物的规划与设计(1)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构筑物,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高度、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2)设计资质:构筑物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确保构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构筑物的建设(1)施工许可:构筑物的建设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应当包括构筑物的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2)工程质量:构筑物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构筑物的使用(1)房屋产权登记:构筑物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物业管理:构筑物的使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4. 构筑物的维护与拆除(1)维护:构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构筑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构筑物的安全、适用。

(2)拆除:构筑物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拆除手续,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四、法律责任1. 违反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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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构筑物是怎么区分的
(1)会计上构筑物与税法上构筑物一样吗?(2)构筑物是不是进行税不可以抵扣?
(3)税务法上固定资产清单给提供一份
回复如下: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

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细则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下,如何界定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特征((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有没有比较明确的确认方法,什么属于固定资产,什么属于低值易耗品.
构筑物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构筑物不是直接用增值税应税项目上的,用在建筑物,
不动产上的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最低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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